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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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制度中的报复制度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制度中的报复制度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制度中的报复制度探讨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运行以来,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健康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其执行机制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最后一道屏障。

随着WTO各项实践的不断深入,执行机制也暴露出各种问题。

本文通过对DSU第22条中的执行条款的解读,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制度中报复制度的主要的缺陷与弊端。

第四部分结合各WTO成员对DSU第22条修改提案,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为我国更好的利用该制度构建桥梁。

关键字:WTO;DSU;争端解决机制;报复一、报复制度行使报复权利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最终救济手段,成员方行使报复权利需要十分谨慎的态度,为了防止有的成员滥用报复措施,WTO规则要求报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中认定(2)违反WTO 一成员方的某项措施违反WTO的规则;规则的成员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执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3)争端当事方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的20天内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补偿协议。

但应注意,按照WTO规则的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单边自行实施报复措施。

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大国随意进行报复行为。

同时,报复必须受到以下约束与限制:(1)应当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的利益受到影响的领域进行报复;(2)如在认定的领域报复无效或无法实施,且情况严重,可在同一协议中的其他领域进行报复;(3)同一协议中的其他领域的报复仍然无效且情况严重,可以在另一协议规定的领域进行报复;(4)报复必须限定在自己利益受影响程度与范围内;(5)如果要求在同一协议的其他领域或其他协议规定的领域内报复,必须通知WTO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并调整相应的贸易机制;(6)WTO规定禁止报复的领域不得进行报复;(7)《有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还授予了被报复国家申请仲裁的权利,仲裁由原专家小组或总干事指定的一名仲裁员进行,裁决为终局裁决。

国际贸易争端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争端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争端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争端: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机制。

其中,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以及其后续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法律和机制之一。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这一议题。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关税2018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了高额关税,引发了贸易争端。

中国政府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GATT和WTO的规定,便向WTO提交了投诉。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采用了透明、公正、有序的程序来处理此案。

首先,WTO秘书处进行了案件的初步审查,并提醒相关各方遵循程序。

然后,双方就成立专家组进行争端解决达成了共识。

专家组由独立于双方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最终公平、公正地作出调解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定,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消除不公平贸易壁垒。

案例二: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补贴另一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农产品补贴的争议。

欧盟称美国的补贴政策违反了GATT和WTO的规定,并提起了诉讼。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再次被用来解决这一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通过磋商未能解决争端。

因此,欧盟向WTO请求组建仲裁小组,该小组由三位独立的仲裁专家组成。

仲裁小组对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进行审查,最终做出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小组认定美国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规定,并要求美国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总结与展望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关贸总协定与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机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了各成员国得到公平裁决,并且强制执行裁决结果。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贸易争端也不断增多,限制贸易的措施也愈加严格。

在这种逆势下,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和执行的主要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该机构中,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帮助成员国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解决贸易争端。

然而,随着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也不断面临各种挑战和难题。

其中,交叉报复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极具现实意义。

因此,本研究将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交叉报复为例,探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影响以及应对策略,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选择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交叉报复案例为研究对象,围绕其特点、影响和应对策略展开详细分析。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交叉报复案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对交叉报复案件的定义、特点和形式进行分析,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2. 交叉报复案例的影响:分析交叉报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和维护,增加经济负担等。

3. 应对交叉报复的策略:对当前应对交叉报复的主要策略进行探究和总结,包括多边合作、强化调解机制等方面。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交叉报复案例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以提出实际可行的应对策略。

三、研究意义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交叉报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影响和应对策略,为各国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和维护。

同时,本研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遵守和维护能力,更好地保障我国的贸易利益。

题目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题目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题目: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摘要:本文将以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其背景、争议内容、仲裁结果、以及相关影响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双方的立场与行为,探究其背后的政治和经济动因,同时这一案例也为我们揭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贸易战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境下,更加需要WTO等机构恪守自身原则并加强对会员国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交叉报复;全球贸易战;影响一、研究背景WTO是20世纪末成立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继承者。

作为全球经济秩序的维护者,WTO不仅是规则制定者,同时也是双边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平台。

