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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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治安大队告知人周跃、吴大春被告知人刘敏

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08年1月底,刘敏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倒卖2月1日成都至南京的火车票一张,该车票原价为181元,刘从中获利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敏处5日拘留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听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告知的,无需填写此问答)

答:(可另纸记录,笔录末尾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被

告知人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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