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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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3.01•【文号】教高[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教高[1991]7号1991年3月1日)为了推动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教委对高等工程专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关于国家教委要“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制订指导性教学文件”的要求,我委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组织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制订工程专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试行)》两个文件,现印发全国试行。

这两个文件,是根据国家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要求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总结多年来高等工程专科教育的经验,并针对当前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是国家对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总要求,明确了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中专教育在人才培养规格上的区别,是确定工程专科各专业具体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组织安排教学工作和教学内容、检查与评估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工程专科教育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制订工程专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试行)》是为实现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依据“学校有权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从教学计划的制订原则和总体设计方面制订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并作为国家教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与评估各校工程专科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的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昆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昆明市企业特困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两个医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参保方式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也可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册》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1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等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等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等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药政管理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等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按照《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的补充通知》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泉州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泉州市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附件泉州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医保局印发的《福建省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福建省实施方案)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药监综药流函〔2022〕94号)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方式,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单位)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关于印发XX文件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XX文件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XX文件的通知模板【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同事:
根据公司/部门的工作需要,为了统一管理、规范操作,研究决定印发《XX文件》。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目的和背景
(在这部分中,对该文件的目的和背景进行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该文件的重要性和背景信息)
二、文件内容要点
(在这部分中,详细列出该文件的内容要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多个小点进行叙述)
三、执行要求和时间安排
(在这部分中,明确说明执行该文件的要求和时间安排,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四、配套文件及附件
(在这部分中,如有需要,列出相关的配套文件和附件,并说明其使用方法或相关事项)
五、遵守与反馈
(在这部分中,强调该文件的执行是全体员工的责任,鼓励员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
六、结束语
(在这部分中,可以适当地加入鼓励和感谢的话语,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特此通知!
XX公司/部门
日期:年月日【注意: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经委联系。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

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

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字号】泉政文〔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文〔2016〕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盘活旧厂房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支持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改造要求(一)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适用本意见。

洛江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旧厂房,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证,经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核实已经投入工业生产,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心市区“退二进三”要求,不适合继续保留工业生产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应符合地块所在片区控规的用地性质(或用地兼容性)要求,并优先保障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得到落实。

(三)位于泉州古城、北峰片区、城东片区,鲤城区江南新区近期成片改造区域,以及丰泽区国家级广告园区、仁凤工业区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由政府主导成片改造或收储改造。

市、区两级政府拟实施的改造项目或列入土地收储计划的,应实施收储改造。

位于泉州古城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保留利用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泉政办〔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7〕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泉州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日泉州市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清运、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防止滴撒漏、乱倾倒污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市容市貌整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泉州“XIN”行动推动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通知》(泉委办〔2017〕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企业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以实施市场准入清出为契机,推广普及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合理布局消纳处理和资源利用场所,做到渣土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100%、车辆冲洗净车上路率100%、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管控率100%,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率持续下降,基本遏制滴撒漏、乱倾倒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017年底前,创新管理,加强动员部署,分解目标任务。

2018年,突出重点,实施综合整治行动,发挥国企示范作用,推动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文明运输保障体系。

2019年底前,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提升整治工作水平,初步构建起工程渣土与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与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建筑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4年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和《河北省“2024年家装厨卫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2024年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省委财经委关于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等通知和商务部“2024消费促进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落实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要求为核心,以打通消费堵点、创新消费场景、促进便利消费为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商品和服务供给,释放家电家具消费潜力。

统筹调配各方资源,调动生产、流通、售后、回收等企业积极性,坚持政府部门统筹、金融机构支持、行业协会指导、企业积极参与的有机统一,全面促进家电家具消费。

二、重点任务在全省开展“家电家具以旧换新‘焕新潮’活动”,围绕创新消费场景、便利居民消费、完善回收网络三大重点任务,全面促进消费。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包府办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4日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为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分类退出、充分协商退出、权利义务对等、补偿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

旗县区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4•【字号】津政办发[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州、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两个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3日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主选择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爆破作业和经营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自主决定和组织实施爆破相关的活动。

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或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80.11.05•【字号】湘科字[80]第160号•【施行日期】198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湘科字(80)第16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州科委、省直各有关厅、局,各高等院校、各专业研究所: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按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办理。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搞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范围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分为三类:1.自然科学成果,即具有创造性的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技术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能使生产多快好省或能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条管理机构与任务科技成果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省和地、市、自治州科委应设置专门机构,省直有关厅、局应配备专人,分别负责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2.制订本省、本地、本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3.组织对重要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评选、奖励;4.组织或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5.管理和提供成果档案资料,编写重大科技成果报告;6.保护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7.抓好科技成果干部的业务培训;8.办理其他与成果工作有关的事项。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属各幼儿园,省教育研究培训院: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
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对《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2页(P4-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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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琼教规[2021]4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
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1]15号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1]7号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琼教规[2021] 5号5.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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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教督[1991]1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教督[1991]1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1年5月21日教督[1991]1号)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和《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订实施《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具体方案,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在具体安排上,各地可选择一两个县(区)和几所高级中学进行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检验《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可行性。

国家教委将进行检查,并组织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指导纲要》。

请各地将开展试点的计划报国家教委。

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科学管理,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纠正当前存在的单纯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估学校教学水平的倾向,全面地科学地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毕业生的素质。

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督促学校认真贯彻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端正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规划编制年和项目攻坚年两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规划编制年和项目攻坚年两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规划编制年和项目攻坚年两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焦政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规划编制年和项目攻坚年两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规划编制年”活动实施方案》《焦作市“项目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7日焦作市“规划编制年”活动实施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夯基垒台的关键之年。

为圆满完成各类规划编制任务,市政府决定开展“规划编制年”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践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四城四区”总体发展定位,加快构建以发展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和县级规划为支撑的现代规划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和生态资源可持续互促共进擘画蓝图,致力打造精致城市、品质焦作,努力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更精彩,争当河南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的主力军。

(二)基本原则。

为有效解决内容重叠交叉、功能责权不清、体系衔接不畅、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更好发挥规划的导向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统筹和精准定位相结合。

各类规划在总体发展思路上保持高度一致。

发展规划重点突出发展主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主要任务的总体思路。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气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6日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办事,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是市委、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和平台,是强化公共服务、改进机关作风的有效形式,是面向社会公众、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市政务大厅遵循“规范、廉洁、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四个一”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市政务大厅所有窗口实行“六件”、“六制”、“六公开”的运作模式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办公,与各县(区)政务大厅实行联网,市政务大厅内各窗口之间实行并联审批。

第六条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督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隶属市政府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1983年12月3日)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

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

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

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8•【字号】昆政办[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管委会,各行业协会,市属国有企业:《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昆明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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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文件
大唐集团人〔2010〕369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
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
意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
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本部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增强集团公司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国际竞争力,推进集团公司科学发展上水平,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大唐
-1 -
集团公司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意见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考核意见方案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局、分配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10年5月26日印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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