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讨论的内容,因此放在后文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的难点。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法律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认识上的错误,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产生法律后果的现象。
法律认识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本文将以“误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为例,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日,甲在逛商场时,发现乙遗忘在购物车里的钱包,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银行卡等贵重物品。
甲误认为钱包是乙丢失的,于是将钱包带回家,并试图联系乙归还。
然而,甲在联系乙的过程中,发现乙并未丢失钱包,而是钱包被小偷偷走。
甲意识到自己误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但已经无法联系上乙,于是将钱包藏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本案中,甲的法律认识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误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甲误认为乙丢失的钱包属于自己,从而将其带回家中。
(2)无法联系上乙。
甲在意识到错误后,试图联系乙归还钱包,但未能成功。
(3)藏匿钱包。
甲在无法联系上乙的情况下,将钱包藏匿。
2. 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甲在侵占乙的财物后,给乙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四、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2. 增强社会责任感。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关爱他人,尊重他人财物,不侵占、不偷盗他人财物。
3. 勇于改正错误。
当发现自己犯了错误时,要勇于改正,积极承担责任,争取得到受害者的谅解。
五、结论法律认识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勇于改正错误。
本文以“误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为例,分析了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法律后果及启示,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20年10月2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3. 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认识错误的定义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存在错误认识。
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如对行为对象、手段、结果的认识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如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
2. 张某某的认识错误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
他认为,只要自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错误。
3. 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虽然他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至于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考虑其认识错误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错误可能会对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攻击的对象是无辜的,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
3.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1)影响定罪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其定罪。
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性质与犯罪嫌疑人所认识的不符,则应按实际情况定罪。
(2)影响量刑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应适当调整量刑。
2. 对受害人的影响(1)影响赔偿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影响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影响案件审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1、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2、分类:(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假象犯罪(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3、处理原则: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二)事实认识错误1、概念: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2、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该犯罪构成范围内的,被认为其法律性质相同,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3、种类划分(1)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辨认误差)①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为是乙而杀死了丙,甲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②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在半夜潜入乙家后院准备伺机杀乙,不久看见门口一个黑影一动便开枪命中。
第二天乙发现自家的驴被杀死。
则甲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误,但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行为误差)①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E.g.甲欲射杀乙,由于射击水平有限没有瞄准,杀死了乙身边的丙。
②不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3)手段错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①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E.g.甲欲毒死乙,却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入乙的杯中。
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③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不能实现预想的结果(不能犯的一种)——不是犯罪E.g.甲欲杀乙,用稻草制作了乙的小人在家用针扎了49天,第50天乙出车祸死亡。
(4)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法律认识错误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因一起打架斗殴事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甲、乙、丙三人在一同玩耍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甲、乙、丙三人互不相让,进而发生打架斗殴。
甲、乙、丙三人均持械将对方打伤,造成对方不同程度受伤。
甲、乙、丙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对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乙、丙三人均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但三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
甲认为,自己只是与他人发生了争执,并没有使用暴力,因此不构成犯罪。
乙认为,自己只是进行了正当防卫,没有造成对方严重伤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自卫,没有故意伤害他人,因此不构成犯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认识错误分析1. 甲的法律认识错误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简单的争执,没有使用暴力。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甲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将对方打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的法律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简单的争执,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 乙的法律认识错误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乙在打架斗殴过程中,并未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是持械将对方打伤,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乙的法律认识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丙的法律认识错误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自卫,不构成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某市某县居民。
乙,女,30岁,初中文化程度,某市某县居民。
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2017年,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乙得知此事后,深感悲痛,遂与甲商议离婚事宜。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乙考虑到两人的感情,同意支付赔偿金。
二、案件经过2017年6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乙一次性支付甲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向甲支付了赔偿金。
2018年,甲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乙得知此事后,深感困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甲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乙在得知甲涉嫌诈骗罪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
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赔偿金属于非法所得。
因此,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认识错误的事实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存在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2)对法律适用条件的错误认识;(3)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
2. 本案中甲的法律认识错误本案中,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法律认识存在以下错误:(1)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
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赔偿金属于非法所得。
(2)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
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认为支付赔偿金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赔偿金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3. 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甲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
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
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
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
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
