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079f587702768e9951e73893.png)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4)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4)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4)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6)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 (7)4.1 教育设施类别 (7)4.2 教育设施选址 (7)4.3 教育设施配臵标准 (8)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 (14)2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4)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4)5.3 医疗卫生设施配臵标准 (15)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 (18)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8)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8)6.3 文化体育设施配臵标准 (18)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26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26)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26)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臵标准 (26)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臵标准 (31)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31)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31)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臵标准 (32)9 名词解释 (3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4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4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2dfa01e87101f69e31956b.png)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59ab88371fe910ef12df8f1.png)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9a3831b3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a.png)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da13441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6.png)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规划和政策,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水平。
其中,容积率是衡量建筑密度和占地面积的重要指标之一。
重庆市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如下:
1.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地上层数(不含楼顶层)、地下层数、半地下层数、建筑内部走廊、楼梯、电梯间等共用部分的面积。
3.用地面积包括地面上和地下的用地面积,但不包括道路、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空间。
4.在绿地、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科研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居住区配套设施中,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3.0。
5.在商业、商住、办公、工业等经济用途建筑中,容积率的上限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政策而定,一般在3.0到5.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政府在容积率方面还有其他的限制和要求,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划标准进行具体的计算和评估。
同时,容积率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建筑品质等因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7f88d46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80.png)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商业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良好运行和适当的配套能够提供方便的交通、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便利的生活购物等服务。
因此,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等因素。
首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根据居民的需求来确定。
例如,学校是居住区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根据居民的人口规模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
此外,医疗卫生设施的配套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考虑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健康水平等因素。
商业设施的配套指标也需要根据居民的购物需求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其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
城市规划和发展的目标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
因此,配套指标应根据城市的规划目标和发展计划来确定。
同时,经济实力也是影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重要因素。
城市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因此需要根据经济实力来确定合理的配套指标。
除了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
居住区的空间布局需要合理规划,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分布和便利访问。
而环境容量则需要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和环境质量等因素来确定,以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以及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
合理的配套指标能够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合理的配套指标的实施,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对于一个居住区来说,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不仅关乎城市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在确定合理的配套指标时,除了考虑居民需求、城市规划和经济实力等因素,还应该综合考虑人口流动性、社会资源分配、社区发展需求等方面。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0c5e9c3f50e2524de4187e20.png)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2第二章重庆市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规范 3 第三章重庆市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规范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那么1.0.1为确保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寓居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肉体生活的需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规范«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践状况,制定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和准那么以国度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规范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兴旺地域同类技术规范和准那么,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开展的要求和实践状况制定。
1.0.3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除契合本规范规则外,尚应契合国度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迫性规范的规则。
1.0.4 本规范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规范2.0.1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也称配套公建〕是寓居功用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明、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备。
2.0.2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按寓居社区、寓居区、寓居小区三级配置。
寓居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寓居区人口为4-6万人,寓居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的配建水平,必需与寓居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契合规则的公共效劳设备面积总目的的条件下,可依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一致布置,合理布置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
按配套目的的规则,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建成后,不得改动其运用性质。
2.0.4 新建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树立和同时投入运用,对分期树立的寓居区,其公共效劳设备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的项目,应契合表2.0.5-A的规则。
配建目的,应以表2.0.5-B规则的千人总目的和分类目的控制,并应遵照以下原那么:2.0.5.1 鼓舞寓居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充沛与周边地域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域效劳资源失掉整和。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741b954be23482fb4da4ca2.png)
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293b8020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02.png)
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中心城市。
为了更好地提高全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重庆市政府特别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保障全市居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为建设现代化城市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持。
一、教育1. 学前教育重庆市将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力求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到在家庭之外的安全、健康、有品质的早期教育。
2. 基础教育重庆市政府将继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乡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完善的教育保障机制。
3. 高等教育加大对高等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发展,提升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医疗卫生1. 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三级医院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现基本药物全覆盖。
2. 公共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推动全民健康素养提升,建设健康促进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住房保障1. 城市居民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优化住房供给结构,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 农村居民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
