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_陈婉玲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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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因此经济法将责任的归属作为重要议题之一,即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2.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经济法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即是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过程。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究和追溯。
3.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类3.1 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经济法责任归属的首要原则。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涉案单位。
这一原则充分保障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追溯与追究,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3.2 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责任主体应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只有证明责任主体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经济违法行为,才能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违法行为中,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各责任主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涉案的各个责任主体都应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法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责任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3.4 不可推定原则不可推定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归责过程中,不可将责任主体的责任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根据不可推定原则,应当通过严格的证据和程序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
这一原则保障了经济法责任的公正和客观性。
4.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具有以下意义:4.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使其为自身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得违法行为的责任得到公正追究和惩罚。
4.2 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经济主体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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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责任的中心内容就是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其也被作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
所谓归责,通常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借助某种依据作为其判断指标而将责任归结至某个特定主体的行为,归责原则就是依照此判断标准来确准该主体需承担某种责任的标准与方法。
如果缺乏健全合理的归责原则,法律规章就会形同虚设,仅仅是一纸空文。
本文认为要想更好地防止对受害人利益补偿的纰漏,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应综合多种归责原则更深入、全面的运用到实际当中,才能使经济法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经济法责任的剖析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因为国内经济法起步比较晚,所以受到很多传统组织法的影响和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法责任备受关注的同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不少分歧与争议。
所谓经济法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某一行为主体在触犯经济法律条文规定后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为经济法归责的综合性、复杂性,一般是用来调和国家、社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责任形式和另外一些传统部门法律不同,其按照国家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演进而逐渐变化,因此不可以对另外一些地区的归责原则进行生搬硬套、直接挪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本概述(一)经济法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指的是由于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而导致的由行为主体承担的一系列后果。
其中,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
我们通常所讲的“归责”,指的是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范或者有关法律程序,判断、归结并且执行到某特定主体的。
按照法律规章和某种依据对于经济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进行判定是经济法归责原则的中心环节,其直接关乎某特定经济主体因违逆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后果的判定。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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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是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责任主体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对自身行为结果的预见和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当前,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法律责任的判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在适用时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经济法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摊经济法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天平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以天平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天平责任原则注重各方利益的均衡,旨在保护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
天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
因此,在确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时,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
2.损害后果的大小: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损害后果的大小和程度。
不同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不同的经济法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因果关系: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c09c68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5.png)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我国经济法归责原则评析
![我国经济法归责原则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422dab462e3f5727a5e96223.png)
摘 要 : 济 法 归 责 原 则 在 经 济 法 责 任 体 系 中起 着 巨大 的 作 用 , 当前 我 国 经 济 法 的 归 责 原 则 进 行 研 究 和 探 讨 是 极 有 经 对
必要 的 。 对 我 国现 有 的 经 济 法 归 责 原 则进 行 阐述 并 简要 评 析 , 以期 可 以 促 进 我 国 经 济 法 归 责 原 则 研 究 的 深 入 发 展 。
或 是 认 为 尽 管 它 可 以 成 为 一 项 归 责 原 则 , 不 是 独 立 的 归 人 应 有 的 注 意 义 务 而 未 能 预 见 , 单 地 说 就 是 “ 预 见 能 预 也 简 应
责原则 , 而是依 附于过 错责任原 则的一项 补充原则 。
作者简介 : 李剑 霜 (9 3 ) 男 , 国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济 法 。 18一 , 中 研 经
