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整理)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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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
励。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抢险救援中
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依照相
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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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21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将对修改前后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适用范围修改前: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同时也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修改前: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参与。
三、安全生产管理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并且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且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修改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求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2022)条文对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第二百零九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九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 m。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共七章九十七条)(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共七章一百一十二条)(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元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元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3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律、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第十二条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政法规和章程,发挥自律作用,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部门依照本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领域内对有关行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督管理;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安行业、领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第五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第六条并应当依法履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关键性法律。
为了进一步完善、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旧法”):1. 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程度较低,责任主体的义务不够清晰,无法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旧法对于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措施,影响了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
3. 旧法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费保障的要求较为模糊,使得安全生产工作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资金支持。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1. 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依法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2. 新法增加了对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 新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费保障的要求,要求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提供足够的资源和资金保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法的改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新法增加了对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间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新法增加了对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规定,提高了事故应急处置的效果和能力,减少了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3. 新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支持的要求,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进步。
总体来说,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相比于旧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优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尽管新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它是对旧法的重要改进,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版食品安全法前后对比
新版食品安全法的 实施效果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溯源管理
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 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遍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减少了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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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修 订背景
旧版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监管体系不完善:旧版食品安全法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危害消费者健 康。
处罚力度不够:旧版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导致违法 行为屡禁不止。
缺乏透明度:旧版食品安全法缺乏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消费者难以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 也无法有效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
新版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提高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言简的阐述观点。
新版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 和意识,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新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等进行了完 善,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 消费者的影响
保障消费者权益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和责任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 管和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内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无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无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无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无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无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无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无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 无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修改内容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所有单位是否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要求。
然而,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现在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这一改变的目的在于明确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引入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之前的安全生产法并未提及责任制,而是以模糊、笼统的表述来规范安全生产。
通过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加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的效果。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
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促使相关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效劳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效劳。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全面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7章、124条。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四是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二、修改的简要经过2011年6月,我局就着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华北科技学院开展《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和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9版前后对照表)1(1)(1)
企业安全⽣产费⽤提取和使⽤管理办法(2019版前后对照表)1(1)(1)附件3企业安全⽣产费⽤提取和使⽤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对照表(⿊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阴影字为删去内容)修订前修订后第⼀章总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建⽴企业安全⽣产投⼊长效机制,加强安全⽣产费⽤管理,保障企业安全⽣产资⾦投⼊,维护企业、职⼯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产⼯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依据和⽬的】为了建⽴企业安全⽣产投⼊长效机制,加强安全⽣产费⽤管理,保障企业安全⽣产资⾦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产⼯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产、⾮煤矿⼭开采、建设⼯程施⼯、危险品⽣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产、冶⾦、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产与试验(含民⽤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产、⾮煤矿⼭开采、建设⼯程施⼯、危险品⽣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产、民⽤爆炸物品⽣产、冶⾦和有⾊⾦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产费⽤(以下简称安全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专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安全⽣产条件的资⾦。
安全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的原则进⾏管理。
第三条【安全费⽤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产费⽤(以下简称安全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专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安全⽣产条件的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P25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27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28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P29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3.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标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2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
万元的, 亿元的部分, 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万元的,(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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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调、解决。
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施综合监督管理。
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任制;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 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责任。
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 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 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作业。
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