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价值追求
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的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正义与公正:法学职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追求正义与公正。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 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学职业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尊重法律,遵循法律程序,推动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3. 专业精神:法学职业要求具备高度的专业精神。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社会责任:法学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5. 诚信与道德:诚信和道德是法学职业的基本要求。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保持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为个人私利而偏离职业操守。
6. 保密与隐私:法学职业涉及到许多敏感信息,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总之,法学职业的价值观强调正义、公正、法治、专业精神、社会责任、诚信和道德等方面,这些价值观指导着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的行为,推动着社会的法治建设和进步。
人性_人道_人权_刑法的人文关怀
列。第二,刑法分论中宣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有违人道主义的行为是 犯罪,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者以犯罪论等。
三、人权篇:人权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刑罚作为刑法的基础,一方 面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必要的恶”如果滥用则会 侵害犯罪人的人权。如何才能保障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使得刑罚既可 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权,又可以不被滥用而侵犯人权?这就需要借 助以下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理论的视野中,最引人注目而闪烁着光辉的词汇莫过于罪 刑法定原则。可以说,离开了罪刑法定,刑法中的人权保障将无从谈 起。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和对行为人判处刑罚, 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得法外定罪,法外施刑,即无法律无犯罪,无 法律无刑罚。在此意义上,刑法就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作为犯 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犯罪人免受刑 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刑罚。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公民的行为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刑罚处罚,否则就与刑法无涉。即使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必须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定罪 量刑,禁止法外行刑。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国家刑罚权与公 民权利之间的分界线。它有利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权利。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好表述为:“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个人或 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 规定的。”贝卡利亚的刑罚阶梯理论对此有着系统的阐述,即犯罪有一 个从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到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这样一个无形的从 高到低的阶梯,而刑罚也就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罪弱的阶梯,两 者一一对应,不能打乱次序。可见,国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和适 用刑罚时,必须公正。 罪刑相适应原则限制国家对犯罪人可能造成的非法的侵害和剥 夺,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允许任何专横、独断的司法裁量出 现。所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 的一个趋势。 (三)刑罚人道化原则 “刑罚曾经以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存在过。尽管现代社会刑罚 已经轻缓了,但只要刑法存在一天,它给罪犯带来的就只能是痛苦。 问题仅仅在于:如何把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 就是刑罚的人道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刑 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刑罚的人道化包括:刑种设置人道化和罪犯处遇的人道化。刑种 设置是一个刑罚的创制过程,各种刑罚方法按一定的次序排列,就构 成了一个国家刑罚体系。刑罚体系最初是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到 后来则以自由刑为中心,现今社会正逐渐向以罚金刑及其它非监禁化 的刑罚种类为中心发展,这个过程正是刑罚从残酷到人道的体现。罪 犯处遇的人道化要求把人作为伦理道德上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而存 在,禁止把犯罪人作为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及 蔑视人权的处遇手段。
刑法的任务的说法
刑法的任务的说法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使命。
其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阐述刑法的任务。
一、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人民生活安定和谐的前提。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刑罚,限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刑法的规范和制裁作用,使得人们在社会中有所约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刑法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刑罚,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尊严。
刑法的存在和执行,能够使人民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刑法的任务还包括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
预防犯罪是刑法的重要职能之一,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心生畏惧,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刑法的另一个任务是惩治犯罪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刑法通过制定刑罚来进行惩处,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刑法的最终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刑罚的确定,使犯罪者在法律面前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罚,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
刑法还通过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安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使命。
