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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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违法处罚规定

胎儿性别鉴定违法处罚规定

胎儿性别鉴定违法处罚规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也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便更好地准备宝宝的未来。

但是,胎儿性别鉴定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它可能会导致性别歧视和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为了防止性别歧视和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我国制定了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反此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吊销有关机构的许可证,并处以拘留或者行政拘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反此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吊销有关机构的许可证,并处以拘留或者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一、背景介绍胎儿性别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确定胎儿性别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主要用于了解胎儿的性别信息,提供科学依据进行选择性生育以及遗传疾病的筛查等。

然而,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性别歧视、人口性别比失衡等。

鉴于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该责任书的目的是规范胎儿性别鉴定的使用,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责任声明1.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其相关的伦理道德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不以任何形式接受或提供不当利益,不进行商业性买卖。

3.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严格保密胎儿的性别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非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胎儿和家庭的隐私权。

4.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尊重胎儿的自由选择权和人权,不干涉其生育决策,不进行性别歧视。

5.本单位或个人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工作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或伦理规范,为胎儿和家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

三、法律责任1.如本单位或个人在胎儿性别鉴定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规范,造成胎儿或家庭的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2.如本单位或个人泄露胎儿的性别信息给非授权的第三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3.如本单位或个人歧视或干涉胎儿的生育决策,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附则1.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本责任书适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胎儿性别鉴定工作中的廉洁行为、隐私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约定。

总结: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它既有正面作用,又有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胎儿性别签定管理制度

胎儿性别签定管理制度

胎儿性别签定管理制度一、前言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家庭了解未来宝宝的性别,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滥用,例如进行性别选择性堕胎。

为了规范和管理胎儿性别鉴定,保障社会道德和伦理价值,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要性1. 保护胎儿权益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发育的生命,其性别并不应该成为家庭选择生育的唯一标准。

如果胎儿性别鉴定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性别歧视,进而影响胎儿的健康和权益。

2. 防止性别歧视胎儿性别鉴定如果被滥用用于性别选择性堕胎,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进而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

3. 规范医疗行为胎儿性别鉴定是需要专业医疗人员来实施的技术,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确保其合法、规范运作。

三、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的构建1. 法律法规建立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框架非常重要,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胎儿性别鉴定的实施。

明确禁止性别选择性堕胎行为,保护胎儿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2.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所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只有通过认证的医疗机构才能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3. 严格审核申请家庭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人的合法性和目的性。

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理由并接受专业医生的咨询和建议,防止胎儿性别鉴定被滥用。

4. 保护隐私医疗机构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必须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其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也要规范信息的存储和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5. 宣传教育建立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胎儿性别鉴定的认识和理解,避免滥用。

6.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惩戒,维护胎儿性别鉴定的合法合规。

B超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超声医学诊疗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

三、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上注明医学影像检查或超声诊断。

四、B超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操作、诊断技术。

五、利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当场进行,并严格登记。

六、定期对孕期B超检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建立孕期B超检查登记备案制度。

单位孕期B超检查应用情况要进行登记,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加强B超操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机人员的责任意识。

xx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xx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xx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XXX制定了一系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门诊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举止,热情接待群众,关心就诊者。

门诊环境要保持清洁整齐,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门诊登记制度要健全,就诊者要按照规定填写登记表,医生要认真询问病情,进行诊断处理和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的服务对象,医生要开具住院手续。

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手术室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各种器械要由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手术室要备有氧气和抢救药品,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前要进行姓名和术前三问、三查,术后也要进行三查。

手术室每日要清扫和空气消毒,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术后记录登记表要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受术者在手术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要详细向其介绍手术的目的、方法、风险、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受术者充分知情并同意手术。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和高危节育手术范围高危手术要由主任医师或以上级别医生负责,手术前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手术方案。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包括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置换、宫腔镜取出、宫腔镜置换等。

并发症评审制度对手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并发症要进行评审,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对医疗差错和事故要及时登记报告,并进行讨论,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妇科门诊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和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要健全,计划生育死亡病例要及时报告。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对计划生育中出现的并发症和死亡病例要进行评审,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

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

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导言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是一项应用广泛且备受关注的医学技术。

从古至今,人们对胎儿性别的鉴定一直具有浓厚的兴趣和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也不断更新和发展。

