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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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提供该服务的图书馆对“少量”均末做出具体量 化规定,如果无法满足“两不”原则的要求,就存在侵权 的危险。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其次,从文献传递服务( DDS)的操作来看,主要涉及文 献复制和网络传播两个环节。
就其网络传播行为而言,由于文献传递服务是针对特定 用户而不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信息需求进行传递的,因此 不满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条件,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文献传递服务(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s,DDS) 是指由图书馆或商业性机构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将 其所储存的电子文献或纸质文献,在适当的时间内, 以有效的数字或非数字方式有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传 递给用户的活动。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传递服务是传 统图书馆馆际互借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拓展 。
的姓氏,体现不出任何与众不同的东西。
wenku.baidu.com此,被告的电话号码簿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 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采用版权制度保护数据库的缺
陷在于: 首先,这一标准将使得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被排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 数据库版权保护标难在世界范围内趋于统
一,这个标准就是最低限度的“独创性” 标准, 即“内容选择”和“内容编排”的独创 性。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案例2:Feist Publications诉 Rural TelephoneService co.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
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 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 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款 将由版权材料、非版权材料或数据汇编而成的数据 库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数字图书馆开展DDS的版权问题, 目前主要集中 在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上 ,那么数字图书馆 能否以“合理使用”为由来开展这项服务呢?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首先,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6)的规定来看,图书 馆可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 版发行”,即复制的前提条件是“少量”。由于我国《著 作权法》未对“少量”做量化规定,因此在对具体“量” 的判断上还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实例条例》第21条规定 的“两不”原则,即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 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 1.全文数据库 全文数据库是图书全文数据库和期刊全文数据
库。若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无版 权之忧。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 若是为个人所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在馆 内使用的非商业性全文数据库,以合理作用方 式使用作品,应当不会引起版权纠纷。
二、权利管理信息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及其权利限制 1. 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 禁止的破坏权利管理信息(RMI)的行为概括起来 有两项:
就其复制行为而言,图书馆虽然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 法》第22条(8)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复制,但复制的目的 只限于“保存”或“陈列”版本的需要,而DDS的数字 化复制的目的已超出了其范围。因此,未经许可开展 DDS会触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一、技术保护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含义和种类
所谓技术保护措施(Techn010glcalPmtect50n
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财产权而言,不 应成为一种没有限制的绝对权利,新法修订参与 者之一的郑成思先生就曾建议在新法第23条增加 一款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规定限定条件, 的行使规定限定条件,不能无条件地行使此权利。
一、我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对数字图书馆的
影响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对数字图书馆的影
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不享有版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版权保护必须
具备两个最本质的条件,即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不论版权保
护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有多低,但这一标准是真实存在的。只要出
现一处创造性的火花,而不论这种创造性多么粗糙或不明显,也足
以满足这种创造性。在数据选择上,被告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汇总,
并没有独立的选择;在数据的编排上,被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用户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指南性数据库的功能是指引用户到其他信息
源获取所需具体的信息内容,如元数据库、 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等; 数值数据库则汇集各种具体数据供用户使用。 除文摘数据库外,上述数据库的内容均由不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数据构成.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初审中的原告Rural是一家地区性电话公司,它将当地非商业性
电话号码汇集成册,制成“电话白页”,被告Feist公司未经原告许
可复制了原告所编的电话号码簿。此案初审和二审阶段,审理法院
都认为原告对其所编的电话号码簿享有版权。被告不服,“反客为
主”,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被告Rural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案例3: Hyperlaw Inc.诉West Publishing Com
被告是美国著名的法院判例出版商,原告准备将被告出版的 “判例集中”的75%的内容扫描入其准备出版的CD—ROM中, 为了避免日后版权纠纷,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 成侵权。审理法院认可了被告汇编的判例集所享有的版权仅 限于对判例的选择和编排,而原告并没有复制这些部分,原 告复制的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具体判例,至于原告复制一两个 判例还是几千个判例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原 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对于文摘数据库开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人士的