. “ 时期 ) 法 律 关 系 , 能 真 正 实 现 高 等 学 校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实 其 1 2 严 重 破 坏 期 ( 文 革 ” 才 落 “ 革” 文 时期 , 管 高等 教 育 也 陷 入 了 混 乱 不 堪 的 局 面 , 尽 办 学 自主权 , 而 维 护 广 大 学 生 群 体 与 教 师 群 体 的 利 益 。 从 但 是 政 府 对 高 等 教 育 的 高 度 集 权 管 理 、 中 控 制 并 没 有 改 集 1 政府 与高校 的关 系的历史 演变过 程
1 1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按 照 一 般 语 义 , 格 责 任 是 指 一 种 比 因 没 有 尽 到 合 理 严 的注意而须 负责 的通 常责 任 标 准更 加 严 格 的责 任标 准 , 责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源 于 罗 马 法 , 以 过 错 作 为 归 责 的 最 终 是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309c5d685f0e7cd185253609.png)
《经济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
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
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三)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的价值五、经济法的本质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阅读书目: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第2章 经济法责任
![第2章 经济法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b2b1686658fafab069dc02b2.png)
社会的责任,目的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民
事责任重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责任则以
国家利益的保护为重。
2、责任结构方面。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对等性和 不均衡性(如消法、产质法、税法);而民事 责任则重权、义的对等性。 3、责任功能方面。经济法责任不仅有补偿性, 更追求惩罚性;而民事责任以“填平”为原则, 行政法责任重非财产性的惩罚(如降级、开除 等,国家赔偿以少额赔偿为准)
重任的关系 与行政责 任的关系
目录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概述
经济法责任, 又称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指经
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在违反经济法所设定的法律 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是与经济法的规范方式紧 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设臵,旨 在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按一定的行为规则行事, 无论是遵循、不遵循或违反行为规则,都将引起 一定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肯定式法律后果 否定式法律后果
当人们违反提倡性规 范时,则会产生否定 式的法律后果,但不 会引起法律责任或法 律制裁。当人们违反 强行性规范时,不仅 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 后果,而且会引起法 律责任或法律制裁。 当人们自觉地遵守提 倡性规范,则有可能 得到奖励等肯定式的 法律后果。当人们自 觉地遵守强行性规范, 会产生肯定式的法律 后果,但不会引起任 何的法律责任或法律 制裁。
补充:经济法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集团诉讼。狭义则不包 括。这里是广义。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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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段葳;曹胜亮
【期刊名称】《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23)4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尤其侧重于公平责任.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上,与其它部门法责任相比较,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总页数】2页(P118-119)
【作者】段葳;曹胜亮
【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湖北,黄冈,438000;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武
汉,43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灭火救援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J], 吕琰
2.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体系与构成要件——从制度演进角度所作的思考 [J], 徐伟
3.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之调整——以反垄断法的剥离制度为视角 [J], 干潇露
4.法律责任传统内涵及构成要件理论的缺陷--以经济法责任为中心的探析 [J], 欧阳白果
5.大规模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J], 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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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7eb8451d6c175f0e7cd13747.png)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e1ae1497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23.png)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是指根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经济法,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过程。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责任形式等。
首先,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调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调制受体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包括企业、个人等。
其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最后,责任形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于民事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对于行政责任,可以通过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对于刑事责任,则可以通过判处刑罚等方式进行。
总之,经济法责任的界定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有效的法律责任界定,可以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经济法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章 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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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与属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属性 (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与经济义务 的存在为前提。 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 (二)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 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具有复合性。 (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四)经济法责任表现为责任者必须承担的 否定性法律后果或其他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或其他后果。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市民均 得提起。 得提起。 (2)公益诉讼的分类 公益诉讼也可以依照违反的部门法的不同分为经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也可以依照违反的部门法的不同分为经济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 (3)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适用范围 概念:行为人违反经济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概念:行为人违反经济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起诉违法者, 秩序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起诉违法者,由法院 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以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以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适用领域 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反垄断、反倾销、消费者保护、物价、 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反垄断、反倾销、消费者保护、物价、 区域经济发展等。 