它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安全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刑法的任务,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区别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区别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领域的两大重要分支,刑法和民法在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刑法与民法在法律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的差异。
一、法律目的的区别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其法律意识形态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深刻厌恶、对肇事者的严厉惩罚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上。
刑法更加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与惩罚,以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而民法的核心目标则是保护个人权益、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民法更加关注维护个人权益,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注重个人的自主意志和财产权利。
其价值观则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合理以及个人自由。
二、责任与权益的平衡刑法在法律意识形态上更加倾向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因此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肃追责。
刑法主要通过法律制裁和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更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防范,相对较少关注违法行为的后果对个人权益的修复。
而民法则更加注重责任与权益的平衡。
在民事纠纷中,民法强调修复性的措施,即通过补偿、赔偿等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还倡导合同自由原则,重视公平交易、信用守约,强调个人双方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和自主选择权。
三、追求公正与效益的取舍在法律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上,刑法更加注重追求公正。
刑法追求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制裁和惩罚,保证罪刑相当,遵循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
刑法依靠刑罚和惩罚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而民法的价值观则更加注重效益。
民法倾向于通过权益平衡、合理利益的调整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法律规范的特点刑法以刑法典为基础,其法律规范通常较为严格和明确。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
与当代社会兼容的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重要制度中国古代刑法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犯罪处罚的法律制度。
虽然中国古代刑法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存在差距,但它也有一些与当代社会兼容的原则和制度。
以下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及其重要制度。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则:1.社会稳定原则:中国古代刑法追求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宁的目标。
古代法律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通过示众、示威等手段来警示其他人。
2.公平正义原则:中国古代刑法追求公平正义,尽量避免个人、官员的私心和特权干预判决。
例如,古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确保被告能够进行辩护,并采用了严格的证据要求。
3.量刑恰当原则:中国古代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程度与处罚的恰当性相匹配。
在很多案件中,古代法律注重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判决并量刑,这与当代社会对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大致相符的。
4.教育改造原则:中国古代刑法注重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古代法律常常给予有表现良好、能够改过向善的犯罪分子缓刑或减刑,以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制度:1.严刑究治制度:古代法律注重对严重犯罪采取严刑来判决。
例如,“重刑杖法”是对于盗窃、强奸、谋杀等重罪的处罚,而“腰斩”则是古代刑法中对叛国罪的惩罚。
2.循序渐进制度:古代刑法注重个人以及罪行的性质,行为的严重性来量刑。
循序渐进的刑度分别是“苦死刑”、“语言刑”、“鞭刑”等,即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选择最合适的刑罚。
3.社会底线保障制度:古代刑法保障了社会的底线,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当社会出现滥杀乱伤、抢劫掠夺等恶性犯罪时,古代刑法通过强化警备、加强治安等措施来保障社会的安全。
4.引以为戒制度:古代刑法在执行过程中注重示众、示威,以警示他人。
集市上的枷锁、吊桥、法场等,给予犯罪分子公开处罚,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以维护社会秩序。
尽管中国古代刑法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存在差距,但它也有一些与当代社会兼容的原则和制度。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惩罚犯罪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是制定和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并约束了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是对罪犯的处罚依据;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庭操作流程,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一门关于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性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
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法律才能确定犯罪和刑罚,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权限。
法律性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刑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以及民族、宗教等因素,所有人在刑法面前都应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3.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是刑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它强调对犯罪人权进行保护。
在刑事惩罚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罪犯人身权利的侵害,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
4. 法益保护原则法益保护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保护人身、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通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并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予以打击,从而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其程序保障的核心是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1. 司法权独立司法权独立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的重要基础。
