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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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公司客户 客户到饭店 客户 吃饭喝酒,出来时在马路因醉酒掉进路旁河涌,造 成多处骨折,单位向当地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问: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第16条规定又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
本案焦点
冒名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了 三年,如何认定双方的关系? 三年,如何认定双方的关系? 在单位午休时突发疾病死亡, 在单位午休时突发疾病死亡, 算不算工伤? 算不算工伤?
视频案例 劳动关系与工伤的认定
(三)实习生与准毕业生的工作伤害
视频—实习生的遭遇 视频—实习生的遭遇
重点提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因没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视为 未建立劳动关系, 未建立劳动关系,受工作伤害或患职业病未被认定 为工伤时,可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民事侵权之诉. 为工伤时,可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焦点之一: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如何解决? 焦点之一: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如何解决? 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算谁的? 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算谁的?从实习单位返回 学校路上发生事故,算谁的? 学校路上发生事故,算谁的?实习期间在学校发生事 算谁的?工伤保险由学校购买还是企业掏钱? 故,算谁的?工伤保险由学校购买还是企业掏钱?等 规定不好,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 等.规定不好,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实习生出 事无人担责. 事无人担责. 现行法规中,对实习学生,见习毕业生能否适 现行法规中,对实习学生, 用工伤保险未作规定.地方受立法权限限制, 用工伤保险未作规定.地方受立法权限限制,不能 随意扩大工伤保险对象和范围. 草案》 随意扩大工伤保险对象和范围.《草案》不能将学 生实习, 生实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人身伤害问题纳入工伤 保险体系,而只能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解决, 保险体系,而只能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保护力 度相对较小. 度相对较小.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的概念: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5项:1.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公民老年风险,保障老年日常支出的社会保障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公民医疗风险,保障公民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项目。

3.工伤保险:针对公民职业风险。

4.失业保险:针对公民失业风险。

5.生育保险:针对公民生育风险。

【考题·多选题】(2014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购买的保险包括()。

A.生育保险B.基本养老保险C.基本医疗保险D.工伤保险『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社会保险范围广覆盖。

2.国家基本保险“保基本”和“可持续”。

3.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

二、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的涵义基本养老保险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和来源的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个人理财第5讲

个人理财第5讲

5.2 个人保险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分红保险
风险与收益相结合 灵活性较差 红利的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美式)
增额红利(英式)
5.2 个人保险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投资连接保险(保险中的基金)
投资连结保险是保险费固定、保险金额可以变 动的长期性人寿保险,即死亡保险金额随着投 资账户中投资结果变动不断调整的保险产品。 20世纪50年代首先在荷兰诞生 投连险市场整顿“警报” : 2009年3月15日,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投资连接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非寿险保险理财产 品还很不成熟,处于初创阶段
5.2 个人保险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寿险类 分红保险 投资连接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非寿险类 家庭财产保险
5.3 个人保险理财规划
保险理财规划顺序
分 析 个 人 资 产 确 定 保 险 金 额 确定 保费 支出 额及 缴费 期限 评 估 风 险 偏 好
制定 保险 理财 方案
5.3 个人保险理财规划
保险品种与投保顺序
投资理财型保险
保障型保险 少儿保险 养老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课 间 休 息
个人理财
5.2 个人保险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投资连接保险
① 设置独立投资账户。 ② 投资回报取决于投资业绩。 ③ 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④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别承担不同的风险 责任。 ⑤ 可有效地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⑥ 具有很高的透明度。
泰康人寿“e理财C款”投资连接保险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5.1 保险理财概述
保险的分类

第五讲 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第五讲 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代表国家二:日本
• 亚洲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 重视个人、家庭的保障作用(东亚国家共性) • 强调发挥企业内部互助作用,员工福利水平高
二、福利国家模式
也称“贝弗里奇模式”,起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北欧和西 欧国家,目前以瑞典为代表。
主要特点: • 累进税制和高税收,高税收构成了福利国家的重要特征 • 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 • 政府负责与全面保障 • 法制健全 • 充分就业
主要特点:
• 以劳动者为核心,劳动者是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
• 责任分担:雇主和劳动者个人分担缴费责任,国家财政 给予适当支持
•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 互助共济: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作用
• 现收现付:资金的筹集方式
代表国家一:德国
• 理论基础:新历史学派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 管理体制:雇主与劳动者高度自治,政府加以监督
非制度化 • 由非政府组织或企业等自愿推动的保障 措施 • 企业年金、慈善公益事业
1.1951年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标志着中国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 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
2.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 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 国家保障子系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退休制度、公费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军人保障、 物价补贴、住房福利、教育福利等
• 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强调基金的保值增值
• 保障内容主要是养老保障
•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主要扮演监督者
代表国家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
• 通过国家立法,强制雇主、雇员按照工资收入一定比例 缴纳公积金
• 最初:强制养老储蓄制度 • 发展: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住房、医疗、教育) • 社会成员在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以外,退休前还可