区域经济发展等。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3、行为违法性:(非必备条件)如为了国家利益、 行为违法性:(非必备条件)如为了国家利益、 :(非必备条件 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体利益时。 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体利益时。 4、损害事实:(非必备条件)经济法的目的是国 损害事实:(非必备条件) :(非必备条件 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家对经济进行干预,除对特定人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 进行惩罚要求补偿外,对于虽未造成实质损害, 进行惩罚要求补偿外,对于虽未造成实质损害,但合 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也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 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也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制造销售伪劣产品, 等。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d559d02b4b73f242336c5f2d.png)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
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
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
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
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具有特定职能而由经济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或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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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经济法责任的中心内容就是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其也被作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
所谓归责,通常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借助某种依据作为其判断指标而将责任归结至某个特定主体的行为,归责原则就是依照此判断标准来确准该主体需承担某种责任的标准与方法。
如果缺乏健全合理的归责原则,法律规章就会形同虚设,仅仅是一纸空文。
本文认为要想更好地防止对受害人利益补偿的纰漏,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应综合多种归责原则更深入、全面的运用到实际当中,才能使经济法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经济法责任的剖析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因为国内经济法起步比较晚,所以受到很多传统组织法的影响和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法责任备受关注的同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不少分歧与争议。
所谓经济法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某一行为主体在触犯经济法律条文规定后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为经济法归责的综合性、复杂性,一般是用来调和国家、社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责任形式和另外一些传统部门法律不同,其按照国家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演进而逐渐变化,因此不可以对另外一些地区的归责原则进行生搬硬套、直接挪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本概述(一)经济法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指的是由于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而导致的由行为主体承担的一系列后果。
其中,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
我们通常所讲的“归责”,指的是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范或者有关法律程序,判断、归结并且执行到某特定主体的。
按照法律规章和某种依据对于经济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进行判定是经济法归责原则的中心环节,其直接关乎某特定经济主体因违逆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后果的判定。
具体而言,经济法归责原则只满足其为一个过程,而并不一定发生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在归责环节中产生的结果,在这一环节当中经济法归责原则即为对有关活动进行判断的指标和依据,为核准某主体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手段。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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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国家授权的机构为保障 ,有社会公众经济利益起 诉时 ,被界定 为经
济审判的受案范围 。另一方面 ,指虽然有直接 利害关 系 ,但并不是 为 了 自身利益权益而形成的社会公共权益起诉 ,也可以被界定为经济 审判的 受案 范围,同理 ,这样的原则也非常适用于经济诉讼 的审判环节 和其他 的领 域 。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归 责 探 究
朱 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 要 :经济法责任一直 以来都是备受行业 内关注的焦点 ,对 于经济法责任 的研 究不仅 影响着 经济法制度的建设 ,更是经济 法实效的 重要影 响因素 。作 为经济法构 成的重要模块 ,经济法的责任归责显得相 当重要。本 文就 经济 法的理论基础 进行研 究,从经济 法责任 出发,
的关 系 。本 文 就 经 济 法 责 任 制 度 中的 归 责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就 相 关 问 题 进 行分析 。 = 、经 济 法 的定 义 与 特 点 l 、 经 济 法责 任 的 概 念 。
相较于其他法相 比较 ,经济法较为特殊 ,其是一门较为新颖 的部门 法律 ,主要 目的就是维护我 国当前环境下的市场经济 ,调整市场 失灵的 种有效干预机制 。就这一点来看 ,就充分体现出 ,经济法责 任是随着 我 国经济市场 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事实上 ,以行 业为界定 标准 ,将 经济法责任 的主体定义为违反经济法行为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后果。而 以部 门法的 内涵来界定 ,则是指违反了经济类 法律规 范后要承担对 损害 结果有所补益 的责任 。而实际上 ,就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宏观 影响上来 看 ,经济法责任更为符合的就是经 由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授权 以及过 量使 用所 附权利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一点。
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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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讨论。对于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特点,笔者主张应当采取行为责任原则。而对于
市场主体,根据其责任的特点,笔者则主张应当采取关联责任原则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 归责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 关联责任原则
中 图分 类号 :D92 2.29
文献标码:A
文章编 号 :100 9-0592 (2 006)12 -035-02
35
经济与法
2006.12
责任形式的适用原则不同,对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常常只适用 单一的经济法责任形式,而对市场主体往往要同时承担几种 经济法责任形式。