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一日,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门窗紧闭,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趁李某外出时,偷偷进入李某家中盗窃。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2018年3月15日,李某外出购物,张某发现其家中无人。
于是,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惊醒了李某。
李某从梦中惊醒,发现家中被盗,于是大声呼喊。
张某误以为李某是小偷,遂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并逃离现场。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事实否认。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 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分类
1,法律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 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 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 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 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工具的错误 误用工具导致导致他人死亡或导致他人未能死亡。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只 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 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的的通常表现:
假想的犯罪 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 人误以为构成了犯罪。该情况下不能构成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 概念: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以为 不构成犯罪。 注意:处理所谓的“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 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 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 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如本章第二节所述,在某些特殊 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 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 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 事实错误认识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 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象的错误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 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应定为犯罪未遂;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 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显然 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 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 何影响。
法律认识错误的后果(3篇)
第1篇一、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
2. 对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性质存在误解,如将犯罪行为误认为一般违法行为。
3. 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存在误解,如认为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后果1. 影响刑事责任在刑法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其主观上的故意犯罪要件可能不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 影响行政处罚在行政法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开、公平。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影响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行为人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在民事纠纷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4. 影响诉讼结果在诉讼领域,法律认识错误可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原告或被告对法律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如将非法行为误认为合法行为,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原告或被告的判决。
三、法律认识错误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2.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减少法律认识错误的发生。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1.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
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
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
2.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
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时,才能在此限度内肯定故意的既遂犯。
3.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又称具体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又称抽象的错误)。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情形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情形。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种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在主观上对⾃⼰的⾏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2、⾏为⼈的⾏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为⼈对⾃⼰⾏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这些情况对其⾏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般并不发⽣影响。
(三)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对决定其⾏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般有以下⼏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错误认识。
它包括⾏为⼈在实施危害⾏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可能影响犯罪的成⽴。
2、对象认识错误。
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影响。
3、⾏为认识错误。
⾏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为⼈对其⾏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
第⼆,⾏为⼯具(⽅法)产⽣不正确认识,从⽽影响危害结果的发⽣,⾏为⼯具(⽅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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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在我国,具体做出如下处理:
1、假象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不能构成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处理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依法处理
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英美刑法一贯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则,换言之,“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事实认识错误
几种形式
一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
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
四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
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的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承认其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
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ux案。
该案判旨认为,即使不知英国法律,但由于认识到被起诉的事实,不知法律也不成其为抗辩理由。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而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故英美刑法中存在如何区分二者的问题。
而且,在英美,“关于法令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理由这一原则,一般仅限于关于刑法的认识错误;如果是关于私法的认识错误,则不管它叫法律的认识错误还是叫事实的认识错误,均成立抗辩理由
后者的典型案例
是,误认为他人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而毁损时,被认定为无罪。
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ignorance)与法律认识错误(mistake)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
但从判例上看,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
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
包括两种情况
不知法令的存在时,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行为人长时期生活在外地或海上因而不知某法令的施行。
例如英国1880 年的Buruns v.Nowell案,船长在航海期间,不知国家于1872年施行《诱拐禁止法》,违反该法运载南洋诸岛当地居民。
又如美国1812年的The Ann 号案,被告不知美国1808年的《船舶出港禁止法》,将船舶从纽约里波斯驶向牙买加。
上
述两个案件均被认定有罪。
其二是外国人不知自己的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
最著名的是1852年的R.V. Barronet and Allqin案。
法国不处罚决斗行为,法国人不知决斗在英国构成谋杀罪,而实施了决斗的帮助行为,被英国法院认定为有罪。
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英国1840年的R. v. Price案,被告人知道法律规定了申报出生户口的义务,但误认为自己属于英国国教会成员因而没有必要申报,也被法院认定为有罪。
反映出三个理由
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具有各种理由或根据。
英美刑法判例主要反映出三个理由:
第一,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的必要。
公共政策的原则之一是,负有遵守法律义务的人不得主张不知道法律。
第二,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
第三,这一原则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
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查明行为人是否不知法律,如果被告人主张不知法律就免责,刑法就难以有效地实施。
英美刑法理论也从三个方面说明上述原则的根据: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
布莱克斯顿说:“具有辨认能力的任何人,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并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认识错误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辩理由。
这是罗马法的格言,也是我国法律的格言。
第二,如果法律认识错误是免责事由,则被告人常常主张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
法秩序具有客观性
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
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