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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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认定适用界定判断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认定适用界定判断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认定适用界定判断在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常常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部分。

它的存在旨在为合同双方在面临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时,提供一种责任豁免或合同履行方式调整的依据。

然而,对于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准确地认定、适用和界定判断,却是一个复杂且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哪些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在不同的合同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约定。

在认定不可抗力时,有几个关键的因素需要考虑。

其一,不可预见性是核心要素之一。

这意味着该事件的发生应当是超出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该事件本应可以预见,那么就可能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二,不可避免性要求该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通过当事人的合理努力来避免的。

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也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

其三,不可克服性意味着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或克服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如何判断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

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发生的事件来综合考量。

首先,要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是否明确清晰。

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在适用时就可能会引发争议。

其次,要考察实际发生的事件是否与合同中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相符。

如果实际发生的事件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符合不可抗力的一般特征,那么就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判断是否适用。

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还需要注意通知义务的履行。

一般来说,当一方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等。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关于180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1、概念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不可抗力的特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

不可抗力因素是什么意思(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

不可抗力因素是什么意思(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

不可抗力因素是什么意思(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一、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原《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原《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 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 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 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 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特点1.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这些情况被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对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产生影响时,如何证明其存在以及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常见类型不可抗力,简单来说,是指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且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来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以及某些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如大规模的传染病爆发等。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一)通知与证明文件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以便对方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证明文件可以包括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气象部门的报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通知等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也可以辅助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

(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与评估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与评估,如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因灾害造成的建筑物损坏程度的评估。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主张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首先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家工厂因洪水灾害导致生产设备受损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工厂应提供洪水发生的相关证据,如当地政府的洪水预警通知、受灾现场的照片等,以及说明设备受损与无法按时交付之间的直接联系。

(二)对方的反驳举证对方如果对主张方的不可抗力主张有异议,应承担反驳举证的责任。

比如,对方可能会提出主张方在灾害发生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在灾害发生后未采取积极的减损措施。

(三)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无论是主张方还是反驳方,所提供的证据都应具有充分性和关联性。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

不可抗⼒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发⽣的,将适⽤情势变更的事由局限于不可抗⼒。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不可抗⼒与情势变更存在哪些区别,该如何认定不可抗⼒。

不可抗⼒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作为合同法上法定免责事由之⼀的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在我国,许多学者将适⽤情势变更的事由局限于不可抗⼒,认为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发⽣的,不以当事⼈主观意志为转移。

但是通说认为,不可抗⼒与情势变更存在着如下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不可抗⼒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的差异。

不可抗⼒⼀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

⽽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程序不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的程序不同。

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过程中发⽣不可抗⼒并导致合同履⾏不能,则因不可抗⼒⽽履⾏不能的⼀⽅当事⼈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当事⼈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要援⽤情势变更原则救济⾃⾝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的请求,则该当事⼈仍应履⾏合同义务。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也就是说,不可抗⼒的发⽣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引起当事⼈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不仅局限于不可抗⼒,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两者的功能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旦出现了不可抗⼒,则产⽣债务⼈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如何界定

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如何界定

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如何界定在各种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情形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条款。

然而,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准确界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法律、合同约定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

从一般意义上讲,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范围,且其发生和影响是不可抗拒的。

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

但仅仅知道这些常见的类型还远远不够,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界定需要更加细致和深入的分析。

不能预见,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根据当时的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地预见到该情况的发生。

比如,对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传染病,在其爆发之前,大多数人无法预料到其规模和影响程度。

不能避免,是指即使当事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无法阻止该情况的发生。

例如,尽管企业可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但对于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依然无法完全避免其造成的破坏。

不能克服,则是指在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仍然无法消除或减轻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在具体的协议中,对不可抗力情形的界定往往会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有些协议可能会列举出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特定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同时,还可能会对不可抗力的通知程序、证明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定。

例如,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时,可能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证实该情况确实属于不可抗力。

然而,在实际的判定中,并非只要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就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还需要考虑该情况与协议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协议的不能履行并非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而是存在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或其他因素,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不可抗力。

比如,在一场洪水中,企业的货物受损,但如果企业事先没有按照合理的标准存放货物,从而加重了损失,那么不能将全部损失都归咎于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 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点击进入建筑业要闻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民法总则181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181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 181 条对于不行抗力的规定题要民事主体享有权益的前提是,先执行必定的义务,也即权益与义务是相对应的,若民事主体实行了伤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那么,该主体是需要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但假如该主体以不行抗力为由,亦可免去罪责,该法例是由民法总则181条所规定的。

