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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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
其国内法(《超级301条款》)对其认为未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领域予以报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大力推动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引入“交叉报复”。在谈判初期美国曾建议创设“没有限制的”交叉报复。但美国银行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货物贸易领域是否执行义务不能影响金融领域的义务平衡。后来美国改变了立场严格限定交叉报复的条件提出只有在同一协定下实施报复无效或不现实的情况下方可跨协定实施报复。对于交叉报复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一直强烈反对认为将交叉报复纳入WTO不啻于将美国《超级301条款》多边化通过在货物贸易领域进行报复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到了谈判后期随着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及农产品贸易等方面取得进展作为一揽子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最终纳入WTO交叉报复也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三、交叉报复的法律原则 WTO在交叉报复问题上既需要防止滥用也需要“控制使用”。有鉴于此《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2条列出八个段落从四个方面严格限定引用交叉报复的条件:首先实施交叉报复有三个步骤:第一步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二步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三步如该方认为
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其次DSU还对实施交叉报复规定了额外的条件:1.报复方应考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2.应考虑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第三DSU还要求报复方履行通报义务。应在交叉报复的请求中说明相关理由在请求送交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同时还应送交相关理事会或转交相关委员会。第四正常报复中WTO各项基本原则(对等原则、多边主义等)均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特别是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四、有关交叉报复的争论对交叉报复的争论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交叉报复无效论二是交叉报复有效论。 (一)交叉报复无效论。这一类观点从根本上否认报复和交叉报复认为报复违反自由贸易原则打击更多无辜的行业对受损行业于事无补导致两败俱伤。报复属“自助式救济”缺乏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报复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倒退到弱肉强食的单边主义。这些问题在交叉报复中更加突出。 (二)交叉报复有效论。Sub-ramanian和Watal指出TRIPS协定具有一些天生的特征可以使报复更具目标性、对称性和有效性。因此利用TRIPS 协定进行交叉报复是有效的。ThomasCotfier认为发展中成员出口产品的种类比发达成员要少得多选择报复产品的范围小得多。因
此终止TRIPS协定项下的减让和义务将成为发展中成员促使发达成员执行裁决的有力武器。RobertHudec指出在TRIPS协定项下的报复能够成为比一般贸易报复更“可行”和更“有效的”报复形式。五、交叉报复的三个案例迄今为止WTO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案例一:厄瓜多尔报复欧共体香蕉案(EC-Bananas Ⅲ) 1996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联合起诉欧共体指责其进口香蕉体制与WTO不符。1997年5月专家组裁定欧共体违法。欧共体在合理期限到期后仍未执行裁决。1999年11月8日厄瓜多尔申请DSB授权其对欧共体终止在TRIPS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项下的义务金额为4.5亿美元。2000
年3月24日仲裁人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 1 在货物贸易领域仅可在消费品领域实施报复不得涉及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的投资品或大宗产品。 2 在服务贸易领域仅可在批发服务领域实施交叉报复;如果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人裁定的报复水平则可以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 3 在TRIPS领域仅可涉及以下部门:版权;对表演者、唱片和广播机构的保护;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仲裁人强调厄瓜多尔应首先寻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进行报复最后才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按报复金额划分厄瓜多尔交叉报复的范围分布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 2000年5月18日DSB授权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价值2021亿美元的报复。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