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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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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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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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 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 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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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 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 模式值得介绍: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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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 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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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 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 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
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体 的经济管理机关。
第十五章 区域性贸易协定
第一节 概述
一、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合法性 总协定第24条:总协定不妨碍关税联盟或
自由贸易区域或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 易区而订立的临时协议的安排。 二、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 系
第二节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文件
一、概述 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基本原则:全面性、与WTO一致性、可比性、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 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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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 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 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 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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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Baidu Nhomakorabea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 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 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事业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 取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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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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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 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 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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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
非歧视性、透明度、维持现状、自由化时间表、灵活性、合作原则 三、单边承诺与集体行动计划 (一)单边行动计划 (二)集体行动计划 1、服务贸易 2、投资 3、产品的标准化 4、通关手续 四、经济和技术合作 五、评价
第三节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经济贸易
法律制度
一、欧洲共同体的产生及其法律地位 (一)欧洲共同体的产生 (二)法律地位 二、欧洲一体化的高级形式——欧洲联盟 (一)《欧洲联盟条约》 《马约》的主要内容 1、经济及货币联盟 2、共同的安全和外交政策 3、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利自由 4、扩大欧盟管辖权 5、司法与内政事务方面密切合作 《阿约》的主要内容 1、人员自由流动与安全 2、保护公民利益 3、协调一致的对外政策 4、调整欧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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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 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市场主体 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 围内的社会实体。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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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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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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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
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 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
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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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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