第五讲 人寿保险

第五讲 人寿保险
……
投资连结寿险
—优缺点(从投保人角度)
• 优点
– 保持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抵御通胀对保险金 实际购买力的侵蚀。从长期看,投资账户的收 益率通常会高于通胀率,能起到保值作用。 – 保障+投资=综合金融服务
• 缺点
– 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
万能寿险
—名称
• Universal Life • ―万能”并非“无所不能”的意思 • “万能”是指“灵活可调”之意
7寿险保单标准条款 --犹豫期
• 投保人可以撤消保险合同全额收回已交保 费的约定期限(10个工作日/14个自 然天 • 起算:自保单送达日,或接受邮局邮戳日 期的次日 • 意义: -保证正确传递保险信息 -减少合同纠纷,保护投保人权益 -客户回访的最好的时间
告知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 将保险人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 合同的权利限制在自签单之日起的一定 时限内。
终身寿险——分类
1)连续缴费终身寿险(普通寿险
Ordinary Life)
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 – 限定缴费期限(期限多种选择,如5 年、10年、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 费年龄) 3)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两全寿险——含义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活至 保单期满,都要支付保险金。 • 相当于: 定期寿险 + 储蓄 • 许多寿险产品有两全保险的性质。
1传统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寿险 • 终身寿险
条款示例(定期保险)
•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 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首先,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即雇佣劳动者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等方式谋求生计的人员。

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养老金,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养老保险的金额由个人的缴纳记录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保障水平因地区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救助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

最后,生育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享受的经济补贴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可以获得生育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第五讲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 胡绍富 满分

第五讲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 胡绍富 满分

第五讲社会保险知识讲座胡绍富满分退休人员在个人医疗帐户划入的标准为()。

(2分)A. 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B. 当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C. 本人医保月缴费基数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生育保险于()年在广州全面展开。

(2分)A. 1994B. 1995C. 1996单选题第3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主导的强制养老保险。

(2分)A. 政府B. 人社部C. 用人单位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离领养老金的年限超过十五年的,到60周岁领养老金时累计缴费不少于()年。

(2分)A. 12B. 13C. 14单选题第5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个体工商户若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选择的基数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的()。

(2分)A. 50%B. 60%C. 70%单选题第6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人自己缴费比率为()。

(2分)A. 1%B. 2%C. 3%单选题第7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用人单位缴交的医保费对以下哪个范围内的人缴纳比例为5.1%?()(2分)A. 35周岁以下B. 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C. 满45周岁至退休前单选题第8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不能连续超过()个月。

(2分)A. 12B. 24C. 36单选题第9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后不改正,可处应缴社会保险数额()倍以上()以下罚款。

(2分)A. 1,3B. 2,4C. 3,5单选题第10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职工养老保险以()为基数。

(2分)A. 工龄B. 业绩C. 工资多选题第11 题收藏好题收藏我不懂的需要记忆未分类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市政府根据()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43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 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 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 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16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13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49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0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8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 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讲 交通事故保险与理赔(第三节课)

第五讲  交通事故保险与理赔(第三节课)

免责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 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
攻略:及时得到行驶证和号牌。
案例9:驾照未到手 出险不获赔 江西省抚州市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 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警支队发放。 6月16日上午8时,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保险 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一妇女突然横穿公 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 伤,车子翻车,损失惨重。 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 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 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警支队。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警支队调 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 未发放
单方事故:提供交警纸、定损单、修车 发票 双方事故:交警纸、定损单、修车发票、 双方定损单、修车发票、驾驶证、行驶 证、身份证复印件,索赔书(单位车要 公司盖章,授权书,银行帐号 交强险:交强险原件 商业险:保单复印件
自身疏忽或故意造成 事故
【案例1】车险赔款额为何低于事故 实际费用
张先生驾驶的“广本”车前些日子出了场 事故,拐弯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车头受损, 还把路边一家饭店的门面撞坏了,所幸没有人 员伤亡。 经交警鉴定,他与面包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在修车、赔偿等方面前前后后花掉了 3.6万余元。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却只有3万 元左右,剩余的部分只能自掏腰包。张先生得 到的保险赔款为什么会少于他为事故支付的实 际费用?
第五讲 交通事故保险与索赔
第四节 车辆保险索赔
一、车辆出险索赔流程 车辆出车祸 保护现场 保险公司 报案 定损 修车 提交保险索赔证明材料,领赔款 110或122或119
1、保护现场,确定责任,及时报险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大家讲解保险公司基本法。

