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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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集体讨论的情况有:(1)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地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罚的除外;(4)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超限一般程序处罚的步骤:超限运输违法处理一般程序为:示意停车、例行检查、发现违法、取证、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视情况作勘验笔录或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责令停驶、指明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告知处理时间和地点、讲明处理处罚依据、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行。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违法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证据不仅用于证明事实,还被用来决定案件胜负。

因此,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证据目的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可信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目的是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明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来解决案件,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案件中提供证据。

证据适用在行政法中,证据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明确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则是从相关事实中推断出来的证据,例如时间、地点、证人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适用需要谨慎。

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必须通过证据予以确认,而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也要进行判断。

通常,法官会通过以下原则来进行证据适用:1. 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2. 偏重性:在判断证据可信性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偏重某种证据,应综合各种证据的情况来判断。

3. 唯一性:如果存在多种证据足以证实事实,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种证据。

4. 公正性:在证据适用中,应确保公正、平等的原则。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作出判决。

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账户等。

2. 申请制作书证或鉴定意见等。

3. 呼叫证人或者约见专家出庭作证等。

当事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证据。

如果证据丢失、毁损或者无法取得,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适用原则,提供证据,以便法院准确的判断案情。

如果当事人遇到证据保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构成法律事实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而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法院根据审判需求收集证据。

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是指在申请行政诉讼之前,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理由和主张,采取各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搜集与自己事权有关的证据。

例如,当事人可以收集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而法院根据审判需求收集证据,则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需要,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主动搜集、调查和固定证据。

例如,法院可以传唤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鉴定物品等。

其次,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在法定的(或延长的)期限内将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同时,当事人还应当充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在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数据被删除或修改。

在法院根据审判需求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告知其权利和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还要对证据的源头、鉴定及证明等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再次,证据的收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但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例如,他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是需要受到保护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侵害。

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下的证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特殊的调查和取证程序。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虚假证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误导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一、行政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

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

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

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

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

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

人民法院从行政诉讼证据的清单中按照证据的提供进行合法和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后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提供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提供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提供⾏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提供⾏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呢?很多⼈在进⾏⾏政诉讼时提供的证据往往没有什么作⽤,因此这个问题应该是很多⼈都⽐较关注的。

下⾯店铺⼩编将为⼤家介绍提供⾏政诉讼证据的六点要求,我们⼀起来看看。

提供⾏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当事⼈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1、书证。

当事⼈向⼈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节录本。

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异后加盖其印章。

⑶当事⼈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政⾏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政执⾏⼈员、被询问⼈、陈述⼈、谈话⼈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员签名。

2、物证。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应当提供其中的⼀部分。

3、视听资料。

当事⼈向⼈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当事⼈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⑵当事⼈应注明制作⽅法、制作时间、制作⼈和证明对象等;⑶声⾳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内容的⽂字记录。

对于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员签名。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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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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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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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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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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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程序证据被行政机关用来在行政程序中证明待证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被法院用来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它们的联系主要在于:(1)行政程序证据是潜在的行政诉讼证据。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程序证据随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成为行政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的复审对象。

由于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以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

这样,行政程序证据就成为行政诉讼的复审对象。

(3)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延续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应对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活动给予应有的尊重,如: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提供他所要求的证据,却在行政诉讼中向法院提出,法院往往会否定这些证据的效力。

当然,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之间也存在较大区别,主要在于:(1)它们是存在于不同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则是不同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2)它们在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差别。

行政程序的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的行政程序对证据的要求并不一样,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主要依靠职权获取证据,行政相对人不必积极提供证据;在行政注册登记中,申请人需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合法,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查。

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居中裁判,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法庭只在特殊情况下调取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并非截然对立亦非浑然一体,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行政机构职能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篇文章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析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详尽了解和实际应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证明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而提交的一切可以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形式多样,种类较多,主要包括:1.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或其他无生命的事物,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物品等。

2. 书证:书证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文件、书籍、报纸、刊物、碑铭、各种文字资料和各种印刷品、标志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受法庭传唤或同意出庭的人员就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作的陈述。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人员就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对争议事实现场进行勘验、查验、取证等所记录的文件。

6.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等以数字化、电子化方式形成的证据材料。

以上各种行政诉讼证据均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和限制条件,需要按照规定适当地加以运用。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形成与提交行政诉讼证据不仅是持证人证明事实的依据,也是适用法律条款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法院都需要重视证据的形成和提交。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形成: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往往是在日常生活、工作、经营中产生的。

因此,当事人应及时保存和整理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收据、合同、协议、账单等。

2. 证据提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向法院递交证据,以在证据形成后获取证明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的机会。

在提交证据时,应遵守程序、方法和要求。

3. 可信性评价: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是证据评价的核心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 1.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 告一方的诉权。
❖ 2.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 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 3.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
政主体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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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举证原则: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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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定 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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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1.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材料或手段。
❖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
❖ 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6、鉴定结论 应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作说明,并有鉴定人的
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适用情况:1)证据难以保全,如对变质物品的保全;
2)事后难以取证,如对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处罚; 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 事实,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 制作笔录的程序: 1)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2)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签名; 3)由当事人签章,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说明理 由;有证人的,由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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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被告举证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合法性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B 被告对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提出异议时, 承担举责任
❖ C 被告对原告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提 出异议时,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第三单元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总述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书证和物证1.书证(1)书证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和通知书等。

