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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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述 住 房 供 地 计 划 的地 方 , 得 向 不 大 户 型高 档 住房 建 设 供地 。
三 、 快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加 和 建 设 项 目的 审 批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划 主管 部 门要 规 在 受 理 后 6 天 内核 发 建 设 工 程 0
规 划 许 可 证 , 设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建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 划 主 管 部 规 门要 在 受 理 后 1 天 内 核 发 建 设 O
房供 地 建 房 、 步 与 廉 租 住 房 并 逐
轨 、 化 并 实 施 租 赁 住 房 分 类 保 简 障 的途 径 。在 房价 高 的地 区 , 应 增 加 中 小 套 型 限 价 住 房 建 设 供 地数 量 。 在 盘 活利 用 存 量 土地 要 的 同 时 , 依 法 收 回 的 闲置 土 地 对
要 求 限 时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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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国土资 源厅 ( 国土环 境 资源厅 、国土 资源局 、
城 乡建 设 ( 房地 产 、 划 、 房保 规 住 障 ) 管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领 会 国 主 发 1 号 文 件 的 指导 思 想 、 务 要 O 任
求 和 政 策 规定 。 充分 认 识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的 管 理
调 控 , 坚 决 贯彻 落 实 国发 1 号 是 0 文 件政 策 、继续 抑 制 房 价 上 涨 、 促 进 房 价 地 价 合 理 调 整 的 重 要
设 的 年度 计划 管 理
地 方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房 地 产 、 划 、 房 保 障 ) 国土 资 规 住 、 源 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和编 制 计 划 的要 求 , 同商 定 共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3•【字号】川办函[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应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4项,将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其余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应调整。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8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2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2010年9月8日)。

二、申请条件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建设项目压覆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且建设单位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评审机构评审,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

三、申报材料1.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川国土资发(2011)15号”附件5);2.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原件,报告和图件要符合存档要求,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编写提纲见“川国土资发(2011)15号”附件6);3.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影响区开展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的委托书;4.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5.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6.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7.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8.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的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92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一)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服从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规划导向。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四川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的相应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质条件。

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具有甲级煤炭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会同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共同编制。

(三)编制单位必须依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进行专家审查,专家人选必须从全省或各市(州)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审查设置方案时,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应邀请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五)凡委托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的矿业权,范围、分工、流程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川国土资发〔2014〕82号)。

凡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由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组织鉴证、公示并出具鉴证文书。

(六)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批采取集体会签或会议方式进行。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

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

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2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4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自2008年7月省厅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以来,不少市(州)国土资源局建立了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预防和化解征地拆迁不稳定因素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0年12月1日,省政府以第246号令颁布实施了《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和强化。

按照省委维稳办和省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省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暂行办法》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原则、范围、内容、主体及方式等法制化,着力推动“事后处置”的维稳模式向“提前预测化解”的主动维稳方式转变。

国土资源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事关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在当前国土资源领域矛盾复杂、多发易发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源头防范,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对于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坚持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及时掌握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积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对新时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推进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效果不佳等问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5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切实加强房地产土地供应管理和全程监管,积极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年7月2日和次年1月2日前,将当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送省厅。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计划落实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面积。

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对于采取拍卖方式供应的土地,积极推行无保留底价拍卖。

四、各地要结合出让合同专项清理等工作,积极作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国土资源部通知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有关问题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建立健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切实强化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相结合,坚持放管并重,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二、科学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

凡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四川省范围内参与相应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川国土资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1]3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治工〈2010〉4号)精神,我厅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厅门户网站上建立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认真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分工一览表》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内容分工一览表》的内容,指定专人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查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至厅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报送。

在信息填报过程中,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若对附件内相关栏目内容有疑问,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从2011年7月1日起。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务必在每月25号前,将当月相关信息提交至厅信息中心。

三、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根据厅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09]98号)的规定,厅办将按月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并纳入绩效考核。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7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强和改进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一年,各地务必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全力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XXX实施、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完善招拍挂供地政策、强化监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等工作。

二、积极主动,认真做好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健全土地供应程序,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多措并举,保障有力,及时将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落实情况,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分别于7月5日和明年1月5日前,汇总上报各地住房用地情况。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4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8.03.11
【实施日期】2008.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通知》的
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141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8]1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新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供应情况信息数据的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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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探矿权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分别在《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附件1)上签署查询情况。

(二)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影响区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

经审查,建设项目影响区内无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经审查,建设项目影响区内存在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要求。

(三)申请审批建设项目影响区内存在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且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初审。

申请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需要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审批材料(附件3)。

属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要求报送相关申请审批材料。

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按国家、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存在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单位应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附件6)的要求编写评估报告。

储量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书中应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对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被压覆矿区规模、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以及是否同意压覆等方面的意见。

四、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管理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时,应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所出具材料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出具虚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的地质勘查单位,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附件:1.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2.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所需材料3.申请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或初审所需材料4.关于调查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申请(编写提纲)5.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6.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局)及直属单位附件1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情 况 调 查 表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盖章)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调查单位名称: (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内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准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位填写并实施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

查询情况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探矿权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分别填写。

2.本表共四页,须用A3纸对折打印,不能用A4纸装订。

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拐点坐标打印在第四页,不能手写,可另附页,每页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3.审查意见栏不能出现涂改、刮擦、删除等字迹,若出现上述情况,在每一处加盖印章。

4.查询情况栏填写要求:①查询情况栏只填写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栏须注明矿种、矿区名称及其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③矿业权情况栏须注明矿种、矿区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名称、许可证号及有效期。

④若压覆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须特别注明。

5.本表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正楷填写,也可打印,字迹须清晰工整。

6.本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留一份存档。

―――本页第二页,共四页―――xxxx影响区平面拐点坐标(坐标个数:个)―――本页第四页,共四页―――附件2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所需材料1.填写内容齐全的《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附件1);2.关于调查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申请(附件4);3.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预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文件;4.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内开展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的委托书;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复印件;6.被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具体经办人员的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7.建设单位和勘查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8.采矿权报盘和探矿权报盘电子文件(采矿权用80大地直角坐标,探矿权用经纬度坐标);9.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或初审所需材料1.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附件5);2.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原件,报告和图件要符合存档要求,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编写提纲见附件6);3.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影响区开展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的委托书;4.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5.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6.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7.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8.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的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关于调查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申请(编写提纲)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简述立项背景、审批(备案)状况、建设项目位置、面积以及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范围由多少个拐点圈闭(拐点坐标附后)和标高范围,并附影响区平面示意图。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1.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范围拐点坐标(坐标点数: 个)(分别用80大地直角坐标和经纬度表示)2.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示意图(需标明临近矿产地和矿业权)建设单位印章××××年××月××日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简述建设项目立项背景位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影响区标高、面积等基本情况。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简要说明。

压覆区矿产资源概况:矿种、资源储量类型、埋深、品级,并分矿区、矿业权人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

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将材料报上,请批准压覆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附件: xxxx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详细论证材料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关于××××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第一章 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

二.目的任务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影响区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项目影响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影响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标高、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等情况;建设项目影响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主要工作量 。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主要包括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精度;地质编录、取样方法、化验及其质量等)。

(四)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二.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四.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五.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按矿体(层)、矿区、探矿权、采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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