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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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尊崇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尊崇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尊崇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章附加合同构成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经本公司查核属实,本公司依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时变更为主合同原来的保险金额减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先天性疾病或畸形,遗传性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若在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疾病除外);三、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

第三章保险期间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五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自动终止:1.主合同终止、退保、失效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2.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金的申领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领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1)疾病诊断证明书;(2)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 合同解除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年龄性别错误7.3 被保险人变动7.4 合同内容变更7.5 联系方式变更7.6 争议处理8. 重大疾病定义9. 释义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2 周岁9.3 医院9.4 初次确诊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9.12 遗传性疾病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9.15 有效身份证件9.16 专科医生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9.20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健康人生条款

健康人生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重大疾病定义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有效身份证件10.4 医院10.5 意外伤害10.6 毒品10.7 酒后驾驶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 无有效行驶证10.10 机动车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2 遗传性疾病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4 手续费10.15 不可抗力10.16 专科医生10.17 利息10.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1 永久不可逆10.22 周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6.3 保险费自动垫交6.4 减保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 年龄性别错误9.4 未还款项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9.7 争议处理9.8 保险事故鉴定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意外伤害10.6 高残10.7 毒品10.8 酒后驾驶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 无有效行驶证10.11 机动车10.12 现金价值10.13 复利10.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一、本险种可附加于《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本险种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后满30日且出院)至55周岁(含)。

三、本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四、本险种交费期间与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相同,当主险交费方式为趸交时不可投保本附加险。

五、投保本险种时,若被保险人年龄为0至17周岁,不进行健康加费,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大于150%时拒保;若被保险人年龄为18至55周岁,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小于25%时不进行健康加费,25%≤额外死亡率≤150%时按实际额外死亡率进行健康加费,额外死亡率大于150%时拒保。

六、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至17周岁时,本险种不计算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与体检额度;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至55周岁时,本险种以投保保险金额的六倍计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与体检额度。

七、本险种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一至四类。

八、在填写投保单时,本险种可填写规范简称【附盛世重疾】。

九、本险种可随其所附主险在“爱家之约(幸福版)套餐保障计划及自选保障计划”中销售。

特别注意:如果主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本险种,
则投保“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时,其可豁免的险种不包括主被保险人投保的《泰康盛世人生2008 年金保险(分红型)》及《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本险种其他未尽事宜遵循《个人健康保险投保规则(2008版)》相关规定。

2025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25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及解释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保险条款;2.投保单及保险单;3.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声明。

如果本合同发生歧义,以保险单中的保障内容为准。

保险产品概述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保障的寿险产品,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且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在保险期间内,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所列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或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或其家庭缓解经济压力。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医生确诊患有以下列明的疾病,以保险单中约定的产品责任为限,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心脏瓣膜手术;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3.造血干细胞移植;4.重大器官移植;5.重症肌无力;6.多发性硬化症;7.脑瘫;8.脑脊髓炎后遗症;9.急性心肌梗塞;10.恶性肿瘤;11.终末期肾病;12.终末期肝病。

被保险人首次患病后,本合同自动转换为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所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剩余保费不再收取,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根据所选择的保险金额、年龄、保险期间以及性别等因素,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交纳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期限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00起自动失效。

投保人应当自本合同失效日起10日内支付到期保险费,补齐保险费后本合同恢复。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理赔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泰康人寿书面申报保险事故。

申报保险事故时,需要提供医院或诊所的初步诊断记录、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生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认定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泰康人寿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泰康人寿同意;3.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投保人同意;4.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及填写模板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及填写模板
2、“保险金额”处按照所投保的份数填写“X 份”,其中,“X”须大写; 3、“保险费”处填写本计划的保险费; 4、“保险期间”处填写所选择的保险期间(至 70 周岁、至 80 周岁); 5、“缴费年期、缴费频率”处根据所选择的缴费年期及缴费频率勾划; 6、“满期生存金、领取期间、领取频率”处,由于在“保险期间”处已 经选择,此三处不必填写; 7、“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项根据实际情况勾划; 8、“生存保险金抵缴保险费”项,根据条款规定及产品特点,此项不必 勾划。 9、“红利领取方式”项,由于本计划为非分红产品,故此项不需要填写。 填写模板:
安享人生
终身
附安享重疾
终身
肆万元 肆万元
健康人生 至 80 周岁
伍份
√ √ √
5500
4000
65
90
60
2500 90
√ √
12000
健康人生
伍份
2500
√ √