民事主体享有权益的前提是,先执行必定的义务,也即权益与义务是相对应的,若民事主体实行了伤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那么,该主体是需要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但假如该主体以不行抗力为由,亦可免去罪责,该法例是由民法总则 181 条所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81 条对于不行抗力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不行抗力】因不行抗力不可以执行民事义务的,不担当民事责任。

法律还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不行抗力是指不可以预示、不可以防止且不可以战胜的客观情况。

▲二、民法总则第181 条内容解读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别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到非法伤害,对正在进行非法伤害的人采纳的一种防卫举措。

2、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能够针对别人的财富还击的。

正当防卫的种类有:(1)对别人行为的人身防卫。

别人无端寻衅,甚至开始着手伤人时,能够采纳必需的防卫举措。

(2)对据有物件的防卫。

别人要锯掉据有人的枣树,据有人能够采纳清除阻碍的方式保护枣树。

(3)对别人滥用权益的防卫。

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临时没有拘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伤害是难以料想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援是一种正当的方式。

3、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目的要件。

防卫人一定是为了使自己或许别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免受非法伤害而实行(2)时间要件。

防卫人一定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伤害进行防卫。

假如非法行为还没有开始、实行者自动停止或许已经实行完成,则不可以进行防卫。

(3)对象要件。

防卫人采纳的防卫举措只好针对非法伤害者自己推行,不得对没有实行非法伤害行为的第三者进行防卫。

假如受害人对侵权人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造成第三人的伤害,对于该第三人的伤害,应合用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紧迫避险规则,由惹起险情发生的人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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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可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也即不可抗力是一项不可归责事由。

且在出现不可抗力时,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延长的。

不可抗力的事由主要出现在民事纠纷之中,而民法总则是对民事规范的概括性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是如何规定的?一、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不可抗力的判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客观标准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郭扬辉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不可抗力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后被德国民法理论界所接受。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在贸易实务上也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但它却不是英美合同法上的固有概念,而各国立法对其构成要件的设置上却是非常相似的。

我国民事立法对不可抗力也有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于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一、不可抗力的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如果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客观现象或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而他仍然一意为之,则按照过错原则的要求,在发生损失后进行归责时,当事人的故意就成为责任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因而对当事人不能免责,这一客观现象也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所以,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就是指“不能预见”。

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

这些客观要件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判断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因素,即当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客观事实。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的定义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各方”)就不可抗力的定义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原因,且在合理的范围内无法控制或克服的事件或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动乱、罢工、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二条:影响及责任免除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受影响的各方将免除对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责任。

受影响方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不得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是,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时,未履行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履约暂停或解除当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严重困难时,各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暂时或永久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合同恢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

恢复履行时,各方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执行的影响,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争议解决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裁决。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进行解决,或者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生效和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各方签字盖章: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一. 引言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将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争议,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是否可被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

了解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不可抗力的范围,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可抗力情况。

二.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法预测和避免的情况下,由于客观的、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

这些外部因素通常具有突发性、普遍性和无法预见性,并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三. 不可抗力应符合的条件为了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的;2. 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无法控制的,并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3.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4. 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

四. 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相对灵活的,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体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战争、政府禁令、货物扣押、运输设备故障等。

这些列举的事件通常被认为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事件都不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五.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

常见的解决方案包括:1. 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2. 延期履行: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时,可以延期履行;3. 减少履行:当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减少履行的范围;4. 分担损失: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双方可以协商分担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为甲方)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地址:(乙方地址)鉴于以下事实:1. 甲方和乙方双方愿意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2.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由双方当事人控制或合理预见的、并且对履行合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策法规变更等。

基于以上事实,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1.1 不可抗力事件指双方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策法规变更等。

1.2 不可抗力事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预见性: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2)不可避免性:即使采取合理措施或者采取预防措施,也无法避免该事件的发生;(3)不可克服性: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无法克服或解决该事件。

第二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共同商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互相配合,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力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的损失。

第三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后续处理3.1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持续时间超过30天,任何一方可选择终止合同。

3.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合同的履行暂时中止,双方不得因此违约。

3.3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甲乙双方如对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方案存在争议,应协商解决。

4.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公司盖章):乙方(签字/公司盖章):日期:日期:。

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及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预见标准:在现有物质技术水平下,按照(假想的)“理性谨慎人”所应具有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应当预见。

如果债务人是专业人员,则应当按照“专业人员”的标准,而不是按照理性谨慎人的标准。

时间判断节点:缔约时。

如果缔约时,当事人可以预见事件的发生,即便该事件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够成不可抗力。

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不可阻止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管当事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尽管当事人采取了必须措施,仍然不能阻止不可抗力的发生。

