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纠纷中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方法
医疗纠纷中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方法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方法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在医疗纠纷中,如何来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病历资料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这些病历资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诊疗过程,如果病历存在涂改、伪造、隐匿等情况,将对责任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判断的重要依据。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症状、体征等进行相应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比如,对于一种常见疾病,是否按照常规的诊断流程进行了必要的检查项目;在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是否遵循了医学界公认的有效方法,并且充分告知了患者及其家属治疗的风险和收益。
再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制度也不容忽视。
医院是否有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对医务人员进行了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医疗设备是否定期维护和检测等。
如果医疗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那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患者的自身状况也是责任认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有些患者可能存在特殊的体质或者基础疾病,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治疗效果或者增加治疗的风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完全免责,而是需要综合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患者的特殊情况,并采取了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专家鉴定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通常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医疗事故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判断。
专家们会依据病历资料、诊疗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过失程度等进行分析和认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医疗领域,医疗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当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时,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起到约束作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如果是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黑诊所”或者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造成的损害,就不能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而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等刑事犯罪。
在医疗行为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是过失。
比如,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损害后果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患者必须出现了人身损害的结果,如身体的损伤、残疾、死亡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后果都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有些情况,即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只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规范,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法律责任的轻重也有所不同。
在认定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通常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
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等。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备受关注。
当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时,刑事责任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且复杂的环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二是存在过失;三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在医疗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如果医务人员故意违反医疗规范,例如明知某种药物会对患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却仍然使用,或者故意篡改病历等医疗记录以掩盖错误,这种故意的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
医疗鉴定通常会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医疗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
他们会评估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
如果能够明确证明医疗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且这种行为存在过错,那么刑事责任的认定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法律规定也是重要的依据。
我国刑法中有相关的罪名,如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的界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中至关重要。
患者一方需要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与医疗过程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处方、缴费凭证等。
医疗机构也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资料。
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调查和鉴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医疗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
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
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
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二、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有哪些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1、门诊及住院病历。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疏忽、不负责任或故意而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行为。
本文针对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进行了探讨。
首先介绍了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然后详细分析了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和证明责任,重点讨论了医疗事故罪的举证责任和司法实践。
总结了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为改进医疗安全管理提供了参考。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机制和法律责任,促进医疗行为的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实体认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法律责任、预防措施1. 引言1.1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是指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对医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证明责任的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进行判断,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失、故意行为等因素。
证明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包括相关的医疗记录、现场调查等证据。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保对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出准确的认定,维护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和证明责任,需要积极调查取证,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乎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和司法公正。
2. 正文2.1 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工作纪律,致使患者受到重大损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一般分为过失致害和故意致害两种情形。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手术、治疗等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病人损害的行为。
对于医疗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是指医务人员因治疗、护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对病人造成身体损害、生命威胁或死亡的行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1.民事责任医务人员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病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赔偿金额应当根据病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衡量,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2.行政责任医务人员因治疗、护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对病人造成身体损害、生命威胁或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吊销执业证书等。
3.刑事责任医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或者重伤残害的,应当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可由罚款、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
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为了明确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国家和相关机构制订了一系列标准,包括:1.错误操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按标准程序进行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2.药物不良反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开药方处方、给药、药品配置、药品注射等环节出错,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
3.误诊或延误诊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故意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病情判断错误,延误诊断或误诊。
4.术后并发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因技术不过关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
四、医疗事故的申诉渠道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1.医疗机构内部申诉渠道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鉴定医疗事故的责任。
2.司法途径申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并寻求司法救助。
医疗事故都有哪些责任
医疗事故都有哪些责任医疗事故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常识:我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所承担的一般都是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情节恶劣,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责任有什么一、医疗事故的责任有什么医疗事故的责任有多种,对患有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医务人员可能要承担处分和刑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责任事故如何处理首先,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再次,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疗事故责任怎样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1、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患者和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均有过错的,双方均承担责任;3、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患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认定,谁来认定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认定,谁来认定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责任人认定认定步骤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医疗纠纷主要指的是患者诉求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因此患者需要证明其损害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过程中,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因果关系证明的原则1.可能性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只需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即患者只需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可能导致了损害,而非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医院或医生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2.返推法则:在无法直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患者可以通过返推法则来证明。