然而,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有发生,导致了贸易战的爆发。

在一些情况下,出现了“交叉报复”的现象,这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交叉报复”的案例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探讨其所反映的争议内容、解决结果,以及对全球贸易平衡的影响等方面。

本文打算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维度多样地分析该案例,分析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及其最终的影响。

这一案例不仅为我们揭示了全球经济关系中的复杂性,也为在贸易战呈现武器化趋势的大背景下,如何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贸易平衡提供了启示。

二、争议内容该案例涉及到WTO成员国之间在太阳能电池板和洗衣机市场上的贸易争端。

美国在2017年1月向WTO起诉中国和韩国针对自行车、洗衣机等入口美国的产品实行价格歧视等不公平做法,美国的控诉包括中国对美对华太阳能电池板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韩国对美入口洗衣机的关税措施。

然而,作为应对措施,中国和韩国也向WTO起诉美国对钢铁、铝产品、太阳能电池板和洗衣机等产品采取的关税措施,理由是这些措施违反了WTO贸易规则。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如何运转的,在WTO机构中争议分为3个阶段:磋商、仲裁、上诉。

在这次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各方都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应用文-WTO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应用文-WTO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WTO对报复水平的仲裁'\r\n 内容提要WTO对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报复控制很严,如成员没有授权不得实施报复,报复措施须符合WTO规定,其水平必须等于违法措施造成的损害水平等。

报复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WTO法的救济力度和公平正义,WTO专门创立了仲裁程序以裁定报复水平。

WTO成立14年来,报复水平的仲裁积累了大量案例,特别是仲裁员做出的司法解释,澄清了有关概念和程序,促使人们思考WTO 法律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仲裁报复水平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有“割肉还债”一幕。

有趣的是,在讨论世界贸易(WTO)的报复问题时,人们不禁会想起莎翁“割肉还债”的故事。

WTO法规定,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胜诉方作为最后手段,对败诉方实施贸易报复,但报复水平必须等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报复水平的高低关系到WTO法的救济,水平太低意味着胜诉方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水平太高则会引发追溯性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

如何确保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如何做到“一分不少,一分不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谅解(DSU)创立了一套仲裁程序,允许在争议双方无法就报复水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诸仲裁程序予以裁定。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中授权报复,其中有九次引用仲裁程序。

这些仲裁对报复水平做出的解释和裁决,丰富了成员对WTO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

在考察报复水平仲裁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历史上有关报复水平的实践。

一、确定报复水平的历史沿革GATT第23.2条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授权报复,报复水平“须与具体情况相当”。

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到确定报复水平。

1952年,在荷兰乳制品案(Netherlands—Diary Product)中,荷兰作为胜诉方要求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

美国对荷兰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遂成立一个组,专门审查报复水平是否合适。

国际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自2017年起,中美贸易关系逐渐紧张。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不断升级,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导致两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

本案以中美贸易纠纷为背景,分析双方在贸易争端中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美国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涉及产品包括钢铁、铝、电子、汽车等多个领域。

中国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美国此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

随后,中国对美国商品进行反制,对部分美国商品加征关税。

在此背景下,中美双方在WTO框架内展开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1. 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合法性2. 中国对美国商品反制的合法性3.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合法性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在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时,需遵守以下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2)国民待遇原则:在对外贸易中,对国内产品给予的待遇不应低于对国外产品给予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公布其所有贸易政策,并及时通知WTO。

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

首先,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而是针对中国特定商品。

其次,美国对华关税措施降低了美国市场的竞争程度,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因此,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2. 中国对美国商品反制的合法性中国对美国商品反制,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在遭受不公平贸易行为时,有权采取报复措施。

以下为中国反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1)报复措施应与所受损害相当。

中国对美国商品的反制措施,旨在抵消美国关税措施带来的损失,符合报复措施的要求。

(2)报复措施应限于相同产品。

中国对美国商品的反制措施,针对的是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的商品,符合WTO规则。

(3)报复措施应遵守WTO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在采取反制措施前,已向WTO提交了相关申请,并参与了争端解决程序。

