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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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修(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修(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2款(《修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修(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修(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款(《修(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修(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修(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修(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0条之一(《修(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修(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下载说明:文档《《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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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案例一:盗窃罪案例案情描述某市的李某因生活困难,决定盗窃他人财物以解决经济压力。
他选择了一个居民区内的公寓大楼作为目标。
李某在深夜进入该公寓大楼,使用工具打开了一户居民的门锁,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盗窃行为;2. 盗窃财物;3. 故意为自己或者他人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进入居民的住宅并盗窃了一笔现金,符合盗窃行为的要求。
所盗窃的现金也属于财物范畴。
而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出于自己的经济压力,即故意为自己所有。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导致乙某头部受伤。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行为;2. 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在本案中,甲某情绪激动之下,拿起手中的砖头朝乙某头部砸去,符合故意行为的要求。
而乙某的头部受伤也属于身体伤害的范畴。
因此,甲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结论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诈骗罪案例案情描述甲某以欺骗手段,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虚假的招聘广告,声称招聘一名高薪职位。
乙某被广告所吸引,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参与了面试。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甲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乙某,并拒绝退还报名费。
法律问题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分析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刑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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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
《刑法第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个章节,主要涉及的内容是罪与刑的关系。
该章节共分为四节,分别是罪与刑的关系、刑的种类、刑的适用原则和刑的量刑。
第一节“罪与刑的关系”主要规定了罪与刑的基本原则,即罪有应得的刑罚。
该节还规定了判决时应考虑的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动机等。
第二节“刑的种类”详细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
该节还规定了这些刑罚的基本内容和适用条件。
第三节“刑的适用原则”规定了判决时应考虑的适用原则,如法定刑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从轻、减轻、从重和加重等原则。
第四节“刑的量刑”详细规定了刑的量刑标准和适用方法,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和加重的具体方法,以及刑罚的执行和改变等相关规定。
总之,《刑法第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罪与刑的关系的核心章节,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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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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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法考助力-法考重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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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均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6条诈骗罪。
所谓最高额抵押,就是指限定最高额度的抵押。
如A欲向银行贷款,B以自己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为A抵押担保,并限定抵押最高额为800万,期限为1年,因此在抵押期内,A可向银行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时间的多次借款,
B在800万范围内为A进行抵押担保,但最终以A的实际贷款额进行抵押担保。
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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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构成及其司法认定作者:杨磊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3年第07期【摘要】遗弃罪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而该违反也正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还不够周延,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扩大对遗弃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地“修订”。
【关键词】现行刑法遗弃罪主体范围义务范围司法认定遗弃罪的构成立法现状分析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规定在刑法典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对该条刑法适用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该罪在立法体系上的变化。
①问题的爆发源自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
诸如“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②“王益民等遗弃案”③等均引发了学界较大的关注和深入的讨论。
笔者认为,遗弃罪的本质,应当是使被遗弃的生命、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而可以认为:遗弃罪是一种对个人的法益的侵犯,或者说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与1979年刑法时期相同,仅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只有遗弃共同生活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才能构成本罪;还是将范围扩大:认为扶养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婚姻法》的规定,而是依据刑法理论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来筛选能够构成本罪的行为人。
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所持者各执己见。
笔者认为,遗弃罪在新的形势下应当扩大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配合1997年的修订,对遗弃行为的构成在理解上作适当的“修订”。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遗弃罪的主体不再限于共同生活的有扶养扶助义务的家庭成员。
而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其有相关的义务违反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抚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平辈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也包括长辈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包括晚辈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刑法第三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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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因 此刑法第三章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章节主要内容概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这些罪名 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和生命等权利。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这些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等民主权利。
故意伤害罪
总结词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详细描述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 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 接故意。
非法拘禁罪
总结词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为
详细描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 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 正常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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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刑法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案例
总结词
家庭矛盾引发,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详细描述
此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因长期与被害人存在不和,最终采取极 端手段杀害了被害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不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 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 公众的安全意识,让人们 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c5cdaa9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9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章
![刑法第三章](https://img.taocdn.com/s3/m/6b220244be1e650e52ea9921.png)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而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同样也可以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因而本类罪也是包含过失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 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什 么是公共安全; 么是公共安全;(2)交通肇事罪的有关 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问题;(3)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4)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 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限,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例1:某甲点燃某乙堆放在田地中间的数千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不构成放火罪
例2: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便欲除 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 但甲不愿伤及他人, 之。但甲不愿伤及他人,几次均未能下 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 手。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甲 得知后借机将定时炸弹防入门卫室后溜 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 走,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便邀几个人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故意 杀人罪? 杀人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犯罪集团的规定及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犯罪集团的规定及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11259b97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54.png)
《刑法》第⼆⼗六条主犯、犯罪集团的规定及⾸要分
⼦和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解释]本条分为四款:
第⼀款,关于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
第⼆款,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第三款,犯罪集团⾸要分⼦的处罚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
