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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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法权益,加强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以下称“徽标”和“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协会徽标和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徽标和标志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统一发布,理事会监督管理徽标和标志的使用。

第四条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并获得颁发的会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符合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协会标志。

第二章徽标和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徽标式样(一)基本图案(二)徽标规格徽标的规格为圆形,做正比例放大缩小,直径不得小于15mm,应清晰可辨。

(三)徽标颜色徽标颜色为标准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60 Y:0 K:15(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标准色)。

第六条标志式样(一)基本图案(二)标志组成标志由徽标和会员单位注册号组成,注册号置于徽标的正下方。

(三)标志规格标志的规格为正圆图章形,做等比例放大缩小,直径不得小于25mm,应清晰可辨。

(四)标志颜色标志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60 Y:0 K:15(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标准色)。

第三章协会徽标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协会拥有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未经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申请使用徽标的会员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和使用范围,经审核同意后,在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使相关方误认为协会对会员行为负责。

徽标可用于公开出版物、内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电子文件、网站等,采用印刷、模压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第四章协会标志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协会拥有标志所有权,会员单位拥有使用权,非会员单位不得使用,标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会员单位拥有唯一的协会注册号和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管理的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证书应包含被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等,并且具备一定的防伪技术,防止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2.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标志应当与证书相互匹配,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或个人才能获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

使用权应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并且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冒用。

4. 证书的公开信息: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可以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5. 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产品或个人进行抽查和审核,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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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标志种类包括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

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

1。

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

2 标注a。

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

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

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2。

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标志种类包括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

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

2.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____年第l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管理规定范本是为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使用和管理,提高认证活动的信用和可信度,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科学、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定义1. 认证证书:指由认证机构发出,证明产品、服务、体系或人员符合特定要求的书面文件。

2. 认证标志:指通过认证证书授权使用的图标、文字或标识,用于表明相关方已经获得认证。

三、认证证书管理1. 发布认证证书的要求1.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认证评审,确认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发布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申请人名称和地址;(3)认证标准名称和版本号;(4)认证对象的描述和范围;(5)认证证书的编号、有效期和失效条件;(6)认证机构签发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 证书持有人权益和义务2.1 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2 证书持有人有义务在认证周期内接受监督和审核,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调查。

3. 证书有效期和更新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更新证书。

3.2 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认证机构递交更新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更新费用。

4. 证书的公示和撤销4.1 认证机构应当将所有获得认证的证书公示于其官方网站上,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4.2 认证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认证证书:(1)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2)证书持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和评估;(3)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认证标志管理1. 认证标志的设计和形式1.1 认证标志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辨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规范认证认可管理规定

规范认证认可管理规定
规范认证认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
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
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
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
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
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
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
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
20 × 20
证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应 当 作 出 是 否
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
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
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
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
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
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
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pdf 5页)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pdf 5页)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使用CNAB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可以使用CNAB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认可标志4.1 CNAB认可标志如下图所示,为CNAB徽标与认可注册号的组合,基本色调是白底蓝色。

认可注册号4.2 CNAB以不同的认可注册号在认可标志中区别各认可领域。

认可注册号形式如下:认证领域代码,其中:Q—QMS认证;E—EMS认证;S—OHSMS认证;H—HACCP认证;C—SPCA (CMM)认证;I—信息安全认证;P—产品认证(不包括有机食品认证);O—有机食品认证;其他:……3位数字组成4.3 CNAB授权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已获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并监督认可标志的使用。

4.4 认可标志的使用4.4.1获准使用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机构依据本文件规定,在与已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CNAB认可标志。

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和出版物上使用时,认可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并应在使用前将使用方案提交CNAB备案。

4.4.2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使用CNAB认可标志时应与认可注册号及本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一起使用。

两个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二者关系的恰当方式使用。

若使用认可标志的同时出现其他标志,则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应与认可标志并列排放且应将认可标志置于右侧(见下图)。

认可注册号4.4.3 CNAB认可标志的使用不可使人误认为CNAB对认可标志使用者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4.4.4 不得将CNAB认可标志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4.4.5 不得将CNAB认可标志用在产品上,只有在符合CNAB-AC12的G3.7.4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征求意见稿2010-3-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LAC-R7《ILAC-MRA标识使用规则》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我国认证认可协会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1.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质量管理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我国认证认可协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CNAS)作为我国唯一的国家级认证认可机构,对于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的认证认可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围绕我国认证认可协会与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展开讨论,深入探讨其意义、应用及未来发展趋势。

2. 我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意义我国认证认可协会作为国家级认证认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认证认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认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权威和可信度。

在质量管理中,我国认证认可协会对于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的认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证认可,可以为企业提供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认证认可证书,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3. 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的应用在质量管理中,各种方法与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个环节。

