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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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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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客体?A. 土地B. 房屋C. 债权D. 汽车答案:C2.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物权法定原则答案:D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物权法的哪项基本原则?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绝对原则C. 物权相对原则D. 物权保护原则答案:D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何时起发生效力?A. 合同签订之日B. 合同生效之日C. 登记之日D. 交付之日答案:C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体现了物权法的哪项制度?A. 物权公示制度B. 物权登记制度C. 物权交付制度D. 物权占有制度答案:B6.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登记的类型?A. 初始登记B. 变更登记C. 转移登记D. 租赁登记答案:D7.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交付的方式?A. 实际交付B. 简易交付C. 占有改定D. 债权转让答案:D8.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公示的方式?A. 登记B. 交付C. 占有D. 公告答案:D9.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占有。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占有的方式?A. 直接占有B. 间接占有C. 共同占有D. 债权占有答案:D10.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知识产权答案:D1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本法第⼀章规定了物权公⽰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条的规定,是对不动产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即⼟地以及房屋、林⽊等⼟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

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

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段,是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国外基本有两种⽴法体例:⼀种是登记⽣效主义;另⼀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效,亦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效。

这种体例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项⼟地的所有权,为在⼟地上设⽴⼀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规定时,必须有权利⼈和因该权利变更⽽涉及的其他⼈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为⽽取得、设定、丧失即变更者,⾮经登记,不⽣效⼒。

瑞⼠民法典规定,取得⼟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我国⼟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采⽤这种体例。

按照这种体例,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的法律⾏为,也需要登记,法律⾏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2020物权法 学习

2020物权法  学习

[是非题]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A 错B 对[是非题] 3月8日,甲和乙约定甲将一台电脑出借给乙使用并将电脑交付乙。

3月15日双方又约定将该电脑以800元卖给乙,乙于3月17日支付价款,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3月15日。

A 错B 对[是非题] 按照《物权法》第243条的条件,善意占有人对于孳息没有返还义务。

A 错B 对[是非题]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A 错B 对[是非题]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A 错B 对[是非题]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A 错B 对[是非题]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A 错B 对[是非题]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A 错B 对[是非题] 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只能由所有人行使:A 错B 对[是非题] 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A 错B 对[是非题] 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是非题] 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不作为的义务。

A 错B 对[是非题]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与相对权。

A 错B 对[是非题] 财产所有权限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A 错B 对[是非题] 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A 错B 对[是非题]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条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效⼒的规定。

●条⽂解读 本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确⽴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的原则。

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效的时间,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

⼀般认为,根据物权公⽰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些特征:⼀是统⼀性,⼀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的档案簿册,其公信⼒以国家的⾏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和利害关系⼈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和利害关系⼈查阅复制,⽽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

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这些特征,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具有了公⽰⼒和排他⼒,因此,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在这⼀点上,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瑞⼠民法典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并依次列顺序及⽇期。

德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地所有权、对⼟地设定权利以及转’⽌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与相对⼈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法第一章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第三人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我国民法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问题已有一些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民法通则颁布时,我国尚没有不动产市场,故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原则,即是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确定的。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外也有相似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所有权,必须有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为设立质权,必须由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债权人,以及双方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合意。

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移转占有。

动产经将其占有转移质权人,始为出质。

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

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第四章

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物权变动概述1.物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合法建造、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先占、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2.物权变动原因【高频考点2】不动产物权变动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1.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登记类型(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条因⼈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法背景 物权的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为⽽进⾏的物权变动.以及⾮依法律⾏为⽽发⽣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为进⾏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的单⽅意思表⽰或双⽅(或者多⽅)当事⼈共同的意思表⽰为基础进⾏的物权变动。

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的⼀般原则才能发⽣效⼒,例如甲将⾃有的私宅出售于⼄,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权由甲移转⾄⼄,双⽅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物权移转不⽣效⼒;再如甲将收藏的古董出售于⼄,要使⼄获得古董的所有权,甲必须将古董或者现实交付给⼄⼿中,或者采取本法第25条、第26条或者第27条关于简易交付、指⽰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法替代现实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

但⽆论何种情形,物权变动的效⼒是同公⽰⽅法密切相关的。

但在本条,物权的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基于原权利⼈的意思表⽰,⽽是在⽆原权利⼈甚⾄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意思表⽰的情况下发⽣的物权变动,此种变动遵循的不是⼀般性的物权公⽰原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条⽂解读 ⾮依法律⾏为进⾏的物权变动,⼀般有如下⼏种:第⼀,因⼈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的物权变动;第⼆,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为设⽴和消灭物权。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第⼀种情形,即基于公权⼒的⾏使⽽使物权发⽣变动的情形: 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使、仲裁裁决⽽导致物权的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基于国家司法裁判权的⾏使、仲裁裁决⽽产⽣的⽣效法律⽂书,即⼈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书的⽣效时间,就是当事⼈的物权设⽴、变动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定与物权效力的理解

