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30701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30701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30701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2003]85号)

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执行提出要求如下:

一、《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现阶段《公示制度》的试行范围为各省辖城市。县级市可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工作基础

和技术条件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公示制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增加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具体做法在《公示制度》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公示制度》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保密

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五、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各地应设置固定的城市规划公示场所,保证《公示制

度》的实施。

六、《公示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请各市城市规划局于6月1日前将实施《公示制度》的方案上报我厅。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四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规办〔2005〕15号)

《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苏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四个方

面的内容。

第三条公示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苏州市规划局是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规划制定的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内。

第六条公示方式为通过新闻媒体、城市规划展示馆、规划局网站或现场公示、设置公示意见箱等方法对公众进行公示。

1、新闻媒体、城市规划展示馆主要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2、规划局网站公示所有公示内容。

3、所有建设项目实行现场公示。

第七条规划公示组织:

1.新闻媒体的公示由局办公室负责,相关处室和分局配合提供材料。

2.规划展示馆的公示由总工室负责,相关处室和分局配合。

3.规划局网站的公示由规划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处室和分局配合。

4.规划公示牌由建设项目业主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负责制作设置,公示内容根据项目过程由技术处、建管处、市政处、分局分别审核,法规

处监督实施。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城市概况、规划依据、城市发展目标、城镇体系布局和市域交通、城市性质、城市总体布局、城市道路交通、城市河道水系、城市绿地系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以及市域城镇布局规划图、市域风景旅游规划图、总体规划结构图、总体规划图、道路网

规划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和各专项规划图。

第九条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规划规模和期限、土地利用规划、道路和河道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和河道水系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市政设施及管线综合规划图。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功能定位、人口容量、土地利用规划、建筑建造控制、道路和水系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道水系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和水系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第十一条城市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道路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市政管线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主要街景立面规划图。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发展目标、规划容量、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图、保护培育规划图、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览设施规划图、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规划图。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规划目标、保护等级与范围、用地调整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图、用地调整规划图、建筑保护与整治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河道水系规

划图、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规划图。

第十四条公共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规划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面图、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六条公示期限: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的期限为15天,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的期限为10天。

城市总体规划批后公布期限为15日以上,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期限为15日。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期限为10日。

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七条实行规划选址、变更用地使用性质和变更用地范围项目批前公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选址位置名称的除外)。

选址意见书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位置;规划选址范围红线图;信息反馈电话。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范围:按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确需增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分期实施或者尚未实施的居住片区,确需对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轨道交通;新建、改建城市主干道;其他规划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的项目。

批后公示范围:所有批前公示项目纳入批后公示。

公示内容:规划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间距、高度、层数)、单体建筑平立剖设计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绿地率、容积

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等,同时公布规划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项目采用规划局网站和公示牌两种方式,公示牌规格根据项目采用0.9米×1.5米、1.2米×1.8米、1.5米×2米、2米×3米四种规格,公示牌的设立由建设单位负责。公示牌可采用挂壁式或落地式,但必须放置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牌要能防风

雨侵蚀,在公示结束前不得损坏。

第二十条规划选址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为7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为7—15天(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周期内),批后

公示期限为项目批准之后至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市规划局在市局和各建设项目所在区分局设立公示热线电话,规划局网站上设置发表意见专栏,收集公众意见。规划局设定专职人员或部门负责受理规划项目的公示结果,确定采纳的意见将作为实行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监察公示内容:

1.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

2.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和时限;

3.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内容: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主要是设置投诉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规划局网站等接受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政务管理公示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能:主要部门、内设机构及职责;

2.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等;

3.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申请“一书二证”及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报建内容、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

