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合集下载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 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外。
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标示内容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标示内容
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 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 \IMG_20130420_095057.jpg
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 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 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蛋黄派.jpg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主要规定《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一)范围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1、能量;2、蛋白质;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总碳水化合物;5、钠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1、能量;2、蛋白质3、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胆固醇;5、碳水化合物;6、糖;7、膳食纤维(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8、维生素14种9、矿物质14个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六)豁免的产品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g或10ml食品;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包装总面积小于100cm2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二、营养声称利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来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特性,包括:营养素名称及含量的声称;营养素生理功能的声称;特定营养需要人群的声称,如糖尿病人食品、儿童食品;其他营养特性的声称,如标签文字中包含有“营养”、“营养强化”、“营养强化食品”。

国际贸易进出口标签

国际贸易进出口标签

3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3.1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4.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 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 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 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 ,必须在配料表中加 以说明。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 必须有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 ,其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 必须标出。
2.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已明确规定质量 ( 品质) 等级的食品 ,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2.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2.8 特殊标注内容 2.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 ,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 标明“辐照食品”。 2.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 以说明。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中使用文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的要求。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是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和汉字。 没有对应关系的不受约束。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 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酸牛奶饮料”——“酸牛奶”特号字,“饮料”小号字
“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 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 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 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 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如 “胡萝卜果脯”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 “菠萝味饮料” (香精、香料配制):标签上画一个菠萝。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 茶、果珍。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如大力神 、家家乐。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 ,芝士。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 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或经 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上皇 、健力宝、奥利奥。
“提供给消费者的”:所谓“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指在 任何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 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 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 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 切说明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GB7718-202X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 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2X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GB7718-202X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2X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2X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 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 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 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另一产品混淆。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 不得与包装物(容器)
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 分离。
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色。
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 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
“胶姆糖基础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蜜 饯水果
“蜜饯”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 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时(指发酵产品,如酒、 分(指发酵产品,如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 酱 油 、 食 醋 ) 时 , 可 用
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 “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原料”或“原料与配料” 代 替 “ 配 料 ” 、 “ 配 料
代替“配料”,并按
表”,并按5.1.2.1.2标示各
5.2.1.2条的规定标注。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
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

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
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
的规定。
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
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 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
学。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8 基本要求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a)标示大包装的净含量,分别标示其中各个种类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件数
b)标示其中各个种类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 件数。
当同一个大包装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多件不单独 销售的非预包装食品时,不适用于本条。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 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联系方式:电话(热线、售后电话或销售电 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邮编等
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 名称;
为了使用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 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称。
b.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例如:三明治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 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反应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真实属性因字号不同 而引起误解时应使 用同一字号。
规范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可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 用相对应繁体字;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对应的 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 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 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⑸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 销者”、“生产商”、“制造商” 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包括国外 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

最新最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最新最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 术语3.1 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5.1 食品名称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
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GB7718 2.2
食品标签不单单包括 包装上的文字,图形 商标、条码、QS标志
代言人、环保图形 荣誉称号、食用方法、
健康常识等等都属于 食品标签范畴,要符 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问答 ❖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问答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7年102号令) ❖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23号令) ❖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 ❖ 产品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通知公告...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 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 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 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 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 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 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 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 容。
负责修订的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 业协会修订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 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 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 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 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
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
现售食品的标识。

“提供给消费者的”:所谓“提供给消费者的”是
指在任何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 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 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 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新增加条款)
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 分离。
下列情形不符合要求: ①把食品标签放在运输包装内,让零售商粘贴。
②把临时印刷的食品标签的部分内容(如生产日期、配料 表、合格证)放在塑料包装袋内,与食品直接接触。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的要求: ①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 大众化、通俗的语言。 ②所用标示内容要有科学依据。 ③不能利用标签吹捧自己的产品,降低、贬低 其他产品的价值。
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 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 费者。
(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
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
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
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 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释义】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如大 力神、家家乐。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奥利奥。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重要信息载体,它不仅是产品的“身份证”,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标签的编制和使用,国家颁布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产品规格、成分列表、食用方法、贮藏条件等。

这些信息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内容,也是食品标签的核心内容。

其中,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反映产品的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标注,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能够清楚了解食品的新鲜度和保质期;生产单位应当真实存在,消费者可通过该信息找到生产单位进行咨询和投诉。

其次,成分列表是食品标签上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成分列表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列明食品中的主要原料和辅料,以及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量。

