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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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

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

第51条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

第52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事实的判决

第53条主事官第7章判决

第54条判决;费用

第55条缺席

第56条简易判决

第57条宣告判决

第58条登记判决

第59条重新审理;判决的修改

第60条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

第61条无害的错误

第62条执行判决程序的中止

第63条法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

第8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

第64条对人或财产的扣押

第65条禁止令

第65条之1担保: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

第66条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

第67条向法院提存

第68条判决方案要约

第69条执行

第70条特定行为的判决;赋予权限

第71条有利于或不利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的令状

第9章特别程序

第71条之1不动产征收

第72条补助法官;审理前命令

第73条补助法官;同意审判及上诉的选择权

第74条根据《美国法典》

第28编第636条第3款(4)项和本规则

第73条第4 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方式

第75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程序

第76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和诉讼费用

第10章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7条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8条申请期日

第79条书记官保管的登记簿和记录以及登记

第80条速记员;用作证据的速记员报告及速记译回文字

第11章一般条款

第81条一般适用性

第82条管辖区域及审判地不受影响

第83条地区法院的规则;法官的指令

第84条诉讼文书格式

第85条本规则的称谓

第86条生效日期

附件一:诉讼文书格式

附件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词汇英中文语义对照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1)异议(2)提供证明(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c)陪审团审理(d)显见错误

第104条初步询问(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c)陪审团审理(d)被告人作证(e)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

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第2章司法认知

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b)事实种类(c)任意采用(d)强制采用(e)被听证的机会(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g)指示陪审团

第3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第4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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