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4个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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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4个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齐政发〔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

见》等4个意见的通知

齐政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齐发〔2021〕10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乡村经济发展体系,推动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全市乡镇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全市乡镇经济发展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4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齐政办发〔2019〕33号)中的各项改革举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真正赋予乡镇充分的财政自主权,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结合一年多来的改革实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制定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文件

有关县(市)区要规范制定本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文件,明确县、乡两级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和财政收入划分的具体方式,清晰界定县、乡两级的支出责任和财政收入范围,不得交叉、混淆或者遗漏,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出台。有关县(市)区此前已经制定的乡镇体制文件,内容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沿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出台。

二、科学核定乡镇财政体制基数并保持稳定

县(市)区要结合县(区)域整体情况和各个乡镇的具体情况,科学核定乡镇各项财政体制基数,确保乡镇建立独立一级财政体制后,能够实现正常运转。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县(市)区在核定乡镇收入基数时,应当结合乡镇经济基础和运行情况,根据乡镇近几年财政收入平均完成情况,核定乡镇属地收入总基数。按照体制文件中规定的县、乡两级收入分享方式,测算收入总基数中属于乡

镇的收入规模,核定为乡镇收入基数。预算执行中,乡镇实现的属地收入超过总基数时,超收收入中:乡镇分享的部分,乡镇全额留用,结合自身需要合理安排,用于发展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镇公共服务能力;县区分享的部分,支持县区部分或全额返还给乡镇,进一步激励乡镇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工作积极性。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乡镇财政体制文件中规定的乡镇所承担的事权,测算乡镇本级财政每年需要安排的支出规模,科学核定乡镇支出基数。做到乡镇事权范围、支出需求和支出基数测算口径相一致。预算执行中,乡镇通过勤俭节约形成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留用;铺张浪费造成的增支,乡镇自行承担。

(三)对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的核定。县(市)区应当根据县域财力实际情况,按照实现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原则,测算县区级财力可以安排给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总体规模。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核定对各个乡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对乡镇收支基数的缺口部分给予补助。应当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对乡镇承担的“三保”支出缺口部分一定要坚决保障到位。二是分配方式要公平公正,尽量保持各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水平的总体均衡,对困难乡镇可以适当给予一定倾斜。

各乡镇的财政体制基数应当保持稳定。其中:乡镇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至少“一定三年”,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对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每年可以微调,但仅限于应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增减变动等刚性支出变化而做出的相应调整。

三、赋予乡镇预算编制和执行自主权

县(市)区财政要从根本上转变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理念。将乡镇财政真正按照独立一级财政进行管理。在核定乡镇财政体制基数的基础上,由乡镇依法依规自主编制、执行年度收支预算(调整预算)。乡镇年度预算(调整预算)编制完成

后,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审核,同级人大负责审批,报县区级备案。县区级财政参照《黑龙江省市县财政预算审查暂行办法》中省对市县财政预算的审查范围、程序和方式,对乡镇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并监督指导乡镇依法依规履行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外,县区不干预乡镇合法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县区应当在乡镇启动编制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工作之前,及时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告知数(预算调整数),并指导乡镇编入年度预算(调整预算)。乡镇财政如果出现短收,无法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兜底保障“三保”支出时,县区财政应当予以综合考量,通过追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乡镇“三保”支出缺口给予足额保障。

四、建立乡镇级预算总会计账

县(市)区财政指导乡镇财政同步建立财政总会计账套(虚拟国库),设置总会计科目,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录入凭证,登记记账,按月结账,每月县(市)区财政出具收支对账表,与乡镇财政进行总会计对账。

(一)收入核算。各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缴入县(市)区级人民银行金库。县(市)区财政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同时,乡镇财政按县(市)区税务、财政部门计算的应得收入计入乡镇财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虚拟收入)。

其中税收收入:各乡镇税收收入由乡镇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征收、催缴和业务指导。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前往县区级税务征收大厅或通过税企银联网,将税金缴入县(市)区人民银行金库。每月5号前县(市)区税务局按属地原则依据县乡两级收入分享体制和超收返还有关规定,计算每个乡镇实得税收收入,据此生成每个乡镇的税收明细表分别报送给县(市)区、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凭证或者征管系统明细表、税收明细表记税收明细账。

非税收入:各乡镇非税收入由乡镇财政征收后,缴存县(市)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定期缴入县(市)区人民银行金库。县(市)区财政分乡镇进行明细核算。乡镇财政依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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