四、就业服务1. 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2. 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对接,提高就业质量。
五、社会保障1. 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医疗保障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障统筹机制,实现医保全覆盖。
六、文化体育1. 文化服务扶持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服务水平,丰富裙众的文化生活。
2. 体育健身加强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裙众参与体育运动,促进全民健身健康。
总体来看,《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更加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解决裙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是一项惠民政策的重要体现。
我们相信,在全市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重庆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将不断得到提升,全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将会进一步提高。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681f3924693daef5ef73d89.png)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引言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b848b65cfc789eb172dc8d6.png)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标准主管部门489 40986-2014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01-24 2014-04-0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1)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54f3d0790c69ec3d5bb75f0.png)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以《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制订工作为例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以《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制订工作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1245d420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e.png)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以《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制订工作为例
胡纹;王玲玲
【期刊名称】《重庆建筑》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本文对转型时代下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结构变迁等造成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求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结合《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订工作为案例,就如何应对时代转型挑战,制定符合重庆发展,切实可行的公建配套标准进行思考和有益的尝试.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胡纹;王玲玲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重庆400030;重庆大学重庆40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2
【相关文献】
1.探究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J], 戴忠仁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比较研究 [J], 白宇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J],
4.重庆市建委制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建设“宜居重庆” [J],
5.重庆市建委制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建设“宜居重庆”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d461bbf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3c.png)
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小区的安静和舒适程度成为了人们选择住房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重庆市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大都市,对小区的安静居住环境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本文将就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的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二、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1. 噪音控制(1)周边环境噪音在考核小区的安静程度时,首先需要评估小区周边的环境噪音情况。
包括交通噪音、工厂噪音等外部噪音的情况。
(2)内部噪音其次就是要对小区内部的噪音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住户之间的隔音情况,以及公共设施的噪音影响等情况。
2. 绿化环境(1)植被覆盖率考核小区的绿化环境需要评估植被覆盖率,足够的绿化可以有效缓解噪音和改善空气质量。
(2)公共休闲空间评估小区内的公共休闲空间,包括花园、健身设施等,以确保住户有舒适的休闲环境。
3. 空气质量(1)PM2.5浓度评估小区内空气中的PM2.5浓度情况,确保住户的健康。
(2)废气排放评估小区内的废气排放情况,保证住户的居住环境无污染。
4. 社区秩序(1)治安情况考核小区的安全情况,包括治安和消防设施等情况。
(2)邻里关系评估小区内邻里关系的和谐程度,社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 附加设施(1)教育医疗资源评估小区周边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确保住户的生活便利。
(2)商业配套考核小区的商业配套情况,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需求。
三、重庆市安静居住小区评分标准1. 噪音控制得分占比:25%根据小区周边和内部噪音情况进行得分,评估其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
2. 绿化环境得分占比:20%根据植被覆盖率和公共休闲空间情况进行得分,以保障居民的休闲和舒适。
3. 空气质量得分占比:20%根据PM2.5浓度和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得分,确保居民的健康。
4. 社区秩序得分占比:20%考核治安和邻里关系情况,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和谐。
5. 附加设施得分占比:15%评估教育医疗资源和商业配套等情况,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重庆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重庆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9defc23c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59.png)
重庆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背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重庆市人口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重庆市政府决定制定一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提出重庆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确保居民在居住区附近有便利、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用。
指标一:教育设施重庆市居住区应配置充足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
具体配置指标如下:-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幼儿园,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
-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小学,满足当地儿童入学需求。
-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中学,满足当地青少年接受中等教育的需求。
-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大学或技术学院,满足居民高等教育需求。
指标二:医疗设施重庆市居住区应配置充足的医疗设施,以便居民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具体配置指标如下:-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综合医院,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
- 每个居住区内应有足够的社区医疗中心,提供基本的健康咨询和初级医疗服务。
-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药店,方便居民购买常用药品。
指标三:文化设施重庆市居住区应配置丰富多样的文化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文化娱乐需求。
具体配置指标如下:-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图书馆,提供知识研究和阅读服务。
- 每个居住区内至少应有一所博物馆或艺术馆,提供艺术和文化活动。
- 每个居住区内应有足够的公园和运动场地,供居民进行休闲和健身活动。
总结重庆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制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文化设施的配置是关键,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地获得优质公共服务。
希望本文档能对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提供参考和指导。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https://img.taocdn.com/s3/m/f77d57253169a4517723a334.png)
2014 – 04–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发 布
DB 50/T 543-2014
目
次
前言 ....................................................................... I 引言 ......................................................................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总则 .................................................................... 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 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5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8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4 条文说明 ............................................ 16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507730c36137ee06eff91878.png)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建委制定_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_建设_宜居重庆_
![重庆市建委制定_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_建设_宜居重庆_](https://img.taocdn.com/s3/m/fec7bf828762caaedd33d451.png)
房
庭院
图3 基本通风模式三示意
(作 者 自 绘— — — 通 风 模 式 实 例 如 阆 中 市 孔 宅 等 )
热压通风: 这种模式中的三个竖向开口通常都不设置天 窗,三个开口的高度基本相同,它们之间的热压差值大小主要 取决于其温度差, 在高度相同情况下取决于天井的面积大小 及位置。 常见以下几种状况:当大门开启时,空气流动第一种 (如 图3)中 天 井 尺 度 大 温 度 稍 大 ,前 、后 天 井 尺 度 小 温 度 低 ,大 门关闭时,热压风的流动是:前后天井上开口进风,经过带对 开门窗的从中天井上部开口出风;第二种后天井尺度大,风由 前、中两个天井进风,最后从后天井排出。 大门开启时,街巷及 前院上空无遮挡可视为一体, 则空气流动是后庭院经房最终 从前部街向上空流出。
参考文献: [1] 董美宁,李嘉华.冬冷夏热地区既有住宅室外 环 境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研 究 [J].建 筑 技 术 开 发 ,2006,(7):140-143. [2] 钟军立,等.建筑的自然通风设计浅析[J].重庆建筑大学 学 报 ,26(2). [3] 四 川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等 编.四 川 民 居[M].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 ,2004. [4] 刘 加 平 . 建 筑 物 理 [M]. 北 京 :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 2000.