观点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文摘数据库属于对作品内容的合理引
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标明信息的出 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文摘、题录涉及演绎权,图书馆在 建立此类数据库时应避免侵权,有的学者则认为图 书馆制作文摘数据库可以不必取得版权人许可,但 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开发文摘数据库的行为属 于版权法中“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2.多媒体数据库 (1)多媒体数据库的作品类型归属问题 因为版权保护的特点是按作品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
作品类型不同,其行使的权利和权利限制甚至保护期限也 各不相同,因此解决其作品类型归属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学术界和立法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有: 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作品的一类。 ②取消作品的分类。 ③将“多媒体作品”视为计算机软件。 ④将“多媒体作品”纳入视听作品。 ⑤将“多媒体作品”视为汇编作品。
二、权利管理信息
(一)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权利管理信息(RMI)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是关于作品的信息,包括作品标题及版权标记指明信息。 第二是关于作品版权人的信息,包括作者、受让版权的版权
所有人和邻接权人的姓名,以及与之相关的鉴别信息。 第三是关于作品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的信息。第四是识别或
响
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
一方面使得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服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 护,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都不能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 相关信息,
但另一方面也对数字图书馆使用在先作品版权提出了严格 要求。对于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 定的九大类作品的版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表 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相关权利,数字图书馆 要通过网络提供各类作品的传播服务,就必须获得相关权 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2.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
(二)技术保护措施权利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使用将会
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就积极影响而言,无免责例外的“控制使用作品”TPM(技术保护措
施)可以使数字图书馆开发达到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和达不到独创 性要求的数据库(如书目数据库)等,都可以很好地防止被他人非法 复制、下载和套录,达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同时,图书馆 也可以对一些网站和电子出版物光盘的控制访问密码进行规避,让 读者访问接触到其作品。 就消极影响而言,由于我国新《著作权法》不保护“控制访问作品” 的TPM (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图书馆对其数据库所采用的一些访 问控制技术,如设置口令、身份验证等,被人破解后,数字图书馆 还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追究破解人的法律责任,这将对数字图书馆 建设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2.多媒体数据库 (2)取得在先作品权利人的授权问题
一、我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对数字图书馆的 影响
(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MeasMres,TPM)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和相关权
利人为了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他人非经授权访问
接触作品或使用其作品而主动采取的技术上的保护
措施。根据TPM的使用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作品发
行前的技术措施、保证付酬的技术措施和确认侵权
的技术措施等三种。按TPM功能的不同,主要分为
以下两大类。
1.控制访问或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
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极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其次,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标准,
让人无法把握,因为“选择和编排”本身含义宽泛,内还是国 外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时常出现不 同的结果。 第三,即使满足了内容“选择和编排”独创性标准的数据库也 只能得到版权法低水平有限度的法律保护, 因为版权保护只限于汇编的结构,不延及汇编的内容,而数据 库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恰恰是内容。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 律规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版权法对数据库提供 法律保护,这一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数据库版 权客体归属问题。
所谓版权客体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法 是按客体所归属的作品类型对其加以保护的, 除日本外,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没有单独设立 “数据库”这一作品类型 。
链接上述信息的数字或标记,即权利人可以将有关RMI的数字 或标识作为指针埋入正文,如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不仅可 克服传统加密技术的缺陷,提高抵抗恶意攻击的能力,而且 还能通过定时检测隐藏在网页中的数字水印来判断网页是否 受到攻击,以便及时报警或自动修复,同时这种类型的权利 管理信息(RMI)还能起到TPM (技术保护措施)的作用。
二、权利管理信息
(一)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
WCT) )第12条(2)将权利管理信息(RMl)定义为:“识别
作品、作品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人的所有人的信息, 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 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 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欧盟EC 2001/凹指令第7条(2)对其所下的定义是指 “任何由权利人提供的,为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数据库指令第3 章规定的特别权所涉及的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任何信息,包 括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使用 期限和条件,以及任何能表示这种信息的数字或代码。”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其次,从文献传递服务( DDS)的操作来看,主要涉及文 献复制和网络传播两个环节。
