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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苏府办[2010]30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府办〔2010〕3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新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成员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鸿声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张曙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建红市妇联主席委员:沈燕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高志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翟俊生市发改委副主任杨文来市经信委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皇甫志新市教育局副局长潘华露市科技局副局长钱志健市公安局副局长庞剑萍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思超市司法局调研员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文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康肖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书记朱伟新市农委副主任朱水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王烨源市卫生局副局长陶勇杰市体育局副局长费永华市环保局副局长丁定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施蓉芳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裴东琛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俞冠群市统计局副局长高慧芹市总工会副主席陈雪嵘团市委副书记季珉市妇联党组成员柏京红市科协副主席朱水根市残联副理事长王溢市关工委副主任陆忠良苏州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曹明华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季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3〕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学前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看护点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促进看护点在条件完全具备时逐步发展成为正规合格幼儿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日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员不断增多,全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矛盾突出,特别是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学前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切实加强管理,是确保我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外地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幼儿人口不断增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苏卫疾控〔2006〕95号关于免费婚检制度进展情况的汇报

苏卫疾控〔2006〕95号关于免费婚检制度进展情况的汇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卫疾控〔2006〕95号关于免费婚检制度进展情况的汇报市政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政府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事项目已得到全面落实,婚姻登记人员编制逐步解决,登记、体检的一站式服务逐步推进,免费婚检后的婚前医学检查率从2005年的4.61%提高到32.2%,提高了27.59%。

吴中区实行宣教、登记、体检的全程服务后,婚检率提高到93%。

现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苏办发[2006]5号关于认真实施苏州市2006年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编办、民政、卫生、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组织外出参观,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实事工程的进程。

1.全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各市、区政府加强了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分别召开协调会,安排免费婚检的专项资金,完善相应工作制度,促进了免费婚检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自今年5月1日开始,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10个专业机构均提供了免费服务。

2.逐步解决婚姻登记人员的编制。

机构改革减少机关人员的编制后,婚姻登记工作均由借用人员、聘用退休人员承担,队伍极不稳定。

为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结合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具体目标,张家港、常熟、吴中等市(区)通过协调,解决了婚姻登记人员的编制,均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其中张家港定编7人、常熟定编8人、吴中定编6人。

3.逐步推进免费一站式服务。

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结合婚检单位的实际情况,张家港、常熟、吴中、太仓市、城区等市区实行了免费一站式服务,工业园区实行了由体检单位为乡镇提供集中登记场所的一站式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发展不平衡。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开展以来,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婚检率明显提高,但是尚有部分市、区重视不够,部门间协调不够,工作未能形成合力,尚未启动登记、体检的一站式服务。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
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3.02
•【字号】苏卫计医政〔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3.02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增加执
业地点的批复
苏州沧浪医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增加苏州沧浪医院执业地点申请》(苏沧医〔2017〕01号)收悉。

经调查,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471号(原苏州沧浪医院三多桥分院)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为苏州沧浪医院,占地面积2181.4平方米,建筑面积3113.31平方米,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目前此处房屋闲置。

现你院申请重新改造东大街471号房屋,开设以中医专业为特色的临床科室,我委认为该申请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现同意将东大街471号增设为苏州沧浪医院执业地点,开设中医科门诊、中医骨伤科病房50张及手术室等相关临床辅助科室。

请你院接此批复后,按照开业相关标准建设,筹建结束,取得消防验收、卫生学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合格证明后,你院可向我委申请执业登记,经验审合
格,方可执业。

此复。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姑苏区卫生计生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苏府办〔2018〕28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2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依据,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为导向,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殡葬行业规范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卫生计生委、民宗局、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组成的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联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协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骨灰堂(塔、陵、园)、殡仪馆、殡仪服务(守灵)中心等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及时做好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等相关工作。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苏卫医[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卫医〔2009〕6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苏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纲要(2001年-2010年)》,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局在《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予实施。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开放、公正、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的医疗卫生需求,特修订《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以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一、机构设置(一)现状分析2008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630万,常住人口1047.12万。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趋势明显,外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加。

2008年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期望寿命80.39岁,其中男性为77.84岁,女性为82.96岁;全市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5.18/10万,婴儿死亡率3.92‰,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59.51/10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苏卫规备[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践,特制定《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第一条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苏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和苏州市各专业学会等申报的,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适用于全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学术条件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市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第三条申报程序(一)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项目实施前一年度的11月和当年的7月。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9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9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9号)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苏卫医(2004)57号《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法》中关于实行卫生学预评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现予印发,全市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正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补办卫生学预评价程序。

附件: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二ОО四年十二月八日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1、总则1.1为使我市医疗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卫生局苏卫医[2004]57号《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办法所称卫生学评价,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苏州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指其规模达门诊部及以上、不含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项目可研选址、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进行的卫生学评价。

