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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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方法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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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1.生产劳动 • 生产劳动是人们使用工具通过劳动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
程。 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利用从自然界直接摄取的原材料, 还是利 用已经凝聚一定人类劳动的原材料加工制造的, 其形体、 使用价值 和价值都不是生产前的原材料可以相比的。 它是一种加入了生产者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新物。 生产者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这是第一次产生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 2.收取孳息 • 孳息, 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享有,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 由产生孳息时的原物合法 占有人享有孳息的所有权。 我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和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 权的一种, 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特定 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2.所有权的特征 •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的权 利, 而他物权是他人对所有人之物享有的权利。 • (2) 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 全面的支配, 包括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4 项权能, 内容全面、 充实。 除法律规定外, 所有权人不受他人单方面限制, 有充分的自 由; 而他物权则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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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3.收益权能
• 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新增 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 但所有权人也可以将收益权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与所有权相分离, 转让给他人享有。
• 4.处分权能
• 处分权能, 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 处 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指对物的实体形态进 行的处分, 导致物发生变形、 改造、 毁损等物理性状的改变, 如改 装汽车、 拆掉房子等; 后者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 使得 存在于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 法律上的处分既可以是转让物的所有 权, 也可以是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 如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 法 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不同。
第十一章 所有权
•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第三节 各类所有权 •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五节 相邻关系 • 第六节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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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一、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所有权的概念 • 根据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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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3) 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所有权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作为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 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 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 (4)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弹力性, 又可称为归一性。 所有权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他物 权被设定后, 即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使所有权部分 (甚至是全部) 权能分离出去, 处于不圆满状态。 一旦他物权消灭, 所有权就恢复 其圆满状态。
•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据此, 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 4 项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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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1.占有权能 • 占有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权能。 占有权能
虽然不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目的, 但是它是权利人对物进行使 用、 收益和处分的前提。 占有权能属于所有人。 所有人可依其占有 权能合法地占有所有物。 在一定条件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权分 离, 属于非所有权人。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权能也受法律保护。 所 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 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害时, 非所有人同样可基于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返还原物。 • 2.使用权能 • 使用权能, 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 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使 用权能是一项独立权能。 使用权能与占有权能一样, 通常由所有人 享有, 但也可以与所有人分离, 而由非所有人享有。 非所有人可根 据法律的规定或与所有人的约定取得物的使用权能, 并按法律规定 或所有人约定的方式使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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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3.添附 • 添附,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物财产。 添附包括附和、 混合和加工。 之所以把添附作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是因为: 添附发生 后, 要使各物恢复原状已不可能; 在经济上不合理, 必须通过法律 确认添附物的归属。 • (1) 附合。 附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 新的财产, 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 但无法分离, 或分离后会减损新 物的价值。 • (2) 混合。 混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 融合成为 难以区别分离的新物。就混合物的归属而言, 如原物之间价值悬殊, 则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如原物之间价值相当, 则可由各方共有; 如一方取得所有权, 则应折价抵偿另一方。
• (5) 所有权是永续性物权。 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 对所有权 存续期间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而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和债权都可以 约定权利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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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二、 所有权的权能
• 所有权的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对所有物的占有利 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 能可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部分。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 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其所有的物可以主动行使的权能。 所 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当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 所有 人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对所有权不法侵害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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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一、 所有权的取得Baidu Nhomakorabea
• 《物权法》 第七条规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 尊 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所有权的 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一) 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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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1.生产劳动 • 生产劳动是人们使用工具通过劳动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
程。 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利用从自然界直接摄取的原材料, 还是利 用已经凝聚一定人类劳动的原材料加工制造的, 其形体、 使用价值 和价值都不是生产前的原材料可以相比的。 它是一种加入了生产者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新物。 生产者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这是第一次产生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 2.收取孳息 • 孳息, 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享有,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 由产生孳息时的原物合法 占有人享有孳息的所有权。 我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和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 权的一种, 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特定 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2.所有权的特征 •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的权 利, 而他物权是他人对所有人之物享有的权利。 • (2) 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 全面的支配, 包括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4 项权能, 内容全面、 充实。 除法律规定外, 所有权人不受他人单方面限制, 有充分的自 由; 而他物权则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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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3.收益权能
• 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新增 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 但所有权人也可以将收益权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与所有权相分离, 转让给他人享有。
• 4.处分权能
• 处分权能, 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 处 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指对物的实体形态进 行的处分, 导致物发生变形、 改造、 毁损等物理性状的改变, 如改 装汽车、 拆掉房子等; 后者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 使得 存在于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 法律上的处分既可以是转让物的所有 权, 也可以是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 如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 法 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不同。
第十一章 所有权
•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第三节 各类所有权 •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五节 相邻关系 • 第六节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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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一、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所有权的概念 • 根据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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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3) 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所有权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作为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 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 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 (4)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弹力性, 又可称为归一性。 所有权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他物 权被设定后, 即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使所有权部分 (甚至是全部) 权能分离出去, 处于不圆满状态。 一旦他物权消灭, 所有权就恢复 其圆满状态。
•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据此, 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 4 项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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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1.占有权能 • 占有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权能。 占有权能
虽然不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目的, 但是它是权利人对物进行使 用、 收益和处分的前提。 占有权能属于所有人。 所有人可依其占有 权能合法地占有所有物。 在一定条件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权分 离, 属于非所有权人。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权能也受法律保护。 所 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 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害时, 非所有人同样可基于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返还原物。 • 2.使用权能 • 使用权能, 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 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使 用权能是一项独立权能。 使用权能与占有权能一样, 通常由所有人 享有, 但也可以与所有人分离, 而由非所有人享有。 非所有人可根 据法律的规定或与所有人的约定取得物的使用权能, 并按法律规定 或所有人约定的方式使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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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3.添附 • 添附,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物财产。 添附包括附和、 混合和加工。 之所以把添附作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是因为: 添附发生 后, 要使各物恢复原状已不可能; 在经济上不合理, 必须通过法律 确认添附物的归属。 • (1) 附合。 附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 新的财产, 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 但无法分离, 或分离后会减损新 物的价值。 • (2) 混合。 混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 融合成为 难以区别分离的新物。就混合物的归属而言, 如原物之间价值悬殊, 则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如原物之间价值相当, 则可由各方共有; 如一方取得所有权, 则应折价抵偿另一方。
• (5) 所有权是永续性物权。 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 对所有权 存续期间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而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和债权都可以 约定权利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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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二、 所有权的权能
• 所有权的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对所有物的占有利 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 能可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部分。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 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其所有的物可以主动行使的权能。 所 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当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 所有 人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对所有权不法侵害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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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行使和消灭
• 一、 所有权的取得Baidu Nhomakorabea
• 《物权法》 第七条规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 尊 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所有权的 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一) 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