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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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5.22
【实施日期】1988.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1年3月1日)废止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加快技术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市场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中介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一切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技术市场经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第八条属于计划项目以及生产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技术贸易可采取建立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信息发布会,以及通过中介人搭桥持钩等形式。
组织全省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贸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报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贸易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贸易情况书面报送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第十条建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