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论述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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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_论述题(整理)

外国法制史论述题

1试述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答:楔形文字法律指古代两河流域其毗连地区广泛适用的法律,因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这些法律虽然适用地区很文,存在时期很长,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A 都编纂为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在体系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如楔形文字法集大成者<汉穆拉比法典>本文由282组成。B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远在乌尔王国的铭文里就记载:遵照沙马什的“正义”法律,使“正义”能够获得胜利。<汉穆拉比法典>原物的石柱上端刻有汉穆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受权标的图像。在法典序言里公开声称:安努和恩利尔等诸神把国家交给汉穆拉比统治,为的是“使公道与正义统治国境”。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定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法规,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那样与宗教教义结合在一起。C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方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规则,并未经过深入分析,综合和概括,也未形成一般抽象的准则。我们看到许多楔形文字法典条文的结构多半是上半部各种违法行为,下半部是对该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处罚,也充分证明这个特点。

2试述<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答:<汉法>的内容比较详尽,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A

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

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

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

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证明

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

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

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

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现,

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

伦的太阳。B充分保护私有财产

权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

典的许多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

予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

庙或宫廷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

而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

奴隶制,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

可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

杀死奴隶,伤害他人奴隶的后果

和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

典对盗窃他人奴隶,特别是盗窃

宫廷和穆什凯努的奴隶,进行严

厉制裁。C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

部的等级不平等。古巴比伦自由

民内部划分为两个等级,即阿维

鲁和穆什凯努,它们的地位是公

开不平等的,法典反映了这一事

实,并维护着这种不平等关系。

阿维鲁是享有完全权利的臣民,

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独立

的劳动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保护

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穆什开

努是不完全权利的臣民,虽然自

身权利也受到保护,但与阿维鲁

处于不平等地位,如两者的身体

受到同样的伤害,后果是不同的,

伤害阿维鲁实行同态复仇,伤害

穆什开努只交罚金。D包含着大

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法

典颁布时古巴比商业手工业已

相当发达,所以,法典调整商业

手工业的规范占很大比重,在商

业方面规定了各种契约形式,如

买卖,借贷,租赁,保管,合伙,

人身雇佣等,订立契约的手续已

经简化。在手工业方面,规定了

工匠每天应得的工资等。E保留

了若干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

余。古巴比伦社会是从原始社会

脱胎出来的,不可避免会具有这

一特点,表现很多,如保留土地

的公社占有制,血亲复仇和同态

复仇盛行,宣誓和神明裁判是最

重要的证据等。

3试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答:和其他古代法相比较,古印

度法有如下特点:A结构体系异

常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

兴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

小宗教,耆那教,因而相应出现

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中。每一

种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

罗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

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

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

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

渊源之一。法的体系结构很复杂。

B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

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

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

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

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

宗教教义;法律要信赖宗教去贯

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

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C反映

和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

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

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

首陀较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

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

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

古印度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D

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

伦理道德的混合体。这同以上第

二个特点是相联系的。就古印度

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摩奴法典>

来说,纯法律的条文仅占全部条

文的四分之一强。

4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

定?

答: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

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

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

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利和首陀罗。这种

制度是古印度的基本制度,古印

度法对此严格加以规定和维护,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宣

布种姓划分是神意所决定的。<

摩奴法典>提出了洁的理论,认

为人体以脐为界,脐上为洁净部

分,以下为不洁部分。婆罗门是

梵天用口创造的,因而生来最高

贵,首陀罗自梵天的脚产生,最

低下。这部法典还说,摩奴制定

法典的目的就是要将各种姓的义

务加以区分。B对各种姓的地位,

职业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

务和职业是传授经典,主持宗教

仪式。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担

任文武官职。吠舍由农民,手工

业者和商人组成,主要从事社会

生产和经济活动。首陀罗是地位

最低的劳动者,包括奴隶,无权

参加宗教活动。种姓地位世袭,

永远不变。C维护家长制和丈夫

特权。等级制贯穿在社会关系的

各个领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就

表现为家长制和丈夫的特权地

位。<摩奴法典>规定,家长拥

有处置家内一切事务的权力,包

括出卖和杀死子女;妻子,子女

地位同于奴隶,妻子在所有方面

均从属于丈夫。D犯罪和刑罚公

开不平等,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

制。按古印度法,高级种姓犯罪

一般只处罚金,低级种姓犯罪则

处各种酷刑。例如,婆罗门杀害

吠舍仅受一年戒刑或捐赠一百头

牛了事,而首陀罗只是说了前三

个种姓的坏话,就要被割去舌头,

骂了婆罗门要割去两唇。总之,

严格维护种姓制是古印度法律的

基本任务和主要特征。

5试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

其局限性?

答: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

形成较早,到公元前5-4世纪进

入最发达时期。这种民主性表现

如下: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

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公民都享

有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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