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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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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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除具有规范性、指引性等共性外,在主体、制订、适用范围、实施等方面还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应是国际社会交往互动的现实主体。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类似于国家的民族独立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成为受国际法调整的主体。

个人和法人在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国际法的各项规则与制度主要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予以制订。

各国通过行使主权自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国际条约,可对国际条约的某些内容加以保留,并可按一定程序修改、退出或废止对其有效的国际条约。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一部分由各国在长期反复国际实践中形成并为各国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规则。

国家在通过协议缔结条约或于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的过程中都当然体现着各自基于国家利益的国家意志。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法所调整的事项应具有国际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国家疆界。

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体国际社会,为各国或绝大多数国际法主体公认并遵守。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以自身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方式来予以维护,如国家在遭到他国武装侵略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对侵略者进行自卫抗击。

这种状态下的国际法律秩序仍旧具有某种原始特性,制裁能否得以实现往往取决于自力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力量的对比。

[1][1]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冷战结束后失去了战略抗衡对手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已成为世界上经济与军事实力都最为强大的集团,当其无视国际法规则时,其他遵守国际法的国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国际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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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 1. law of 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 1625 《战争与和平法》* 2.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边沁(英) 1780 《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privi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二. 国际法的概念:*(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 1、周鲠生《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劳伦斯(英):“国际法可以认为是决定全体文明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的行动规则。

”(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劳特派特(英)《国际法》:“国际法是由外部制裁来实施的行为的规则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主要地但并非绝对地为主权国家设臵权利和义务。

”* 2、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3、《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三)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CASE 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

《国际法教程》讲义(一)

《国际法教程》讲义(一)

《国际法教程》讲义(一)《国际法教程》讲义(一)此文是担任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柳州学区2002级法律本科班兼职教师时所准备的教学讲义。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概念:P1-2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整国际间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作为国家间的法律,国际法既与国内法不同,也有别于国际道德,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二、定义和特征:P2-4(讲定义)选择题:(P2-3)1、国际法所具有的几个法律特征是:(ACE)A、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者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C、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D、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E、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判断题:(P-3)1、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都是国家的行为规范,如违反或漠视,会导致国际责任。

错,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违反或漠视,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发生国际责任。

三、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P3-4不作为重点,主要理解各自的区别范围。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5-10(自行了解)二、中国与国际法P10-11(自行了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只能是确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选择题:P1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A、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判例4、国际法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一、国际条约P12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这部分主要弄清条约的种类,条约主要指多数国家参加修改或制定国际法规的多边条约。

P13)二、国际惯例P13国际惯例,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协议,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其历史比国际条约还要悠久。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它的形成要具备两个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和这种实践被接受为法律。

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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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讲国际法概述一、21世纪国际法面临的发展和挑战(一)国际社会的多元结构、价值、文化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国际关系结构,国际关系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使国际法面临非常复杂的全球问题;(二)单极主义兴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国际秩序中推行单边主义的价值观念,成为改变现行国际法规则的主要力量:1.《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遭到破坏。

2.不干涉内政原则逢遭挑战。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的新发展(四)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给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体系带来严重影响(五)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出现多元化情况。

二、我国外交实践中的一些热点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合法使用武力问题:1、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

2、伊拉克战争中的其它国际法问题。

3、伊拉克战争的几点启示。

(二)我国外交实践中的国家财产豁免问题(三)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四)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五)我国的海洋划界问题第二讲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概念《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认为:“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第九版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2.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3.国际法是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性质:(一)“否定说”(二)“肯定说”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一)法律主体不同;(二)立法上的不同;(三)司法机制上的不同。

二、一般理论与实践(一)理论纷争:“一元论”与“二元论”(二)国际社会的一般实践1.国家不得援引其本国法律作为其违反国际义务的借口;2.国际法庭参考相关当事国国内法;3.当事国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其他作用。

国际法课件文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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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

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

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

(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

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

(4)、有一些制裁措施: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武器禁运&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

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

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

无法律约束力。

五:国际法的作用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2、促进。

使国际社会更文明3、调整。

权利义务、管辖权4、缓和。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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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性质∙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2.是国家参与制定的,是“平行的”法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制∙性质:法律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软法,国家应该通过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明确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遵守国际法的决心*国际法从欧洲公法发展起来,还存在特别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概念:使国际法规则的内容具有法律性质的过程或形式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权威宣示注意:国际法的渊源之间不存在着先后次序,彼此之间相互支持而非相互排斥∙国际条约1. 概念: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 约束力:对于缔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许多国家缔结的以制定共同行为的规则为目的并以此种规则为内容的条约,一般采取开放的多边形式*契约性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关于特定事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一般采取非开放的双边形式。

如WTO协定,本质上是合同。

这种条约可以成为特别国际法的渊源,也可以经其他国家接受成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1. 概念:习惯国际法、一般国际法。

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 构成要件:(客观要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法律确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考虑因素:持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 3. 表现形式:以默示协议确立,以国家行为来表述是不成文法 4. 约束力:对所有国家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一个国家一贯反对∙一般法律原则1. 概念:视为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1条2. 性质: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相比只是补充渊源,与前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其他补充资料并非国际法独立的渊源∙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1. 普遍性国际法律机构的文书仅及于当事方之间,不具有判例法的效力(《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但能够促进国际法发展。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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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部分国际法讲义

部分国际法讲义

第一章导论Introduction第一章、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The meaning of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不过主要有两种主张: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

■历史渊源(Historical sources)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它对探索国际法规范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轨迹具有意义。

■法律渊源(legal sources)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存在的形式。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只有国际条约(treaty)和习惯(custom),国际法的历史渊源除了条约和习惯外,还有许多其他渊源。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的历史来源,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法院裁判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也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列举和说明。

