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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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阳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
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
(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
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
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
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
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应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廊道”与“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在建筑设计上,每户仅可设置一处,且面宽不超过两个开间、进深不超过3米。
八、关于“凸窗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
凸窗宽度不应大于开间的一半。
九、关于居住建筑所有类型的阳台、廊道、入户花园面积计算
本补充规定第七点的“阳台、廊道”及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其中第一至第七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八至九点自发文之日起30日(即2010年2月18日)后生效。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