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其他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干预。
2. 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在刑法的世界里,格言是一种简洁而言犀利的表达方式,它以简洁的语言道出了刑法的重要原则和价值观。
读过一些刑法格言之后,我深受触动,对刑法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司法的正义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刑法格言中提到了“宁可放过千人,不可错杀一人”。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第一原则:宁可错杀不可放过,即宁可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可让一个无辜者蒙受冤屈。
这个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最高原则——法无罪与事无过,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犯罪者,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屈。
通过这句格言,人们对司法的正义与公平有了更深刻的体认。
其次,刑法格言中提到了“正义不能以牺牲人类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这句格言重点强调了在刑法实践中不能以损害人类高尚道德为代价追求正义。
这也是刑法领域一直争论的话题之一:为了达成正义是否可以牺牲一些个人权益?在刑法的实践中,司法人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抉择:是偏向人道主义考虑,还是严格依法办事?这句格言提示我们,尽管刑法的目的是追求正义,但不能忽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不能以牺牲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另外,刑法格言中还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格言告诉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所有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
在刑法实践中,有些人因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而受到特殊的对待,这违背了我们对刑法公正性的期望。
司法人员应该坚守这个格言,不分贵贱,不偏袒,凭借法律的力量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平等的审判。
最后,刑法格言中还有一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句格言提醒着我们,无论是对待小事还是对待大事,刑法都应该坚持原则、秉持公平。
即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应该得到公正处理,因为忽视小事会带来误区和偏差,最终可能导致违背刑法的大案发生。
而对于善行和正义的小事,也不应该因为它们的微小而不予以肯定和鼓励,这体现了刑法的积极价值观,对于法律的社会意义有着深刻的感悟。
刑法格言给我带来了对刑法的新认识和思考,它们简洁而有力地表达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探究刑法谦抑性的适度问题
保护公民利益 , 这也是刑法得以存在的现 实根据之一。 但是刑 制度、 刑罚措施等要最完美地体现出刑法 的目的, 但不超出必 法发挥社会保护机能的最理想状态并不是将社会 中的所有利 要的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社会的利 益和价值, 包括国家利益与社会伦 理都纳入到刑法 的保护范 益。因此 要通 过 刑 法 的手 段 达 到 刑 法 的 目的, 同时 也 通 过 刑 法 围之 内, 予以最强有力的保护。 刑法上存在一个二律背反规律, 即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既可 以通过 刑法 的适用得到保护, 也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探
法谦抑性的适度问题
【 摘要】 和谐社会视野下谦抑性是刑法的价值追求之一。 我们在肯定刑法的谦抑性价值追求的同时, 也要注意区 分
刑法谦 抑性 的适度性问题 。 文章从刑法 目 的和手段 的有机 统一、 刑法在法律体 系中的准确定位 、 刑法保 障人 权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以及刑法要 关注现 实的社会状况等四个方面来探讨刑法谦抑性的适度性 问题 。
修 改刑 法 的一大 目标 。 ” 因此 , 刑 法 应 当保 持 谦让 、 抑 制 的品 保护国民的人权、 保护法益做出贡献 , 能够为社会 的安定提供 格, 刑法 的谦抑 性 主 要 作用 在于 限制 刑 罚权 的发动 。
保障, 这是最大的课题。 因为偏离 国民的规 范意识的犯罪和刑
1 1 8 /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t s T R I B U N E
税 专用 发 票 罪 、 盗 窃 罪等 。 这一 修 改即 体 现 了刑 法 谦 抑 性 的要 人们 的共识。 刑法 是保 障人权 、 维护社会利 益的最后 一道 屏 求, 实 现 了刑 法 目的 和手 段 的统 一 。 死 刑 的 适 用 与保 护 社会 利 障, 这就是刑法的二次规范性。 这里的 “ 刑法的二次规范性” ,
论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 刘邦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社科纵横
页码: 70-7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价值 公平正义
摘要:价值是作为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对于人或其延伸与结合的主体需要。
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正义价值,是刑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实现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刑法的内在精神。
无论是同态复仇的原始、朴素公平正义观探源,还是报应刑、功利刑中的法律与社会正义实现,都揭示着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刑法核心原则不容替代的刑法基本原则作用。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人权,简单来说,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等多个方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机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机能,二是保障机能。
保护机能意味着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仅仅强调保护机能,可能会导致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保障机能则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和处罚。
这就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有罪者得到恰当的惩处。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等权利,这些都是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保护社会的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人权。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过度使用监听、搜查等手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居住权。
同时,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障机能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会削弱公众对刑法的信任,最终影响到刑法保护机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平衡,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
刑法史
