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医疗司法鉴定管理知识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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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被鉴定人能否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的时间、地点、对象,有无采取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措施, 亦反映其控制能力水平。
• 一般认为控制能力损害程度与社会功能和生活功能的受损 程度成正相关。
• 既往反复多次出现攻击暴力等危害行为,能一定程度反映 个体的控制能力下降。
• 自知力丧失程度及主观上感到痛苦的程度,往往也与控制 能力损害程度成正相关。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依据
我国《刑法》(2011年)第十八条规定: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研究劳改、劳教犯的心理学及行为矫正,包括各种精神 卫生问题。
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1. 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的精神状态及其民事行为能 力(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签订及履行契约的能力 等);确定被鉴定人在司法诉讼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诉 讼能力。
2. 精神病人的精神伤残、病残等级、劳动能力、因果关系 评定。
施,公然作案。
控制能力
• 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 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 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
•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控制能力能否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 定依据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认能力的前提 下,也继发丧失了控制能力。
• 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 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 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
•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 果等分辨认识能力,也可以认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是非、 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
法医精神病学
• 狭义的概念 主要是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法律问
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为委托鉴定 机关提供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
• 广义的概念 除了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外,还要研究与精神医学有
关的法律问题,如精神损伤、精神伤残、劳动能力、精神 科医疗损害鉴定等问题;不仅要提供鉴定服务,还要参与 涉及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的起草与完善。
第一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的历史与任务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发展历史,几乎可以从精神错乱无罪 辩护的演变中找到线索。
• 是一部精神病人法定能力鉴定的发展史。
• 《M’Naghten条例》,是现代法医精神病学作为一个新的 学科建立的标志。
中国的法医精神病学发展历史
• 可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大部分相关描述散见于历代典籍 之中,很少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 实质性辨认能力,非一般意义上的是非的辨认能力。 • 实质性辨认能力的核心,就是行为人是否知道或理解其行
为的违法性。 • 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辨认能力往往受到不同程
度损害,其危害行为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或影响。
辨认能力丧失的特征
• 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 • 歪曲危害行为的性质; • 对危害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 ,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受审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服刑能力。 4.确定被鉴定人(受害人)在遭受性攻击或性侵害
(sexual offending)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性自我防卫能力。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5.确定各类案件中的有风险评定。 7.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确定受害人的精神损伤程度。 8. 监狱精神病学和惩教精神病学(correctional psychiatry),
法医学
第十章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编者 赵虎(中山大学)
概念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一门与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 与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
• 国内外称这一学科为: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法律精神病学(legal psychiatry) 精神疾病与法律(psychiatry and law) 司法精神病学 (judicial psychiatry)
• 我国近代法医精神病学的学科发展,首先是在向西方和前 苏联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第一部《刑法》(1979),《刑事诉讼法》(1980)、 《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民法通则》(1987) 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 施行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1.确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 能 力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称 为 精 神 错 乱 辩 护 ( insanity defense)。
• 暴发型人格障碍、意向控制障碍或性心理障碍者辨认能 力虽然存在,但可出现短暂控制能力减弱或缺失。一些 严重躁狂症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时,控制能力可以完全 丧失。
控制能力的综合判定
• 精神病性症状导致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意味着被鉴定人 控制能力的丧失。只有在辨认能力存在的前提下,才需要 确认其控制能力水平
3. 参与对有危害行为的肇事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安置 评估。
4. 对精神病人在医院、监所等特殊场所的自杀风险评估。 5. 对自杀人员进行心理解剖(psychological autopsy)等,
分析自杀原因。
第二节 法定能力鉴定
• 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是犯罪构成要件 中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3. 精神病人的医疗依赖、护理依赖评定。 4. 精神疾病的前期医疗费与后期医疗费评定。 5. 涉及精神科的医疗过错鉴定。
