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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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和固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机制、权责关系等重要内容。

该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在公司注册地依法公示。

二、董事会决策制度1. 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2.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议事程序需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董事会决策采用多数表决原则,董事应根据公司利益做出决策,并保证公平公正。

4. 董事会决策需具备法定数量的董事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决策结果公告。

三、监事会监督制度1. 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

2. 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

3. 监事会成员应秉持公正、独立的原则,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4.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与检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股东大会决策制度1.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决策权。

2. 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法定数量和比例的股东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监事等,决策结果需公平公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告。

五、内部控制制度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风险控制和内部信息披露流程等。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完善和改进,并接受独立审计的监督。

六、信息披露制度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 公司信息披露需遵循合规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正性,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信息的准备和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并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市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上市公司的基本组织文件,是上市公司合法、公平、公正经营和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关联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第四条上市公司的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

第六条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公积金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七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和董事,其中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行使其他与其职务相关的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监事会包括监事长和监事,其中监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通过监事会议、审计、内部控制等方式履行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履行董事会授权的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四章公司经营机制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自身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定期向监管机构和股东公开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第五章公司制度和业务规范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制度、决策程序等。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包括:
1. 公司法:上市公司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册登记、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组成和职能等方面的规定。

2. 证券法:上市公司应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禁止、市场操纵禁止等方面的规定。

3. 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包括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4.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董事和高管的职责和权利等。

5. 治理准则与规范: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的治理准则和规范,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规范》等。

6. 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保护股东利益。

7. 审计委员会制度: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工作的监督和协调,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 董事会制度: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健全,董事会应行使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保护股东利益。

9. 股东大会制度: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健全,股东大会应行使决策职能,保护股东权益。

10. 聘任与激励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董事和高管的聘任和激励制度,确保董事和高管的独立性和责任感。

11. 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营。

12. 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应保护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名册管理、股东诉讼权利等方面的制度。

13.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上市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推动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结构和组织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根据上市公司的规模和特点确定董事会成员的人数。

第六条监事会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成员应当包括独立监事,监事会主席应当由独立监事担任。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事项和信息,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和利用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及时披露重大经营活动和关联交易等信息。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核查账簿、凭证。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经营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名称和内容)附件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图附件二:董事会成员名单附件三:监事会成员名单附件四:内部控制制度样本附件五: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模板附件六:财务报告编制规范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法律名词和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及时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检查,要求上市公司改进披露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布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社会责任履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发展。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透明度,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公司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机制。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合法公正行使职权,保障公司经营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经理层是上市公司的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核算、审计、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及时通报公司运营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总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二、公司信息披露1. 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管理层变动等。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通过公司网站、媒体发布等。

2. 公司应定期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业务分析、风险提示等内容,通过适当的媒介向投资者公开。

3.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和流程,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内幕信息管理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内幕交易禁止规定,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等行为。

2.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内幕信息登记、保密和监控机制。

3.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未公开信息的机密性,严禁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股东权益保护1. 公司应尊重股东的权益,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2. 公司应主动公布股东大会的召开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议题内容和相关材料,并及时履行表决权。

3.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救济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合规管理1.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规经营。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和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

3. 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司,证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上市、吊销上市资格等。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部门规章、操作规程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合规、稳健、高效运营。

第四条上市公司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内容第五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组织结构、职能划分和岗位职责;(二)公司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和审批权限;(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和员工培训;(四)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公司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六)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七)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八)公司内部监督和审计;(九)公司合规管理和反洗钱;(十)其他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提出议案;(二)审议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发布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向全体员工发布实施;(四)培训宣传:对新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运营和管理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章制度涵盖了公司治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范、关联交易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公司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石。

一、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是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的核心部分。

它明确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

首先,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商业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操守。

其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层的工作、审核重大决策等。

为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通常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受公司内部利益关系的影响,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其次,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内部欺诈、错误和违规行为。

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展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途径。

公司必须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编制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财务报告应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财务报告中,公司需要详细披露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重要财务信息,以及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或有负债等事项。

同时,还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解释,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关键制度。

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重大合同、董监高人员变动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等。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应建立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信息传递渠道。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法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六条公司依法纳税和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XX公司第九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第三章经营范围与方式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XX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四章注册资本与股份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由以下发起人认购股份设立:发起人A:认购股份XX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发起人B:认购股份XX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注:此处需列明所有发起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占注册资本比例等)第十四条公司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由公司签发书面股份证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发起人信息与股权第十五条发起人信息如下:发起人A: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发起人B: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等;...第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向公众募集资金并发行股票的公司。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政策、信息披露规定等等。

