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

合集下载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英国年海上保险法是英国国会于190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也被称为《1906年海上保险法》。

这个法律是对英国海商业和海运业做出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创建了一个强制性的船级社会,所以也被称为“船级社会法”。

该法规定了海上保险的标准条款,包括豁免条款、丧失条款和不利陈述条款等。

豁免条款是指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例如在自然灾害或政治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丧失条款则是指保险公司必须在航行过程中的特定时间内获得通知,否则他们不会对出现的任何丧失承担责任。

不利陈述条款则用于防止投保人对船舶和货物的价值进行蓄意低估的情况。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还规定了船只和货物的保险是强制的。

该法规定了船级社会的成立和经营,其中,船级社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对海船进行检验并发放船级证书,做为船舶保险的标准。

如果一艘船没有符合标准的船级证书,那么它就不能得到保险。

对于货物,该法规定了一种类似于“公平合理仓收据”的协议。

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保险行业和海事业的重大改革。

它使保险人和航运业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和透明,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和海运业的发展。

该法律不但为英国的海洋产业带来了广泛的变化,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的海运技术和保险规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保险技术的进步,法律已经无法完全适应保险和航运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后来的几十年里,英国政府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海事和保险等领域的新挑战和新需求。

总而言之,英国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标志了英国海运业和保险业的现代化。

它为海上保险和船舶的安全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广泛的保障。

此外,这项法律也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为海洋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推动。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中英文要求必须掌握的)一、海上保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是它主要承保的标的的。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承保范围,在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即由于从事航海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对其负责赔偿的合同。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二、The Category of Maritime perils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海上外来风险(Marine Extraneous Risks)两种,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一)perils of the sea 海难1、Marine Natural calamity 海上自然灾害(1)Heavy weather也叫Atrocious weather,恶劣气候(2)Lightning 雷电(3)Earthquake 地震(4)Tsunami海啸(5)Floating ice 浮冰(6)Flood 洪水(7)Volcanic Eruption 火山爆发2、Marine Fortuitous 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1)Fire 火灾(2)Explosion 爆炸(3)Sunk 沉没(4)Collision 碰撞(5)contact 触碰(6)Stranding 触礁(7)Grounding 搁浅(8)Overturn 倾覆(9)missing 失踪(二)Marine 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1. 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1)Theft,Pilferage 偷窃(2)Non-Delivery 提货不着(3)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淡水雨淋(4)Shortage in Weight 短量(5)Contamination 沾污(6)Leakage 渗漏(7)Clashing and Breakage 碰损、破碎(8)Taint of Odour 串味(9)Sweating and Heating 受潮受热(10)Rusting 锈损(11)Hook Damage 钩损2. Specific Extraneous Risks 特殊外来风险(1)War 战争(2)strikes 罢工(3)Violent Theft by Persons 暴力盗窃(4)Piracy 海盗行为(5)Negligence or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船长或船员的过失或恶意行为(6)Jettison 抛弃三、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形态和特性,以及无残余价值的一种实质性的物质型的损失。

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

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一九0六年)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者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者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者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关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者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之“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者其他金钱利益或者垫款,借贷,或者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者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比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与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有意行为,或者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者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者其他类订条款者,比如“不管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关于海事冒险或者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者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者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缺失时,或者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者赔偿,即称之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关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务必享有保险利益。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一九0六年)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与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X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X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以下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与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以下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以下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906年颁布,1907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

第七条(一)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二)例如货物承买人,虽因货物迟延交付,或其他原因,得拒收货物。

或将危险责任加诸原售主时,仍有保险利益,得为保险。

【专业文档】1906海上保险法.doc

【专业文档】1906海上保险法.doc

1906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906年12月21日)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定义1.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陆混合风险2.(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文条款或者根据贸易惯例,将责任范围扩展到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内陆运输风险中所遭受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者类似航海的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可以运用的都可适用;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航海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出本法的规定外,每一合法的航海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航海:(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在本法中,这些财产被称作“保险财产”;(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或获得,或者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c)由于海上危险,保险财产所有人或对它有利益的或者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者引起的任何责任。

“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危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和王子与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

保险利益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签订的。

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

保险利益的定义5.(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 MIA1906(中英文对照版)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 MIA1906(中英文对照版)

1906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26)(1)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26)(1)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26)(1)1906年公布,1907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许愿,于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作之损害时,应依商定之条款及数额担任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气,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风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证。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相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能够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则者外,关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作影响。