√ 70

2500
二、 本计划在“爱家之约”中销售时: 同在个人寿险中销售时填写规则,其中,“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抵缴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项,视其他主险情况勾划。 填写模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健康人生 安享人生 附安享重疾
至 70 周岁 终身 终身
陆份 贰万元 贰万元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及填写模板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由“泰康 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可在 个人寿险及“爱家之约”中销售,在填写投保单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 本计划在个人寿险中销售时:
1、“险种名称”处填写规范简称:健康人生,不必填写本计划所包含的 主险及附加险名称;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各分支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简称:健康人生终身)将于近期上线,此款暂不进入爱家销售。

此保障计划包括《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

为方便广大运营人员及业务伙伴掌握填单知识,减少问题件比例,提高承保时效,现将填写规则下发。

具体如下:一、单独投保“健康人生终身”保险计划的填写规则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2009.8版)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被保险人资料、投保人资料、身故受益人资料填写同既往投保单填写规则;保险合同资料栏中:在“险种名称”下的“主险”处填写“健康人生终身”,“保险金额/档次/份数”处填写投保的份数, 且须大写(本保险计划按份销售,每份500元,最低投保2份),“保险费(元)”处填写投保份数对应的保险费;附加险处无需填写;“保险期间”处选择“终身”;“缴费年期”可选择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投保年龄61周岁(含)以上,交费年期只能选择一次性交。

)“交费年期”、“交费方式”及“保险费支付方式”,“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填写模板如下:√√健康人生终身 贰份 1000√√√1000二、“健康人生终身”保险计划与附加险的填写规则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2009.8版)本保险计划可附加: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资料、投保人资料、身故受益人资料填写同既往投保单填写规则;保险合同资料栏中:在“险种名称”下的“主险”处填写“健康人生终身”,“保险金额/档次/份数”处填写投保的份数, 且须大写(本保险计划按份销售,每份500元,最低投保2份),“保险费(元)/期交保险费”处填写投保份数对应的保险费;附加险下的“险种名称”、“保险金额/档次/份数”、“保险费(元)/期交保险费”按照上述附加险的相应填单规则进行填写。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疾”)产品提供重疾、少儿特定疾病、轻症、轻症豁免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例:泰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泰康健康人生E 款两全保险》(以下简称“健康人生E 款两全”)同时附加“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疾”,泰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泰先生本人。

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1:24555元等待期2后泰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保障内容领取人保障金额给付条件3重大疾病保险金泰先生50万元泰先生发生“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疾”约定的90种重大疾病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泰先生10万元/次泰先生发生“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疾”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之一;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不同种轻症累计给付最多五次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泰先生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泰先生发生“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疾”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之一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健康人生E 款两全”的身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健康人生E 款两全”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泰康健康人生E 款两全保险》条款。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年交保费指《泰康健康人生E 款两全保险》年交保费与《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 款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之和。

2等待期指本产品有90天的等待期,具体请见“1.3等待期”。

3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9]疾病保险00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5如何退保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1.1保险期间 5.1犹豫期1.2基本保险金额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3等待期1.4保险责任1.5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6其他权益附件二少儿特定疾病定义2.1责任免除 6.1现金价值6.2保单贷款3如何交纳保险费7合同的构成与生效附件三轻症疾病定义3.1保险费的交纳7.1合同构成3.2宽限期7.2合同成立及生效3.3效力中止3.4效力恢复4如何领取保险金8需关注的其他事项4.1受益人8.1效力终止4.2保险事故通知8.2适用主合同条款4.3保险金申请4.4保险金给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投保规则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投保规则一、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二、本保障计划中的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

三、本保障计划可以附加的附加险是:《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

投保以上附加险时应遵照相应投保规则。

如果本保障计划主险和附加险的缴费方式选择为趸缴,则不能附加《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四、本保障计划的主险生存金领取年龄可以选择:70周岁、80周岁。

如果主险生存金领取年龄选择为70周岁,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含〕;如果主险生存金领取年龄选择为80周岁,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65周岁〔含〕。

五、本保障计划的最低投保份数为一份、最低保费为500元;本保障计划的最高投保保额限制遵照《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__年4月版〕》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及20__年9月17日运营中心核保部下发的"关于提高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六、本保障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缴费期间必须保持一致,为趸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

七、本保障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缴费方式必须保持一致,为趸缴、年缴。

八、本保障计划以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九、本保障计划体检规则遵照《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__年4月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投保本保障计划,如果被保险人体检额度达到体检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免做体检:1、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无异常;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5万。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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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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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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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条款全文完)
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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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5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36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健康百分百C+条款。

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 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 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 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 重大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不计息)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 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 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 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 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要求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注意事项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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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3) ,但
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1 年内经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患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 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 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10.5 意外伤害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2 遗传性疾病 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14 现金价值 10.15 专科医生 10.16 利息 10.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8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0 永久不可逆 10.21 周岁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2.4 责任免除
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 其中任意一项且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 主合同 8.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 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重大疾病定义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医院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0.16)。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 前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5)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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