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5.22

【实施日期】1988.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1年3月1日)废止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加快技术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市场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中介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一切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技术市场经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第八条属于计划项目以及生产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技术贸易可采取建立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信息发布会,以及通过中介人搭桥持钩等形式。

组织全省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贸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报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贸易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贸易情况书面报送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第十条建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