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标准条款及其名称重点词可调托撑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设置立杆接长建筑施连墙件间距工扣件剪刀撑间距式钢管横向斜撑脚手架架体拆掉安全技架体拆掉术规范扣件质量︵JGJ安全生产常用有关规范、标准强迫性条则条文内容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该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该小于 5 ㎜。
主节点处一定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禁止拆掉。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一定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伸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该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该小于500mm。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纳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一定采纳对接扣件连结。
张口型脚手架的两头一定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该大于建筑物的层高,而且不该大于 4m。
高度在 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一定在外侧两头、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出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张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头均一定设置横向斜撑。
单、双排脚手架拆掉作业一定由上而下逐层进行,禁止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一定随脚手架逐层拆掉,禁止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掉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掉高差大于 2 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卸料时各构配件禁止投掷至地面。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优选,有裂痕、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禁止使用。
130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掉人员一定是经查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2011︶钢管打孔架体荷载架体荷载安全使用安全使用钢管上禁止打孔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切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沙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禁止悬挂起重设备,禁止拆掉或挪动架体上安全防备设备。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质荷载不得超出设计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建标[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3]3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进行了修订,形成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经审查,现予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2月27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年版
目录
第一篇 1 2 3 4 第二篇 1 2 3 4 5 6 第三篇 1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 5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 5 总平面、工艺平面布置 ..................................................................................................... 7 工业管线综合布置 ............................................................................................................. 8 相关标准目录................................................................................................................... 10 建筑设计......................................................................................................................... 11 一般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宣贯培训班课件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 版)
5
8、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3.0.2 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粘 结砖强度进行复检。 3.0.5 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 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 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 性进行校验、确认。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 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 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 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 报告
石油化工标准规范清单
SH/T3553-2013
《石油化工汽轮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38
SH/T3554-2013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焊接热处理规范》
39
SH/T3602-2009
《石油化工管式炉用燃烧器试验检测规程》
40
SH/T3603-2009
《石油化工钢结构防腐蚀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41
SH/T3604-2009
《石油化工水泥基无收缩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GB50201-20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03-201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版)
19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5
GB50798-2012
《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
6
GB50755-20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7
GB50726-2011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8
GB50666-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9
GB50661-2011
《钢结构焊接规范》
7
HGJ226-1987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HGJ229-1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机械标准(JB;JB/T)
1
JB/T4730-200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 2013 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 1 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 6 条强条)2、第 2 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 3 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 4 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 JG(协会标准 CECS)地方标准 (北京 DBJ)企业标准 QB(I SO 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 /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3、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 G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 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2010版)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 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在门式脚手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作业警示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作业人员入内。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3
︱2009︶
3.0.1
可靠性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外架斜杆
设置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宜≤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6.1.7
外架连墙杆设置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7.4.5
材料传运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7.3.7
连墙件设置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拆除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架体基础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
施工
承插
型盘
扣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 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 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 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 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 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 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 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 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规范、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 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 标准 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 规范 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 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 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 它们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 建设标准体系。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3、混凝土结构工程
3.1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
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 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版)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地基基础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
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 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 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6.2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59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该篇法规中第3.0.2、3.0.3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0号)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1006-2014,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3日。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 4.1 设计条件和设计基准 4.2 材料 4.3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4.4 管道的布置 4.5 金属管道的膨胀和柔性 4.6 隔热 4.7 输送 Al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4.8 输送 A2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4.9 管道系统的安全规定 4.10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设计规定
4 接 4.3 管道焊接
5 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 5.1 一般规定 5.2 基层处理及要求 5.3 块材防腐蚀工程 5.4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5.5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5.6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5.7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5.8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5.9 橡胶衬里 5.10 软聚氯乙烯板衬里 5.11 铅衬里及搪铅 5.12 气喷涂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 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督的依据。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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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2.27
•【文号】建标[2013]33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13]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进行了修订,形成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经审查,现予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