物权法定与物权效力的理解

物权法定与物权效力的理解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类型与效力一、物权的概念1、【问题】究竟应如何掌握“物权”这一概念?(1)《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民法典》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问题】既然有“他物权”,那么基于租赁、借用等对他人之物使用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1)物权被视为是权利人在物上的权利,而非针对某特定人(如所有人)的权利。

如租赁关系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车交付租赁物并且维持租赁物的可使用性。

在此关系中,与其说承租人对租赁物产生一种物权性权利,不如说承租人针对出租人产生了基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请求权,而不会将承租人视为与该房屋有物权关系的人而只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2)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体系上的重要性A. 必须能够完整说出我国法律上有哪些物权类型。

B. 对比: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了哪些合同类型。

C. “承租权物权化”这一说法有什么意义?3、物权法定原则***(1)《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意味着什么?首先,物权是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物权总是表现为具体的物权形态(如抵押权);相比而言,人格权则无法被穷尽,也因此才创造出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次,就创设物权而言,当事人只能创设法律承认的物权类型。

当事人创设不被法律承认的物权类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被先验地认为具有对世性,要想对世效力具有正当性就必须跟进公示,要想公式能够有效进行则必须物权法定。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A. 财产权B. 人身权C. 债权D. 物权2. 物权的客体是: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3. 物权的效力包括:A. 强制力B. 约束力C. 优先力D. 所有上述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经登记,不得对抗:A. 债权人B. 第三人C. 债务人D. 国家5.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A. 诉讼C. 调解D. 所有上述6.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何时起发生效力:A. 合同成立时B. 合同生效时C. 登记时D. 交付时7. 物权的保护期限是:A. 无期限B. 一年C. 三年D. 五年8. 物权的保护方式中,不包括:A. 强制执行B. 赔偿损失C. 恢复原状D. 行政处罚9.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所有权C. 知识产权D. 动产所有权10.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项属于物权的设立方式:A. 赠与B. 遗嘱D. 遗赠扶养协议答案:1. D2. B3. D4. B5. D6. C7. A8. D9. C10. 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物权法保护的物权包括: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所有权C. 知识产权D. 动产所有权12. 物权的效力可以表现为:A. 排他性B. 优先性C. 追及性D. 相对性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A. 合法性B. 真实性D. 明确性14. 物权的保护方式,除了诉讼和仲裁,还包括:A. 强制执行B. 行政处罚C. 赔偿损失D. 恢复原状15.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设立方式:A. 赠与B. 遗嘱C. 遗赠D. 遗赠扶养协议答案:11. A B D12. A B C13. A B D14. A C D15. A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 论物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 论物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论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基本依据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亦称对世性)。

基于物权的这种特性,物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他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以实现其权利。

因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可以排斥其他效力较自己为弱的权利,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物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且,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存在并同时是债权之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当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可见,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直接因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为给付前,即不能实现其权利,也不能对应为给付的标的物进行支配。

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内容相同或不相同、并不论其内容相容还是不相容的债权存在,而且这些债权不论其同时,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在其支配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干涉。

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尊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

换句话说,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义务。

因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亦称对世性。

在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都可以对之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

债权系相对权、对人权,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

债权人仅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不负任何义务。

因此,债权之受侵害,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造成的,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当然,债权作为民事权利,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保护,即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也应当予以尊重,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

“债权,依最近多数说之见解,均认为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债权受不法侵害时,亦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及其效力分类

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及其效力分类

《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及效力1、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1)、《物权法》总则第9条和第14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凡法律规定应当登记之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分则中的具体规定有第139、145、150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物权变动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第187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立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4)、第224、226、227、228条关于部分权利质权之设立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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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产生
河南飞鸿律师张红彬
一、不动产效力:-----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国家自然资源物权效力:-----不登记生效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一般动产效力:-----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特殊动产效力:-----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物权法院判决效力:-----判决生效不动产再次转让须登记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六、物权仲裁效力:-----仲裁生效不动产再次转让须登记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七、物权政府征收效力:-----征收生效不动产再次转让须登记
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八、物权继承遗赠效力:-----继承开始时生效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九、物权合法建造拆除效力:-----事实成就生效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效力:-----登记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十二、宅基地使用权效力:-----批准生效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地役权效力:-----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四、抵押权效力:-----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合同生效设立,但登记对抗
A、登记生效情形: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B、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情形: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
(三)交通运输工具;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十五、动产质权效力:-----交付生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十六、权利质押效力:-----交付设立登记设立
A、交付设立,无权利凭证的则登记设立
(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债券、存款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设立
(一)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C、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
同意的除外。

D、应收帐款出质登记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十七、留置权动产效力:-----留置时生效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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