WTO 框架中贸易争端解决的实例分析

WTO 框架中贸易争端解决的实例分析
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3 日,关税措施案共有 11 个 官 方 文 件, 时 间 从 2018 年 4 月 4 日 到 2019 年 6 月 3 日,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包括 WT/DS543/1 和 WT/DS543/2, 仍 然 是 中 国 提 出 与 美 国 接 受 磋 商 的 文 件。 研 读 这 两 个 文 件 的 文 本, 可以看出双方在此案中各自关注的焦点。中国关 注的焦点是,美国将根据 301 调查对中国产品、 并且只对中国产品加征 25% 的从价关税,这一行 为违反了最惠国待遇等 WTO 的基本规则。[6] 美国 关注的焦点体现在 WT/DS543/2 一段貌似不经意的 表 述 中:“At such consultations, the United States looks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China how it intends to address China's trade-distorting policies addressed in the US investigation mentioned in China's letter to support fairnes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7] 即美国在 301 调查中指出的中国一系列“扭曲贸易 的政策”,美国希望中国能“支持国际贸易体系的 公平性”。美国一直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认为中国政府、国有企业、各种“公共机构”都在 扭曲市场竞争,这样的贸易对美国是“不公平”的。
题干材料中,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都 对美国采取了报复措施,这些措施取得 WTO 授权 了吗?仅从时间上就可以判断,短短几个月不足以 走完 WTO 复杂的流程。那么这 5 个案件在 DSB 的 诉讼程序中,目前处于什么状态?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以下是 8 条关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1. 还记得美国和欧盟那次关于飞机补贴的纠纷吗?那可真是一场激烈的较量啊!双方争得不可开交,最后还是在世贸组织的斡旋下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解决方案。

就像两个大力士拔河,世贸组织就是那个裁判,让比赛公平公正地进行下去!
2.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也曾经有过一些分歧呢,这时候世贸组织不就出马啦!它就像一个和事佬,倾听各方的声音,然后给出合理的裁决,协调好了各方的利益,厉害吧!
3. 日本和韩国之前因为电子零部件的贸易起了争端呀,这可咋办呢?别急呀,世贸组织来啦!它充当了调解者的角色,化解了这场紧张的对峙,这不就跟医生治好病人的病一样重要吗?
4. 回想一下巴西和阿根廷在肉类出口上的纠纷吧!那简直让人头疼,但在世贸组织的积极介入下,难题迎刃而解啦!它就如同黑暗里的那盏明灯,指引着大家走向正确的方向呀。

5.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资源贸易上不是也有过矛盾吗?哎呀呀,还好有世贸组织呀!它巧妙地缓解了紧张局面,让一切回到正轨,真的是太神奇啦,难道不是吗?
6. 印度和巴基斯坦在某些贸易领域也曾意见不合呢,这可咋搞哟!但是呢,世贸组织这个“大侠”现身啦!成功地帮助他们解决了争端,这就好像一场及时雨呀,滋润了干涸的土地,你说妙不妙?
7. 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在钢铁贸易上可不是没出过问题呀!那可是一场大麻烦呢,但世贸组织厉害呀,站出来理清了这团乱麻,这不正像是乱糟糟的房间被整理得井井有条嘛!
8. 美国和墨西哥在汽车贸易方面也有过争执哟!这可咋整呢?哈哈,有世贸组织在呢!它果断出手,平息了这场风波,真的就像定海神针一样让人安心呀!
总之,世贸组织在解决各国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世界贸易公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力量。

WTO典型案例范文

WTO典型案例范文

WTO典型案例范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机构,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它的目标是通过打破贸易壁垒、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贸易利益来推动全球贸易的繁荣。

以下是一些WTO典型案例:1.美国对中国关税案例:自2024年开始,美国政府对中国大量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涵盖了数百亿美元的商品。

这一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战,并对全球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针对美国的关税实施了报复性关税。

这起案例涉及了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免原则,引发了外界对WTO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的讨论。

2.巴西棉花案例:在巴西政府实施对棉花出口的补贴政策时,美国以此为理由对巴西发起WTO诉讼。

美国认为,巴西政府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的贸易规则。

最终,WTO认定巴西的补贴政策违反了贸易规则,并允许美国对巴西的一些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3.印度药品出口限制案例:印度政府曾对一些药品和药物原料的出口实施限制。