1.3苏州市及各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后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以及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患者、周边人群的影响作出综合评价,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提供客观、真实依据。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建设市区集约式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平台(一号通)的通知-苏卫信[2012]7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建设市区集约式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平台(一号通)的通知-苏卫信[2012]7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建设市区集约式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平台(一号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建设市区集约式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平台(一号通)的通知(苏卫信[2012]7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州大学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市区集约式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平台(一号通)已被市政府列入2012年度政府实事工程。

为确保上半年平台开通使用,现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方便病人就医”的服务理念,深化“三好一满意”活动,简化门诊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建设目标整合医院各类预约挂号资源和挂号途径,建成市区集约式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平台,取代各医疗机构的预约挂号服务,形成“实名预约挂号--病人持医保卡/身证份自助取号”的预约诊疗模式,2012年市区各医院预约挂号率达20%,2015年达50%以上。

三、覆盖人群持苏州市区各类医保卡的参保市民和自费市民(含吴中、园区、相城医保参保居民)。

四、电话预约基本流程第一步:患者拨打12320,向12320服务人员提供姓名、身份证或医保卡、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第二步:12320服务人员通过电话预约挂号平台,根据患者需要选择医疗机构及选择科室专家,并反馈信息完成预约挂号;第三步:患者就诊1.医保病人:持医保卡到医院自助机插入医保卡,点击取号并自动打印挂号单,前往就诊;2.自费病人:持二代身份证到医院自助机刷身份证,点击取号并自动打印挂号单,前往就诊;3.无二代身份证及无医保卡的自费病人(如非市区户籍的未成年人):在医院自助机输入取号密码,点击取号并自动打印挂号单,前往就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苏府办〔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整体水平,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市城管委办公室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标准,对《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作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努力提升城市管理网格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2009)》等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城管”理念,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按照“集中受理、分级指挥、按责处置、多方监督、综合评价、服务社会”的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监管到位、奖惩分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常态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苏府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苏府办〔2017〕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的落实情况,认真撰写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应反映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情况。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见附件5),按照指标填报说明的要求(见附件4、6)进行统计,统计时使用Excel格式文件。

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编办按本通知第三、四项要求填报。

三、请市委宣传部提供新闻发布、舆情回应和政策解读情况,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中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的相关数据(见附件3),按照指标填报说明的要求(见附件4)进行统计;市委农办提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要求的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市编办提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要求的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落实情况。

四、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统计表、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电子文件(统计表Excel格式、工作总结Word格式)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苏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办〔2012〕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陶孙贤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编制、外事、应急管理、机关事务、驻外办事处方面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联系市编委办、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韩天伦协助做好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联系市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创元投资集团,苏州质监局,苏州供电公司。

分管综合一处工作。

张旗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综合文字工作和政务信息工作。

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工作。

分管综合七处工作。

楼成刚主持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陆俊秀协助做好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地方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红十字及环境保护、太湖办方面工作,协助秘书长负责出国出境办理工作。

联系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药监局)、体育局、环保局(太湖办)、人口和计生委、妇儿工委办,市红十字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广电总台,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

分管综合四处工作。

张曙协助做好公安、法制、司法、市容管理、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联系市公安局、司法局、市容市政管理局、法制办。

分管综合八处工作。

陆伟跃协助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方面工作。

联系市人社局、商务局,市贸促会,苏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苏府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4日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连续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医生执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是指经依法注册执业,在社区范围内为居民提供以预防、保健、康复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等的临床诊疗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诊疗服务的医师。

第四条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就近便民、满足需求、适宜可及和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医师协会、基层卫生协会等可以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联合诊所(以下简称“联合诊所”),在联合诊所注册执业的家庭医生可以向居民提供家庭诊疗服务。

本办法所称联合诊所,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医生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联合诊所负责家庭诊疗服务活动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可以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家庭医生工作室,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

家庭诊疗服务项目由卫生计生、价格、人社、财政等行政部门确定。

家庭医生的诊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家庭医生家庭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人社、食药监、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进行表扬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进行表扬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进行表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02•【文号】国卫办应急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进行表扬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以来,卫生计生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此期间,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卫生计生单位,坚持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出色地完成了各项防控任务。

为表扬先进,激励广大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我委决定对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省市250个单位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属3个单位进行表扬。