从产品设计、工艺控制到客户服务,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的应用无处不在。

六西格玛(Six Sigma)作为一种管理方法,通过数据驱动和改进流程,实现缺陷率的降低和品质的提升;敏捷管理(Agile Management)作为一种灵活的项目管理方法,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帮助企业更快速地响应客户需求。

质量管理工具如质量函数部署(QFD)、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等也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4.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质量管理将更加智能化和精细化。

随着企业跨国经营的增加,全球质量管理标准的一体化也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我国认证认可协会将在推动国家质量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提高我国产品、服务和管理系统的国际认可度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5. 个人观点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关键,而我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认证认可则为企业提供了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认证认可证书,助力企业走向国际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CNAS)。

第二条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认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认可委员会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并对作出的认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认可委员会对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除认可公告等规定的公开信息外,未经相应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向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认可委员会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认可委员会的任务是: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二、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三、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五、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六、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七、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九、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认证认可工作在促进贸易畅通、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确保认证认可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和资源配置优势。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一、认证认可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认证认可的基本概念:认证认可是指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服务、体系、人员等进行评定,确认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活动。

认证认可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监管措施,可以有效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提高企业信誉度,同时也有利于用户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

2. 认证认可的基本原则:认证认可工作应当依据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在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并避免形成技术壁垒,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体系1. 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适用于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中的主要机构、活动和相关人员,包括认证认可机构、认证认可专家、认证认可评价员等。

2. 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我国宪法、民法总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认证认可法律体系。

3. 主要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主要包括了认证认可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认证认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认证认可评价员的资格和管理、认证认可产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三、认证认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 认证认可机构的类型和分类:认证认可机构根据其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产品认证认可机构、服务认证认可机构、体系认证认可机构等不同类型。

根据其机构性质和管理模式可分为行政认证认可机构和行业认证认可机构。

徽标标识认可状态声明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则

徽标标识认可状态声明和认可证书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7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9 CNAS—RL0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 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 认可制度: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3.5 注册号:CNAS授予已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3.6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标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4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4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1. 证书发放要求:认证机构必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和程序发放证书,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证书内容要求:认证证书应包括被认证组织的名称、认证标准、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以及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可信度标识等。

3. 证书的发放和监管: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证书进行监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组织,认证机构应主动撤销其证书。

4. 证书的使用要求:被认证组织应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并不能擅自修改或伪造认证证书。

5. 证书的公示和公开查询:认证机构应将颁发的证书进行公示,并提供公开查询的渠道,使公众能够查询认证组织的认证状况。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被认证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认证标志,但不能滥用认证标志或误导公众。

7. 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和准确传达认证信息。

8.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情况,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认证资格、撤销证书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可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机构可能会有略微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保证其真实、准确、可信的核心价值,加强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服务机构为证明被认证方依照特定要求实施某项工作而签发的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认证证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产品、服务或过程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

认证标志是一个图形或标识,用于表示产品、服务或过程已经通过认证并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应该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可靠的原则。

颁发机构应该有权威和信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颁发机构应该通过审核和评估来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者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该明确标注证书有效期、认证颁发机构、认证标准等信息,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

颁发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证书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编号、档案的保存、证书的更新和废止等流程。

颁发机构应该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证书的信息。

同时,颁发机构还应该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和撤销如果申请者不再符合认证标准,或者有违规行为,颁发机构可以终止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终止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该经过合法程序和适当的程序。

同时,颁发机构应该公示终止或撤销的信息,并及时通知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停止使用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有效。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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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法权益,加强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徽标和标志(以下称“徽标”和“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协会徽标和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徽标和标志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统一发布,理事会监督管理徽标和标志的使用。

第四条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并获得颁发的会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符合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协会标志。

第二章徽标和标志的式样
第五条徽标式样
(一)基本图案
(二)徽标规格
徽标的规格为圆形,做正比例放大缩小,直径不得小于15mm,应清晰可辨。

(三)徽标颜色
徽标颜色为标准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60 Y:0 K:15(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标准色)。

第六条标志式样
(一)基本图案
(二)标志组成
标志由徽标和会员单位注册号组成,注册号置于徽标的正下方。

(三)标志规格
标志的规格为正圆图章形,做等比例放大缩小,直径不得小于25mm,应清晰可辨。

(四)标志颜色
标志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60 Y:0 K:15(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标准色)。

第三章协会徽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协会拥有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未经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申请使用徽标的会员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和使用范围,经审核同意后,在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使相关方误认为协会对会员行为负责。

徽标可用于公开出版物、内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电子文件、网站等,采用印刷、模压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第四章协会标志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协会拥有标志所有权,会员单位拥有使用权,非会员单位不得使用,标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会员单位拥有唯一的协会注册号和标志。

第十一条标志可用于会员单位证书、电子文件、宣传品、网站,采用印刷、模压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协会标志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将撤消其会员资格;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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