这一举措引发了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不满,并对印度发起了WTO诉讼。

这起案例涉及到了WTO规则中的贸易限制和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原则。

WTO最终裁定印度政府的限制措施违反了相关WTO规则。

4.欧盟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案例:欧盟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措施一直备受争议。

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国多次要求WTO裁决欧盟的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则。

WTO的裁决结果认定欧盟部分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违反了WTO规则,要求欧盟放宽这些限制。

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涉及到了WTO的核心原则,也反映了全球贸易中的一些争议和挑战。

WTO通过调解和裁决,帮助成员国解决了众多的贸易争端,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WTO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思潮逐渐上升,一些国家倾向于采取双边贸易协议来避开WTO的规则。

此外,WTO的决策制定过程和决策执行能力也受到一些争议。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WTO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并未真正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研究中期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研究中期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研究中期报告本研究中期报告旨在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

首先,报告简要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报复措施的基本概念。

然后,报告探讨了WTO成员国使用报复措施的主要原因和影响。

接着,报告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的法律框架,并讨论了报复措施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

最后,报告列举了几个关键的案例以说明报复措施的应用。

报告发现,WTO成员国普遍使用报复措施来对抗其他成员国的违规行为。

报复措施可以是贸易限制措施,也可以是经济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的使用通常是由于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行为对其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不过,报复措施的使用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对受到报复措施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和市场造成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享有法律保障。

WTO成员国可以通过提交申请,获得针对其他成员国的授权使用报复措施。

如果被授权使用报复措施的国家没有遵守约定的条件,则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要求其停止使用报复措施,并要求其支付赔偿。

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了最大限度的报复措施使用期限,以确保措施的使用不会超出必要范围。

实践中,报复措施的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不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使用不合法或不必要的报复措施。

其次,一些成员国在使用报复措施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某些领域进行攻击,从而造成进一步的贸易争端。

综上,报告建议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报复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此外,WTO成员国应该遵守机制的规定,以确保报复措施的使用不会进一步损害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WTO报复措施威慑力的实证分析

WTO报复措施威慑力的实证分析

WTO报复措施威慑力的实证分析本文采用个案分析和成本收益法来分析WTO报复措施的威慑力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和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并分析了WTO报复措施威慑力的局限性,希望政策制定者在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时全面考虑,审慎决定,趋利避害,采取报复措施的国家要合理、有效地使用报复措施。

关键词:WTO 报复措施个案分析成本收益法WTO主要在两个方面倡导贸易自由化,一是它为成员方之间减少贸易障碍提供贸易谈判的论坛;二是它裁判可能违背WTO协议的控诉。

当WTO不能直接执行它的规则,它会赋予申诉方对违反义务者实施报复措施的权利。

WTO报复机制是迫使违反义务的败诉方遵守协定义务和DSB裁决的最有效途径,也是WTO在促进自由贸易发展的成功之处。

从WTO的实践来看,报复制度是DSU 执行程序中的一个主要内容,有利于保障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在多边管制下,报复的主要作用是威慑。

如果被认定违反WTO的有关成员拒不执行DSB 的建议和裁决的话,起诉方将采取报复措施。

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为了避免报复而遭受更大损失,有关成员还是会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

从WTO成立以来DSB受理的270多个争端中,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运用报复措施的争端不多。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报复措施发挥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报复权的滥用。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的第一案,虽已过去多年,但是是我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我国权益的典型案件,值得对此重新审视和研究它。

本文就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来分析WTO报复措施的威慑力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和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

