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2022江西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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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西最低⼯资标准
最低的⼯资标准已经影响到了⼤家的⼯资,如果最低⼯资标准都⽐其他地区⾼的话,那么⼯资也不会差到哪⾥去,那么在江西是如何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低⼯资
最低⼯资,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单位⽀付的最低⾦额的劳动报酬。
⼆、江西2022最低⼯资标准
综合考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低收⼊劳动者的⽣活状况和区域之间收⼊分配差距等因素,江西省将现⾏⽉最低⼯资标准⼀类区域由1680元/⽉调整为1850元/⽉,⼆类区域由1580元/⽉调整为1730元/⽉,三类区域由1470元/⽉调整为1610元/⽉。
⾮全⽇制⽤⼯⼩时最低⼯资标准,⼀类区域由16.8元/⼩时调整为18.5元/⼩时,⼆类区域由15.8元/⼩时调整为17.3元/⼩时,三类区域由14.7元/⼩时调整为16.1元/⼩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江西这个地⽅的最低⼯资标准按照⼀类地区来进⾏计算的话,那么⼀般是1850元1个⽉,⼆类地区是1730元1个⽉,这个最低⼯资标准在全国来说算是中等⽔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劳社劳[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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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劳社劳[2007]2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依据全省2006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07年发展计划,我厅制定了江西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
二、具体要求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合理增加工资总额和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与工会或职代会进行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的运行区间,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执行,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年薪和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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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正文:----------------------------------------------------------------------------------------------------------------------------------------------------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二○○五年六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薪。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依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格、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足额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应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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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江西省境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
江西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大省,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江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
其中,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城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农村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指在农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2021年江西省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60元,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70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防止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能够促进消费能力的增强,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政府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力求做到合理、公平、可持续发展。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部分企业面临着生存压力,无法完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违法违规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等现象,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江西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同时,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从而能够更好地支付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总的来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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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17年12月4日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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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04.30【实施日期】1995.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现发布《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其中乡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本省最低适用区域的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延期施行新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施行新工时制度之前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国家对某些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本省各地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分别适用不同区域。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劳动时间为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b4abd7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4d.png)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景府办字〔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2月18日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机场铁路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辖、行业主管、统筹监管的分类保障办法,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
属地管辖即按照本市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行业主管即各职能部门负责经本部门批准、许可、发证或实施行业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统筹监管即人社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欠薪案件的查办处置;涉嫌欠薪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c083e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68.png)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8.03.25•【字号】赣劳计[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赣劳计[1998]12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与企业改革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型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改制企业工资总额决定办法按照企业改革的要求,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不同的调控形式。
对尚未实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中已实行公司制改造、但仍由国家控股的,目前仍采取以工效挂钩为主的调控办法;对改制后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实行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国家按“两低于”原则监督检查,在企业内部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机制。
实行工效挂钩调控办法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实行“两低于”确定工资总额办法(一)企业实行“两低于”确定工资的基本原则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必须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原则。
企业依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实现税利基数,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自主确定、提取和使用工资总额。
凡具备条件要求实行“两低于”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门审批。
(二)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在基数的核定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
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确定,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数,加上未列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其他工资性收入进行核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本企业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际发生数为基数,再加上应纳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核定。
江西省工伤医疗期工资
![江西省工伤医疗期工资](https://img.taocdn.com/s3/m/ca76aa5f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95.png)
江西省工伤医疗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
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支付工伤职工工资。
而江西省对工伤医疗期工资的相关规定也是比
较清晰的,以下将详细介绍江西省工伤医疗期工资的相关政策和具
体操作办法。
首先,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应得的工资。
其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如果因伤情严重需要休息治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工资。
如
果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休息治疗,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
职工的实际情况,支付其应得的工资。
此外,对于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问题,用人单位还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无
故扣减工资;二是支付工伤职工工资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
拖延支付时间;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期工资,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最后,对于工伤医疗期工资支付问题,工伤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工伤医疗期工资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而工伤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23最新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023最新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2b1a62e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5.png)
2023最新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23最新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有关部门确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76e314627284b73f2425087.png)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一:20XX江西省标准劳动合同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名称:法人代表:乙方姓名: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签约须知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书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个月。
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e768ee14791711cd7917e8.png)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劳[2005]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六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9b624f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54.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21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22年发展计划,制定本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2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企业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上述工资指导线以2021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情况,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2022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2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二)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2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对经济效益好转、连续两年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补偿性的增加职工工资。
各省份上调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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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上调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各省份上调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天津、陕西等多个省区市启动上涨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590元,稳居全国第一位。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低收入者劳动者是直接受益者....那具体都调整了多少呢?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一类地区包括了: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海门市,扬州市区,镇江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包括了: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常州金坛区、溧阳市,南通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东台市,扬州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包括了:徐州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连云港赣榆区、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淮安的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宿迁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赣州最低工资标准
![赣州最低工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40652ba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6a.png)
赣州最低工资标准赣州市位于江西省中部,是江西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城市,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按照不同档次划分,分别为1030元、960元、880元、800元。
而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分别为920元、850元、770元、700元。
这些标准的发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不仅仅是一项政策,更是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对于社会公平的追求。
首先,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城市中,生活成本较高,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劳动者的生活将难以维持,这将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其次,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然而,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偏低,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成本不断上升,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将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总的来说,赣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非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怎么发工资?
![非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怎么发工资?](https://img.taocdn.com/s3/m/9ad4d35aba0d4a7302763aed.png)
贵阳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因企业原因停工停产,安排劳动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标准,安排劳动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约定的待岗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生活费,支付的待岗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非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怎么发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要不要付工资给劳动者?怎么付?汇总全国各地关于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的规定,供实务中参考!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劳
动
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https://img.taocdn.com/s3/m/91aa321c67ec102de3bd891a.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8]1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8〕11号 2018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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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文日期:2007年5月11日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7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十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