4.亮牌上岗:工作场所亮明姓名及职务,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杂谈】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2011年03月29日18:14:56 ——吐血整理ABBS论坛话题“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讨论精华,共提取了42个网友论点。 正文:(小辄儿) 现在国内的控规处在很尴尬的地位:做吧,不实施;不做吧,有关部门又要求必须有这个步骤..... 现在的城市设计是火的发紫,国内出现了百家争鸣,群花齐放的喜人场面.....肉多人更多,这块市场竞争好像有点惨烈。国内现在的城市设计并没有成熟的体系,谁都想把自己的东西作为以后的范本,可是本人觉得城市设计的规范化与“统一”化还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锤炼与实际的验证以后才可能形成稳定的局面。百家争鸣的时间应该是有一个适度长的时间段,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成熟的良好体系。那么试问:城市设计有可能取代现在在实际实施中并不受重视的控规吗?控规走了这么多年,到底该走向何方?怎么样发展控规才能更有实际意义?而城市设计又该走向何方才能更有生命力?城市设计与控规的最大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对于城市 设计与控规,我们该引发怎样的思考?欢迎大家来讨论。 讨论: 一、城市设计是城市设计;控规是控规。两个范畴。不过,在国内,现在城市设计越来越象控规;控规也越来越象城市设计。没有办法,个搞各的吧。 二、其实这是一个国家现行规划编制体系的问题,关键是控规究竟应当控制什么,我认为应当因地制宜,但是,控规毕竟是控规,和城市设计不一样, 三、控规应当突出其法规性规定性,城市设计应当突出概念,突出创意,但是缺一不可。 四、城市设计应当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控规是理性的,而城市设计却是感性的。 五、这个规纳比较,有某些道理,但不太准确。(或者说,相当的不准确) 。首先,就中国的情况而言,目前我们的规划法中,并没有城市设计的地位。但是,对於控规,是有说法的。有几个途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首先,我建立大家有机会去考察一下控规和城市设计在中国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其次,再看一看目前我们是怎么作控规的,怎么作城市设计的。理论基础,内容,方法有什么区别。 第三,由於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城市设计在规划系统中给予明确的地位,所以建议看看国外的情况。 以上提供一个思路。关于城市设计,我知道大家的理解是有差异的。我以前,现在,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 1。城市设计是平行与规划的一个系统。按照JONATHAN 、BARBETTE等人的说法,城市设计是贯彻规划全过程的。不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德某个阶段。好像如FH 所说,是控规后的设计阶段(请问,这和国内通常所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什么区别);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关系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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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关系 作者:薛静, 余翔, Xue Jing, Yu Xiang 作者单位:薛静,Xue Jing(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60), 余翔,Yu Xiang(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成都,610017) 刊名: 天然气与石油 英文刊名:NATURAL GAS AND OIL 年,卷(期):2010,28(2) 参考文献(11条) 1.许乙弘Art Deco的源与流 2002 2.张建华建筑设计 2007 3.张兵城市规划实践的分析理论 1998 4.谢文慧;邓卫城市经济学 1999 5.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原理 2006 6.徐建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新世纪中国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丛书 2002 7.王爱华;夏有才城市规划新视角 2005 8.王祖华;蔡健;徐进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2008 9.同济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城市环境保护 1982 10.许浩城市景观规划设计理论与技法 2005 11.日本建筑学会建筑与城市空间绿化规划 2006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窦志.赵敏试论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期刊论文]-建筑学报2002(10) 2.王民成.WANG Min-cheng浅析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的关系[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09,35(26) 3.高云.金长峰试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9) 4.李冠.朱方位浅谈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关系[期刊论文]-科技信息2009(27) 5.冯丹.王东军浅谈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期刊论文]-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6) 6.彭碧.向德军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研究[期刊论文]-大科技·科技天地2010(9) 7.郑伟.王健浅议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运用[期刊论文]-中华民居2010(11) 8.尹彦凤.李勇城市设计、城市规划一体论[期刊论文]-中国科技博览2010(25) 9.郑倩.Zheng Qian现代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分析[期刊论文]-价值工程2010,29(6) 10.冯志刚浅谈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期刊论文]-科技创新导报2008(8) 引证文献(1条) 1.胡术颖.叶崇福关于建筑设计与城市的综合探讨[期刊论文]-中华民居 2011(6)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7e5156225.html,/Periodical_trqysy201002016.aspx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原理试题及答案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原理》课程试题A卷 2005.05 1.汉长安城的位置与隋唐长安城的关系是( )。 A.与隋唐长安城在同一位置 B.在隋唐长安城的东北 C.在隋唐长安城的西北 D.即明代长安城的位置 2.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多少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A.1/2; B.1/3 C.1/4 D.1/5 3.家庭人口结构中的“主干户”是指: A.一对夫妻和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B.一对夫妻和一对已婚于女所组成的家庭 C.一对夫妻和多对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D.—对夫妻组成的家庭。 4. 下列各项中,哪项内容不是城市设计的原则? A.以人为本,与自然亲和 B.历史延续的原则 C.方便舒适的原则 D.个性表现的原则 5. 霍华德于1898年提出了()的理论。 A.田园城市 B.卫星城镇 C.山水城市 D.邻里单位 6. 居住区干道布置原则,下列何者正确? A.平坦地区,干道可以不作坡度,或其纵坡可小于0.3%; B.干道标高应稍低于附近居住区用地的标高; C.干道标高可稍高于附近居住区用地的标高; D.地形坡度较大时,道路一般可与等高线斜交,必要时也可以与等高线相重垂直布置. 7. 步行商业街的设置,下列是哪条不符合规定? A.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米; B.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5米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C.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800米,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米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D.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8. 对外交通设施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铁路 B.城市干道 C.水道 D.航空 9. 我国目前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的方法主要有哪些()。Ⅰ。劳动平衡法;Ⅱ。职工带眷系数法;Ⅲ。加权统计法;Ⅳ。综合平衡法。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10. 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下列那种方法有误? A.设计等高线法 B.高程箭头法 C.纵横断面法 D.四角标高定位法 11. 广场地面坡度通常采用()。 A.0.1% B. 0.2% C. 0.5% D.0.4% 12. CIAM的准确含义是()。 A.国际建筑师协会 B.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C.国际规划师协会 D.现代建筑师协会 13.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不包含下列哪项?

