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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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6.04

•【字号】浙质特发〔2018〕73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的通知

浙质特发〔2018〕73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精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纳入“强化准入监管”类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4日

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一、总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及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各下辖区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严格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规范审批程序,从受理、现场鉴定评审、审查、决定等各许可环节严格控制审批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许可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

(一)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受理部门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

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强化鉴定评审技术把关。鉴定评审机构要根据省局的委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申请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进行符合性验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真实情况,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客观。申请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终止评审、向审批部门报告等)。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

(三)严格审查与许可决定。审批部门要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报告中确认的许可范围是否与受理决定书的内容一致。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鉴定评审机构要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加大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考核,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法定要求。省局加强指导和监督,采取网上审批系统查看和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局和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事中监督检查。省局和审批部门应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结论为符合的评审报告后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前,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包括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与实际情

况是否一致,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的内容是否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详见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

事中监督检查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组织实施。

各市局按照本辖区年度审批量3%-5%的比例抽查,一般不少于5家,省局按照全省年度审批量1%-2%的比例抽查,不重复抽查。

(二)事后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对许可单位取证后进行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省局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按照2%-3%的比例在“双随机”系统抽取确定被检查单位,根据证后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检查内容包括获证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市局按照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单位的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获证单位的15%,各地根据生产单位风险情况确定检查重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重点安排检查:(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4)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除重点安排检查外,其他生产、检验检测单位在“双随机”系统中抽取确定。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与每年1次的年度监督检查合并进行,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见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1和附2(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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