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讲义
◆生产流程和工艺特点不同 ◆建筑结构类型特征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复杂程度和应用情况等不同
1总则
1.0.4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除应符合 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国家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行政诉讼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产品质量法、担保法、仲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城市 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 设领域推广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等
2 术语
2.0.1 施工组织设计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 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见条文说明P2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 组织各种形式的质量检查 认真执行奖惩制度 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术语
2.0.13 安全管理计划safety management plan 保证实现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管理计划。包括制定、实 施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以及采取的措施和资源配置等。 (见条文说明P28)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共58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5月7日1987年5月7日1993年11月8日1998年1月26日2009年1月5日7号令5号令6号令2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1991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13号令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1992年12月9日2006年10月20日7号令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9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009年1月5日6号令26号令5号令5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6年8月2日199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3号令6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日1997年11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5号令14号令7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年12月27日2000年2月1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3号令8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2000年4月1日5号令9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4号令10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3号令20号令11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2000年5月30日2000年7月1日9号令12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2000年6月26日2000年8月1日10号令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2000年10月1日14号令1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19号令15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5月21日2001年6月1日6号令16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2001年10月1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号令17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9月27日2002年4月1日10号令18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7号令19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6号令20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12月10日2003年1月10日6号令21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2年12月25日2003年2月1日7号令22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6月1日2号令2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4号令2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1日5号令25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2004年6月1日1号令26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2日2004年10月22日4号令27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8号令28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1月24日2006年1月1日3号令30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5年12月30日5号令31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1日6号令32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1日7号令33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06年3月22日2006年5月1日1号令34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6年10月23日2006年10月23日2号令35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2006年11月22日21号令36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1日2007年5月1日1号令37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5月1日3号令38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4月18日2007年4月18日4号令3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8月6日2007年8月6日5号令40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7号令41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2月1日9号令42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2007年10月24日2008年1月1日10号令4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2008年6月25日2008年8月1日1号令4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7月17日2008年9月1日2号令4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7月20日2008年9月1日3号令46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2月1日4号令47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1日5号令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9年1月5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9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日10号令50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年7月7日2009年8月1日11号令51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2009年9月1日12号令52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3号令53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4号令54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2月1日15号令5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2010年5月1日1号令5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5月14日2010年5月14日2号令57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0年5月17日2010年5月17日3号令58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7月12日2010年9月1日4号令附件2: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共67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1987年10月13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5日4号令3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4月11日1989年4月11日1998年4月17日4号令11号令4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9月26日1989年1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2号令26号令5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89年11月7日1989年12月1日33号令6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1990年1月1日45号令7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13号令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14日1991年12月1日1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6月6日1992年6月6日3号令10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1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2年12月5日1992年12月5日1998年1月26日5号令6号令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1日11号令1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1993年8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号令26号令1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1994年7月18日1994年7月18日5号令15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1994年9月19日1994年9月19日7号令16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998年4月17日9号令11号令17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1994年12月9日1994年12月9日15号令18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1994年12月13日1998年4月17日14号令11号令19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1995年2月12日1995年2月12日1998年1月3日1号令2号令2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5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5号令21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1995年10月1日1997年12月31日10号令26号令22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1995年10月31日11号令2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1996年1月1日13号令24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6年1月1日16号令25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2月8日1996年2月8日3号令26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1996年2月24日1996年2月24日2号令27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1996年6月1日6号令28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1996年5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6月11日1996年6月11日8号令30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8日1996年10月28日14号令31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10月31日1996年10月31日15号令32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1996年11月22日16号令33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1号令3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7号令35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5月8日1997年7月1日7号令36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8月5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18号令37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5号令38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6日1998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7号令6号令39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1998年6月1日12号令40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7月16日1998年8月1日14号令4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8年9月22日1998年9月22日18号令42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1日1999年2月1日25号令4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11月27日1999年1月1日22号令44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12月30日1999年2月1日45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5月21日1999年6月1日2号令46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6月16日1999年8月1日3号令47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1999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4号令16号令48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1999年12月10日2000年1月1日8号令4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3月7日2号令50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6号令51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0年6月2日2000年8月1日8号令5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2000年12月18日2000年12月18日15号令53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号令5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3月5日2001年5月1日4号令55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6月6日2001年7月1日7号令56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10月1日11号令57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4号令8号令58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15号令59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1日4号令60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号令12号令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0日2003年2月1日5号令62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1号令6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7月15日2004年10月15日2号令6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8月5日2004年10月1日3号令6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2005年5月1日2号令66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日4号令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6号令附件3: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20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1986年12月18日1986年12月18日137号令2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1986年11月26日1987年1月1日129号令3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89年2月28日1989年3月9日2号令4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1989年11月6日1989年11月1日28号令5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1989年12月15日1990年1月1日1997年12月25日2009年1月7日46号令18号令9号令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1990年12月5日1990年12月5日19号令7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1日1992年2月1日1997.12.3123号令26号令8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1号令10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6年6月20日1996年6月20日9号令11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1997年12月25日1998年1月1日2009年1月5日22号令2号令12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998年3月30日1998年5月1日9号令13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9年10月9日1999年11月1日6号令14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2001年4月5日2001年5月1日5号令15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8月27日2001年10月1日9号令16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2002年4月1日2002年5月1日3号令1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1日6号令18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4月10日19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07年10月8日2007年11月1日8号令20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89年11月6日1990年1月1日29号令——结束——。