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基本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章程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规定公司的名称,以及注册资本的金额和构成方式。

2.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目标:明确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并设定明确的战略目标。

3. 股东权益和表决权:规定股东的权益和表决权,包括盈利权、收益分配方式、投票权等。

4.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的管理层次和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

5. 公司治理机制:规定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监管机制、利益冲突管理等制度,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内部控制政策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定运作和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政策被广泛应用于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政策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准确和可靠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内部控制目标: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法律合规性、资产安全和信息可靠性。

2. 控制环境: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3. 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分析并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 内部控制流程: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流程和程序,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风险控制。

5. 内部审计和监督: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估、监督和改进。

四、信息披露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其重要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之一。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提供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剖析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剖析

协议收购
• 第九十四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可以: 任意性规范;协议:意思自治]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 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履行协议的前置条件] • 第九十五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 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 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的转换]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2、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 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 • 3、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 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 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 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 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 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一)依收购的方式可将上市公司收购分 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方式收购。 (二)依收购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自愿 收购和强制收购 (三)依收购份额可区分为全部收购和部 分收购 (四)依收购方与目标公司配合与否分为 敌意收购与友好收购
上市公司购并程序
要约收购
一般程序 持股披露 作出报告 发出要约并公告 变更公司性质 作出承诺 履行合同 收购结束后的报告及公告 对收购人部分作出限制 失去法人资格 更换原有股东 特殊程序 终止上市交易 强制出售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模板本文档旨在介绍和详解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注册、运营、监管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注册与组织机构1.1 公司注册制度1.1.1 公司注册的基本要求1.1.2 公司注册的程序与流程1.1.3 公司注册的文件及材料1.2 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1.2.1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1.2.2 股东大会的规则与程序1.2.3 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二、股票发行2.1 股票发行方式2.1.1 公开发行2.1.2 私募发行2.1.3 优先股发行2.2 股票发行程序2.2.1 发行计划的制定2.2.2 发行文件的编制与审批2.2.3 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定价三、上市与交易3.1 上市条件与审查3.1.1 上市条件的一般要求3.1.2 上市条件的特殊要求3.1.3 上市材料的准备与提交3.2 上市交易所的选择与申请3.2.1 具体交易所的特点与要求3.2.2 上市交易所的申请程序与审批流程 3.2.3 上市交易所的入市规定与义务3.3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3.3.1 定期披露的要求与时限3.3.2 临时披露的要求与时机3.3.3 信息披露的监督与追责四、运营与财务管理4.1 公司治理4.1.1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4.1.2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4.1.3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与约束4.2 财务管理4.2.1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4.2.2 财务指标的监测与分析4.2.3 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预警五、监管与监督5.1 监管机构与职权5.1.1 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与职责 5.1.2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5.2 违规与违法行为的处罚5.2.1 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5.2.2 违规行为的监督与惩罚5.2.3 违法行为的刑事与民事责任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公司注册申请表附件2:股份发行审核函附件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登记注册制度:指公司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及其控制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可能会导致资源的侵占、利益冲突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本文将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必须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关联关系谋取非法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且需要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时必须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以防止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输送、资源侵占等问题。

1. 关联交易的限额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股东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这样的限额规定旨在防止关联交易过度情况下的利益输送。

2. 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全面公开和及时披露,按照相关规定填报定期和临时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报告等。

这样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确保交易公平合理,并且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惩罚和追究责任的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成为了热门话题。

退市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也意识到了退市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完善了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演变、退市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退市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演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缺乏正规退市制度到现如今完善的法律框架。

1.1 初期阶段中国股市起步较晚,上市公司退市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也没有规范的退市程序。

退市多靠行政手段,比如注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

这时期市场监管薄弱,退市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股市乱象频发。

1.2 引入法律制度1998年,我国引入证券法,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地位。

该法规定了严格的退市条件和程序,并规范了退市方式。

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1.3 完善法规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被提上日程,并逐渐完善。

2001年,《上市公司退市暂行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退市的条件和程序,并增加了自愿退市的规定。

