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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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5篇

Hous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deci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5篇

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篇章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篇章3: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

4、篇章4: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

5、篇章5: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下面请看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政府于xxx年6月18日发布淮政征字〔xxx〕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刘xx位于xx区xx西路4幢xx

室的房屋在xx医院东地块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期限内,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xx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国务院第590

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被征收人刘xx位于xx区xx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刘xx位于xx区xx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面积

为50.67㎡,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为50.67㎡。产别:私产、多产权同幢。经选定的xxx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4337.00元/㎡。东方巴黎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安置优惠价为40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

明为准)。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向作出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相关征收政策规定,现作出以

下补偿决定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

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350元;临

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3040.2元。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款计

人民币225197.84元。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

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18241.2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

民币240748.84元。

产权调换房源为xx区东方巴黎城小区2#楼807室,建筑面积为71.84㎡,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楼层

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安置房屋总价款为279770.4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价款相抵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39021.56元。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选

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一种方式,逾期不作选择,本政府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执行。

四、限被征收人刘xx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搬

迁完毕,并将房屋产权移交征收部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xx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刘x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货币补偿)

刘x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产权调换)

xxx年1月8日

篇章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郝xx。

被征收房屋编号:xx县xxxx乡区段002号。

房屋所在地:xxxx乡章京xx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xx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教育园区所涉及的房

屋予以征收,并下发了关于《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xxx年第1号)和《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为xxx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被征收人郝xx在本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9间,其中有照房1间,平房,面积为171㎡。无照房8间,分别为:平房面积为23.56㎡;平房面积为46.5㎡;平房面积为13.3㎡;平房面积为110.16㎡;平房面积为34.16㎡;平房面积为98.64㎡;平房面积为54.4㎡;平房面积为26.4㎡。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包括:铁大门10.4㎡、厕所1个、电井2眼。

被征收人应于xxx年1月25日前自行搬迁。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如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评估单位做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73,927元((其中包括:平房171㎡×2400元/㎡=410,400元、平房23.56㎡×600元/㎡

=14,136元、平房46.5㎡×400元/㎡=18,600元、平房13.3

㎡×400元/㎡=5,320元、平房110.16㎡×760元/㎡

=83,721.6元、平房34.16㎡×560元/㎡=19,129.6元、平房98.64㎡×650元/㎡=64,116元、平房54.4㎡×760元/㎡

=41,344元、平房26.4㎡×650元/㎡=17,160元)。

2.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4,240元(其中包括:铁大门10.4㎡×50元/㎡=520元、、厕所1个×120元/个=120元、电井2眼×1800元/眼=3,6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5,000元。

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等一次性货币补偿金额为683,167.00元。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如不服本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年二月十一日

篇章3: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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