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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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集1

刑法:

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他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某甲在举枪射击之时,已经看到了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的结果,但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举抢射击,因而造成丙的死亡,某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某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对此,霜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某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某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某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帮,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此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盟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轧断双腿。对于这行人的双腿被轧断,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某甲驾用未安刹车装置的板车,装运重物下坡,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自恃身强力壮,技术娴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伤害行为的结果。就某甲的主观方面来说,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行人被轧断双腿,板车工人某甲应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某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当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某甲于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树,砍树时也未见人来。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到砍断松树会把人打死。某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构成犯罪。对于过路人的死亡,某甲不应负刑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到抢劫。抢动犯手持匕首,声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女工不得已交出了手表和钱包。当抢动犯打开钱包查看时,女工突然捡起一块砖头向抢劫犯头部砸去,此人应声倒地。女工迅即脱身而去。此抢劫犯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此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此女工捡起砖头砸击抢劫犯,是由于面临着严惩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甲、乙二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寻衅,与乙发生争吵。甲仗恃体强力大,对乙拳脚相加,将乙打倒在地。乙被打倒后,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甲砸去,也把甲打倒在地。乙从地上站起身后,又有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的后脑被打碎,当场死亡。乙砸死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答:甲对乙借故寻衅,把乙打倒在地,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对于这一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乙有对其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当乙用石头把甲砸倒在地,自己站起身之后,又继续对甲猛砸,以致把甲砸列,乙的行为乙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

7.某甲与某乙是邻居,二人素有私仇。某乙性情粗暴,蛮不讲理。甲想寻机把乙痛打一顿,以泄愤恨。一天雪后扫雪时,甲故意把从院中扫出的雪都堆在乙的门口,乙见状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甲。甲立即还击,把乙打成重作。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正当防卫?

答:某甲为了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先设法激怒受害人使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然后以实行防卫为由把受害人打成重伤。某甲既有伤害他人身体的直接故意,又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而他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既不是正法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8.某甲事领一不法团伙同另一不法团伙斗殴。在斗殴中,某甲被对方几个人围住殴打。他一只手进行抵挡,另一只手抽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刺死一人。某甲刺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行为。在聚众殴的情况下,由于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双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合法权益,因而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当某甲抽出匕首向周围乱刺时,他明知会发生刺死人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正,因而对于被刺人的死亡,他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9.汽车司机某甲驾驶一辆满载乘客的长途客车翻越一座山。当下山时,客车后轮脱落,刹车失灵,摇晃着向下滑行,随时可能翻车。此时对面有一辆货车正在抓坡,某甲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开去。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

是两辆车的发动机都被撞坏了。某甲对其撞坏汽车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某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当某甲驾驶长途客车下山时,由于客车轮脱落,刹车失灵,全车乘客随时可能因翻车而死亡,此时存在一种紧急危险。某甲驾车撞向上行货车,是为了使客车得以停住,以损害两部汽车的笔段,来保护全车乘客的生命健康。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惟五能够避免危险的方法。对于这一紧急避险的行为,他不应负刑事责任。

10.某仓库保管员对工资不满,打算放火烧掉仓库,以泄愤恨。刚把火点燃后,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他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弄不好要坐牢,便把火弄熄了。这个保管员放火烧仓库的行为,是属于放火罪的预备,还是放火罪的未遂,还是放火罪

的既遂,还是放火罪的中止?

答:这个仓库保管员已经把火点烯,表明他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而不性于放火罪的预备。他的放火行为还没有得逞,即还没有把仓库的一部或全部烧毁,因而不属于放火罪的既遂。他之所以把火扑灭,是由于他在主观上认为已经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别人即将发现,事已难成),而不是自动放圣诞节犯罪行为,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构成放罪的未遂。

11.劳改释放犯某甲与仓库值班员某乙约定,乘乙值班时甲来仓库盗窃财物。届时乙借故离开了仓库,任甲盗走大量财物。事后,二人平分了赃款,甲、乙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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