其他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1. 采用司法心理学测验技术与问卷,对被鉴定人的认知功 能、人格、特殊能力、有无诈病等进行评估。
2. 参与精神卫生立法制定,研究精神卫生工作中的法律问 题;参与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精神病人的监 护、监管体制。
• 一般认为控制能力损害程度与社会功能和生活功能的受损 程度成正相关。
• 既往反复多次出现攻击暴力等危害行为,能一定程度反映 个体的控制能力下降。
• 自知力丧失程度及主观上感到痛苦的程度,往往也与控制 能力损害程度成正相关。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依据
我国《刑法》(2011年)第十八条规定: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研究劳改、劳教犯的心理学及行为矫正,包括各种精神 卫生问题。
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1. 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的精神状态及其民事行为能 力(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签订及履行契约的能力 等);确定被鉴定人在司法诉讼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诉 讼能力。
2. 精神病人的精神伤残、病残等级、劳动能力、因果关系 评定。
施,公然作案。
控制能力
• 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 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 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
•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控制能力能否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 定依据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认能力的前提 下,也继发丧失了控制能力。
• 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 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 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
•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 果等分辨认识能力,也可以认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是非、 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
法医精神病学
• 狭义的概念 主要是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法律问
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为委托鉴定 机关提供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
• 广义的概念 除了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外,还要研究与精神医学有
关的法律问题,如精神损伤、精神伤残、劳动能力、精神 科医疗损害鉴定等问题;不仅要提供鉴定服务,还要参与 涉及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的起草与完善。
第一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的历史与任务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发展历史,几乎可以从精神错乱无罪 辩护的演变中找到线索。
• 是一部精神病人法定能力鉴定的发展史。
• 《M’Naghten条例》,是现代法医精神病学作为一个新的 学科建立的标志。
中国的法医精神病学发展历史
• 可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大部分相关描述散见于历代典籍 之中,很少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 实质性辨认能力,非一般意义上的是非的辨认能力。 • 实质性辨认能力的核心,就是行为人是否知道或理解其行
为的违法性。 • 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辨认能力往往受到不同程
度损害,其危害行为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或影响。
辨认能力丧失的特征
• 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 • 歪曲危害行为的性质; • 对危害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 ,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受审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服刑能力。 4.确定被鉴定人(受害人)在遭受性攻击或性侵害
(sexual offending)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性自我防卫能力。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5.确定各类案件中的有风险评定。 7.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确定受害人的精神损伤程度。 8. 监狱精神病学和惩教精神病学(correctional psychiatry),
法医学
第十章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编者 赵虎(中山大学)
概念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一门与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 与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
• 国内外称这一学科为: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法律精神病学(legal psychiatry) 精神疾病与法律(psychiatry and law) 司法精神病学 (judicial psychiatry)
• 我国近代法医精神病学的学科发展,首先是在向西方和前 苏联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第一部《刑法》(1979),《刑事诉讼法》(1980)、 《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民法通则》(1987) 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 施行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1.确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 能 力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称 为 精 神 错 乱 辩 护 ( insanity defense)。
• 暴发型人格障碍、意向控制障碍或性心理障碍者辨认能 力虽然存在,但可出现短暂控制能力减弱或缺失。一些 严重躁狂症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时,控制能力可以完全 丧失。
控制能力的综合判定
• 精神病性症状导致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意味着被鉴定人 控制能力的丧失。只有在辨认能力存在的前提下,才需要 确认其控制能力水平
3. 参与对有危害行为的肇事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安置 评估。
4. 对精神病人在医院、监所等特殊场所的自杀风险评估。 5. 对自杀人员进行心理解剖(psychological autopsy)等,
分析自杀原因。
第二节 法定能力鉴定
• 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是犯罪构成要件 中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3. 精神病人的医疗依赖、护理依赖评定。 4. 精神疾病的前期医疗费与后期医疗费评定。 5. 涉及精神科的医疗过错鉴定。
其他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
1. 采用司法心理学测验技术与问卷,对被鉴定人的认知功 能、人格、特殊能力、有无诈病等进行评估。
2. 参与精神卫生立法制定,研究精神卫生工作中的法律问 题;参与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精神病人的监 护、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