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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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题目: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刘壮
学号:20121330059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2(2)班
任课教师:
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摘要: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领域。网络上大量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盗版图书,影像,游戏等等。给知识产权所有者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还相当不完善。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今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此外,中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中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互联网时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可能也就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明显,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当欠缺的。而且,一些厂商,尤其是运行虚拟产品如游戏等的厂商,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卧龙传说》侵权暴雪公司《炉石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4月21日正式开庭。目前案件还在受理之中,最后结果还没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了网络游戏《炉石传说》,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网络游戏《卧龙传说》,其中大量使用与《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并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而被告方则不同意原告观点,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其次,游戏的其他部分,原告举证所称的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由于游戏的设计思路不同,涉及具体的图案、体系,原告是出自于西方世界,被告是出自三国,两游戏不构成侵权。原告刚才陈述理由中是对整个游戏的权利描述。原告主张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组合不是也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没有通过确定的载体表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或文字作品来保护。且针对原告所述涉及争议的部分,被告的游戏现在处于测试阶段,没有营业收入,就通过激活码的方式发行,激活量较少,
不具备原告所索巨额收入。《卧龙传说》此前为九城代理,但近日有消息称九城已和《卧龙传说》解约。在本次侵权案例中,原告一方是美国暴雪公司和其国内代理上海网之易公司,被告是国内游戏厂商游易公司。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产生了矛盾。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冲击。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它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区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国或某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造成巨大冲击。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权利保护期限的差异以及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尤其是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都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带来困难。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传统上根据知识产权属性的不同,把知识产权分为版权,工业产权两大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介于两者之间的边缘性客体,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学者将它们称为工业版权的客体。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网民的增长数量正呈“井喷”式增长,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如此巨大的网民数量,对于厂商来说,是一个相当巨大的市场,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也将越来越严峻。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必须注重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其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规模,并且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理解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由于网络的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具有很强的扩张性,难以确认侵权人具体所在位置,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同时,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立法。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不正当竞争、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需进一步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总结裁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发挥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发布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指导案例,评析疑难法律问题,明确司法态度和司法导向。注重对网络空间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司法经验,切实提升具体的司法裁判能力。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具有很强的扩张性,难以确认侵权人具体所在位置,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