编辑:余咏梅
信息快读
重庆市建委制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建设“宜居重庆”
重庆市建委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 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 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 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发布 了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该标准对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分级,确定了社区公共服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9]5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a8b6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b8.png)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3.19
施行日期
2009.05.01
文号
渝建发[2009]56号
主题类别Βιβλιοθήκη 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09〕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t50-090-2009,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
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注:①▲为必须配建的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就近配建防空地下室。
表2.0.5-B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平方米/千人)注:①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2.0.6 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2.0.5-A执行。
2.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2.0.7.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2.0.7.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餐饮在底层设置应该有严格规定,如厨房必须采用公共烟道并且窗户不能打开,不能安换气扇等措施;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应受到限制,如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等;2.0.7.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并应满足表2.0.5-A中服务半径的规定,其中老年人日常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2.0.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2.0.8.1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2.0.8.2 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益性设施应符合表2.0.8的规定;表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2.0.9 社区体育设施的项目设置宜符合表2.0.9的规定:表 2.0.9 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配建表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附加说明本指标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重庆大学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局主要起草人:胡纹刘方孙国春王玲玲许韬陈秀雯刘利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3.0.1 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适用范围说明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中新旧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主城区外的各区、县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区特指广泛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单位。
3.0.2 关于确定居住规模说明3.0.2.1打破行政建制,建立居住社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从服务性质和层次上来看,重庆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如图书馆、体育中心、综合医院等;另一类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体的社区型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中小学、社区服务等设施。
后者基本为居住配套建设,其规模和选址与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密切相关。
这种分级体系在实际操作上明显的不适应当前的发展。
由于自然地形的影响,重庆市的居住人口呈组团式分布特征,这种特征有别于其它许多的城市,每个居住组团都有一定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例如渝北龙湖大社区,江北五黄大社区、南岸回龙湾大社区等,我们将这种居住组团称作居住社区。
3.0.2.2对重庆现状进行调研,确定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
我们选取渝北龙湖大社区和江北五黄路社区做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渝北龙湖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和表2《江北五黄路大社区人口规模调查》。
渝北龙湖大社区(有新南路左右小区组成)户数共计15901户,江北五黄路社区(以红旗河沟为起点,沿红黄路、五红路、五黄路周边的小区组成)户数共计约为24960户。
按平均每户3.5人计算,两社区规模约为55000人和87000人;考虑到人口自然和机械增长及社区和社会发展,每一个居住社区级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上,从服务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存在很大的空白,因此,增加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也迫在眉睫,从而形成了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模式。
3.0.3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确定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个级别,结合我们实际调查的结果,依据重庆市自然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容积率较高、人口分布相对集中的状况,我们建议将居住规模分为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个级别。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根据我们对典型区域进行的相关人口规模调查,并综合考虑居住社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的关系,将居住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为7-12万人。
居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4-6万人。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也与之相符,需要独立成为一级。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确定为1-2万人。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中居住区的规模,并考虑到重庆部分居委会人口规模也为1-2万人之间而确定的,这一规模通常也是开发单位规模。
3.0.4 关于居住社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在实施这些社区设施建设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来确定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当规划的人口达到居住社区(7-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社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4-6万人)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1-2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3.0.5关于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确定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的服务半径是根据国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制定的,分别为300米和500米,而居住地区的服务半径是我们根据对江北五黄大社区、渝北龙湖大社区和南岸回龙湾社区的用地范围的调研来确定的。
服务半径确定为:3.0.6关于千人指标表的说明根据重庆市地形特点所形成的居住单位规模,我们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标准中的千人指标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见表4)。
表4 重庆市和国家标准中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比较表注:1、表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都采用“最低限度标准”,代替了原有国标“低限与高限标准”,以便于更准确的控制指标。
2、表中一些项目里重庆市的千人指标比国家的千人指标要低,如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主要是因为国家在这些项目中包括的内容更丰富,而本指标减少了已经完全市场化和不需要强制性规范的项目,只把能以人口规模为配置标准的项目纳入其中。
3.0.7关于设置指标的低限控制原则的说明设置强制性控制指标时,为了使指标得到有效的执行,采用低限控制原则,将一定班数的中小学校所能达到的最大服务规模作为强制执行指标,表述为:XX班小学/初中/高中服务规模不大于XX万人。
3.0.8 教育设施3.0.8.1关于幼儿园的设置说明目前,重庆不足三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父母或家庭保姆托养在家中,很少将小孩送到托儿所,因此,单独设置托儿所的需求很小,也基本采取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解决。
根据本标准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
3.0.8.2关于中小学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下限指标的确定教育设施方面,根据2004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市共有普通中学在校学生170.75万人,小学在校学生271.89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9%,普通初中毛入学率达108%,普通高校录取率为79.3%,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3144.2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