四、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违法行为的几种表现形 式 1.政府过度干预。政府的政策因素往往是市场经济发展 和运行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的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时,必将 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政府的过度干预或政策失误 会导致市场经济 的行政化倾向,加深市 场内部矛盾,不利于市 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2.政府消极干预。很多地方政府把某些“鸡肋”部门作为 二线机构处理,造成这些部门责任心不强,失去了行政监管的 作用,助长了违法行为。此外,发生了违 法行为之后,还往往处 理问题不及时,延误了事故处置时机,造成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政府行为失范。在我国体制转型期,政府行为失范表 现得尤为突出: (1)政企不分,如政府直接办企业、办公司,政 府内部的后勤部门有行政和公司两种职能等。 (2)部门主义。 一是政府不从有利于政府整体职能的合理配置出发,而是从 部门利益角度出发;二是 部门垄断 和行业垄 断。(3)地方主 义。有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强制交易 或地区封锁,禁止劳动力和人才流动,妨碍生产布局的协调和 资源配置的优化。(4)寻租和腐败。经济特权、进出口配额、 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标等都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上述政府的经济法违法行为的表现不难看出,政府的 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使宏观经济环境恶化,损害了社会 的整体利益。传统的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推定责任 为主。那么对于 政府却是 无法适用 的。造成这种社会整体利 益损害的内因是制度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使经济管理权力,其负担的经济法上 的义务也是围绕权力而设定的。因此,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的追究应采取更严格的归责原则,才能把损害的可能性降到 最低。 本文主张对于追究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时应 当采取行为责任 原则,即只要政府经济 管理机关有违法行为、 权力行使不当行为、不行使权力行为,且又存在损害事实,不 问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也不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政府都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采用行为 责任原则来规制政府的行为,能够凸显出经济法对政府行为 的补偿性和预防性目的。因为只有采用行为责任原则,才能 将政府从幕后拉出来,让这个真正的主使或帮凶承担其应当 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对社会有所补偿。而这种补偿不仅仅涉 及到物质利益,还应当涉及更深层次的政策及制度问题。 五、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的几种责任形式 1.强制履行义务责任。产生这种责任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市场主体 没有按照经济 法的规定或政 府经济管理 机关的意 图,全面地、适当地履行义务,损害 了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
浅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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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任务是解决因违反经济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以通过规则来补偿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为逻辑起点,确立由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天平归责原则组成的综合层级归责原则体系,适应了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并排除了对受害主体保护的遗漏,保证受害主体能够获得最大的弥补。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通过对其归责基础的研究,从而确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归责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如果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处于理论上缺失状态的话,那么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就形同虚设。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决定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中,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为确定此种赔偿责任提供依据和判断的标准,它不同于经济法的责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
从理论上看,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是一个过程,经济法责任是经历归责过程后所得出的结果,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贯穿于归责过程始终并且必须被遵循的标准。
“如果把经济法上的损害事实作为起点,把确定的经济法责任作为终点,那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就是连接两点之间的过程,而经济法的归责原则是保证这一过程对相关行为规范定性的价值判断标准。
” 豍简言之,归责原则是可以被称为确定行为主体承担某一法律责任的推导方法。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当前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讨论,主要观点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较为新颖的天平归责原则。
经济法归责原则问题的梳理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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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归责原则问题的梳理和探讨作者:边和雨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7期摘要:经济法归责原则在经济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解决责任由谁承担和承担多少责任关键所在。
我国传统的归责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天平责任原则等,在现阶段优势与不足并存。
为了更好适应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保障受害主体的利益,建立层层递进的综合性归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法归责原则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漆多俊先生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以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是其中的三个核心要素,它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限定了经济法所体现的内容必须明确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而特殊义务。
因此,为了在实际操作中明确经济责任,如何确立符合经济法自身特点的归责原则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阐释经济法中的归责原则,并不是为了有所创新,而是尝试通过理解各家理论,对我国经济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梳理,从而对经济法的责任体系进行跟完善的学习和理解。
二、归责原则含义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决定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中,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具体而言,经济法归责原则只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个过程,而并不一定发生责任;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在归责环节中产生的结果,在这一环节当中,经济法归责原则即为对有关活动进行判断的指标和依据,为核准某主体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手段。
[1]三、当今我国现行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1、公平责任原则概述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双方都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法律公平的观念,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以公平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还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方面都满足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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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6期2010年1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w V o.l 28,N o .6 N ov .2010作者简介:陈婉玲,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 本文为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 经济法学(S30902)的中期成果。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陈婉玲 摘 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
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
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
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 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
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
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
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
