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存放人才档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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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等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对人员的教育、培训、考勤、奖惩、任职、调动、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档案。

人事档案包括基本人事档案、教育档案、奖惩档案、任职档案、考核档案、培训档案、调动档案等。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具备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基本人事档案第八条基本人事档案是记录人事档案的基本信息的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学历学位信息等。

基本人事档案应当准确记录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入职登记表是机关、单位录用人员时填写的一份档案材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个人身份信息应当包含个人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结婚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信息应当包含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关系等基本信息,并包含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

第十二条学历学位信息应当包含个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获得日期、学校及专业等信息。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基本人事档案的信息。

第十四条基本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并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和存储。

第三章其他人事档案第十五条教育档案是记录人员的教育经历的档案,包括学历、学位、培训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奖惩档案是记录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情况的档案,包括表彰和奖励、记过记大过、工作评价等。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基础标准,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厅辽人发[2004]3号)。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我省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与其相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证;流动人员身份认定、职称委托评定;毕业生档案、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毕业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8、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9、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接收档案的程序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说明书

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说明书

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说明书一、岗位职责人事档案管理员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内部人事档案的专业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收集与整理:负责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相关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对于这些文件,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对已收集到的档案文件进行整理,建立详细的分类目录,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归档。

例如,人事档案管理员接到公司新员工的入职申请后,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收集入职所需的各类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等。

在收集这些文件时,需要仔细核对每一份文件的真实性,确保其与员工提交的信息一致。

之后,管理员再将这些文件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

2. 档案保管与管理:负责对已收集到的档案文件进行存放和保管。

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采取措施防止文件的遗失或者外泄,并建立完善的档案查阅制度。

举例来说,公司员工可能需要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以了解个人工作经历、培训记录或评价资料等。

在这种情况下,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与员工确认其身份,并遵循相关的授权程序,确保只有合法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到档案文件。

3. 档案更新与维护:负责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人事档案管理员需要及时更新员工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如职务变动、薪资调整等,并保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例如,当一位员工升职或者要求调整薪资时,他需要向人事档案管理员提交相关的申请和证明文件。

管理员在处理这些文件时,需要及时更新员工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档案记录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任职资格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对于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有一定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管理或档案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

2. 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具备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如档案分类、归档与检索等。

3. 组织能力:具备较强的档案整理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档案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并保持档案的及时更新。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皖人社秘[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现将《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定)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定)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湖南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2015·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9)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4)第六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规范 (15)第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基础标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利于工作和档案利用的原则,跨地区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成立专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出等管理工作。

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流程

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流程

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流程一.人才中心接收档案的所需的资料档案放在人才市场所需资料是报到证和个人身份证。

1报到证:报到证上有写报到单位的。

政府的人才市场是根据报到证接受档案的,没有报到证的说明他还没具备毕业资格,没毕业资格就不能享受档案放人才市场的干部档案确认和管理。

2个人身份证:以证实档案确实是本人的。

与毕业证户口本无关。

人才中心在接收档案的时候,会要求携带身份证去人才中心填表,要求申请调档函。

在填写人员登记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准确性,一旦出错会很麻烦。

在填完表后,毕业生可以选择委托别人或是自己把档案调到人才中心。

然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去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并缴费。

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毕业生可以通过人才中心官网,电话或是办事大厅自助设备等方式查询档案是否转入。

1.毕业两年内,拿着原来学校发的报到证回学校改派回能够接受你档案的人事机构(人才市场),当然你要去人才让他们开具接收函,按照正常大学生毕业派遣程序走。

这样的好处就是你不会丢失统招大学毕业生的“干部身份”,可以参加公务员等考试,也能按规定出具证明,但是时间可能会长。

我建议你按此程序走。

2.直接从单位拿出,到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局按照流动人口存档办理。

可能会缺失“干部身份”。

A开具干部流动信息表(一式四份)—>B单位盖章—–>到B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 这个流程没错,但你从A那里取出的档案也要拿到人社局去盖章的,封口处应该要有人社局的章(这个大部分是需要这么做的,具体看B单位是否有这个要求)。

其它没有问题了。

第一、报道证:必须拿到学校开具的档案报道证,没有的话可直接问学校相关负责人才办的部门开具就行;第二、劳动合同:还考虑到个人工龄的话,享受退休相应福利,则还需要携带一份已签的劳动合同;第三、毕业证或学位证书:正规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证明你已经毕业状态;第四、身份证和户口本:有些当地人才市场交流中心要求出示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建议都带上;第五、把以上准备好的资料和证件带上,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中心交给相关人员处理即可完成整个流程了。

人事档案保存期限

人事档案保存期限

人事档案保存期限档案工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和重视程度得到了不断提升,这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人事档案保存期限,希望能帮到你。

1. 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在职工人,流向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而原单位又不为其保存人事档案的;2. 由于各种原因,原单位委托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组织保存人事档案的;3. 在职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动离职、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社会劳动力管理规定管理。

(二)保存档案的方式及手续1. 单位委托存档委托单位须持以下文件资料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1)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件、营业执照;(2) 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委托单位与存档单位应签订保存档案合同书。