希望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以受到表扬的单位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名单2013年8月2日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海淀区卫生局顺义区卫生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头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延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闸北区卫生局虹口区卫生局杨浦区卫生局闵行区卫生局嘉定区卫生局金山区卫生局松江区卫生局青浦区卫生局奉贤区卫生局崇明县卫生局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江苏省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无锡市卫生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局南通市卫生局盐城市卫生局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泰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无锡市人民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金坛市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省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局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局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湖州市卫生局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德清县卫生局湖州市安吉县卫生局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嘉兴市卫生局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秀洲区计划生育与卫生局绍兴市卫生局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温州市卫生局安徽省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滁州市卫生局亳州市卫生局合肥市卫生局淮北市卫生局宿州市卫生局蚌埠市卫生局阜阳市卫生局淮南市卫生局六安市卫生局马鞍山市卫生局芜湖市卫生局宣城市卫生局铜陵市卫生局池州市卫生局安庆市卫生局黄山市卫生局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亳州市人民医院福建省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龙岩市第二医院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岩市卫生局福州肺科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州市卫生局永定县卫生局永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定县坎市卫生院福清市医院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清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心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局福州市仓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卫生院江西省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省胸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市卫生局宜春市卫生局上饶市卫生局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市东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市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市青山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铜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婺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急救中心南昌市健康教育所山东省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中医大学附属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青岛市卫生局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枣庄市立医院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枣庄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枣庄市卫生局东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烟台市卫生局潍坊市卫生局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泰安市卫生局威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日照市人民医院莱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聊城市卫生局滨州市卫生局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郑州市管城区卫生局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郑州市新密市卫生局郑州市中牟县卫生局开封市卫生局开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封市传染病医院开封市尉氏县卫生局开封市尉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局周口市卫生局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口市传染病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周口市中医院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局湖南省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人民医院长沙市卫生局邵阳市卫生局郴州市卫生局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岳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浏阳市卫生局邵阳市双清区卫生局武冈市卫生局浏阳市人民医院武冈市人民医院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邵阳市双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2日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含运营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下同)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含外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

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等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1.降低登记条件。

对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苏府规字[2015]6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1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苏州市、区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及以上各单位: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及省卫生厅对我局的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我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选拔。

重点学科建设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的原则。

自2012年起,以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经过周期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在我市努力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每一周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评定总量为10-12个,已被列为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或建设对象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47号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47号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47号)各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特作如下通知:一、完善制度,定期督导1.分级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承办,各市、区也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办。

被委托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2.逐级发放。

实行市、县级市(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三级发放。

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向省卫生厅统一申购、领发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各市、区按要求统一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购;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接生数量向管理辖区申购。

市、县级市(区)要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地区,留存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证件编号先后顺序使用,在全市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做好编码登记、保管和签发,所记录的信息要求完整、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让智慧医院为“健康苏州”增添新力量——访苏州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苏州科技城医院院长沈洁

让智慧医院为“健康苏州”增添新力量——访苏州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苏州科技城医院院长沈洁

让智慧医院为“健康苏州”增添新力量——访苏州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苏州科技城医院院长沈洁
潘锋
【期刊名称】《中国当代医药》
【年(卷),期】2017(024)029
【摘要】地处苏州西部的苏州高新区现有70余万居民,但是长期以来医疗资源比较紧缺,尤其是缺少一所规模较大的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

为提升苏州高新区及周边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在苏州市委、市政府和苏州高新区工委党工委的大力支持下,苏州科技城医院于2013年奠基,2016年5月18日正式建成启用。

有着多
家大型医院及卫生管理部门任职经历的沈洁,参与了从医院的筹备、建设到启用的全程工作,并担任首任院长。

他将苏州科技城医院定位为一所“科技、人文、生态”并重的智慧型医院,“便捷、舒适、高效”是他锁定的发展目标。

【总页数】3页(P1-3)
【作者】潘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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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市文昌实验中学抓住机遇谋发展争创名校展辉煌——江苏省苏州实验中学
科技城校苏州市文昌实验中学 [J],
3.智慧医院科教管理创新模式的研究——以苏州科技城医院为例 [J], 迟文烁; 王琛; 李梦瑶; 陈琦
4.健康的经济肌体离不开档案工作——中共苏州市委常委、苏州市常委副市长冯大江访谈录 [J], 古宁
5.聚焦国际新兴科技城市——苏州市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十大工程(摘要)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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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区科普路58号
0512-68750840 215163
数据来源: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数据产生日期:2017年11月
0512-65253111 215104
8
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区行政中心2号楼 0512-85182665 215131
9
姑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姑苏区平川路510号
0512-68727906 215031
10
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
18020264141 215028
4 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0512-53541022 215400
5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
17751226251 215300
6 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吴江区高新路551号
0512-63160065 215200
7
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吴中区越溪苏街198号
苏州各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1 2 3
苏张州家市港卫市生卫和生计和划计生划育生委育员委会员 常熟市卫生和会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平泷路188号 张家港市职中路18号
常熟市富阳路6号
0512-65226855 0512-58987108 0512-52308555
215031 215600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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