此后,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规,如《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二、上市公司退市的方式和程序上市公司退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强制退市、自愿退市和其他情形退市。

2.1 强制退市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而被交易所强制撤销上市资格。

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公司被宣布破产清算、重大违法违规、持续亏损等。

强制退市程序一般由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进行。

2.2 自愿退市自愿退市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主动选择退出股票交易市场。

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提出退市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和报送材料。

自愿退市程序一般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和决定。

2.3 其他情形退市除了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如重组失败、股票暂停上市期限届满等。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上市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其权益保护和责任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来源、使用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中介机构,提供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七条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指定专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上市公司治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进行股权激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公司资产、利益的流失。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

第五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保证股东平等地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分享经营成果。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设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股东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依法处理与股东之间的纠纷,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上市资格等。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有权对监管机构的决定提起申诉。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姓名:马学玲
上市公司收购
指投资者依照《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市场收购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占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协商,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其股份,在达到控股的股份数量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收购目的的活动。

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将报告书同时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在报告书递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前不得购买该种股票,但是经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收购除外。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这是《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而制定的强制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标准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标准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标准的规章制度上市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保护股东权益,维护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遵循市场化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四条公司注重信息披露,保持信息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五条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建立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面监督和决策职责。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经营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财务预算、分配利润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业务运营和日常管理,推动公司发展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定期披露公司财务信息、业务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开。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要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运作、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使用,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规经营。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董 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3
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 和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02 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制度
01
02
03
发行条件
公司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如持续经营时 间、盈利能力、股本总额 等。
明确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体系应明确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 目标,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
强化内部控制环境
上市公司应营造积极的内部控制环境,包括诚信与道德价值观、治 理层参与、组织结构、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等。
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识别与评估风险
上市公司应定期识别、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重要事项等。
临时报告制度
临时报告的情形
包括发生重大事件、交易异常波动、传闻澄清或说明等。
报告时间
一般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公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概述、影响分析、风险提示等。
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措施
警告
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上市公司, 监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
罚款
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上市公司, 监管部门可给予罚款处罚,罚 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 度而定。
03
股东大会制度
上市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参与公司决策、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平台,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
投资者沟通机制
上市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机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投资者接待日、网络互动平台等,确保投资者 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提出问题或建议。

上市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法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风险管控能力,制定本法务管理制度。

二、法务部门设置1. 公司设立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纠纷处理、诉讼代理、法律意见咨询等。

2. 法务部门由公司法务主管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法务团队协同完成,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的高效处理。

3. 法务部门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及时了解各类法规法律的变化,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法务管理制度1. 合同管理制度(1)公司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征求法务部门的意见,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2)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备案、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执行力。

2. 风险管控制度(1)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对策。

(2)公司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根据法务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理规划和安排业务流程,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等内容,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得到保护。

(2)公司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法务部门职责1. 法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诉讼代理、法律意见咨询等。

2. 法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和对策,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法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要业务活动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五、法务部门工作流程1. 公司各部门有法律事务需求时,应当向法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法律事务的内容、目的和要求。

2. 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法律事务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协助公司业务部门制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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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

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2.90,0.00,0.00%)和吉林高速(2.79,0.00,0.00%)。

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有详细解释。

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割后设立,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同时,《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那么,上市公司分立是否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发起人是谁、分立后公司的上市时间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完善建议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有必要认真务实地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的整体方案。

1.反思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的基本原则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维持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等因素的考虑,立法者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设定了一些实质及程序上的限制。

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自发的经济行为,基于风险负担和合同自由的考虑,还是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宜过度介入,因此有必要检讨立法和监管理念。

我们认为,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可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现实特征,选择和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手段。

(1)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的原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生深刻的制度性变革,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色彩日益增强,并购重组立法理应反映市场的变化。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和商业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上市公司商业决策事项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突出市场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降低非市场因素对并购重组的不当干预。

(2)公平与效率平衡原则公司是多方利益的平衡体。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法律对少数股东、异议债权人、职工等相对弱势主体提供倾斜性保护,不能以牺牲弱势主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上市公司的发展,以体现立法的公平性。

但在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时,立法应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兼顾并购重组的效率和成本,不能片面强调利益相关者保护,从而影响甚至阻碍并购重组的进行。

(3)强制信息披露监管原则证券市场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信息的市场”2,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是通过披露来实现信息透明。