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 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属于宏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城市和城市所在的区域,建筑设计是微观的,它的研究对象是建筑,城市规划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而建筑设计则是城市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研究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建筑设计应服从城市规划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因而城市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而城市以空间与环境利用为基础,由建筑、绿化、道路、水系、人文风景等共同组成的服务于人的空间地域系统。人在任何时候都在领会城市,城市提供给人们的各方面感受便是城市空间,我们对城市空间进行分析及设计,使人活动的区域空间和各区域空间之间的关系协调,就是城市规划。而城市规划是动态地解决和协调各类建筑之间的联系、建筑群的整体形象,以生态的、可持续的观点延续城市的历史,展望城市的未来,因此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对城市的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作为城市构成的基础要素之一又必须服从于城市内容,他们之间在空间上是点与面的关系,好的建筑如同凝固的音乐,是城市的灵魂,但建筑也不能脱离城市环境,必须与城市环境相融合,因此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同等重要。 城市规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的问题,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美国城市规划师伊?沙里宁曾说:“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存在着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问题。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再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尤其是摄影家和画家,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就是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相互协调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2 建筑设计与场地设计应协调 建筑设计不仅仅是对单个建筑物体的设计,还牵涉到场地设计问题。 场地设计是为满足一个建设项目的要求,在基地现状条件和相关的法规、规范基础上,组织场地中各组成要素(建筑、交通系统、室外活动设施、绿化景园设施、工程系统)之间关系的设计活动。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设计使场地中各要素和谐,其中,建筑物是场地设计中的核心内容,与其它要素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分析如下: (1)从工作内容上看。场地设计即是整个建筑设计中除建筑物单体的详细设计外所有的设计活动,一般包括建筑物、交通设施、绿化景园设施、场地竖向、工程设施等的总体安排以及交.通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等)、绿化景园设施(绿化、景园小品等)、场地竖向与工程设施(工程管线)的详细设计。 (2)从建设流程来看。实际建设流程中,一般首先是业主确定一个建设项目,并取得了相应的用地,然后再委托建筑师来设计,建筑师是在业主所提出的设计任务和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开始工作的。设计者在进行具体的设计前要做细化和完善设计任务的工作,包括项目的组成内容,并对这些内容的规模、形式等一些有关问题做出较为明确的认定,同时要与业主协商,