第三条(一)一切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则,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以下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遭受海下风险能够者,是项财富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富〞。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富〞遭受海下风险能够发作影响者。

丙、〝受保财富〞之一切人,利书关系人或担任人,因海下风险对第三者发作赔偿责任能够者。

海下风险指称因航海所发作之一切风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捉、拘捕、制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所注明之风险。

保险利益(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有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以下情节者应以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则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以下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有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有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作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则以为有保险利益。

(二) 凡关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富,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位置之人,于该受保财富平安时,或按期抵达时,即蒙利益,于发作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作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关于标的物固无发作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作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享有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文档来源:保险所属分类:国外法律原文时间:2003-11-15 12:50(一九0六年)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2019年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doc

2019年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doc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来源:更新时间:1906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英文对照版〕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掉,向被保险人承担抵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的定义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海陆混合风险2.(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文条款或者根据贸易惯例,将责任范围扩展到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内陆运输风险中所遭受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者类似航海的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可以运用的都可适用;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航海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除本法的规定外,每一合法的航海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航海;(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在本法中,这些财产被称作"保险财产";(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或获得,或者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c)由于海上危险,保险财产所有人或对它有利益的或者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都引起的任何责任。

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磁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危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和王子与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

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quot;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签订的。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一、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定义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受到海上损失,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应依约定的条款和数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契约。

海陆混合风险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按订明的条款或贸易惯例,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员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陆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均受该项契约的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的海事冒险方面,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的条款在可能的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款所规定者外,本法不应变更或影响为本法所载明的海上保险契约以外的其他保险契约所适用的任何法规。

海事冒险和海上灾难的定义第三条(一)按本法的规定,凡合法的海事冒险,均可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项均属于海事冒险情节:(a)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可能蒙受海上灾难者,这类财产在本法称为“可保财产”;(b)收益或运费,客票、佣金、利润,或其他金钱利益,或预付款项,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由于可保财产蒙受海上灾难而可能遭受影响者;(c)可保财产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灾难而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者。

“海上灾难”是指来自航海或在航海中易于发生的灾难,例如:海难、火灾、战争灾难、海盗、流氓、盗窃、捕获、扣留、禁制,以及对君主和人民的扣留、投弃、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等其他类似的灾难,或保险契约所指明的灾难。

二、可保权益打赌或赌情性的契约无效第四条(一)以赌情为目的而订立的海上保险契约,应作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视为赌情或打赌的契约;(a)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的可保权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此项利益的希望者。

(b)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似条款者,例如:“不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保险单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无捞救利益”。

如果不存在捞救的可能性,而契约内证明保险人无捞救利益者,仍可投保。

可保权益的定义第五条(一)按本法的规定,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害关系的人,均得认为有可保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的定义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海陆混合风险2.(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文条款或者根据贸易惯例,将责任范围扩展到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内陆运输风险中所遭受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者类似航海的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可以运用的都可适用;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航海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除本法的规定外,每一合法的航海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航海;(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在本法中,这些财产被称作"保险财产";(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或获得,或者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c)由于海上危险,保险财产所有人或对它有利益的或者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都引起的任何责任。

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磁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危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和王子与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

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quot;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签订的。

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

保险利益的定义5.(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利益何时应具有6.(1)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利害关系。

如果保险标的是按"已灭失或未灭?quot;条件保险,被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获得其利益,仍可获得赔偿,除非在缔结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道。

(2)被保险人如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无利益,在知晓损失发生后,不能由于采取了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

可撤销的利益或偶然利益7.(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

(2)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

部分利益8.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再保险9.(1)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保险。

(2)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

抵押贷款10.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船长和船员的工资11.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预付运费12.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保险费13.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险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

利益额14.(1)如果将保险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进行保险。

(3)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

利益转让15.被保险人如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保险标的的利益,他并未因此将其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转让于受让人,除非与受让人之间订有明文的或默示的转让保险权益的协议。

但是,本条规定并不影响因实施法律而发生的利益转让。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16.除保险单的明文规定或定值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1)在船舶保险中,规定保险价值是风险开始时的船舶价值,包括船舶的装备、全体船员的食物与其他物料、预付给船员的工资以及为使船舶适合航行于保险单载明的航程或航海所可能产生的其他垫付费用加上全部保险费用。

对蒸汽机船舶,船舶的保险价值还应包括机器、锅炉、被保险人拥有的燃料煤和机舱物料,而如果船舶用于特别贸易,则还需包括适合该贸易的通常装备。

(2)在运费保险中,无论运费是否预付,保险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处于风险中的总运费加上保险费用。