第四款,关于⾸要分⼦以外的主要的处罚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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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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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法信”平台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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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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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如何确定犯罪地: 1、行为地说。2、结果地说。3、中间地 说。4、遍在说。即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 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本体论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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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刑法空 间效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具 体规定,刑法时间适用范围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 关于时间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3.解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溯及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
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 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 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依据是忠诚义务说,即 认为,即使本国公民在国外,也要效 忠母国,具有遵守本国刑法的义务。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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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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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空 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 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 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对国外 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 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基本原则,普遍管辖 和保护管辖是补充与发展。
刑法分则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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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三章一、概述《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三章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内容概述刑法分则第三章共分为三节,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
以下将对每个节的内容进行介绍。
2.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经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造成危害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伪造、出售伪造的货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骗取贷款、信用证诈骗罪等。
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处罚也是依照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3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破坏、删除等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等。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的刑罚也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结果,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三、结语《刑法分则》第三章是我国刑法中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内容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希望读者能对相关犯罪行为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遗弃残疾婴儿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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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残疾婴儿的遗弃现象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更暴露出我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不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遗弃残疾婴儿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推动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二、遗弃残疾婴儿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遗弃婴幼儿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遗弃残疾婴儿,由于残疾婴儿的生存能力较弱,遗弃行为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事责任较一般遗弃行为更为严重。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对于遗弃残疾婴儿的行为,除了刑事责任外,遗弃者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残疾婴儿的监护人、近亲属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遗弃者支付残疾婴儿的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3.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遗弃残疾婴儿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遗弃者进行行政处罚。
4.道德责任遗弃残疾婴儿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风气。
遗弃者将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谴责和道德压力,对其名誉、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遗弃残疾婴儿的案例: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遗弃残疾婴儿的案件。
婴儿被遗弃在街头,幸被热心市民发现并报警。
经调查,婴儿的父母因家庭矛盾,将婴儿遗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父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支付残疾婴儿的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四、结论遗弃残疾婴儿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
我国法律对遗弃残疾婴儿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旨在保障残疾婴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仅靠法律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论刑事法上“年幼”的规范含义
![论刑事法上“年幼”的规范含义](https://img.taocdn.com/s3/m/751bf66a7cd184254b353575.png)
第24卷第3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4No.3 2018年5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May 2018 DOI: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18.03.006论刑事法上“年幼”的规范含义胡平仁,邓栩健(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摘要:我国《刑法》第26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0条都有关于“年幼”的相关规定,但学界对“年幼”一词研究甚少,在法律的适用上常常忽视“年幼”应有之价值并混同于“未成年人”等词语,妨碍了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
对《刑法》第261条被保护对象“年幼”人群之界定标准的分析,应当重点从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之存续时间进行探讨。
感知、记忆、表达是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在对“年幼”证人的资格界定过程中,这三个要件的认定也必不可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关“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规定修改为“对待证事实无辨别能力、不能表达”。
与此同时,借鉴域外对“年幼”证人资格的界定,我国可以部分摒弃法定主义认定标准,将“年幼”证人资格界定标准向裁定主义认定标准倾斜,适度淡化年龄界限,赋予我国司法人员审查“年幼”人群作证适格性的权力,以推进我国法学理论的建构与发展,促进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走向成熟。
关键词:年幼人群;证人资格;法定主义;裁定主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8)03−0042−07在汉语中,青年、少年、儿童、年幼等均是语义相近的概念①,但就法学研究和立法用语来看,这些词存在明显的差异与界限。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将青年、少年、儿童三个概念并列和区别使用,可以推断出这三个概念的含义不尽相同。
从总体来看,青年、少年、儿童等词语之间的界限在学者的广泛研究交流下,有了初步的划分与判断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9dd770c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95.png)
刑法全文刑法全文(沿写真文字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刑法修正案(九)》合照)(2023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罪第一章罪的构成和责任第二章罪名与量刑第三章罪名的确认与辩护的规定第四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设施罪第五章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罪第六章危害食品安全罪第七章财政、金融、税务罪第八章海关、边境管理罪第九章侵犯财产罪第十章鲁办、职务犯罪第十一章经济犯罪第十二章生态环境犯罪第十三章传染病防治犯罪第十四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七章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十八章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十一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十二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十三章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四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罪第二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六章强奸罪第二十七章虐待、遗弃罪第二十八章绑架罪第二十九章抢劫罪第三十章抢夺罪第三十一章盗窃罪第三十二章强制犯罪第三十三章渎职罪第三十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十五章持械抢劫、劫持飞机、船只、机动车罪第三十六章走私罪第三十七章罪第三十八章贪污罪第三十九章受贿罪第四十章接受贿赂罪第四十一章侵犯人身权利罪第四十二章盗窃、占有尸体罪第四十三章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罪第四十四章非法拘禁罪第四十五章缓刑宣告、暂时出所执行监视罪第四十六章其他罪这里只是罪名的总目录,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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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5年制定,它的实施日期是201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刑事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有共性内容和特性内容。
共性内容包括刑法典的基本要求、刑事责任的依据、范围和准则、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刑罚方式和效力、刑事司法保护以及刑事辩护等。
特性内容包括企业犯罪、刑事责任豁免机制、犯罪消除制度、重大刑事案件公诉要求以及涉外刑事案件的特殊处理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还规定了每一条犯罪的具体情形及刑罚,以提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正执法的基础,确保法的正确执行,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正当审理,从而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共秩序及社会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规范犯罪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和促进公民用政治权利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道德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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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典)
小美与丈夫婚后感情一般,共生育三个子女。
202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5月,小美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即离家出走,仅在2023年春节回家短暂
停留,给了丈夫1300元后又离家出走。
这期间丈夫身患重病,一人带三个孩子艰
难度日。
由于小美拒绝抚养三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该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9月以遗弃罪判处小美有期徒刑1年。
2023年3月,小美起诉要求离婚,其夫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理分析:本案是关于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案中,小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的小美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时,小美理应赔偿其丈夫的损失。
当然,数额不一定是30万元,具体
由法院综合各种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之规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损害赔偿
请求则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司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