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
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
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政法论坛2010年162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
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
∀如果放任主体双方权利(权力)义务分配失衡,利益就会向强者倾斜。
经济法责任归责的目的就是给弱势一方增加砝码!,从而使得利益天平达到并保持平衡,这些砝码!就是权利和权力。
具体而言,为了使利益天平!归于平衡,我们就必须在从一边撤掉一些砝码!的同时,在另一边增加相应的砝码!,撤掉和增加的砝码!总数是相等的,也即撤掉了权利或权力就等于增加了义务,从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总量来看,两者是相等的。
对此,徐显明教授曾做过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延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和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3](P 65)。
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实现这种平衡为中心,即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社会强势主体的规制和对弱势主体的保护,达到社会整体高效率和体现社会整体公平的法律责任归责制度。
经济法法权结构的特色是权利和权力的互动和交融。
融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可以抽象适用于私权滥用和公权滥用两种模式:当社会整体利益因私权利滥用而受损时,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者的身份,通过经济立法尽一切可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 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利益,如运用市场规制权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和惩戒;当社会整体利益因公权力滥用而受损时,由于公权力滥用者为国家或其委托人,必须借助法律这一凌驾于公权力之上的权威,对其进行限制和惩戒,并赋予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私权利和社会权利,以对抗公权力的滥用并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救济。
同样,鉴于经营者与政府在经济法范畴内作为行为主体出现的普遍性,以定性和定量为内涵的经济法归责原则可以确定政府或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
所谓定性原则是指基于政府或经营者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而定量原则是根据政府或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具体程度或危害后果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经营者的唯利个性和强势地位使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蚀更为广泛和隐蔽,其结果是损害与赔偿不成正比。
如在三鹿事件中,30万儿童喝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而患病;数以万计的奶农利益成为事件的牺牲品;整个民族奶行业及相关市场的震荡、恐慌给国民经济指数带来的负面打击##这一系列的权益受损岂是三鹿集团破产了之可以恢复、救济得了?松花江污染事件中,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4天的大停水、100多万人生活遭受影响,此事件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即使国家环保总局开出100万元的罚单,也不足以挽回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在传统法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目标着力于惩罚、教育和恢复功能的并用,以遏制损害发生率和市场秩序的回复为追求。
从追究经营者经济法责任来说,首先用法定绝对责任原则来定性,以解决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问题;在确定经营者必须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基础上,采用动态的量化方法,用成本收益的比例原则使其责任量化,规定经营者自其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5年)所拥有的资产为一个最高限额,基于损害行为而连续发生的损害结果在最高∀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政府和作为被调控、规制对象的经营者、消费者,前者为强势主体,后者为弱势主体;而在市场体制内,经济法主体则表现为同为市场主体的拥有资本等优势的经营者和在资本、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
第6期陈婉玲: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163额度内给予赔偿,以增加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并实现其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政府是经济调节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使经济调节权力,其承担的义务必须围绕权力而设定,而政府权力和义务不对称的现实,使得它更容易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必须采用更为严格的结果责任定性原则,以保障其权力正确行使。
在考虑量化归责原则时,基于政府的特殊地位,不能把财产补偿作为中心,而应把目光转到政策或行为的补偿上来,既然公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就应当用公权力来补偿。
在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中,定性原则倾向于惩罚性和预防性,定量原则倾向于补偿性和回复性目的。
二、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具体解说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以法定绝对责任!的定性归责原则为基础,以动态量化模式!的定量归责原则为补充。
(一)经营者的定性归责原则经营者经济法责任定性归责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归责理论中主观判断标准反思的结果。
传统归责理论认为归责原则解决的是责任依据问题,应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出发,有过错即应承担责任,无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即当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时,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并由此得出归责事由的决定因素是主观因素而非客观上的行为或结果的结论。
这一论断在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领域,因其依据的是私法确认的对等权义调节机制,因而可以充分保护个体利益。
但是,经济法拥有自己独特的法权结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强弱态势是经济法主体结构的内在特性。
在追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归责理论,处于弱势一方的经济法主体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受损的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救济,遭到破坏的市场秩序无法得到恢复。
确立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主要以市场体制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中心来考量。
从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中经济力强弱和信息分配看,经营者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原则不应当以主观状态为构成要件。
经营者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已经突破了自我封闭的孤立状态,成为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在经济法视野中,经营者已经不是单独存在的经济人,而是依附于一定社会环境的社会人,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在微观上表现为对特定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宏观上也可能造成某类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的受损,个体利益为私法所保护并救济,社会整体利益则是经济法维护的法益。
经济法通过对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遵守并履行社会义务的行为模式的预设,达到对其立足的法益的维护。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及教育功能,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可能发生的对社会潜在威胁具有预防效果;而经济法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不同经营活动的资格及资源配置,在使符合条件者获得对特定社会资源加以利用的权利的同时,也预设了经营者遵守市场秩序的准则。
可见,经营者经济法责任的负担是法律预设的结果,而不是经营者对其行为造成社会损害是否知情。
因此,我们认为在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的定性原则上,不应该考虑主观性限定,只能将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作为定性原则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