国内外优秀城市设计案例与实施分析

国内外优秀城市设计案例与实施分析 一、城市设计案例简析 古往今来,世界上优秀的城市设计实例为数不少。如按城市总体设计、中心广场设计、干道设计、绿化设计等去细分,更是不胜枚举。这里只能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名城,加以分析。 城市设计资料图片 1.北京 北京是我国首都,又是著名的古都。北京的城市设计,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世界城市设计实例中都是数一数二的。北京的古城基本上是明代建成的,她的前身是元大都城,就是按《周礼·考工记》的理想都城模式设计的。明北京城在元大都的基础上吸取了明初中都和南京的布局和形制的特点,使这种“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格局更加突出,城市轴线也延伸到外城,形成了长达8公里的雄伟庄严的南北中轴线。北京作为封建都城,城市设计的主题就是要突出封建帝王至高无上、君临天下的气势与威严。北京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城市设计,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意识形态上都充分满足了这一要求。譬如在功能上满足了皇家政治(前朝)、生活(后寝)、游憩(御苑)以及礼制(坛、庙)、防御(城墙城楼)等方面的需要;在意识形态上,全城以皇宫为中心,中轴线为脊柱,左右对称,轴线上一重重城门,极力烘托出皇帝的权威,即所谓“非壮丽无以重威”。北京城由于经过整体设计,全城空间布局井然有序,更可贵的是有六海园林水系与之相陪衬,使规整中见自然,严肃中有活泼,这是历代都城中少见的。198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重要批复中指出:“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又是历史文化名城。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体量、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我们应该很好地继承并发展北京城市规划与设计的优秀传统。 2.华盛顿 华盛顿(Washington D.C.)是美国首都,也是世界名城,1791年由法国工程师朗方(L’anfant)规划。她的主题思想是体现美国在战胜英国殖民统治后,建成民主、自由、独立的新兴资产阶级国家这一国体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体。城市设计巧妙地利用地形,以国会山高地为标志,设计了纵横两条轴线。主轴东西向,以国会为全市中心,南北轴线以总统府(白宫)为重点,两条轴线交叉点上建立华盛顿纪念碑(方尖塔),城市主轴以宽阔绿化为主。城市设计方案以后又经过补充完善,在主轴线两端建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城市设计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国*******法》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的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的规章 《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一般地段: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包含城市设计的容 即城市设计不单独编制。 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 控规——城市设计导则、指引 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师的角色与职能 ?角色与职能 ?政府部门的城市设计师(城市设计工作者) ——作为政府公务员担当的行政管理 ——城市设计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 ?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设计师(城市设计工作者) ——甲级、乙级与丙级(国有控股、学校): 甲级资质: 大城市:知名大学的规划院、市规划院及各个大院的分支机构。 省会城市:省院、市院与知名大学的规划院 其他重要城市:市院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 ?研究机构的城市设计师(城市设计工作者) ——大学或研究所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价值中立、批判性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重要构成人员 ——学术研究与创新 ?私人部门的城市设计师(城市设计工作者) ——房地产开发、投资机构或个人创业等 ——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从私人部门的要求出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一现代城市规划理轮的早期探索 1.1898霍华德出版了《明天:通往真正改革的和平之路》为题的论著,提 出了——田园城市。(田园城市的定义: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委员会受托管理。)它的实质就是城市与乡村的结合。(代表作,世界上的第一座田园城市——莱奇沃思) 2.柯布西埃的现代城市设想。1922年勒.柯布西埃出版了《明天的城市》一 书。(阐述了他从功能和理性主义角度出发的对现代城市的基本认识,从现代建筑运动思潮中所引发的关于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思。)1931年,柯布西埃发表了他的“光辉城市”的规划方案。他认为所有的城市应当是“垂直的花园城市”。(代表作——昌迪加尔) 3.西班牙工程师索里亚于1882年提出了线性城市的理论。(线性城市就是 沿交通运输线布置的长条形的建筑地带,城市不再是一个一个分散的不同地区的点而是由一条铁路和道路干道相串联在一起的,连绵不断的城市 带。) 4.20世纪初法国建筑师戛涅提出了工业城市理论。1917年出版了名为《工 业城市》的专著。(阐述了他关于工业城市的具体设想,其目的在于探讨现代城市在社会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中的功能组织。戛涅将各类用地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得非常明确,使它们各得其所,这是工业城市设想的最基本思路。) 上述四条,主要集中在通过新建城市来解决城市中已经存在的问题。他们紧对现有城市的问题进行批判,而没有提出改进的意见。

