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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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教学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等问题。

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一、引言应用型本科,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以学科为依托,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本科高等院校。

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以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具有内容繁杂、多学科交叉、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涉外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主要课程。

然而,圄于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较薄弱等原因,该课程实际教学中应用型导向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学效果欠佳等现实不容忽视。

研究如何改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突出应用型本科教学特色,是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科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学习通过查阅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大多数高校该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前,并未开设专门的经济类法学课程,只在大一或大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稍有接触,仅有少部分学校另外开设了经济法等先修课程,且大多仅作为选修课。

以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第6学期开设了国际商法,此前学生仅在第3学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异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内法的关系及适用性等法学基本理论和概念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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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论文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论文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

在事实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此时,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中分离,对不断发展的国际商事贸易活动进行独立的调整,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在理论上,国际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完全可以将之归结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从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根本目的来看,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合乎逻辑的,有其正当性基础的。

关键词:现实诉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根本目的。

论文正文: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一、国际商法之独立性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

吴经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论》一文中指出:每一个特殊的法律均有三个度,即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

这里的事实度是指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问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1]。

事实上,吴氏先生的事实度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给我们指引了一条研究法学问题的路径,即对法律问题的探究必须回应现实的诉求,基于现实的语境来对法律样态予以多维度的考量和解读。

因此,笔者认为,在论证国际商法独立性①这一法律问题上,有必要从事实的维度考察其独立性之现实诉求。

据此,下文拟从三个事实维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第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客观上要求一套独立能够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速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商事活动频繁发生,国际贸易不断的增加,据统计:二战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 1950年国际贸易仅为607亿美元,到2022年世界商品贸易总额达70000亿美元,并且,当前的国际贸易的规模还在继续不断扩大,伴随着各国间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国从一国内部的商事领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领域,这样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封闭性的地区商事法律、法规(实际上,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区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即开始自行制定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性的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也不断发展,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迫切需要产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统一的大市场内能够适用的商事法律、法规。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适用法律_国际商法(2篇)

适用法律_国际商法(2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法律体系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商法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服务贸易等。

在这些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国际商法进行调整和解决。

2. 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等领域。

国际商法为这些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3. 国际支付结算国际支付结算是指在跨境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货币支付。

国际商法为国际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规范,确保了支付结算的安全、高效。

4. 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是指跨国公司或个人在其他国家进行的投资活动。

国际商法为国际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国际金融国际金融领域涉及国际金融合同、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监管等。

国际商法为这些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商法强调平等互利,要求各国在贸易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自由竞争原则国际商法鼓励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商法以国际惯例为重要依据,尊重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有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国际商法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法律体系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等。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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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摘要: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

虽然信用证贸易安全性较好,但依然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

本文就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频密,交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也五花八门。

贸易的经济繁荣必然瓦解没法国际支付,在各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沦为众多商家的挑选。

信用证支付就是贸易支付中安全系数较低的方式,但依然存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1.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就是所指由银行(T79行)依照(申请人的)建议和命令或自己主动,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选定方展开退款的书面文件。

即为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户的有条件的允诺退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将互不信任,买方害怕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约建议发货;卖方也害怕在发货或递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退款。

因此须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确保人,全权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采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1.2信用证性质和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就是信用证就是一项欲求文件。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特别强调的就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证书;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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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1 论民商立法模式2 论商法强制性3 企业维持原则4 商法的效率价值5 论有限合伙6 论特许经营7 商业登记制度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9 商业名称权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1 公司设立瑕疵论12 法定资本制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14 论股权转让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16 论公东代表诉讼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8 法定代表人制度19 论独立董事制度20 论竞业禁止21 累积投票制度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23 论资本维持原则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25 公司社会责任论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8 论公司职工持股29 公司互相持股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国际商法是现代面向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管理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商业关系。

国际商法的地位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商法的地位进行分析和探讨。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地位也倍受重视。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法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其地位也日益显著。

首先,国际商法为跨越国界的商家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一个有力武器。

基于国际商法的规定,国际商人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端,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促进国际商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国际商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存在规范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国际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世界各国互利合作。

再次,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全球性的商业准则,塑造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格局。

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商业语言,为各国经济合作提供了大方向和准则。

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地与全球化紧密相连。

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国际合作更介质、更复杂、风险更大,国际商法也需要不断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在全球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地位得到了更加全球性的认可。

首先,全球化使得各国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需要一个更加完善且适应性更强的国际商法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全球化带来了国际合作的增加,国际商务中涉及多个国家通常会涉及到多重法律体系的冲突,因此需要一个更加统一规范的国际商法体系。

再次,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贸易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拓展,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国际商法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国际商法法律体系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和不兼容性反映出了深层次的“法治信任危机”,即在商业往来中,国家间对不同法律系统有不同的看法和信任度,这加剧了跨国商业活动不确定性。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内容摘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老实信用原则的表达。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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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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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国际商法论文[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

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渊源特点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

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

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一、作用范围不同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

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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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现实意义【摘要】从大二开设商法这门课程起,就算是和商法结下不解之缘,对商事法律也有了些初略的了解。

如今学从国际贸易专业,教程中接触到很多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了解到商事活动以及国际商事关系也需要相应的法系去调整和规范,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本学期的国际商法的课程中我第一次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和相关内容,下面我及将运用所学拙略的介绍下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和之间的现实意义。

【正文】教科书给国际商法的定义是: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另一种理解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国际商法。

为了更好理解国际商法,下面我就先介绍下国际商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在这里我想另外说明的是,通常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都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额外的说明。

