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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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 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 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 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 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
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 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 不负责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 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④船舶失踪
【推定全损】 ①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②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 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 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的风险而造成损害或灭失所支出的 各项费用。 “诉讼与营救条款”(Sue and Labour Clause):营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果合理营救后,货物最终 还是全部灭失,保险人所赔付的数额可能超过保险金额。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 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船经印度洋时,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 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 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 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 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 代位权(Subrogation)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 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由被保险人处传来的,应严格限于被保险人原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不能由于代位 求偿而得到被保险人本没有的权利。 •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 原料等。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 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 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买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 险”。但货物在从卖方的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损失,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保险公司有无正当的理由?为什么?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是CIF合同,卖方投买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保险公 司有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案例2 “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 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A CDE 问:下列选项哪些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E.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车险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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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人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人寿、意外伤害、健康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海啸、地震、飓风、雷电 2.意外事故:触礁、搁浅、碰撞、沉没 3.外来风险:偷窃、串味、战争、罢工
【承保的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物质形式、经济价值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 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 性,可以按“烟草”出售,贬值的烟草是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 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 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 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 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 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的申请 保险人的同意 ● 保险单: 保险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文件。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价值、金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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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进出口商(被保险人)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因海上 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合同。 内容(8项): 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船舶沉没是否构成推定全损? 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船舶A轮在空载回程途中,遭遇超强台风,船长下令将船舶A轮驶往就近的避风港,但 仍未能成功避开该台风的十级风圈,在离港不远的近海倾覆沉没。 此前,该海运公司已将A轮向保险公司单独投保船舶全损险,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1 年。经过现场探摸后,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认为,打捞难度不大。海损为倾覆后沉没,主要损失为机器设 备,特别是电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不会很高。根据当地的船舶打捞公司和船舶修理厂家初步报价,打捞及拖 船等救助费用约为60多万元,修理费用约为50多万元,两者费用之和低于A轮的保险价值。保险公司认为,本 次海损既不是实际全损,也不符合推定全损的条件。由于A轮仅投保全损险,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 应该负责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实例 ★财产损失保险实例 盗抢险 车辆损失险 ★湛江男追匪伤及路人 9 ★机动车辆保险单
引子: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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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渍车 •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坏 •急刹车中,挡风玻璃被车内物品撞碎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 •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 •新手练车撞伤自己家人 •开车撞人承担全责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酒驾
《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 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 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 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 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 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 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一种解答) 1. 保险公司所以拒绝卖方的提赔,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例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的所有 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在本例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者合法的受让人,尽管保险单内 包括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是,本例的卖方仍无权向保险公司提赔。 2. 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提赔,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例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 物发生风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按FOB条件,他对当时货物发生的风险也是 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他对当时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尽管保险单包括仓至 仓责任条款,他也是无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
(第二种解答) 保险公司没有权拒绝索赔。虽然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货物交至装运港 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卖方投的是“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 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 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 储存处所为止。另外一切险是三个基本险种的总和,卖方货物又并非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由 于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就在赔偿责任之内。因此认为买方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