一、,起源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促成了中华法系的伦理精神,给中国古代刑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1、关于中国法的起源,通说认为“法起源于礼”。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此后几千年的中国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为基本模式,历史统治者均以家长或父母自居而视民众为不懂事的幼儿,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了。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为了维护专制王权以氏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隶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利用刑法手段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于首要地位二、法律起源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1、礼法融合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
道德律和制订法的相结合,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礼与法关系的真实写照。
《晋书·刑法志》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这种制度最能体现中国封建刑法的伦理化特色,对后世封建刑法影响极大。
礼与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经典进一步法律化, 《唐律疏议》所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中国封建刑法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摘要]对刑法价值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发现刑法存在的根基与哲学,同时也对刑事政策的走向和刑法运行机制的实践操作产生规制作用。
文章对我国现存的刑法的绝对工具性价值观的质疑,寻求更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工具性,刑事政策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或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究其刑法存在的根基和哲学,探讨刑法的价值,规制刑事政策,使刑法资源发挥到最优和最大化,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质疑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法规,刑事规范是从刑事法规中抽象出来的规范,而刑事法规是刑事规范的载体,形式规范是刑事法规的实体和内容。
在本体论上刑法不仅具有使人们遵守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积极的刑法机能,还应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消极限制机能。
现今,法益侵害说成为主流。
李斯特说,法益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
根据法益理论,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
任何侵害法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惩处,在此刑法的工具性的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价值观还是法律工具主义。
刑法被看作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刑法的确立和变更都要服从于政治需要,刑法的适用要因政治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
这种实用主义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得刑事立法缺乏长远的预见。
这使得我国刑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讨论刑法的任务而不研究刑法的功能,只谈刑法的保护功能却忽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只谈刑法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的工具价值,不谈刑法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保障刑法适用对象的保障功能,否认刑法作为社会正义象征的独立意义。
我过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刑法的使命观,确实有着很强的目的性,难免不会出现为达目的滥用刑罚,而出现重刑主义的倾向。
论军事刑法的价值
论军事刑法的价值摘要:军事刑法具有特殊性,是军事法和刑法的统一,因此兼具军事法价值和刑法价值。
从组成上看,军事刑法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刑事法治价值;军事刑法又是为了满足国防军事需要而存在,因此也具有军事需要价值。
对于军事刑法的刑事法治价值和军事需要价值一定要做好价值平衡,坚持基本价值,并严格区分战时和非战时的军事关系,从而从而保障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应用的有效性。
关键词:军事刑法;刑事法治价值;军事需要价值一、相关概念介绍(一)军事刑法对军事刑法到位为何的定义有不同说法,有学者认为,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军事刑法是关于规制军人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尤其是军事利益的法律。
“兵者, 国之大事, 死生之地, 存亡之道, 不可不察也”,对于国家和民族而言,军队是涉及国立民安的大事,一个实力强大的军队是国家发展的坚强后盾。
但是,军队的团结不仅要靠军事教育,还仰仗于架构合理的法律制定。
军事刑法就是这样的保障法,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国防力量和军事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规范的总称。
从我国的《刑法》体系来看,军事刑法的根据侵犯的法益,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两类。
这是关于国内法对军事刑法的定义。
对于军事刑法而言,也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
军事法源于战争,武装冲突和斗争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些战争罪行的残暴和反人类,并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一战后巴黎和会成立的“战争发起者之责任及实施惩罚委员会”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对对战争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时国际军事刑法的重大发展。
国际军事刑法是指国际社会规定在军事活动中所犯国际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章、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从国内军事刑法和国际军事刑法的关联看,两者的规制主体即军人有可能同一。
但是两者的区别更大。
国际军事刑法仅仅是针对战时罪犯,而国内刑法则不仅包括战时,更包括了和平时期。
法律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主题:法律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
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人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教案将全面介绍法律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帮助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法律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第一部分:法律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法律刑法的基本原则1.1 法律刑法的正义原则1.2 法律刑法的平等原则1.3 法律刑法的合法性原则1.4 法律刑法的公正原则二、民法的基本原则2.1 民法的自由意志原则2.2 民法的等价原则2.3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4 民法的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第二部分:法律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与解析一、法律刑法的正义原则1.1.1 法律刑法的价值追求1.1.2 法律刑法的公正反映1.1.3 法律刑法的人权保障二、法律刑法的平等原则1.2.1 法律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1.2.2 法律刑法的平等待遇1.2.3 法律刑法的平等适用三、法律刑法的合法性原则1.3.1 法律刑法的规范性1.3.2 法律刑法的违宪性1.3.3 法律刑法的程序正当性四、法律刑法的公正原则1.4.1 法律刑法的公平正义1.4.2 法律刑法的草率公正1.4.3 法律刑法的平衡公正第三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与解析一、民法的自由意志原则2.1.1 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2.1.2 民法的财产自由原则2.1.3 民法的人身自由原则二、民法的等价原则2.2.1 民法的等价交换原则2.2.2 民法的公平交易原则2.2.3 民法的合理利益原则三、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3.1 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2.3.2 民法的合法预期原则2.3.3 民法的保护无过错原则四、民法的保护公共利益原则2.4.1 民法的公益性原则2.4.2 民法的社会秩序原则2.4.3 民法的环境保护原则结语:本教案通过对法律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解析,使学生了解了法律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军事刑法价值研究
