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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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与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以及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大气污染源调查和统计的基本内容、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监测原则、污染气象及大气湍流扩散参数的调查分析方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是1993年制定的,在此后1996年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 996和2000年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以及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一)评价工作等级的
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
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93)中的内容,只是在导则中选用的是1982年的空气质量标准,而现在应选用1996年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修改单的内容。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做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它的工作量。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有些污染物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此外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以下简称界外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可取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评价区的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定评价区的范围。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或南北向为主轴。
对于一、二、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边长,一般分别不应小于16~20 km、10~14 km、4~6 km。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对于少
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考虑到界外区域对评价区的影响,对于地形、地理特征和排放高度、排放量较大的点源的调查,还应扩大到界外区域,各方位的界外区域的边长大致为评价区域边长的0.5倍。
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应将评价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的范围。
核设施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以该设施为中心、半径为80 km的圆形地区。
空气质量预测范围可根据烟囱高度对计算范围作适当的调整。
三、大气环境状况调查
大气环境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环境概况、项目和区域大气污染源以及评价区域内的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等方面的调查。自然环境状况包括评价区域的地理、地形概
况、土地利用情况和气象概况等。社会环境概况包括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评价区的环境敏感点(区)的分布。
(一)污染因子的筛选
在污染源调查中,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和当地大气污染状况对污染因子(即待评价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筛选。首先应选择该项目等标排放量R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还应考虑在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调查中的污染因子数一般不宜多于5个。对某些排放大气污染物数目较多的企业,如钢铁、化工企业,其污染因子可适当增加。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的做法是:先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即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然后再进行因子筛选。例如,乙烯改扩建工程的环境空气评价因子识别与筛选
(二)大气污染源调查对象
污染源一般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大类。固定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和民用污染源,目前导则只要求掌握此类污染源。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包括拟建项目污染源(对改扩建工程应包括新、老污染源)及评价区的工业和民用污染源;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拟建项目工业污染源。
如建设项目将替代区域污染源时,则对替代的污染源要做详细的调查。若评价区域内有在建、拟建项目,则需对其污染源的进行详细调查。
(三)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
对于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以下各方面的调查:
(1)按生产工艺流程或按分厂、车间分别绘制污染流程图。
(2)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对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新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预计现有工程经改造后污染物的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4)除调查统计主要污染物的正常生产的排放量外,对于毒性较大的物质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原燃料中毒性较大成份含量波动,净化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的设备及管理事故等。除极少数要求较高的一级评价项目外,一般只对上述各项中排放量显著增加的非正常排放进行统计。
(5)将污染源按点源和面源进行统计。面源包括无组织排放源和数量多、源强源高都不大的点源。可根据污染源源强和源高的具体分布状况确定点源的最低源高和源强。厂区内某些属于线源性质的排放源可并入其附近的面源,按面源排放统计。
(6)点源调查统计内容一般包括:①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相对评价范围内定义的坐标)和海拔高度以及位置图;②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出口内径(m);③排气筒出口烟气温度(K);
④烟气出口速度(m/s);⑤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a,t/h或kg/h);⑥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kg/h);⑦排放工况,如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间断排放应注明具体排放时问、时数和可能出现的频率。
(7)面源调查统计内容一般包括:将评价区在选定的坐标系内网格化。以评价区的左下角为原点;分别以东(E)和北(N)为正X和正】,轴。网格单元,一般可取1 km×l km,评价区较小时,可取500 m×500 m,建设项目所占面积小于网格单元,可取其为网格单元面积。然后,按网格统计面源的下述参数: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h.km2)];②面源有效排放高度(m)和网格的平均海拔高度,如网格内排放高度不等时,可按排放量加权平均取平均排放高度;③面源分类,如果源分布较密且排放量较大,当其高度差较大时,可酌情按不同平均高度将面源分为2~3类。
(8)对于颗粒物污染源,还应调查其颗粒物的密度及粒径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