5.法国巴黎建筑师埃纳于19世纪中叶发表了巴黎改建研究。提出了大城市 改建的一些基本原则。 6.西谛的城市形态研究。(即,在主要广场和街道的设计中强调艺术布局, 而在次要地区则可以强调土地的最经济适用。)现代城市设计之父西谛于1889年出版了《根据艺术原则建设城市一书》。(他通过对城市空间的各类构成要素,揭示了这些设施位置的选择,布置以及交通,建筑群体布置之间建立艺术的和宜人的相互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强调人的尺度,环境的尺度与人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感受之间的协调,从而建立起城市空间的丰富多彩和人的活动空间的有机构成。) 7.盖达斯的学说。盖达斯于1915年出版《进化中的城市》。(他把对城市 的研究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周密分析地域环境的潜力和限度对于居住地布局形式与地方经济体系的影响关系,突破了当时常规的城市概念,提出把自然地区作为规划的基本框架。)由此形成了区域规划的思想。盖达斯的名言“先诊断后治疗”,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现代城市规划过程的公式:“调查——分析——规划”。(通过对城市现实状况的调查,分析城市未来发展的可能,预测城市中各类要素之间的互相关系,然后依据这些分析和预测,制定规划方案。) 二现代城市的发展理论 1.城市分散发展理论。 20世纪20年代恩温提出了卫星城理论。(田园城市,卫星城和新城的思想都是建立在通过建设小城市来分散大城市的基础上,但在含以上仍有一些差别,他们应当被看作是同一个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深化的结果)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 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 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 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成都东站区域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

成都东站区域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

成都东站区域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 ) 内容摘要:随着成都东站的正式通车,东站已成为西部最大,全国第六的综合交通枢纽,面对城市交通给成都带来的发展机遇,成华区正抓住东站的新建的机遇将把成华区打造成一个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环保,经济的现代化田园城市.以促进城市形象的提升, 关键词:成都东站;西部最大;交通枢纽; 1.东站简介 :2011年7月1日,成都东站正式投入运营。成都东站现系成都铁路局直属客运特等站。成都东站占地面积大约1306亩,南北长约2.9km,东西宽约520m,自西向东:西广场、站房、东广场。成都东站建筑面积大约220000㎡,包括站房、无柱雨棚、高架等等。其中,站房面积108000㎡。成都东站建筑高度约为39m。在设计上,成都东站引入大量文化元素,东广场进站口以及西广场进站口均采用了青铜面具元素,屋顶引入金沙太阳神鸟火焰造型。成都铁路局局长武勇在竣工仪式上介绍,成都东站近期设计日均发送旅客200000人次,远期可达376000人次。 2.整体系统 成都东站位于成都市成华区, 是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如图1),东邻三环路,西接驿都大道,距火车北站10公里,飞机场18公里.车站以两环十射的方式连接国内多条干线.,分为达成车场和城际车场两部分.车站至东向西分为东广场,车场,西广场. 地铁2号线,7 号线引入车站.旁边设有城市公交站,和长途客运站,东,西广场下设有社会车辆停车场和出租车站,是一座方便快捷的综合交通系枢纽.

图1成都东站区位 车站总体分为五层(如图2),地面两层地下三层,地下第三层为地铁7号线站台层,地下第二层为地铁二号线站台层,地下第一层位旅客出站厅及换乘区,结合站厅设计出贯穿东西的通道,连接东西广场及公共交通站,去往城市的旅客可便捷的乘坐公交,长途汽车,出租车和社会车辆,实现零距离换乘。车站地面为站台层,主要是乘坐旅客出发和到达的场所,站台分为达成和城际两个车场。东站房负责通向东广场的旅客出站通道,西站房为旅客通道和基本的候车区,两侧布置售票厅,贵宾室,设备及办公用房等。整个站台层高大开阔,大跨度无柱雨棚轻巧通透富有层次感和韵律感。高架层为建筑六万平方米的旅客候车室,站场两侧通过高架桥的连接使旅客更为轻松快捷的到达宽阔整洁的候车大厅。同时,在高架层里,设有齐全的餐饮,娱乐,休闲,商务等综合的服务设施,全面的满足了广大旅客的需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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