(2)提供书证的基本要求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1)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

(2)提供物证的基本要求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②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③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2)提供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②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行政诉讼证据法律适用(2篇)

行政诉讼证据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证据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述1. 行政诉讼证据的定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2.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虚构的或者主观臆断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证明力: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包括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文件和资料。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2.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1)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3)关联性审查: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证明力审查: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适用1. 证据规则(1)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推定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2. 证据证明标准(1)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法律行政诉讼案件证据(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件证据(3篇)

一、引言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基础。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对于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概述、种类、收集、运用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概述1. 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据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基石,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

2. 特点(1)客观性:证据必须客观存在,不能主观臆断。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

三、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种类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具有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证明力,但可能存在虚假陈述。

3. 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书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状、质量、数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物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其所载内容、图像、声音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

6.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存储、传输的数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越来越重要。

7.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判断。

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客观性,证明力较强。

8. 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已知事实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推定事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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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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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非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对什么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各类不了解,那么作为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媒介有哪些?下面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利益保护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支撑诉讼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

一、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包括公文、合同、函件、账册、印刷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常常被使用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协议的订立与变更等。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通过物体本身体现出来的证据,包括文件、物品、录音带、照片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或发生的具体事实,如行政机关所发放的证件、行为现场的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第三人通过口述出具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口述证言,弥补其他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的情况。

4. 鉴定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由专家或相关机构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报告。

这些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行政诉讼提供专业证据。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调查等行为所形成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关键因素。

下面列举了几个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1. 证明事实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各个事实,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存在等。

只有通过证据的确凿性,法院才能对事实进行准确评判。

2. 证明行为合法性证据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行使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性基础,法院很可能判决其违法并要求作出更正。

3. 证明行为合理性证据还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证据可以为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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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
如果一身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 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 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手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提供据以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年不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文件。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①原告第三人应当在开 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②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 庭调查中提供。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午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 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④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结案前向法院 提出上书面申请。
2、卷宗主义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所有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当行为作出形成案件卷宗,如果该行为被起诉带法院,被告只能依据行为 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 合法。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 ①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证据,承担举证不 能的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1、本证和反证——根据提出证据主体的不同及其证明 的事实不同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 的关系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 5. 定案证据和非定案证据——根据证据的效能 6. 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期限和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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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 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 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 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 能性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 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 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 构成:推进责任+说服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举证原则: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 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 举证”
被告的举证范围: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的举证范围:


初始证明责任:①自己是适格的主体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 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主要审查:①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承担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的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 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 集证据的义务,起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规定》第54-56条) 1 、关联性:也叫相关性,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是 和案件事实的条件,原因,或者导致的结果。 2 、客观性:也叫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 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 转接
3、合法性:也叫法律性,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 适格性和可得性。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证据的搜集、调查必须符合法规定的程序。 ②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 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 ③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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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无法提供证 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③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 职权调取证据 4、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 ①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就原行为共同提供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另外 复议机关还必须承担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 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4、证人证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 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宁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 证明,注明出具日期、 (3)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陈述 应用广泛且证明力强,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 6、鉴定意见 应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作说明,并有鉴定 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
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 下列情形的除外。( ) A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B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 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 合理说明的。 C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D 被告应当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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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行诉法》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文件。
①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②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③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适用情况:1)证据难以保全,如对变质物品的保全; 2)事后难以取证,如对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处罚; 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 事实,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 制作笔录的程序: 1)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2)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签名; 3)由当事人签章,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说明理 由;有证人的,由证人签章。
7、电子数据(新增) 主要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 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主要特征: ①复合性②高科技性③脆弱性④隐蔽性 属于证明力较弱的一类证据
8、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对物品、现场进行擦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 情况的记录。是静态的。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 动的现场情况作出的书面记录。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书证
证 据 的 法 定 种 类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电子数据(新增)
1、书证 (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提供原件 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提供有挂机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 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过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 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 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 (2)原物数量多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部分。 3、视听资料 (1)优先提供原始载体; (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返回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定 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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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1.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材料或手段。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 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 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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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王某在广场上散布时遭到了歹徒的殴打和抢劫,这一过 程被正在巡逻的区公安分局警察孙某发现,孙某不仅没 有上前制止歹徒。而是自顾自逃离现场。时候,王某以 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承担赔偿 责任,因为警察应当依职权主动保护王某的人身财产安 全,所以王某只需要证明警察孙某当时知道自己遭遇歹 徒侵害,无需证明自己向警察求救。(被告依职权主动 履行法定职责,不需要原告举证)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重点与难点 案例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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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条的展示
1、增加“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 2、增加被告不举证或拖延举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3、增加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取证的 规定。 4、增加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5、增加原告可以举但即使原告举证不能也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的规定 6、增加原告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的规定 7、增加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做出行政行 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 8、增加原告和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9、删除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10、增加证据适用的规定,明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主题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不包括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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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的规则





1.关于质证的法律效力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及其要求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 人员在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 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4.质证的方式 一般案件应当公开质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 对质、辩论、说明、解释、反驳的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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