2. 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须持以下证明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1) 在职职工凭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单位劳资部门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函;原单位同意保留公职的出国留洋人员凭原单位证明信、出国护照、签证。

(2) 存档人员须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并经存档单位审核同意。

(3) 存档人员必须与存档单位签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期满,如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必须由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直系亲属担保,并与存档单位签订委托保存其亲属档案合同。

单位或个人委托存档的,需按规定的标准向存档单位缴纳管理费。

(三)保存工人人事档案的期限1. 单位委托存档:根据用人单位与工人的聘用合同确定存档期限。

2. 个人委托存托: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出国留学人员以护照有效期限为准。

3. 个人委托存档,在存档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可持接受单位证明,随时办理结存或调档手续。

4. 存档期满,如需延长期限或变更存档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存档流程及需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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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有权存放员工档案吗

私企有权存放员工档案吗

私企有权存放员工档案吗私企有权存放员工档案吗人事档案是国家与用人单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在历经了相当长时期的发展后,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具有成熟的规范和模式。

这是爱汇网店铺整理的私企有权存放员工档案吗,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私企有权存放员工档案吗私企没有人事管辖权,无权接受个人档案,应存放有资质的档案保管机构。

可以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后享有的服务:(一) 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二) 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三) 档案工资的.晋级(四) 职称晋升申报(五) 办理落户手续;(六) 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七) 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根据最新的规定,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后,免收档案管理费。

员工人事档案的保管费用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档案管理费首先是用于档案封装保存的装订、档案盒等文具费约30元,其次是人员经费、场地费、日常运营这三大支出。

如果在机关或国企,一般不用自行承担管理费用。

同时,部分企业也会为职员报销管理费,但有的企业为留住人才,常开出任职3年后才能报销的规定。

如果不属于这些范围,就要自行缴纳管理费了。

从2016年元旦起,全国都将取消档案管理费,财政拨款解决档案管理问题。

北京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北京市、区县存档机构共管理档案170万份,存档费在2013年1月起由240元下调至120元。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4篇)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4篇)

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提高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利用效益,保障社会组织人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人事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是指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有关基本情况、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人事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四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是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设和管理人事队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建设应当根据社会组织人事工作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的登记、归档、借阅、查阅和销毁等流程和制度。

第十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要按照分类、整理、编目和装订的规范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易于查阅。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保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者随意处置。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保密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与查询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实际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用途,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借阅和查阅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进行登记,包括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目的等信息,用于追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询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证明证明: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档案存放证明一、学生档案学校管理。

毕业后,如果找到工作,拿报到证去学校提档案。

如果二年内找不到工作,学校就会把档案移交到当地人才市常二、关于档案托管。

在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或是工作单位无权管理人事档案的情况下,应将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人才交流中心为托管人办理人事档案的相关事宜,另外也能够为托管人办理社会保险。

办理档案托管需要户口本,毕业证。

大、中专学生的档案一般是托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

市、区劳动局也可以托管职工档案。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是不能托管档案的。

档案托管时间与计算工龄没有直接联系,有人说:“可以按照你办托管的时间计算工龄”是不准确的。

例如:失业一年,档案是托管的,但不能计算工龄。

现在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档案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市、区劳动局有好处的。

她们就好像你不变的单位,不论你是否就业,不论你在国有、私营企业工作,她们都可以为你办理一些事情。

比如: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给你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等。

再说,退休时如果没有档案,就非常麻烦的。

所以,托管还是有合理之处的。

现在有些国企还没有实行人事托管,还可以保管职工档案。

在私企工作就只能办理托管了。

如果你实在不愿意出托管费,你可以先把档案提出来,自己保管好。

以后找到可以保管档案的单位,再把档案交给单位保管。

注意意不要损坏封口纸。

档案存放证明毕业2年后跳槽换工作,但是新单位要我入职时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就是大学毕业后把人事档案放到老家的人才中心,人才中心出示合同书)。

但是大学毕业后的人事代理合同书到20xx年就到期了。

现在我要去办的话,还要补交2年480元的费用。

我不想交了,拿着大学毕业后的那份证明去公司可以吗? 都工作2年了公司为什么还要那个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啊?一般有档案保管权利的公司,会要求入职员工将个人档案调入本公司保管,如果档案不调入,则要开具档案托管证明。

至于费用你早晚得交,一年240元,可以按月收取,即使现在不交,至少你取档案那天得交,到时就不是480元了。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事档案作为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经历、能力、素质的重要依据,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规范化的原则。

####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应设立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一)制定和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分类、编目;(四)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五)提供档案查询、借阅服务;(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工作。

####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六条收集范围(一)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二)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奖惩等材料;(三)学历、职称、职务、工资等变动材料;(四)其他与工作人员相关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归档程序(一)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收集范围,及时收集相关材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归档。

####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要求进行存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九条利用规定(一)档案的查询、借阅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目的、时间、材料名称等;(三)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人社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人社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部门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系统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收集范围:包括人事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工资福利、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2. 收集方式:通过日常业务工作收集、专项活动收集、集中收集等方式。