■Article 38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n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 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 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 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 mination of rules of law.n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二、公认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习惯Recognized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1、条约treaty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法课件章节1

国际法课件章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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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 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Seventh edition,1997,by P.Malanczuk. [3] John O’Bria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2001. [4] 〔美〕约翰·罗尔克编著, 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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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一) 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 (二)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 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2. 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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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 关系的实践
(一) 国际条约 1.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 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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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 称ILC)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 7年成立的,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 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 编纂(c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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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 “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 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 系活动的实体。
换言之,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 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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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内容解读基本要求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注意把握国际法的特点和体系框架。

要求在完整准确地理解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能够将基本原理和规则运用于实践,正确进行有关案例的分析和规则的运用。

主要内容分为导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及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争端的解决以及战争法几个部分。

其中特别应注意掌握的重点包括: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和相关的制度;国际法律责任;不同的空间区域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与个人相关的主要制度;外交领事关系中的各项法律规则;条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和程序;战争与武装冲突中的主要法律规则等。

并注意不同规则之间的联系和综合运用。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编纂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的特征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其他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第二节国家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三节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概述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责任的概念国际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第二节海洋法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及其制度国标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第三节国际航空法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第四节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体系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话动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五节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藉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第三节引渡和庇护引渡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概述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第六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外交关系法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三节领事关系法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第七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的分类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第三节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条约的登记第四节条约的效力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第五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第六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第八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概念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第二节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第九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战争与战争法战争的概念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二节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战争的结束战时中立第三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四节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国际条约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例题(2007年真题)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民商事才优先)(一)国际法的特点(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导论这一章我们要抓住五个大的问题: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下面我对这五个问题逐一作一些简要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和学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讲稿

国际法讲稿

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五章国家领土第六章海洋法第七章航空法第八章外层空间法第九章国际环境法第十章条约法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十四章国际组织第十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六章战争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英国学者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使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入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起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特殊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所谓美洲国际法;至于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是零星的(不系统)、小范围的(区域性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独立主权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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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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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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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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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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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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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第一章: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每个国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然而,国际社会也承认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规范。

第三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或地位如何,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

第四章: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领土完整和领土完全无可争议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武力的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

第五章: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侵犯其主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第六章: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对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防止国家的违法行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以及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于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扩展,以达到1000字的要求。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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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1)古代国际法古代希腊、印度、中国、罗马。

早在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一个可以说是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区域性国际法(2)中世纪国际法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时期。

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

国际法很少有适用的余地。

(3)近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条件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其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年—1648年)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国际法学的发展:近代国际法之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对国际法的影响?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项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庇护权人道主义待遇(4)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二十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

形成现代国际法的历史因素:十月革命国际联盟《盟约》国际常设法院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战争权国际法的编纂《联合国宪章》的制订和联合国的成立二、中国与国际法1、春秋、战国时期即有国际法的盟芽或因素;2、秦朝无国际法可言;3、汉代以后没有形成新的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4、欧洲的国际法传到中国来是19世纪,林则徐禁烟时曾组织翻译瓦特尔的著作为《各国律例》,并加以运用;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把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为《万国公法》,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一本完整的国际法著作。

大沽口事件5、国民政府时期6、新中国成立以后三、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1、战后国际关系的新发展(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迅速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2、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3)国际法内容的更新(4)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5)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练习: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名称指的是()。

A、万民法B、市民法C、万国法D、特殊国际法国际法学史上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

A、英国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B、英国的边沁C、荷兰学者格劳秀斯 D 、法国人孟德斯鸠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名称的学者是()。

A、沃尔夫B、边沁C、奥本海D、宾刻舒克预习: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关系?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构成有两个要件:1、通例之存在(或称物质因素、一般性因素)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心理要素、主观要素)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国际法也不例外。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即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一)司法判例(二)国际法学说(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四)准条约和软法练习:形成国际习惯需要具备的要素为()。

A、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B、通例的存在C、主观因素D、大国的同意2、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A、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判例C、联合国安理会决议D、国际习惯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公法家学说第四节国际法的编纂一、概述国际法的编纂狭义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二、国际法编撰的历史发展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三、国际法委员会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概述(一)国内法优先说(二)国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凯尔逊(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德国的特里佩尔二、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一)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两个法律体系是互相联系的1、相互渗透国际法的一些规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来自国际法。

2、相互补充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作出具体规定;国内法的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

3、相互制约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行规则。

4、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国内法要受到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为什么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呢?首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订者都是国家。

其次,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法调整的国内社会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是指在同一问题上,国际法的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而发生抵触的情况。

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公认的原则是国家应负其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三、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具体原则公海自由原则(二)特征1、各国公认各国是指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阿·菲得罗斯将其引入国际法领域;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强行法的特点,但国际法上的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联合国宪章》七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原则(二)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三)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有意义。

“互”和“共”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一)主权概念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国家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的最高统治权。

2、对外独立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以及一旦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实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各种主权理论简介:1让·博丹: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2格劳秀斯:3卢梭:人民主权学说4否定主权、绝对主权和有限主权(二)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国家主权原则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免受外来侵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进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

2、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3、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国家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二、不侵犯原则(一)含义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侵略定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提出和确立(二)含义: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1、内政:凡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均属于内政。

2、干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的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单纯的干预不构成干涉。

干涉可以有多种形式。

比较: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南非曾经实行过的种族隔离制度(三)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的法律依据1、依据权利的干涉2、应合法政府邀请3、人道主义干涉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国际法主体---国家----在法律上的平等,而并非是指国家在事实上的平等,国家在事实上的平等是不可能的。

互利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根本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

五、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相互交流,进行广泛的合作,在国际合作中求得共同发展。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六、民族自决原则人民自决原则,是在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统治和压迫的过程中产生的,是指被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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