“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国际商事活动,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有关国际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

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

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

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

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

”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

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

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2篇)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业关系的法律体系,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又称国际商务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支付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国际商法旨在保护国际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合作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商法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确定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适用国际商法时,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惯例,因为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国内法与外国法冲突解决原则:在适用国际商法时,若国内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国家主权、保护本国利益、公正合理、符合国际惯例。

4. 公平正义原则:在适用国际商法时,应当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商法主要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等。

2. 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

3. 国内法: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国际商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4. 国际组织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定。

五、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1. 遵循国际惯例:我国在处理国际商法案件时,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

2. 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我国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为我国在国际商法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最新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最新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

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

今天我们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

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

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

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

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

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

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

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学生姓名:陈芝翔学号:20131301115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保险案例分析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班级:1班姓名:陈芝翔学号:20131301115案例一1:山东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淀粉的合同,装运港为青岛港,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CIF价格加成10%。

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遭受了特大海潮,货物严重受损,经检验部门检验,已构成实际全损。

外贸公司就受损货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由有二:根据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期限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此案中货物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受损,属于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另外,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海潮,属于一切险的承保风险。

保险公司认可了上述索赔理由,但在赔偿金额上不同意按保险金额,即CIF价格加成10%进行赔付,理由是货物受损时尚未装船,作为被保险人的外贸公司并未支付货物的海运运费,亦即被保险人并未遭受运费损失。

并且海运货物保险属财产保险,根据财产保险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

如果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了被保人,那么被保险人未支付的运费也得到了“赔偿”,被保险人显然通过保险而得到了额外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因而支付保险赔偿时要将运费从保险金额中扣除。

而外贸公司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应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了强烈的争议。

最终双方争执不下,外贸公司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取证后,最后判定外贸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应该按投保金额赔偿,并且承担全部诉讼的费用。

判决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了确定货物保险价值的基本方法: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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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范文Title: The Apple vs. Samsung Patent Infringement BattleIntroduction:Background:In April 2024, Apple filed a lawsuit against Samsung i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claiming that Samsung had copied design elements and user interface features of its iPhone and iPad products. The case was initially limi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however, it escalated rapidly into a global battle as both parties filed lawsuits against each other in various countries.Key Arguments:Apple accused Samsung of infringing on multiple design and utility patents, including the iconic 'rounded corners' design patent. Apple argued that Samsung's devices, such as Galaxy smartphones and tablets, copied the distinctive appearance and features of its products, leading to confusion in the marketplace and diluting Apple's brand value.Samsung, on the other hand, counterclaimed that Apple infringed on some of its technology patents and asserted that it owned several of the design elements in question before Apple. Samsung argued that Apple's patents were invalid, and it had not copied any features.Court Decisions:Over the course of the litigation, decisions varied across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In August 2024, a jury in a US District Court awarded Apple more than $1 billion in damages, agreeing that Samsung had infringed several of Apple's patents. However, in subsequent appeals, the damages were reduced to $548 million.Significance and Implications: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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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题目: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刘壮
学号:20121330059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2(2)班
任课教师:
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摘要: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领域。

网络上大量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盗版图书,影像,游戏等等。

给知识产权所有者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而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还相当不完善。

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今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

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此外,中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

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中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

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互联网时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可能也就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很明显,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当欠缺的。

而且,一些厂商,尤其是运行虚拟产品如游戏等的厂商,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卧龙传说》侵权暴雪公司《炉石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4月21日正式开庭。

目前案件还在受理之中,最后结果还没确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了网络游戏《炉石传说》,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网络游戏《卧龙传说》,其中大量使用与《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并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

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而被告方则不同意原告观点,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

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

其次,游戏的其他部分,原告举证所称的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三,由于游戏的设计思路不同,涉及具体的图案、体系,原告是出自于西方世界,被告是出自三国,两游戏不构成侵权。

原告刚才陈述理由中是对整个游戏的权利描述。

原告主张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组合不是也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没有通过确定的载体表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或文字作品来保护。

且针对原告所述涉及争议的部分,被告的游戏现在处于测试阶段,没有营业收入,就通过激活码的方式发行,激活量较少,
不具备原告所索巨额收入。

《卧龙传说》此前为九城代理,但近日有消息称九城已和《卧龙传说》解约。

在本次侵权案例中,原告一方是美国暴雪公司和其国内代理上海网之易公司,被告是国内游戏厂商游易公司。

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产生了矛盾。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冲击。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它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区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国或某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

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造成巨大冲击。

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权利保护期限的差异以及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尤其是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都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带来困难。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传统上根据知识产权属性的不同,把知识产权分为版权,工业产权两大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介于两者之间的边缘性客体,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学者将它们称为工业版权的客体。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

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

网民的增长数量正呈“井喷”式增长,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如此巨大的网民数量,对于厂商来说,是一个相当巨大的市场,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也将越来越严峻。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必须注重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其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规模,并且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

理解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

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具有很强的扩张性,难以确认侵权人具体所在位置,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

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同时,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立法。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不正当竞争、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需进一步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总结裁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发挥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发布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指导案例,评析疑难法律问题,明确司法态度和司法导向。

注重对网络空间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司法经验,切实提升具体的司法裁判能力。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

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具有很强的扩张性,难以确认侵权人具体所在位置,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

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
护的需求。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不正当竞争、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国际关系日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加强国际合作,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1
[2] 毛克盾,毛正天《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光明日报》2014-03-16
[3] 莫世健《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17页
[4]《国际商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76-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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