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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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 ( 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 豫办〔2 0 1 4 〕 1 4 号)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豫财农〔2 0 1 2 〕 2 5 6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 ( 以下简称“ 整村推进资金” )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
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 集中连片”原则。
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
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 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坚持“ 统筹资源”原则。
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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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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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晋财农[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02]18号)各市(地)县财政局、省扶贫办、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尽快开设扶贫资金专户。
要求六月底前属于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和贫困插花县财政全部建立专户,并按专户要求运作。
七月底前进行检查。
二、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原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文“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以工代赈部分由县财政局对以工代赈专户”和省扶贫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扶贫移民资金已建立专户的,停止执行,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2、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第三章报账原则第四章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第五章报账程序第六章报账制会计核算第七章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第八章附则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2: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附件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6:支出明细表附件7: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表附件8: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表1、2、3附件9: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情况表1、2附件10:资产负债表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b9802525daef5ef7bb0d3c2c.png)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19796a561252d380eb6ef4.png)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ec06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b7.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fbb2f003d8ce2f01662360.png)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571ac1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26.png)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财务透明度,特制定本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贫资金来源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来源。
三、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1.扶贫资金管理机构由财政局和扶贫办共同组成,承担扶贫资金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拨付、结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3.扶贫办负责扶贫资金的申请、审批和项目管理。
四、扶贫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扶贫项目负责人向扶贫办提出资金申请。
2.扶贫办对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3.资金使用计划提交给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的审批。
4.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5.项目完成后,扶贫项目负责人向扶贫办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扶贫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编制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
五、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1.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产业扶持、教育资助、医疗救助、住房修缮等方面。
2.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旅游、赌博等非扶贫目的。
六、扶贫资金的管理措施1.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超额拨付和随意追加项目。
3.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和核实,不得虚报冒领。
4.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扶贫办和财政局报告,做到信息公开和监督透明。
5.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七、扶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1.财政局和扶贫办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2.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和检查。
3.对于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追回资金,并进行公开曝光。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旨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正常使用和财务透明度。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26e44d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98.png)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川财农〔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6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9月6日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据此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a724426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6.png)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22年7月27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各地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省定经济薄弱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以及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等。
本办法所指各地,是指有上述扶贫对象的各有关市、县(市、区)。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对象和方向分为:苏北地区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林业局、省民委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方案。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ad84dda32d7375a5178072.png)
附件一: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扶贫、发改委、民族工作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并对报账凭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的,县财政局农业科(股)必须建立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备查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条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报账原则第十条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
报账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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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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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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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和(国务院关!”##,-”.号&国发+精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0号& 神’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4农业建设专项补助括23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1第三条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1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1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1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4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执行”)**+,)-号.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有还贷能力的项目”效益好/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家扶贫资金总量的0-1+-2”其中3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自4个省/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0黑龙-15-26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5-1+-2”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6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3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月底前下达”%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自治区#直年$月底前下达”%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 辖市!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月底前将计划全部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落实到项目”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按照当年”月底前#扶贫贷款计划的!$”%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办官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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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而扶贫资金则是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严格监管,特制定本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安排相应的扶贫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合力。
3、社会捐赠资金:来自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用于扶贫事业。
4、其他合法来源:如扶贫项目的收益、国际合作扶贫资金等。
二、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产业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
2、教育扶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学,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教学条件。
3、健康扶贫: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4、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活在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改善居住条件。
5、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的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
6、生态扶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让贫困人口在参与生态建设中获得收益。
三、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扶贫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精准原则: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程度、脱贫任务等因素,精准分配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2、公平原则:确保各地区在扶贫资金分配上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3、重点倾斜原则:对深度贫困地区、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4、绩效导向原则:资金分配与扶贫工作的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更多支持。
四、扶贫资金的管理1、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
2、实行专户管理:扶贫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cb38ebf8c75fbfc77db2d8.png)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8176263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3.png)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务制度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来源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门划拨给各省份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级扶贫工作。
地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由各省份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扶贫需求划拨给乡镇、村级单位使用,用于支持地方扶贫项目的实施。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1. 资金监管制度: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
监管制度包括对专项资金的核查、报账、审计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资金分配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扶贫需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比例和项目重点,确保资金的重点支持和有效利用。
3. 资金使用规定: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规定,包括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管理、资金监督、风险防范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4. 资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规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申报流程,及时编制和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促进社会监督和参与。
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1. 支持扶贫项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住房扶贫等各个方面。
资金使用要精准对接扶贫对象的需求,提高扶贫项目的实效和可持续性。
2. 支持贫困地区建设: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改善,如道路建设、水电供应、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地区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3. 完善扶贫政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完善扶贫政策和措施,如提高扶贫补助标准、扩大扶贫对象范围、优化扶贫政策内容等,为扶贫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f9b4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40.png)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8.12•【文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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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
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
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同时,要建立
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
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
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扶贫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
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
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