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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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甫泉镇色日克托格拉克小学学籍管理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疏勒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教育局《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通知的精神,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学籍建立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一年级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1、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2、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3、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4、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及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二、学籍变动管理
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2、学生转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盖章确认接收并上传《转学申请表》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三方在电子学籍系统予以核办。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提取学生档案。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
三、休学与复学
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因病提出休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四、毕业
1、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均发给毕业证书。
2、毕业证书按自治区和各地有关规定办理。
五、奖励与处分
1、凡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的,要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