2012年重庆城建档案综合复习题
综合复习题一、填空题1、城建档案收集是接收和征集具有( 保存 )和( 利用)价值的城建档案,集中保存在城建档案馆(室)的一项工作;2、城建档案收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 基础 );3、城建档案收集是贯彻城建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重要手段 );4、城建档案收集有利于维护( 国家机密);5、城建档案的编目工作是城建档案整理的最后一道(工序 );6、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有利于维护和反映城市建设的(历史面貌 );7、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 );8、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是城建档案提供利用的( 基础和前提);9、城建档案整理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的原则;10、城建档案整理便于( 保管、保密 )和( 提供利用 )的原则。
11、建设工程竣工图是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12、建设工程竣工图是工程档案的(核心)13、所有专业的竣工图都应(编制竣工图纸)目录14、每张竣工图只能加盖一处(竣工图)标志章,并盖在规定的位置处15、建设工程竣工图是工程交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16、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必须在施工过程)中,结合工作进度进行编制17、在使用施工蓝图(编制竣工图时),必须使用(新蓝图)18、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采用(全市统一规定)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图标19、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时,注记文学数据,要写(规范字)字迹工整,不要自造简化字20、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21、广义公文涵盖了使用(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22、文件的主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统称)23、根据公文的行文方向可划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24、请示适用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请求解答指示的正式公文。
25、处于首页红色隔线上的统称为(眉首或文字)26、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公文的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送机关及正文用(3)号仿宋体印印制27、档案目录分为:(案卷目录)、(卷内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6【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8)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关于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13日青政发〔1990〕11号发布)5.《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0年3月20日青政发〔1990〕56号发布)6.《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章解释工作的试行规定》(1991年1月12日青政发〔1991〕9号发布)8.《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9.《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1992年8月1日青政发〔1992〕125号发布)10.《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政发〔1992〕185号发布)11.《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4月22日青政发〔1993〕54号发布)12.《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发布)1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1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7日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15.《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16.《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7.《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1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1996年5月9日青政发〔1996〕75号发布)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22.《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23.《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24.《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5月4日青政发〔1997〕71号发布)2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1997年5月29日青政发〔1997〕91号发布)27.《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997年6月30日青政发〔1997〕110号发布)28.《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2日青政字〔1998〕3号批复,1998年1月15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水产局公布)29.《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30.《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8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31.《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1998年11月26日青政发〔1998〕191号发布)32.《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8〕222号发布)3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1999年4月28日青政发〔1999〕88号发布)3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发布)3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6号发布)36.《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1999年8月6日青政发〔1999〕163号发布)37.《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38.《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3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告》(1999年9月30日青政发〔1999〕204号发布)40.《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11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4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4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2000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43.《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200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4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45.《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46.《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47.《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48.《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49.《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50.《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2001年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5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52.《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5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2001年9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54.《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55.《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56.《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57.《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58.《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59.《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2002年6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60.《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61.《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62.《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63.《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64.《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65.《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66.《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2005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67.《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1.《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5月13日青政发〔1985〕133号发布)2.《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5月6日青政发〔1986〕79号发布)3.《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6月12日青政发〔1986〕117号发布)4.《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24日青政发〔1987〕194号发布)5.《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1987年8月25日青政发〔1987〕197号发布)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24日青政发〔1988〕321号发布)7.《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31日青政发〔1989〕76号发布)8.《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9月7日青政发〔1992〕141号发布)9.《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7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1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青政发〔1994〕123号发布)1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11月22日青政发〔1994〕190号发布)12.《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7月7日青政办发〔1995〕47号发布)13.《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政发〔1995〕237号发布)1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1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1996年7月30日青政发〔1996〕121号发布)16.《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8月9日青政发〔1996〕126号发布)17.《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1996年11月6日青政发〔1996〕171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七月四日(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建档案管理条例、办法、规定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二○○一年十月九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河道防洪堤坝、河道桥梁设施、引排水渠等),抗震,人防工程(涉及国防秘密的除外),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三)基础性综合档案。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宣贯讲座(PPT)课件课件
2.工程特点
1.0.3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地区 条件和工程特点进行编制。(续)
■地区不同 ◆气象、地形、地质和水文的条件完全不同 ◆地区的施工能力、劳动力和生活设施状况不同 ◆地方的建筑构件、制品生产及材料供应情况;交通运输、水电和动力条件 不同 ■工程特点不同 ◆建设地点、工程性质、建设总规模、总工期、分期分批投入使用的项目和 期限、占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额不同 ◆主要工程的工程量、管线和道路长度、设备安装工作量、工厂区和生活区 的工作量不同 ◆生产流程和工艺特点不同
1.施工总进度计划可以用横道图表达,也可以用网络图表达 2.施工总进度计划只是其控制性作用,因此不必过细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具体、深入
2 术 语
2.0.9 施工资源 constructional resources 为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人力、物资等生产要素。(见条文说明P27)
建筑生产的单件性
2 术 语
2.0.3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for unit project
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 指导和制约作用。(见条文说明P26) 2.0.4 施工方案 construction scheme
3 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和网络 计划等方法,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现场,采取季节性施工措 施,实现均衡施工,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4 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施工; 5 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
3 基本规定
3.0.3 施工组织设计应以下列内容作为编制依据:(见 条文说明P29)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员网上考试 1
1、一、选择2、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C、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3、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建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期限。
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B、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4、根据《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报送城建档案馆的档案材料(B、必须原件)。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D、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D、上岗资格)。
8、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D、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B、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B、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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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0 号,计17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七月四日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1—4条
第5条
第6—7条
第8—10条
第11—十17条
编辑本段第1—4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编辑本段第5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编辑本段第6—7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编辑本段第8—10条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11—十17条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