3.不能克服“不能克服”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自然结果的难以恢复性。

需要与“不能避免”相联系进行分析,二者应当在时间维度上进行划分。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1.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责任免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部分)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可被全部或部分免除。

“全部免除责任”是指对全面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包括主给付义务,亦包括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等。

而“部分免除责任”则是指在免除部分不能按约履行的责任,如减少违约金,允许迟延履行(在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等。

民法典第66条

民法典第66条

民法典第66条一、概述民法典第66条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

不可抗力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引起的一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该条款明确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为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6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不可抗力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客观性和无法预见性,且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克服该情况。

三、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2.社会事件:如罢工、战争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同样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3.政府行为:如法律法规的修改、政府的命令等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可抗力的影响,也被视为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内。

四、不可抗力的适用原则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的规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法律规定优先原则: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66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如符合该范围的情况,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3.合理性原则:不可抗力的发生应具备突发性、客观性和无法预见性。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如果被视为应当预见的情况,不应适用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后果1.解除合同:当不可抗力发生且无法克服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不再对未履行部分承担责任,已经履行的部分则不受影响。

2.责任免除: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可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但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3.危险转移: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危险由当事人转移到对方一方。

转移后的危险责任由转移时的当事人承担。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关于180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1、概念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不可抗力的特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的因:洪水、暴风、干旱、暴风雪、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社会原因:战争、罢工、政府禁止有关商品进出口等
注意:上面两种情况所引起的事件不一定都属于不可抗力,并且不可抗力还可以通过合同订立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不可抗力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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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处理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的处理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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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的条件: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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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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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都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3):如果不可抗力情况对双方的影响较大,但合同中仍有其他条款可以适用,可以考虑修改合同条款
在此情况下,不仅产生法定解除权问题,而且产生法定的变更权

民法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

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本次地震构成不可抗力,具备不可抗力所有的特征。

这就是:第一,不可预见,本次地震确实为不可预见,直至发生地震之后才知道地震发生,事先地震局没有预报。

第二,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本次地震的震级之高、烈度之大,都是罕见的,属于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第三,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确实属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

地震是否具备上述要件,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法官做出裁断。

如果不在地震灾区仅仅是受到地震影响的当事人也主张自己因地震而免责,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不免除责任。

将国家规定的灾区范围作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一般标准,将当事人证明作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特别情况,基本上可以准确确定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范围。

地震引起其他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其他方面,地震也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例如,在物权法方面,涉及到由于地震造成的物权客体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即交易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由于地震造成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意外风险责任。

在法方面,主要是地震能否构成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否发生情事变更请求权,以及相关的很多问题。

在民事主体、亲属法和方面,会引起、监护、收养、继承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都要根据民法的基本规则,确定具体的调整规则,以调整地震所带来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保障社会的正常民事秩序,加速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步伐。

不可抗力的抗辩地震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其发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免除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地震引起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免除责任,不论是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还是造成他人损害,都要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该如何界定

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该如何界定

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该如何界定在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却并非是一个简单清晰的问题,它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准确地界定不可抗力条款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具有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和不可抗拒性。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政府禁令等。

但仅仅知道这些常见的类型还远远不够,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一,不可预见性是关键因素之一。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的知识和经验水平,无法合理地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

例如,在某个地区,虽然偶尔会有小规模的地震活动,但如果突然发生了超出历史记录和科学预测范围的强烈地震,那么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然而,如果是一个经常受到台风袭击的地区,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台风可能带来的影响,此时台风可能就不被轻易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二,不可避免性也不容忽视。

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某种情况可能发生,但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仍无法避免其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

比如,一家企业已经采取了完善的安保措施,但仍遭遇了无法预防的社会骚乱,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这种骚乱就符合不可避免的特征。

其三,不能克服性同样重要。

即使事件发生了,当事人也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或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克服其带来的后果。

以洪水为例,如果洪水的规模和破坏程度超出了当地通常的应对能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洪水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和商业活动中,界定不可抗力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约定。

不同的合同可能对不可抗力有不同的定义和范围。

有些合同可能会列举出详细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有些合同则可能采用较为宽泛的表述。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和协商不可抗力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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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
不可抗力可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也即不可抗力是一项不可归责事由。

且在出现不可抗力时,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延长的。

不可抗力的事由主要出现在民事纠纷之中,而民法总则是对民事规范的概括性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
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不可抗力的判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1)客观标准
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
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2)主观标准
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
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
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
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
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不可预见性,且不可控制,必须属于客观情况,例如地震、风暴等等。

在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若遇到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也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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