WTO报复措施威慑力的个案分析报复措施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这种措施的威慑力会对当事方产生足够的压力被迫改正违反WTO规则的做法。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1.在案件裁决中需要重视所有细枝末节 该案争议点涉及面广,日本的诉求涉及了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倾销和
损害方面的初裁和终裁,双方争议点涵盖了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多方面,特 别是深入到了细微变化的处理,例如因果关系认定中关于调查期内相关因素的适用和评 估。这些争议点的解决为我国调查机关今后应对争端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需要全面把握争端双方的国内法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家纷纷提出与美国 不等的附加关
磋商,并向WTO 提 税。
出申诉。
迫于国际舆论 的压力,美国 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起始时间:2002 年3 月5 日 结束时间:2003 年12 月4 日,美国宣布取消201 钢铁 保护措施。 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 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 仲裁组织:WTO 原因:美国宣布从3 月20 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 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 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 8%- 30%的关税。 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 年3 月裁定,美国2002 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 小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 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 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 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 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措施

2012/12总第428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 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 (2012)12-0207-05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措施宋俊荣(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总体而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措施在促进裁决执行方面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这主要缘于报复对报复国自身经济的伤害,“多边授权、单方实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难题,以及报复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目前,WTO 各方提出的改革建议主要有集体报复、加大报复力度、强化交叉报复以及金钱补偿,但是在当前DSU 谈判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较为务实的做法应当是寻求WTO 争端解决实践的突破和转变。

关键词:报复;WTO ;争端解决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2-08-08作者简介:宋俊荣(1976-),女,湖北仙桃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措施,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以下简称DSU )第22条所规定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WTO 争端胜诉方在败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以下简称DSB )裁决时可以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之一。

作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最具杀伤力和威慑力的武器,报复对于促进和保障DSB 裁决的执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该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凸显出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报复措施的实践据WTO 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11年9月30日,总共有20起争端发生了32项报复申请[1],其中18起争端涉及货物贸易,1起争端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起争端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①。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消失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背方进行报复。

换言之,假如“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

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

当时,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法律的“牙齿”更加“锐利”。

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进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其次次革命”。

而2022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

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峻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进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熟悉。

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

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

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

根据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

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措施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措施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措施探讨作者:寇梦羽来源:《致富时代·下半月》2011年第03期摘要:从正面角度讲,报复是一个当原告政府胜诉而被告国政府不遵守判决时能单边使用的救济;从负面角度讲,它似乎违背WTO原则,而鼓励新的贸易限制。

文章着眼于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不服从判决问题上的规定,探讨报复对WTO争端解决是否是一个适当的有效的方法,是否对所有成员国都适用,并对如何更好地改进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WTO争议解决;报复措施;改进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The WTO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

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

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补偿与报复。

二、WTO报复措施概述WTO协定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DSU作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各成员方维护自身权益、追究其他成员方违反WTO义务的责任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为WTO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维护了WTO 多边贸易体系的安全。

WTO争端解决机制至成立以来,成功的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在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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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

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

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

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

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

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

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

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

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

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

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

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

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

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

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

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

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

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

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其国内法(《超级301条款》)对其认为未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领域予以报复。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大力推动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引入“交叉报复”。

在谈判初期美国曾建议创设“没有限制的”交叉报复。

但美国银行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货物贸易领域是否执行义务不能影响金融领域的义务平衡。

后来美国改变了立场严格限定交叉报复的条件提出只有在同一协定下实施报复无效或不现实的情况下方可跨协定实施报复。

对于交叉报复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一直强烈反对认为将交叉报复纳入WTO不啻于将美国《超级301条款》多边化通过在货物贸易领域进行报复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

到了谈判后期随着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及农产品贸易等方面取得进展作为一揽子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最终纳入WTO交叉报复也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

三、交叉报复的法律原则 WTO在交叉报复问题上既需要防止滥用也需要“控制使用”。

有鉴于此《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2条列出八个段落从四个方面严格限定引用交叉报复的条件:首先实施交叉报复有三个步骤:第一步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二步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三步如该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其次DSU还对实施交叉报复规定了额外的条件:1.报复方应考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2.应考虑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

第三DSU还要求报复方履行通报义务。

应在交叉报复的请求中说明相关理由在请求送交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同时还应送交相关理事会或转交相关委员会。

第四正常报复中WTO各项基本原则(对等原则、多边主义等)均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特别是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

四、有关交叉报复的争论对交叉报复的争论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交叉报复无效论二是交叉报复有效论。

