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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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本国际法讲义

(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

主要参考书目:

1、著作类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教材类:

《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

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概念

1、名称的由来

Jus jentium—万民法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

Law of nations—万国法

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

不同之处:

主体和调整的对象;

制定方式;

效力范围;

实施方式;

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

2、国际法是弱法?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

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

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

《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

5、规范法学派

代表人物:凯尔森

6、政策定向学派

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

7、马克思主义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1、产生条件:

若干国家同时存在;

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

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1)古代国际法

古代希腊、印度、中国、罗马。

早在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一个可以说是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区域性国际法

(2)中世纪国际法

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时期。

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国际法很少有适用的余地。

(3)近代国际法

近代国际法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条件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其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年—1648年)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

国际法学的发展:

近代国际法之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庇护权

人道主义待遇

(4)现代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是二十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

形成现代国际法的历史因素:

十月革命

国际联盟《盟约》国际常设法院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战争权

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宪章》的制订和联合国的成立

二、中国与国际法

1、春秋、战国时期即有国际法的盟芽或因素;

2、秦朝无国际法可言;

3、汉代以后没有形成新的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

4、欧洲的国际法传到中国来是19世纪,林则徐禁烟时曾组织翻译瓦特尔的著作为《各国律例》,并加以运用;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把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为《万国公法》,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一本完整的国际法著作。

大沽口事件

5、国民政府时期

6、新中国成立以后

三、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1、战后国际关系的新发展

(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2)国际组织的迅速增加

(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

(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2、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4)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

(5)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

练习: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名称指的是()。

A、万民法

B、市民法

C、万国法

D、特殊国际法

国际法学史上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

A、英国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

B、英国的边沁

C、荷兰学者格劳秀斯 D 、法国人孟德斯鸠

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名称的学者是()。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预习: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关系?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构成有两个要件:

1、通例之存在(或称物质因素、一般性因素)

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心理要素、主观要素)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国际法也不例外。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即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司法判例

(二)国际法学说

(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四)准条约和软法

练习:

形成国际习惯需要具备的要素为()。

A、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

B、通例的存在

C、主观因素

D、大国的同意

2、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A、一般法律原则

B、国际法院判例

C、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D、国际习惯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公法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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