就其网络传播行为而言,由于文献传递服务是针对特定 用户而不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信息需求进行传递的,因此 不满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条件,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文献传递服务(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s,DDS) 是指由图书馆或商业性机构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将 其所储存的电子文献或纸质文献,在适当的时间内, 以有效的数字或非数字方式有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传 递给用户的活动。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传递服务是传 统图书馆馆际互借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拓展 。
的姓氏,体现不出任何与众不同的东西。
wenku.baidu.com此,被告的电话号码簿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 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采用版权制度保护数据库的缺
陷在于: 首先,这一标准将使得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被排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 数据库版权保护标难在世界范围内趋于统
一,这个标准就是最低限度的“独创性” 标准, 即“内容选择”和“内容编排”的独创 性。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案例2:Feist Publications诉 Rural TelephoneService co.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
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 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 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款 将由版权材料、非版权材料或数据汇编而成的数据 库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数字图书馆开展DDS的版权问题, 目前主要集中 在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上 ,那么数字图书馆 能否以“合理使用”为由来开展这项服务呢?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首先,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6)的规定来看,图书 馆可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 版发行”,即复制的前提条件是“少量”。由于我国《著 作权法》未对“少量”做量化规定,因此在对具体“量” 的判断上还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实例条例》第21条规定 的“两不”原则,即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 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 1.全文数据库 全文数据库是图书全文数据库和期刊全文数据
库。若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无版 权之忧。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 若是为个人所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在馆 内使用的非商业性全文数据库,以合理作用方 式使用作品,应当不会引起版权纠纷。
二、权利管理信息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及其权利限制 1. 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 禁止的破坏权利管理信息(RMI)的行为概括起来 有两项:
就其复制行为而言,图书馆虽然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 法》第22条(8)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复制,但复制的目的 只限于“保存”或“陈列”版本的需要,而DDS的数字 化复制的目的已超出了其范围。因此,未经许可开展 DDS会触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一、技术保护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含义和种类
所谓技术保护措施(Techn010glcalPmtect50n
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财产权而言,不 应成为一种没有限制的绝对权利,新法修订参与 者之一的郑成思先生就曾建议在新法第23条增加 一款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规定限定条件, 的行使规定限定条件,不能无条件地行使此权利。
一、我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对数字图书馆的
影响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对数字图书馆的影
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不享有版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版权保护必须
具备两个最本质的条件,即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不论版权保
护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有多低,但这一标准是真实存在的。只要出
现一处创造性的火花,而不论这种创造性多么粗糙或不明显,也足
以满足这种创造性。在数据选择上,被告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汇总,
并没有独立的选择;在数据的编排上,被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用户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指南性数据库的功能是指引用户到其他信息
源获取所需具体的信息内容,如元数据库、 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等; 数值数据库则汇集各种具体数据供用户使用。 除文摘数据库外,上述数据库的内容均由不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数据构成.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初审中的原告Rural是一家地区性电话公司,它将当地非商业性
电话号码汇集成册,制成“电话白页”,被告Feist公司未经原告许
可复制了原告所编的电话号码簿。此案初审和二审阶段,审理法院
都认为原告对其所编的电话号码簿享有版权。被告不服,“反客为
主”,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被告Rural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案例3: Hyperlaw Inc.诉West Publishing Com
被告是美国著名的法院判例出版商,原告准备将被告出版的 “判例集中”的75%的内容扫描入其准备出版的CD—ROM中, 为了避免日后版权纠纷,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 成侵权。审理法院认可了被告汇编的判例集所享有的版权仅 限于对判例的选择和编排,而原告并没有复制这些部分,原 告复制的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具体判例,至于原告复制一两个 判例还是几千个判例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原 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对于文摘数据库开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人士的