正义具有“ 历史起源的多样性” 。 , 在不同的公共领域 , 正义有不 同 的解释, 作为军事法分支学科 的军事刑法中的正义应 当理解为军事正
义 或 者 合 乎 政 治 的 军 事 正 义 。 一 方 面 , i o 道 , 事 利 益 足 一 个 国 我ln 军 i
注 重个 人权利和 自由的全面实现 。因此 , 在现代 刑法 中, 秩序和 公正
军 事 刑法 的价 值 内涵 是作 为主 体 的 军 队运 用 刑 事 法 治 的 手段 , 对
度提供尺度和准据 本文对 军事刑法的价值进行 了深入的研 究, 以期能够对军事刑事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
关键 词 军 事刑 法 价 值 中图 分类 号 : 1 的价 值 内涵 阐释
久的追求。
舍和整 合的过程 中, 必然有一个客观 的标准 , 从而 正确选择 军事刑法
的价 值 内容 在 此 ,笔 者 以为 以下 两 点可 以作 为确 定 军事 刑法 价 值 取 向 的 标
虽然在不同的时代, 法的价值的内容和要求不同, 但法 律的推行 使得秩序和正义等价值被提到主要地位,其内在的精神品质始 终不 变, 并成为对抗特 权、 专制、 压迫等的手段和工具, 这是不容质疑 的客
满足军 队秩序和规范 的需要 , 使军事刑法保 律潜存的或应然的价值就转化为现实的或者实然的价值 。。 ” 因此, 法 才 能在 实践中发挥功用 , 的价值 是法对于人的需要和满足 , 是人对 于法之 目标实现 的不懈和永 障国家 安全和 维护军事利益 的目的得 以实现 。在对 各种 价值进行取
三 、 事 刑 法 价 值 的 学理 分析 军
为了保护个 人权利 , 国家拥有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的刑罚权 。 这就 是 法 律 中 刑 罚权 的起 源 , 来 自在 自然 法 状 态 下执 行 私 人 判 决而 处 罚 它 违犯 自然法 的行 为的权 力。 同时, 法律只 有在涉及价值 的立场框架 0 “ 中才 可 能 被 理 解 。法 律 是 一 种 文 化 现 象 , 就 是 说 , 一 种 涉 及 价 值 也 是 的事物 。法律的概念也只有在有意识地去实现法律理念的现实情况 下才能够被确 定。 在我国刑法 中规定, 刑法 的任务是惩罚犯罪 , 保护
热点问题聚KIN焦刑法理KIN论与实践中的五大
聚焦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五大热点问题10月10日至12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
近400位专家、学者围绕此次年会的主题“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展开充分研讨,现将研讨情况予以综述。
■和谐社会刑事法治的现实建构与会代表认为,和谐社会是刑法的价值追求。
通过刑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的原则;需要通过程序公正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等措施,对犯罪人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需要保证刑事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公正、良好的适用。
也有学者认为,平等、人道、宽容是现代社会制度的立足点,刑事法治也不例外。
刑事法治的运作过程中所展现的刑事法律关系间的人性化、宽容性和妥协性,正是刑事法治的和谐精神所在。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这种和谐精神主要通过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化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化的方式予以体现。
在实现和谐社会方面,我国刑事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四种予以完善的观点:第一种为“犯罪化”思路,即刑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有所为,有必要适时扩大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将一些违反劳动法律关系、侵犯劳动权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第二种为“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即严厉惩治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种为“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即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第四种为“弱化犯罪主观规定的明确性”,即刑法应尽量减少犯罪构成中的主观目的要件的规定,纠正法条明确化走极端的倾向。
就和谐社会刑事法治的具体构建,与会代表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予以考虑:第一,培植现代刑事法理念,合理设定刑法圈;第二,科学配置刑罚量,建立理性犯罪防控体系;第三,重新审视现代刑事政策的价值;第四,重视现代刑事政策的谦抑宽容理念;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密切关注犯罪个案;第六,重视规范意识的培养,强调刑法公正;第七,科学认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及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关系。
浅析刑法的价值
浅析刑法的价值摘要:刑法的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亦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将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益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有其深刻内涵。
本文探讨刑法的价值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自由价值;公正价值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法治的本质就在于良法之治,而法的价值是评价良法的主要标准。
一、刑法的公正价值公正,也称公平、正义。
它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手段,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最后防线,其实际运作的结果必然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禁止或剥夺。
因此,刑法对公民的影响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公正性也就必然成为人们对刑法的首要价值要求。
刑法应当成为公正的象征。
离开公正性的刑法,刑法只能成为统治者实行暴政的工具。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公正性的价值蕴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示了它的公正性要求。
刑法公正的价值包括刑事立法公正、审判裁断公正、行刑公正。
刑事立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罪刑制度设立的公正性、合理性上。
一方面,只有对那些确有必要禁止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从具体犯罪来说,适用的法定刑应当与这种犯罪的性质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此外,罪与罪之间刑罚分配应当协调、合理。
刑事裁判公正是指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原理办事,做到罪责相称,罪刑相适应。
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
行刑公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人的行刑处理上,对于所有受刑人平等对待,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二、刑法自由价值自由,就其字面含义来说,就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公民的自由需要良好的刑法来保障,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的实现提供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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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价值追求