(一)交叉报复无效论。

这一类观点从根本上否认报复和交叉报复认为报复违反自由贸易原则打击更多无辜的行业对受损行业于事无补导致两败俱伤。

报复属“自助式救济”缺乏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报复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倒退到弱肉强食的单边主义。

这些问题在交叉报复中更加突出。

(二)交叉报复有效论。

Sub-ramanian和Watal指出TRIPS协定具有一些天生的特征可以使报复更具目标性、对称性和有效性。

因此利用TRIPS 协定进行交叉报复是有效的。

ThomasCotfier认为发展中成员出口产品的种类比发达成员要少得多选择报复产品的范围小得多。

因此终止TRIPS协定项下的减让和义务将成为发展中成员促使发达成员执行裁决的有力武器。

RobertHudec指出在TRIPS协定项下的报复能够成为比一般贸易报复更“可行”和更“有效的”报复形式。

五、交叉报复的三个案例迄今为止WTO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案例一:厄瓜多尔报复欧共体香蕉案(EC-Bananas Ⅲ) 1996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联合起诉欧共体指责其进口香蕉体制与WTO不符。

1997年5月专家组裁定欧共体违法。

欧共体在合理期限到期后仍未执行裁决。

1999年11月8日厄瓜多尔申请DSB授权其对欧共体终止在TRIPS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项下的义务金额为4.5亿美元。

2000年3月24日仲裁人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

1 在货物贸易领域仅可在消费品领域实施报复不得涉及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的投资品或大宗产品。

2 在服务贸易领域仅可在批发服务领域实施交叉报复;如果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人裁定的报复水平则可以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

3 在TRIPS领域仅可涉及以下部门:版权;对表演者、唱片和广播机构的保护;地理标识;工业设计。

仲裁人强调厄瓜多尔应首先寻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进行报复最后才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

按报复金额划分厄瓜多尔交叉报复的范围分布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

2000年5月18日DSB授权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价值2021亿美元的报复。

这是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多年历史上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获得授权对发达国家进行交叉报复。

然而厄瓜多尔迄今未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

案例二:安提瓜交叉报复美国网上赌博案(US-Gambling) 20__年3月13日安提瓜及巴布达向WTO起诉美国指责美国联邦法律禁止跨国网上赌博违反了WTO规则。

20__年11月10日专家组发布报告裁定美国败诉。

20__年4月7日上诉机构做出裁决认为美国《州际赛马法》对国内与国外业者采取双重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

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美未能执行裁决。

20__年6月21日安提瓜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进行价值34.43亿美元的交叉报复。

7月23日美国对安提瓜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认为最多只能报复50万美元要求仲裁予以裁定。

同年12月21日WTO仲裁员裁定安提瓜可对美国采取每年2100万美元的贸易报复同意安提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方面进行交叉报复。

截至目前安提瓜并未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案例三:巴西起诉美国棉花补贴案(US-UplandCotton) 20__年9月巴西向WTO起诉美国棉花补贴计划违反WTO规定。

20__年6月和20__年3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裁定美国棉花补贴违反了WTO规则。

20__年10月6日巴西要求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对美国知识产权和服务业进行报复)。

20__年12月复审专家组裁定美国没有执行DSB裁决。

20__年6月上诉机构维持了复审专家组的裁决。

20__年10月巴西与美国共同要求仲裁员对巴西拟对美实施报复的水平进行仲裁(迄今未发布仲裁报告)。

20____年3月3日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价值25亿美元的报复分三个部分实施:一是对美国“棉花支持计划Ⅱ”一次性实施3亿美元的报复;二是对可诉补贴部分每年实施价值10亿美元的报复;三是针对美国的禁止性补贴每年实施价值12亿美元的交叉报复总体而言涉及美国版权、商标、工业设计、专利等领域。

巴西指出之所以要求交叉报复是因为对美国进口提高关税会影响这些产品作为资本或生产资料的成本进而影响巴西工业的竞争力对巴西的打击会大于对美国的打击。

美国对巴西申请报复的水平、特别是交叉报复表示极为不满。

目前双方仍在磋商解决办法DSB尚未授权巴西实施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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