观点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文摘数据库属于对作品内容的合理引
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标明信息的出 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文摘、题录涉及演绎权,图书馆在 建立此类数据库时应避免侵权,有的学者则认为图 书馆制作文摘数据库可以不必取得版权人许可,但 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开发文摘数据库的行为属 于版权法中“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2.多媒体数据库 (1)多媒体数据库的作品类型归属问题 因为版权保护的特点是按作品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
作品类型不同,其行使的权利和权利限制甚至保护期限也 各不相同,因此解决其作品类型归属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学术界和立法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有: 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作品的一类。 ②取消作品的分类。 ③将“多媒体作品”视为计算机软件。 ④将“多媒体作品”纳入视听作品。 ⑤将“多媒体作品”视为汇编作品。
二、权利管理信息
(一)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权利管理信息(RMI)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是关于作品的信息,包括作品标题及版权标记指明信息。 第二是关于作品版权人的信息,包括作者、受让版权的版权
所有人和邻接权人的姓名,以及与之相关的鉴别信息。 第三是关于作品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的信息。第四是识别或
响
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
一方面使得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服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 护,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都不能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 相关信息,
但另一方面也对数字图书馆使用在先作品版权提出了严格 要求。对于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 定的九大类作品的版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表 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相关权利,数字图书馆 要通过网络提供各类作品的传播服务,就必须获得相关权 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2.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
(二)技术保护措施权利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使用将会
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就积极影响而言,无免责例外的“控制使用作品”TPM(技术保护措
施)可以使数字图书馆开发达到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和达不到独创 性要求的数据库(如书目数据库)等,都可以很好地防止被他人非法 复制、下载和套录,达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同时,图书馆 也可以对一些网站和电子出版物光盘的控制访问密码进行规避,让 读者访问接触到其作品。 就消极影响而言,由于我国新《著作权法》不保护“控制访问作品” 的TPM (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图书馆对其数据库所采用的一些访 问控制技术,如设置口令、身份验证等,被人破解后,数字图书馆 还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追究破解人的法律责任,这将对数字图书馆 建设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2.多媒体数据库 (2)取得在先作品权利人的授权问题
一、我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对数字图书馆的 影响
(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MeasMres,TPM)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和相关权
利人为了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他人非经授权访问
接触作品或使用其作品而主动采取的技术上的保护
措施。根据TPM的使用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作品发
行前的技术措施、保证付酬的技术措施和确认侵权
的技术措施等三种。按TPM功能的不同,主要分为
以下两大类。
1.控制访问或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
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极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其次,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标准,
让人无法把握,因为“选择和编排”本身含义宽泛,内还是国 外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时常出现不 同的结果。 第三,即使满足了内容“选择和编排”独创性标准的数据库也 只能得到版权法低水平有限度的法律保护, 因为版权保护只限于汇编的结构,不延及汇编的内容,而数据 库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恰恰是内容。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 律规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版权法对数据库提供 法律保护,这一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数据库版 权客体归属问题。
所谓版权客体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法 是按客体所归属的作品类型对其加以保护的, 除日本外,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没有单独设立 “数据库”这一作品类型 。
链接上述信息的数字或标记,即权利人可以将有关RMI的数字 或标识作为指针埋入正文,如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不仅可 克服传统加密技术的缺陷,提高抵抗恶意攻击的能力,而且 还能通过定时检测隐藏在网页中的数字水印来判断网页是否 受到攻击,以便及时报警或自动修复,同时这种类型的权利 管理信息(RMI)还能起到TPM (技术保护措施)的作用。
二、权利管理信息
(一)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
WCT) )第12条(2)将权利管理信息(RMl)定义为:“识别
作品、作品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人的所有人的信息, 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 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 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欧盟EC 2001/凹指令第7条(2)对其所下的定义是指 “任何由权利人提供的,为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数据库指令第3 章规定的特别权所涉及的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任何信息,包 括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使用 期限和条件,以及任何能表示这种信息的数字或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