即患者可以提供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证据,从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的分析1.患者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损害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需要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一旦患者提供了初步证明的证据,医院或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来反驳患者的主张。
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三、证据的举证与分析1.病历与病案资料: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主要通过病历与病案资料来履行。
医院或医生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病历与病案资料,包括诊断记录、治疗方案、手术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专家鉴定意见:医院或医生可以通过专家鉴定意见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技术问题。
专家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通过专家的意见来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医院或医生的证人证言: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情况。
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一、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需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证明责任由谁承担2001年12月6日颁布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上,通常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但在例外情况下,由被告人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非法所得罪的被告人,对于明显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应当承担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学者几乎没有争议,但关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其实,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是该案中的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
因此,肯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是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法定的犯罪构成和现实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前提,故因果关系是否系犯罪构成要件不容争议。
事关公民生命、自由的刑事责任的显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决定了,民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照搬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技术失误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是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内容、追责的程序和途径,并探讨加强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内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指确定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及责任程度,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判定。
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对医疗事故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包括医疗过程、医疗记录、医生意见等。
只有明确了事实,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责任。
2. 专业规范的判断:根据事故发生的专业背景和医疗标准,通过专业评估和鉴定,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进行评价。
这有助于确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3. 责任的界定:根据事实及专业标准的判断,将责任主体明确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方。
同时,还要根据责任程度,确定是重大过错、普通过错还是一般过失等。
4. 可赔偿损失的认定:确定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并评估其中可以赔偿的损失范围。
这有助于患者争取合理的赔偿权益。
二、责任追责的程序和途径医疗事故责任追责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一般来说,追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权益维护: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事故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请赔偿。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对患者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对涉及的医疗事故展开调查和核实。
这需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邀请专家鉴定及进行现场勘察等。
3. 原始协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原始协商,就责任认定和赔偿提出具体方案。
协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形式。
4. 民事诉讼:如果原始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法向人。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一、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马虎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应当如何认定1、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阅历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不是由于严峻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行抗拒的缘由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什么叫医疗事故罪和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所做的法律解答,盼望能关心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依据上文可知,医疗事故罪是指因医务人员的重大过错而造成严峻后果的犯罪行为,它的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主观只能是过失,客观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
同时,以上这四大构成要件也是医疗事故罪的四大特征,这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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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犯罪形态医疗事故罪分为以下几种形态:(1)一般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重大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如下:(1)一般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大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免罪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诉讼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证据认定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是关键。
应当充分收集、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2.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医疗事故法医疗事故的责任和赔偿
医疗事故法医疗事故的责任和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错误诊断、错误治疗、错误使用医疗器械或药品,或者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其他情形,导致患者死亡、重大损伤、终身伤残等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医疗事故因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责任法》,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要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其次,医务人员也要承担医疗事故的个人责任,包括医生、护士等。
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医患关系,即患者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医疗行为关系。
其次,医疗事故必须是由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错误判断或者违反医疗卫生标准等因素导致的。
最后,医疗事故必须导致患者的死亡、重大损伤、终身伤残等后果。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时,不需要证明其有过错行为,只需证明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事故所导致的。
2.合理赔偿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害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3.协商解决原则: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连带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医务人员也要承担自己的个人责任。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根据《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的赔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1.道歉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表示歉意,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2.经济赔偿:根据患者实际受损情况,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谁来举证
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谁来举证首先,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患者需要证明医生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不专业或不合格的行为,才能获得赔偿。
其次,强制推定责任原则认为一旦医疗事故发生,医生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原则假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有责任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并且假设医生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疏忽或者违反了相关的医疗规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生的疏忽行为,而医生应对事故负有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为医生应对医疗事故负有证明责任。
根据该原则,医生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未存在疏忽、不专业或不合格的行为。
患者只需举证证明自己曾接受该医生的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
医生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存在过失。
第四,风险责任原则认为医生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论医生是否存在过失,只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损害,医生都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原则,患者无需证明医生的过失行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损害。
最后,保险责任原则是指将责任转移给保险机构。
根据保险责任原则,医疗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负有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生个人。
患者可以直接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请求,无需争议医生是否存在过失。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的责任原则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无论采取哪种责任原则,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所以需要法律上的保护来维护其权益。
因此,在医疗事故中,法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在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通常由患者承担。
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原告负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因此,在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曾接受了医生的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了损害。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证人证词等。
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生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未存在疏忽、不专业或不合格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民法不同于刑法的公诉人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它有着特殊的规定,很多人也存在疑惑,医疗纠纷中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我将针对此问题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快来跟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人一方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立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其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首先原告应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损害责任及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及举证责任医疗损害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引起、对病人造成的伤害或损害。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就医疗损害责任及举证责任作一详细的说明。