3. 收集要求: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1. 分类: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2. 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方便检索和管理。

3. 汇总:将相关档案进行汇总,形成完整的档案卷宗。

4. 立卷:按照档案卷宗的要求,将档案装订成册。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保管设施1. 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功能。

2. 保管设备: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第七条保管要求1. 档案入库前应当进行清点、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

2. 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号、卷宗顺序存放,不得随意摆放。

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 对易损、易腐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范围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查阅、复制档案。

第九条档案查阅1. 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2. 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档案;3. 查阅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带走档案。

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管理要求
1. 档案保管
- 所有档案应按照类别进行分类,例如合同档案、财务档案等。

- 每份档案必须标有清晰的标签或编号,以便于查找和识别。

- 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柜中,以确保安全性和机密性。

- 档案室或柜应定期清理和整理,以保持档案的有序和整洁。

2. 档案检索
- 档案管理系统应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档案索引,以便快速准确
地检索所需档案。

-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档案的借阅和归还。

- 借阅档案的员工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由主管或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借阅。

- 借阅期限应合理,超过期限需重新申请延期。

3. 档案保存
- 档案保存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进行规定。

- 已失效或过期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或归档,以节省存储空间。

- 归档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封存,并标注清晰的归档日期和保存期限。

- 档案保存期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备份
- 档案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 档案备份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与主要档案保持同步更新。

- 备份的档案应进行密封和标识,以便需要时能够及时取用和恢复。

以上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合理的分类、规范的检索和有效的保存,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请所有员工积极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事档案存放要求

人事档案存放要求

人事档案存放要求人事档案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规范地存放人事档案可以方便员工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

下面将从人事档案的定义、存放的目的、存放要求和存放的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人事档案是用来记录和存放企业员工相关信息的文件。

它包含了员工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发展历程、考勤记录、薪酬福利情况、培训学习情况以及其他与员工相关的重要文件。

人事档案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方便企业对员工信息的管理和查询,以及为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其次,人事档案存放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便于对员工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通过存放员工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文件,可以及时了解到员工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为企业制定人才发展计划和管理策略提供依据。

其次,为企业的招聘和选拔提供参考。

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背景和个人能力,可以更好地对人进行选拔和定位。

此外,存放人事档案还可以为薪酬福利管理、培训学习和升迁晋升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接下来,人事档案存放应该具备一定的要求。

首先,保密性要求。

人事档案存放需要保证员工的隐私不受泄露,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查询和调阅。

其次,完整性要求。

人事档案需要全面、准确地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此外,存放环境要干燥、通风,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长期保存。

最后,人事档案存放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收集和整理。

企业需要搜集员工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文件,整理成档案并分类存放。

其次是存放和更新。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存放,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再次是查询和调阅。

档案需要建立查询和调阅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询和调阅。

最后是保存和销毁。

人事档案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建立相应的销毁制度,以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泄露。

综上所述,人事档案的存放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理、规范地存放人事档案可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人事档案寄存常识_档案寄存基本知识

人事档案寄存常识_档案寄存基本知识

人事档案寄存常识_档案寄存基本知识人事档案寄存常识_档案寄存基本知识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人事档案寄存常识,希望能帮到你。

人事档案寄存常识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

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

毕业生应关心自己的档案,免得未来不必要的麻烦。

档案与工龄:◆很多大学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参加工作手续,工作几年后仍然是学生身份,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转正定级,也影响到工龄和退休金的计算。

档案与福利:◆毕业生在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都要用到档案。

档案与因公出国政审:◆因公出国政审也必定要依据人事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档案材料不全,政审机构就会拒绝审查。

补办档案与原始材料:◆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工资、职称等历史原始材料将不复存在,势必造成一定损失。

应届毕业生档案办理示意图:【存档:毕业未就业学生】国家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一、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缺点: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把档案留在学校。

2002年国家下发文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

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适合对象: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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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授予权利的人才中心、人才市场等。

私有性质的单位、公司没有档案管理资格,因为它没有人事管理权限。

人才中心:
1、负责各类人才的综合服务管理。

依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制定有关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并负责各项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的人才工作。

2、负责人才市场的建设发展。

制定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健全人才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人才市场发展方向,推动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3、负责人才交流。

运用市场机制,为求职的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的信息,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

4、负责人才信息库建设。

完善、充实、管理高级人才库、用人单位需求人才库、共享人才库、军队转业干部人才库、求职人才库、离退休人才库、外埠人才库、乡土人才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为进入人才市场的两个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5、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依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制定实施人事代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延伸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人事代理工作的效力。

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其档案,提供转正定级、职称申报、档案工资晋升、工龄计算、出国(境)政审、党(团)组织关系托管、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等业务服务。

6、负责后进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制鉴证、临时工鉴证和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的广告审批。

7、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供就业方向,指导毕业生就业,办理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8、负责人才培养。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计划地委托国内外大专院校,采取脱产、函授等形式,为我市培养急需专业和实用型人才。

9、负责人才素质测评。

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人的知识、性格、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

为各类人才择业提供指导,为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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