(3)在货物或商品保险中,保险价值是该保险财产的成本价格,加上海运费和与海运有关的费用,及全部海运过程中的保险费用。

(4)在其他保险中,保险价值是保险单生效时被保险人处于风险中的金额加上保险费用。

告知和陈述保险是最大诚信17.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的告知18.(1)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

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

(2)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情况,被认为是重要情况。

(3)如保险人未问及,对下列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a)减少风险的任何情况;(b)保险人知道或被认为应该知道的情况;保险人应该知晓众所周知的事情,以及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晓的一般情况;(c)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d)由于明文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被保险金无需告知的事项。

(4)在每一案件中,未告知的任何特别情况是否重要,是一个事实问题。

(5)"情况"一语包括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和其收到的消息。

投保代理人的告知19.如由代理人为被保险人投保,除按前款规定无需告知的事项外,对下列事项,代理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a)他所知道的每一重要情况,投保代理人视为知晓其在通常业务中应知晓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他的情况;(b)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的每一重要情况,除非被保险人获知该项情况甚晚,无法及时通知代理人。

磋商合同的陈述20.(1)合同磋商期间以及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的每一重要陈述,必须真实。

如不真实,保险人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2)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陈述,被认为是重要陈述。

(3)陈述可以是事实,也可是一种期望或信念。

(4)事实陈述是真实的,如果它实质上是准确的,换言之,如其陈述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之间有差异,谨慎的保险人不会认为是重要的。

(5)期望或信念的陈述是真实的,如果被保险人是依诚信作出的。

(6)陈述在合同签订前可以撤销或更正。

(7)在每一案件中,任何特别陈述是否重要,是一个事实问题。

合同何时视为成立21.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被认为已经成立;为表明保险人何时接受投保申请,得参考承保条或暂保单或其他签订合同时惯有的备忘录。

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包括在保险单内2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海上保险合同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除非包含在符合本法的海上保险单内。

保险单可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时时或以后签发。

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23.海上保险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被保险金或代被保人投保的人的姓名;(其它几项已被废除)保险人签字24.(1)海上保险单必须由保险人或其代表签字,倘若是公司出具保险单,则加盖公司印章即可;但不能把本条规定解释为公司的每一个份额必须加盖印章。

(2)如果保险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认占保险份额的保险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的,除另有相反明文规定外,每一个承保签署对于被保险人为独立的合同。

航次保险单和定期保险单25.(1)如果保险合同订明负责保险标的"在和从"或"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或其他地点的风险责任,该保险单叫"航次保险单",如保险合同仅负责保险标的在一段固定期间的风险责任,此保险单为"定期保险单"。

同一张保险单可以包括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本条第2款已被废除)指定标的物26.(1)保险标的需合理明确地在海上保险单中指定。

(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的性质和大小,无需在保险单中注明。

(3)如果保险单中笼统地指定保险标的物,应解释为适用于被保险人企图要保险的利益。

(4)引用本条规定时,还需注意到规范指定保险标的物的习惯做法。

定值保险单27.(1)保险单可以是定值保险单,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单。

(2)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3)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在没有欺骗行为的前提下,不论损失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单约定的价值就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确定对标的物要保险的最后的保险价值。

(4)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单约定的价值不能作为确定是否构成推定全损的最后价值。

不定值保险单28.不定值保险单指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以保险金额为限,按前述规定把保险价值留待以后来确定。

浮动保险单29.(1)浮动保险单是指保险单对保险仅作笼统的规定,将船舶的名称和其他事项在以后申报中确定。

(2)这种后来进行的申报,可用批单形式在保险单批注,也可按其他惯例方式进行。

(3)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申报应按装运的前后依次进行。

如果是货物,申报必须包括保险单规定条件之内的全部货物运输。

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必须诚实说明,但善意的漏报或误报,即使在发生损失或货抵达之后,也可以进行更正。

(4)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如果在收到损失通知或抵达后没有申报价值,对该申报的标的物,保险单应视为不定值保险单。

保险单述语的解释30.(1)保险单可按本法所附第一附表的式样签订。

(2)根据本法规定,除非保险单内容另有其他要求,本法所附第一附表内的术语及措词,应按赋予该表规定的词意和范围解释。

保险费待定31.(1)如果保险成立时,保险费有待双方磋商决定而没有商定,则被保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保险费。

(2)如果保险成立时的条件,在指明的事故发生时待收一项附加保险费,而在事故发生时加费仍未商定,则被保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附加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