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写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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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C.0.1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封面
二○一二年制C.0.2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表C.0.2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续表C.0.2
续表C.0.2
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写规定
1 总则
1.0.1为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工法编写水平,使之具备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增进工程建设工法推广应用,依照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145号)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330号)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合用于申报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及其构筑物等),土木工程(含公路、
铁路、市政、桥梁、隧道、堤坝、矿山和码头等),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管道、电气自动化等)建设工法编写。1.0.3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应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明显、经济合用、符合节能环保规定施工办法。1.0.4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应用品有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而形成工程建设工法,具备自主创新知识产权。
1.0.5在工程建设工法编写时涉及到有关专利技术,应获得专利人或其代理人批准。
1.0.6工程建设工法编写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关于工程建设方针、政策、规范和原则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编写原则
2.1.1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对象是工程建设,应来自工程施工实践,是实践中成熟经验总结,未经工程实践检查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范畴。
2.1.2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应针对某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无论工程大小,必要具备完整施工工艺。
2.1.3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内容必要具备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效,减少工程成本,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2.2 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
2.2.1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必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方针、政策、规范和原则规定。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限制实行和使用施工工艺、工程材料、机具,不得编写工程建设工法。
2.2.2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不得与我省既有有效工程建设工法内容雷同。对选题类似既有工程建设工法,必要在施工工艺上有明显创新,且具备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而形成新施工办法。
2.2.3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应是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2.4工程建设工法名称应与内容贴切,简洁明确地反映工法主题内容,宜由工法对象、用途和特性名三某些构成。
例如:有粘结预应力柱施工工法
对象用途特性名
2.2.5已审定发布工程建设工法,应用期超过6年,但工法核心技术仍具省内领先水平,可重新申报工程建设工法选题。
2.3 工程建设工法核心技术
2.3.1工程建设工法核心施工工艺是核心技术。
2.3.2工程建设工法核心技术与老式施工技术比较,应达到技术有创新,工艺成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工程成本,节能环保等方面成果明显。
2.3.3工程建设工法核心技术应通过三项以上工程应用,因技术特殊性未能及时推广或可应用工程对象很少,但由应用工程项目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该技术成熟、可靠性证明,可少于三项应用实例。
2.3.4工程建设工法核心技术涉及关于专利时,应提供有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工法核心技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2.4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
2.4.1工程建设工法文本编写应理论结合实际,内容新颖,论点明确,构造严谨,层次分明,文字精练,阐述清晰,论证充分,数据可靠,核心技术应突出创新性和实用性。2.4.2工程建设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建标〔〕182号)规定格式进行编排。工法目次应从第一章按顺序列出,涉及章名、节名、附录名及其起始页码。工法起始页码应起于第一章。
2.4.3 工法正文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性和定量应精确,且应有充分根据;
2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洁明确,通俗易懂,不得含糊其辞。
3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2.4.4工程建设工法文本应按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划分。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原则排序。2.4.5工程建设工法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右下角。章编号在同一工法文本内自始至终持续;节编号应在所属章内持续;条编号应在所属节内持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编号中相应节编号应采用“0”表达。
2.4.6工法文本中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编号应用带右半括号阿拉伯数字。款编号应在所属条内持续;项编号应在所属款内持续。
2.4.7工程建设工法文本层次划分及编号示例如下:
章节条款项、
1.0.1
1
1.0.2
2
3 5.3.1
4
5.1 5.3.2 1 1)
5
5.2 5.3.3 2 2)
6
5.3 5.3.4 3 3)
7
5.3.5
8
9
10
11 2.4.8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中用文字表述不便于理解时,宜采用示意图(照片)或表格方式表达。
2.4.9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中插图、表格应有图、表名称,图、表使用应与文字描述互相呼应。
图、表编号以条文编号为基本。当一种条文中仅为一种图、表时,不应编章、节、条号,应在图、表前加“表”、“图”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