信息披露义务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从而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体制下,发展趋势是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而不是制定更多的实体监管标准。

3因此,应当确立逐步从监管机构审核材料、实施审批过渡到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制度,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透明度。

2.及时清理、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规范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一种最彻底、最有效的手段是及时修订或撤销不当法律规范。

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而言,由于并购重组实施方案不断创新,因此应特别重视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的时效性,相关立法机关应及时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修订、撤销或废止不当法律规范,尽量避免法律规范的冲突而阻碍并购市场发展。

因此,对于并购重组法律体系,重点是明确废止或者从根本上修正《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决其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的诸多冲突问题,制定上市公司回购、合并、分立规则等。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制、审核程序之完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通常意义上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理论上不限于政府监管,自律组织的监管也是重要部分之一。

4在我国,政府监管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形式,其他自律监管的开展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所以目前国内大都将证券市场监管等同于政府监管来使用,因此,在讨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时,本文也将以探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为中心。

(一)反思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模式定位依据目前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收购的部分环节上依然拥有实质性审核的权力,主要存在于:(1)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前审核;(2)强制要约收购方式或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

但正如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先生所言:“实质性审查的权力仍然是证券市场管理层握在手中难以割舍的一把‘利剑’”。

5但它的效果却是把双刃剑,事前审核制度不仅会增加监管成本、浪费行政资源,还会阻碍上市公司收购效率,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监管模式的分析,我们发现,除了强制要约收购和要约收购豁免以外,成熟的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模式具有强化信息披露、越来越少采用实质性审核的趋势。

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公平,促使市场规范、稳健的运行,不同国家的监管模式虽有不同的侧重,但均尽量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与市场运行机制的直接干预,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建议:(1)进一步完善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中介机构职责,让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真正担负起审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2)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权力,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同时,辅以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等一系列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严厉处罚。

(二)完善多部门监管审批流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涉及收购准备、交易设计、谈判、上报审批、公告等诸多环节。

并购重组方案可能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从各自角度的监管,包括国有产权转让审批、行业准入审批、外资准入审批、国家安全审查等,涉及多个监管主体。

出于各种监管目标的需要,多部门监管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缺乏一个有效且可操作的流程,导致实践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主体只有在取得所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并购重组申请,再加上各部门参差不齐的审核效率以及各自监管定位的模糊,不可避免地拉长了并购重组的审批时间,为内幕交易带来了可乘之机。

同时,对于商业机会稍纵即逝的资本市场而言,股价和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过于繁冗的监管审核流程无疑与市场对效率的要求相冲突。

我们并不是反对多部门监管,只是认为现行的审批流程需要完善。

我们建议,优化上市公司收购的审批流程,统一各监管部门介入的时点。

在面对多个监管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主体应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各审批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作出决定,通过建立同时申报、各自审批的流程,代替先后顺序的审批流程,减少上报时点数量,优化审批制度。

这样既可以减轻收购方的负担,又提高了政府监管的效率,避免部分审批部门过早介入引发的内幕交易,以及部分监管部门过晚介入产生的阻碍交易效率问题。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若干具体制度研究及完善建议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但在具体制度上,还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比如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存在漏洞,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等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规则相对模糊等。

(一)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一致行动人进行了规定。

我们认为,目前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范围界定虽较为明确,但在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上,还存在一些需要细化之处。

1.强化一致行动关系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关于先行收购后再成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未予以规定。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投资者作为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并未规定此后投资者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投资者是否还应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投资者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会影响市场对上市公司股价的预期,并将影响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投资者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化情况纳入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范围。

2.关于基金、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是否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并在合计持股超过5%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6同一信托公司下的不同信托产品、同一证券公司下的不同集合理财计划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实践中确实存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下的若干基金投资同一股票的情形,但由于基金投资运作独立性的法律要求,不同基金均以维护各自持有人利益为原则,按各自合同和程序进行股票投资,获得投资回报。

因此这种情形不应视为一致行动,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可能控制或者配合控制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行为,应当将其视为一致行动人。

73.完善一致行动人认定程序现实中,在一致行动人隐瞒、怠于披露其一致行动情况及持股情况时,8很难查证收购人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以下方面完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程序:(1)赋予上市公司向其发现的疑似一致行动人发出询证函的权力,并要求接收方必须披露相关信息;(2)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中的疑似一致行动人,在其可能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或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应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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