一、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因过错或者负担的义务未履行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医疗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规定。
在中国,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
其次,赔偿时依据的基准是患者损失的价值。
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其严重程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义务也是不相同的。
在医疗实践中,患者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如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患者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能够引起安全隐患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2)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预防措施;(3)未按规定对患者提供有关疾病、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必要信息;(4)未按规定进行治疗或者手术;(5)未按规定填写、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或者患者病历,等等。
二、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错是否导致患者损失,把握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非常核心的要求。
举证责任是指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民事诉讼的一方需对事实进行证明。
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被要求提交适当的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规则,需要承受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首先提供证据,相关证据需在法庭上进行裁决。
对于医疗损害案件,要求在判决之前就要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负有责任的一方。
这就需要举证方提出颇具说服力的证据,包括医学证据、证人证言等,以便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对于可能引起举证责任的问题,医疗方或医疗机构都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
为了保持证据的完整和可靠性,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也需要在日常医疗实践中对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过程、操作记录等细节进行详细的记录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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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后果的属于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医疗事故罪成立条件之一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指重伤以上的结果。
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存在违规行为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违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否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根据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做些尝试性的研讨,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笔者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主体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但是,医务人员到底指那些人还是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1](P850)有种观点甚至认为,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也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P66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3](P656)笔者认为,将医务人员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较为合适。
换言之,不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如党政管理人员、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等,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责任事故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关于本罪主体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从刑法第335条和第336条的条文上看,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
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
[4](P695)但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周兆均被控非法行医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
周兆均自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周兆均给被害人王建辉注射青霉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王建辉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兆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韦某一案也很有争议。
韦某毕业于白求恩医科大学,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分配到北戴河某医院门诊任见习医生,其负责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案答复称:“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5](P46-57)从最高院的判决理由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来看,是否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应从行为人是否曾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等实质的角度来认定。
周兆均在案发时虽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曾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韦某尽管连“执业医师资格”都尚未取得,但其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且其是在具有法定资格的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故均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从刑法第336条条文本身及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来看,两者都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从所谓的立法本意出发,又得出两者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结论。
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只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质的解释论的观点看,上述结论是勉强可以接受的。
但不可否认,这种结论和条文本身和相关的行政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克服这一冲突的途径,较理想的办法是修改相应刑法条文。
事实上,之所以作前述解释,可能源于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法定刑相差过于悬殊,前者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罪典型属于国外刑法理论中所称的业务过失犯罪,而国外的立法例基本上是规定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重于普通过失犯罪,[6](P243)而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却远低于普通过失犯罪的七年有期徒刑。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设为三年以下和三年至七年两个法定刑幅度。
此外,笔者后面将要探讨的,将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致人伤亡的结果的态度认定为过失为宜,这样,非法行医罪的法定刑显然过重,做适当下调为妥,以不超过十年为宜。
通过这样上调和下调的处理后,就可以对条文进行严格解释,而无需违背字面含义和相关行政法规定去勉强解释。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的区分不少刑法教科书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7](P605-606)[8](P460)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学界没有争议,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除上述主观是故意的以外,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仅仅是就行医而言。
但对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是出于过失。
事实上,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以行医为名,而实施伤害或杀人的行为,则应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论处。
[9](P581)还有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
但对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10](P605)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若认为非法行医罪是犯罪,则可能得出结论:即使行为人明知非法行医行为可能导致病人伤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也只能以非法行医罪最多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这显然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指重伤)的法定刑难以协调,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是若一方面认为行为人对非法行医行为是故意,而对造成病人伤亡的结果是过失,这又违背了一个罪名通常只能包含一种罪过的法理。
正如尽管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违规行为是故意,而对造成的事故是过失,因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所谓的混合罪过的观点,早已没有多少支持者。
因为,理论上认为,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故意和过失应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态度,故所谓行为的故意和结果的过失的观点不应认可。
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呢?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部分只能是过失,即作为结果加重犯对待。
对于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的罪过问题,尽管国内外刑法理论上有过失说、故意或者过失说、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说以及预见可能性说等观点的对立。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加重结果的态度以过失对待为宜,或者说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认识可能性。
因为,如果对加重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加重结果就单独构成故意犯罪了。
当然,由于我国对抢劫罪规定有死刑,因此司法解释认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故意杀人。
但是,在理论上我们应该明确,这并不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只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立法例形成的事实。
对于非法行医罪而言,若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行医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死亡,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非法行医罪难以承受刑法评价的使命,而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进行评价。
事实上,非法行医行为人往往意在牟利,造成就诊人死伤的严重事故,也是违背其初衷的,对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行为人也是排斥的。
从这个角度讲,也以对非法行医行为人的对严重事故发生的罪过上认定为过失为宜,整体作为结果加重犯认定和处理,就既不违背理论又符合实践的要求。
(三)何谓医疗事故罪成立要件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种观点认为,是指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和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
[11](P126)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
[12](P28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四个级别的医疗事故来认定。
[13](P656)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针对的主要是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民事责任,将之照搬到刑事处理上来并不合适。
另外,笼统地认为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就是造成就诊人伤残或者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都缺乏一个明确标准。
因此,笔者设想,刑法第235条只将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法定最高刑也只有3年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故我们显然不能将只是致患者轻伤的作为医疗事故罪处理。
正确的理解可以以是,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致患者重伤以上的结果。
而何谓重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可以准确认定的。
因此,笔者的结论是:医疗事故罪的成立条件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造成就诊人重伤以上的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证明责任为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在学界充分探讨的基础上,2001年12月6日颁布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医疗事故处理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