刑法正在进行第九次修正。
许多网民和学者呼吁借此机会大幅度地减少一些死刑罪名,包括伪造货币罪、集资
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甚至有的提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必须严厉惩治,但也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
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
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
切罪案都真相大白。
”只要真正做到有罪必罚,谁也不敢以身试法。
最近,发生了个别被告人受贿金额上亿元的案件,法院判决还是留他一条性命,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上亿元的腐败犯罪还不处死,有的人感到不可理解。
这就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刑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刑罚可以成为统治者对社会进行有序管理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但这种工具的运作应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这便是刑法。
刑法与刑罚不能混同,将刑法作为统治的工具是一种误解,刑法是刑罚的法。
明确了这一点,我
们就可以发现刑法在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承担着重大使命。
限制权力的目的,自然是实现权利和
自由。
权力必须尊重权利及其不容侵犯的边界;对权力进行恰当的限制恰恰是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应当成为刑法的价值追求。
以古典自然法学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用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话说,就是以试图确立预防政府违反
自然法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界碑为标志的。
这种倾向在英国思想家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理论中表现
得极为明显。
为此博登海默援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如下一段判词,来证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在美国的影响:“如果
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都应受到掌权者的任意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结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对政府这种权力的限制,乃是所有自由追求的基
本性质之所在,否则,社会契约就难以存在;当然,所有名副其实的政府都会尊重这些权利。
”
刑罚权是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工具,一定要用好,用不好就会严重侵害公民权利。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目的只有三个:第一,以法治的名义允许国家行使刑罚权;第二,明确动用刑罚的条件,对刑罚权的滥用进行必
要限制;第三,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因此,美国学者密尔认为对国家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自由保障的基本含义。
他在《论
自由》一书中划定了个人自由和国家干预的界限,“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及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等一
批有影响的学者也是充分强调认真对待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正义价值的。
德沃金认为“政府必须以尊重和尊
严对待其公民”,在他看来,刑法包括保障个人自由以及刑事程序规则,例如关于审问、招供、预防性拘留——是以牺牲警察机关的效率为代价来保护受到指控的刑事犯罪者,但这一代价是完全必要的。
政府即使是对被
指控的罪犯也必须表现出最大限度地尊重,并且视他们为人而不是视为惩罚的机会。
他还认为,以对某一阶层
的判断为基础就把某人关进监狱是不公正的,不管这一判断有多么准确,因为它否认了该人作为一个人而要求
获得平等尊重的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权力观,包括对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权利的思想,是从权利赋予权力、社会决定国
家的事实出发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知道必须“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
会”,“拿破仑已经了解到现代国家的真正本质;他已经懂得,资产阶级社会的无阻碍的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
运动等等是这种国家的基础。
”
正因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马克思指出,“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
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
”“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
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
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
”因此,国家以权利和自
由的形式承认和批准自己的基础,不仅如此,社会对国家及其权力的限制,还进一步表现为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对国家及其权力的限制,国家的权力范围不得超越这些权利和自由的界标。
这些权利的界限具有抵御权力随意
入侵的能力,因为他们确定了权力所不能干涉的领域和范围,一旦权力非法进入这些领域或范围,权利主体就
有权要求国家予以纠正,使权力重新回到自己的法定位置,或者要求国家给予物质赔偿,以补偿因越权而给权
利主体造成的损害。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防止权
力滥用的必要性就在这里。
由此可见,刑法如果不对国家权力加以设防,权利将有被吞食的危险,对具有威胁人权的特殊严厉性的刑
罚而言,如何适当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是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现代社会刑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词源jus、right含权利之义,这种固有的权利外化为法的实体才是法律。
即使认为刑法作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也决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以及防止人
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权利是根本的,义务是派生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二元并列的,而是一元相生的。
奴隶制
法和封建制法采用以义务为本位,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才提出了权利本位。
法的本义是权利。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即通过法的实定过程表述应有的权利和已有的权利。
近代法治社会
的进化过程,说明了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用权力来保障权利的必要性。
马克思得出结论:如同重力定律不能成为阻止物体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律也不应该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
相反,在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意的性质。
法典就是
人民自由的圣经。
作为刑法重要原则的罪刑法定主义,其理念基础固然是自然法学派所认定的契约,订约人便是国家和全体
公民。
事实上,即便法的制定是订立契约的过程,也必须以订立契约的全体国民已有先在的权利为前提,契约
的真实根据就是权利的先在性,不是权力创造权利,而是权利派生权力。
因此,人权不是西方专利,珍视生命、保障人权,是刑法固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