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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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模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的,以确定必须监督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的监督活动。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受到监督: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
(3)住宅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必须监督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是指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下列项目:(1)给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务等;
(4)健康,社会福利等;
(5)其他公用工程。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项目,必须进行监督;建筑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监督。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房质量,对基础结构复杂的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进行
监督。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1)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2)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其他受监督的项目是:
(1)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以下基础设施项目:
(一)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等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等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发电,调水(供水),滩涂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排污,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剧院和体育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可以调整本规定确定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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