本文将从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原理、方法以及应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原理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主要基于胎儿遗传物质(如DNA)的分析。

在胎儿发育过程中,胎儿所带有的遗传物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进行分离和检测,从而确定其性别。

常用的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主要有无创性和创伤性两种。

二、无创性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无创性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是指在不对孕妇和胎儿进行任何创伤性操作的情况下,通过母血中胎儿遗传物质的检测,推断胎儿的性别。

目前,最常用的无创性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是基于胎儿的游离胎儿DNA(cffDNA)的分析。

该技术通过孕妇血液中的游离胎儿DNA,检测出胎儿的性别。

三、创伤性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创伤性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主要是指在孕期通过创伤性的操作方式获取胎儿相关物质,如绒毛组织、羊水等,进而进行性别鉴定。

这种方法准确度高,但需要进行手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胎儿和孕妇产生一定的风险。

四、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应用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在医学和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对于患有染色体遗传病的家庭,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可以帮助家庭进行遗传病的筛查和预防。

其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孕妇可以根据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促进人口平衡和家庭计划。

另外,还有一些文化和社会需求,如婚前婚后要求知道胎儿性别等。

五、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争议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虽然在医学和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一方面,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滋生了非法的性别选择和性别歧视。

另一方面,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可能伴随着某些伦理和道德问题,如胎儿权益、人口失衡等。

结论孕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它为遗传病筛查、人口平衡以及个人需求提供了支持。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干预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保障国家人口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出生缺陷筛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人力等支持。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二章出生缺陷筛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七条出生缺陷筛查的对象为新生儿及其家庭,包括出生后0-7天内出生的新生儿。

第八条出生缺陷筛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肾脏病、唇腭裂、先天性白内障等多种先天性疾病和畸形。

第九条对于存在遗传或环境因素可能导致出生缺陷的高风险家庭,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出生缺陷筛查。

第十条出生缺陷筛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保证筛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出生缺陷筛查的方式和方法第十一条出生缺陷筛查可以采用初筛和继续筛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初筛主要以新生儿的常规体格检查和相关检测指标为主,用于检测新生儿是否存在明显的异常。

第十三条继续筛查主要是对初筛结果阳性的婴儿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诊断,以明确是否真实存在出生缺陷。

第十四条出生缺陷筛查的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出生缺陷筛查结果的处理和管理第十五条出生缺陷筛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家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确诊存在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治疗和康复,保障其生存和发展。

第十七条出生缺陷筛查结果涉密信息的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受检者的隐私权。

第五章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筛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遗传室应积极开展遗传病的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技术,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残缺儿的出生。

建立孕妇遗传病产前诊断登记制度。

严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牌,设立并公布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医学上确实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填写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同意鉴定公章,方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持以下原始证件及准生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单位公章);(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鉴定工作完成后,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寄送批准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遗传实验方法及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超室双人执机制度

B超室双人执机制度

B超室双人执机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双人双锁互相监督共同管理工作制度。

一律实行双人作业制度;做到双人双锁,钥匙分开保管,为孕妇检查时必须两人在场进行检查。

出具诊断报告必须有执业资质的医师签发。

2.使用超声诊断仪进行孕情检查前要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并将检查信息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实行双人签字。

3.孕妇正常的孕情检查,原则上必须有两名以上医疗技术人员共同在场,双人开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

4.真实准确记录检查结果并保存相关资料。

5.严禁利用超声诊断仪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情形。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通知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通知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通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签名同意超过法定婚龄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以上人口和*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对违反*条例发生怀孕的对象,由镇人口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2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者符合*条例怀孕的对象要求引产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出具引产证明;户籍地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复印留底九、实施人工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必须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将受术者身份证、*服务证、“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等复印后附在住院病历上十、签订责任书,相关科室与医院签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责任人与医院签订《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作人员承诺书》十一、强化责任追究制,凡违反规定为他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经发现查实,扣发当月效益奖金,情节严重的,招聘人员解聘,在编人员待岗6个月,并报卫生局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范围; 2: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3:《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4:《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作人员承诺书》简阳市妇幼保健院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3附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范围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醇栓;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4附2: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取药时间孕妇姓名年龄孕周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生药剂师5附3: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实行严格管理七、实施终止妊娠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八、凡发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6。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目的:依法加强管理
范围:超声室全体医务人员
1.设立专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厅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牌,并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2.对11 周以上孕妇实施超声检查,要进行电脑超声诊断登记,检查诊断为胎儿畸形者,必须有两个以上超声医生签名,并保存图像资料才能发出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胎儿畸形登记,以便查询。