保险公司基本法是保险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我们从事保险业务的同事来说,了解和遵守保险公司基本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从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起源、目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一、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起源和目的保险公司基本法是由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它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制定的。

保险公司基本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基本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注册资本-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的金额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

2.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

3. 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风险管理原则等。

保险公司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保险公司还需依法收取足额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赔付基金,保证赔付能力。

6. 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代理保险规章制度培训讲义

代理保险规章制度培训讲义

代理保险规章制度培训讲义一、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确保保险交易的安全、合法和正常进行。

2. 保守客户隐私保险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客户商业利益的信息。

3. 诚信守约保险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4. 熟悉产品知识保险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产品知识,包括产品特点、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5. 提升服务意识保险代理人应当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关注客户需求,及时回应客户疑问,积极解决问题,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6. 风险识别与管理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保险方案。

二、保险代理规章制度及培训内容1. 保险代理规章制度保险代理规章制度是保险公司制定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内容,保险代理人在平时的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

2. 保险产品知识保险代理人应该熟悉所代理的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了解产品条款、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 客户管理技巧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良好的客户管理技巧,包括客户沟通能力、需求分析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4. 风险管理技巧保险代理人需要具备风险管理技巧,包括风险评估能力、风险定价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等,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风险管理方案。

5. 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险代理人需要了解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确保保险交易的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6. 职业素养培养保险代理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包括自我修养、职业操守、团队协作等,形成良好的职业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解除权行使(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与退费(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总结】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2.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时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益认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结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险时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认定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后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损失补偿原则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足额保险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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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 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的风险而造成损害或灭失所支出的 各项费用。 “诉讼与营救条款”(Sue and Labour Clause):营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果合理营救后,货物最终 还是全部灭失,保险人所赔付的数额可能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的申请 保险人的同意 ● 保险单: 保险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文件。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价值、金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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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运输保险法
进出口商(被保险人)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因海上 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合同。 内容(8项): 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实际全损】 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④船舶失踪
【推定全损】 ①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②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 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 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 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 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 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 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 代位权(Subrogation)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 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由被保险人处传来的,应严格限于被保险人原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不能由于代位 求偿而得到被保险人本没有的权利。 •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
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 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 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车险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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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人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人寿、意外伤害、健康
船舶沉没是否构成推定全损? 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船舶A轮在空载回程途中,遭遇超强台风,船长下令将船舶A轮驶往就近的避风港,但 仍未能成功避开该台风的十级风圈,在离港不远的近海倾覆沉没。 此前,该海运公司已将A轮向保险公司单独投保船舶全损险,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1 年。经过现场探摸后,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认为,打捞难度不大。海损为倾覆后沉没,主要损失为机器设 备,特别是电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不会很高。根据当地的船舶打捞公司和船舶修理厂家初步报价,打捞及拖 船等救助费用约为60多万元,修理费用约为50多万元,两者费用之和低于A轮的保险价值。保险公司认为,本 次海损既不是实际全损,也不符合推定全损的条件。由于A轮仅投保全损险,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 应该负责赔偿。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 原料等。
(第二种解答) 保险公司没有权拒绝索赔。虽然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货物交至装运港 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卖方投的是“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 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 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 储存处所为止。另外一切险是三个基本险种的总和,卖方货物又并非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由 于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就在赔偿责任之内。因此认为买方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买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 险”。但货物在从卖方的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损失,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保险公司有无正当的理由?为什么?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是CIF合同,卖方投买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保险公 司有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案例3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 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 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 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 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海啸、地震、飓风、雷电 2.意外事故:触礁、搁浅、碰撞、沉没 3.外来风险:偷窃、串味、战争、罢工
【承保的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物质形式、经济价值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
船经印度洋时,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 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 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 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 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第一种解答) 1. 保险公司所以拒绝卖方的提赔,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例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的所有 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在本例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者合法的受让人,尽管保险单内 包括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是,本例的卖方仍无权向保险公司提赔。 2. 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提赔,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例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 物发生风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按FOB条件,他对当时货物发生的风险也是 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他对当时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尽管保险单包括仓至 仓责任条款,他也是无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 不负责单独海损。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 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 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 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 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 性,可以按“烟草”出售,贬值的烟草是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 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 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 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 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 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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