成分列表的编制应当遵循“先主料后次料,先多后少”的原则,清晰明了地展示食品的成分组成,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料情况,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食品。

此外,食品标签的格式和规范也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所关注的重点之一。

食品标签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字体和图案,排版整齐,信息齐全,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文字、图案和标识。

同时,食品标签的尺寸和位置也有明确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清晰、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最后,食品标签的管理和监督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标签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标签的抽检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食品标签进行处罚和曝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颁布实施,为规范食品标签的内容和格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签作为食品包装的一部分,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指对食品标签中的内容、格式、标识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的标准,以便消费者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食品信息,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这些信息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必须了解的内容,也是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其中,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可辨,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是食品生产者的基本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来源;产品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是食品成分和营养价值的重要体现,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食品的成分和营养价值;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是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标识,消费者可以据此了解食品的添加剂情况;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一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资质。

其次,食品标签的格式和标识也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重要内容。

食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简洁明了,字体清晰可辨,内容排版合理,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描述。

食品标签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标识,如虚假广告、假冒伪劣标识等。

食品标签的格式和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清晰。

最后,食品标签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标签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标识,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清晰。

国家对标签内容的要求

国家对标签内容的要求

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食品标签基本要求1.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当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当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食品标签标示内容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2、引用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 术语1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2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3容器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4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5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8 固形物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4、基本原则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5、必须标注内容1 食品名称A.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a.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b.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B.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C.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2配料表A.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a.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b.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c.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B.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C.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A.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a.液态食品,用体积;b.固态食品,用质量;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B.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C.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A.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a.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b.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i.“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ii.“保质期至……”;“保存期至……”;iii.“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B.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6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7产品标准号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8特殊标注内容A.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B.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6、允许免除标注内容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7、推荐标注内容1批号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2食用方法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3热量和营养素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8、基本要求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A.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B.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LI)志强、(LI)家瑞、陈瑶君、郝烃、(LI)红兵.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标签"指在包装物上书写、涂描、印刷、
标刻、模压、冲印或附在其中的任一标牌
、商标、标识、图片或其它描述性的材料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AN 1-1985(1-1991修订)
2. 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食品标签”指出现在标签上的任何书写 、印刷或图片材料,其随附于食品或置于 食品附近,包括用于食品促销或食品处理 的标签。
"用于饮食业的食品"指用于提供给餐馆、流动餐 室、学校或医院或相同机构的即刻食用的食品。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3. 总原则
3.1 任何预包装食品标志或标签上 的表述或说明不得采取虚假、误导 或欺骗的方式,或可能对其任一特 性产生错误的印象 。
不包含污染物"或为保持或提高营养品质所添加
的物质。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2. 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配料"指任何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物质 ,包括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尽管其形状 可能改变,但将存在于最终产品中。
批量供膳的所有食品并且适用于食品 说明的某些方面。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2. 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产品说明"指任何以声明、建议或暗 示方式对食品的原产地、营养特性、产 品性质、加工、成份或其它质量方面的 特定品质所进行的表述。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一、引言食品标签是一种标注在食品包装上的信息表述,它提供了关于产品的重要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食品标签的规范化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探讨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从内容丰富、易理解、准确明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容丰富食品标签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

标签上需要包括产品名称、原料明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此外,对于特殊人群如婴幼儿或过敏人群,食品标签上还应标明适合的人群范围及注意事项。

信息的完整与齐全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三、易理解食品标签应采用简洁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繁琐的描述。

其中,原料表述宜使用常见名称或普通语言,消费者能够轻松辨识和理解。

另外,对于营养成分表等复杂信息,可以采用图表结合文字的形式呈现,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

四、准确明了食品标签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特别是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应当准确标注,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不实的情况。

此外,对于食品标签上的各类标识、符号和图标,应标明清晰的含义,让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

五、总结食品标签作为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其规范化标准对消费者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内容丰富、易理解、准确明了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基本要求。

希望经过标签规范与完善,消费者能够更加便捷、安全地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食品,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Above is the original document with 315 words. Would you like to add anything or modify it further?。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

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

具体的要求如下: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注明;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1)食品名称
A.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a.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b.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B.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C.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A.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a.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b.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c.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B.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C.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A.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B.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C.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A.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a.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b.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i).“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ii).“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iii).“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B.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特殊标注内容
A.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B.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推荐标注内容
(1)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2)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3)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A.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B.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烃、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