3.书写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查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大概病史;出具胎儿检查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内容。

4.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远程出医院会诊需要携带设备时,必须有主任同意并备案,防止利用仪器外出机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凡私自透露胎儿性别者依法进行处理。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

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经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

要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严禁“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

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

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一、胎儿性别鉴定的目的和意义胎儿性别鉴定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医学检查手段,确定孕妇所怀胎儿的性别。

胎儿性别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孕妇及其家庭做出正确的生育计划,保障胎儿的健康和权益。

通过性别鉴定,可以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性别遗传病,为胎儿的未来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性别鉴定还可以帮助孕妇及其家庭更好地准备迎接新生儿的到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和技术目前,胎儿性别鉴定的主要方法包括超声波检查、羊水穿刺和绒毛取材等技术。

其中,超声波检查是一种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通过超声波图像显示胎儿的生殖器官,从而确定胎儿的性别。

羊水穿刺和绒毛取材是一种侵入性的检查方法,通过取样检测孕妇的羊水或绒毛细胞,从中提取胎儿的DNA,并进行性别鉴定。

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应该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同时尽量选择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我国《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流产。

对于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流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疗技术和设备的监管,确保检查过程的合法合规。

3. 孕妇及其家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孕妇及其家庭有权知晓胎儿的性别,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做出相应的选择。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应该充分尊重孕妇及其家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生育计划。

四、胎儿性别鉴定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胎儿性别鉴定涉及到生命和人权问题,必须以伦理和社会责任为前提进行。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应该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生命和人权,秉持负责任的态度,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和权益。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胎儿性别鉴定。

你们知道吗,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会想方设法去查胎儿的性别。

但是,这种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哦!因为我国有一项规定,那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那么,这项制度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它又有哪些作用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神秘的面纱吧!2. 胎儿性别鉴定的背景在很久以前,人们对于胎儿的性别并没有太多的关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生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于是,一些人开始想要了解胎儿的性别,以便为自己的宝宝准备好合适的衣物、用品等。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超声波技术或者其他手段,偷偷地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

3.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呢?原因有很多。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性别歧视。

如果家长们知道了胎儿的性别,就有可能会对男孩或女孩产生偏见,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教育和成长。

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性别有争议,就会引发家庭纷争,甚至影响到婚姻稳定。

这种行为还可能助长非法产业链。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胎儿性别鉴定来进行非法交易,如拐卖儿童等。

4.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出台了一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2)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4)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于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5.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平等的环境中成长。

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一、制度背景
中国是一个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之一,而长期以来偏好男性继
承传统和人口政策的影响,导致了严重的性别失衡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实施了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

二、制度目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减少性别失衡问题。

通过限制和规范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使用和操作,遏制非法性别鉴定
和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女性的价值和地位。

三、制度内容
1.鉴定技术管理:对于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开展和使用,国家制定了
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

只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才能从事相关的
鉴定工作。

2.鉴定对象范围:该制度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只能应用于医学需要,
不能用于非医学目的,如选择性别的要求。

只有在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
定时,才可以进行。

3.资料保密:胎儿性别鉴定结果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确保鉴定结果不被滥用。

4.处罚措施:如果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性别
鉴定或滥用鉴定结果,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四、制度成效
然而,该制度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鉴定技术的精确性和
可靠性,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误差或假阴性等情况。

其次是制度的执行问题,对于一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之,胎儿性别医学鉴定制度在解决性别失衡问题和保护女性权益方
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其监管和执行需要进一
步完善和加强,以更有效地推动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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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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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正常的人口性别结构,维护人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使用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各相关科室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充分认识利用医学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强化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对于利用医学技术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要逐级上报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但经市(区)以上医学鉴定组织确认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实需要”是指医学上为了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情况。

四、各科室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负有对有关技术人员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有关工作场所应有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示。

五、各科室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应予拒绝。

妊娠妇女及亲属不得违反本规定要求鉴定胎儿性别。

六、相关科室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了解原因。

如发现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七、公民有权向院办公室检举、揭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对检举、揭发者,医院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八、医学技术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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