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07---35号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榕政综[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结果》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土地分类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综〔2007〕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四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的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及仓储用地三类。
各类用地划分如下:(一)商服用地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以及其他商服用地。
(二)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三)工矿仓储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二、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其中:商服用地路线价是指同一路线价区标准深度内一层独立式商业店面的楼面地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容积率为2.0;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的容积率为1.0。
土地的开发程度均为达到“五通一平”。
估价期日为2009年1月1日。
三、基准地价评估的范围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以及晋安区,北至国家森林公园,南至乌龙江,东至南台岛最东端,西至南台岛西北端。
四、土地级别分布与基准地价(一)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1、商业用地路线价分布福州市商业用地路线价分布表商业用地路线价楼层修正系数(适用于1至3层,修正后楼面地价低于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的,执行该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三层以上商业路线价按照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的标准执行。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青建房字[2007]26号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青建房字[2007]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4d9e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c.png)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正文:----------------------------------------------------------------------------------------------------------------------------------------------------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青建房字[2007]26号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受市开发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是拆迁人为拆迁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缴存在指定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用于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拆迁补偿金;(二)搬迁补助费;(三)临时过渡补助费;(四)经营性补助费;(五)不可预见风险金。
第五条经办银行由市开发局从社会信誉高的商业金融机构中选定。
市开发局可与经办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经办银行协助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第六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资金预算:(一)拆迁补偿金: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部分的足额费用;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补偿的部分,不得低于项目拆迁补偿金总额的30%;(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的全额费用;(三)不可预见风险金:按拆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等项费用之和的5%计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8]4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8]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0bfb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e6.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8〕4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实施《指导意见》,是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富民强市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细化主导产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园区、功能区规划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搞好项目选择和布局。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促进工业布局调整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和配合,切实增强《指导意见》的执行效力。
在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时,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青岛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市工业经济按照“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发展战略,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初步形成以装备制造、家电电子、石油化工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大工业体系。
在工业布局上,积极实施以集群化和循环经济为主线的布局结构调整,打造了汽车、造船、机车、石化、家电、电子、纺织等重点产业基地的雏形,初步形成了东部高新技术产业和孵化创业聚集区、西海岸重化工业和临港工业聚集区、环胶州湾轻型产业和出口加工聚集区、郊区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聚集区的工业发展布局框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d380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00.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2072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4b.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立法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全面宣传、认真执行《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主体,理清职责,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加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相关区、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加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9071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b.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查清土地权属及资源状况,促进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基础数据和资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8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我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从1986年开始,1996年基本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从1989年开始,1995年基本完成。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出现了较大差别,影响了政府对土地利用决策的依据。
做好城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是政府进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同时,土地调查工作也是奠定数字青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高效优质完成这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土地调查工作的原则(一)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青地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47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
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
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
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9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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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8〕97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辖区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2012年4月21日公布的基准地价(石政办函〔2012〕37号)同时废止。
本次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是指,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各土地级别内,“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宗地红线内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商服2.5,住宅2.5,工业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1.5)下,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4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50年)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附件:石家庄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6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3cc5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66.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二○○七年八月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和参保方案制定工作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征地调查时,应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范围。
征地协议签订当年,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均属于参保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参保总人数,按照所征土地的原土地承包人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各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比例,其中,参保个人和村集体缴费比例之和应不低于12%,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之和应不低于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10件实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发[2007]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4【实施日期】2007.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10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07〕4号2007年1月24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2007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要重点办好的10件实事,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一、加快居民住房建设,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
市内四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40万平方米(续建160万平方米,新开工80万平方米),竣工70万平方米;建设普通商品住房86万平方米(续建45万平方米,新开工41万平方米),竣工20万平方米;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8000万元,补贴、建购廉租住房。
新开工旧城区改造项目9个,其中,市南区2个项目(云南路片与四川路以西片捆绑改造和龙口路20号改造);市北区4个项目(东西快速路改造试点片、错埠岭二小区、西吴新村改造和小港湾改造);四方区3个项目(嘉善路片改造、大水清沟改造和金华路28号改造)。
新开工城中村改造项目9个,其中,四方区5个项目(河西村改造、河崖村改造、孤山片改造、华光村改造和大山村改造);李沧区4个项目(侯家庄改造、麦坡村改造、佛耳崖村改造和东李村改造)。
除廉租住房补贴和建购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8000万元外,其他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筹集资金,盈亏自我平衡。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内四区政府分工领导:罗永明二、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例行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加强执法联动,推行全程可追溯控制管理。
估价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项目名称:四方区傍海路2号甲山东彭芙碳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受托估价单位:青岛衡元德地产评估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青衡地(储)字(2011)第015号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关键词: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青岛衡元德地产评估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一年土地估价报告第一部分摘要一、估价项目名称傍海路2号甲山东彭芙碳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二、委托估价方委托单位: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联系人:田一联系电话:82679410三、估价目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地价评估委托书‣(121#)、•房地产权证‣(青房地权市字第20071216号)、•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铁路青岛北站征地(四方区傍海路2号甲山东彭芙碳素有限公司范围内)定界地形图‣。
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现拟进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特委托青岛衡元德地产评估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涉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为政府进行土地资产处臵提供科学、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据。
四、估价基准日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五、估价日期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二日六、地价定义根据地价评估的技术规程和项目的具体要求,本次评估价格是指价格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1月1日。
待估宗地土地位臵为青岛市四方区傍海路2号甲,根据地价评估委托以及定界地形图,本次评估土地面积为21549.2平方米。
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仓储,评估设定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42年11月17日止;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五通”(即:供水、通讯、排水、供电、通路),及宗地内“场地平整”状态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故本次评估价格是指在上述设定用途、开发程度和使用年期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经估价人员现场察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土地评估方法,评估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42年11月17日止及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1月1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委托评估土地面积:21549.2平方米土地单价:800.9元/平方米(合53.39万元/亩)土地总价:17258754元大写:壹仟柒佰贰拾伍捌仟柒佰伍拾肆元整货币种类:人民币(详见附表1•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青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基准地价

青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2010]94号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州市城区及建制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价管理工作,保持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市城区和黄楼街道、弥河镇、王坟镇、庙子镇、邵庄镇、高柳镇、何官镇、东夏镇、谭坊镇建成区及部分规划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经过听证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验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青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我市地价体系中的基础性价格,是政府管理土地资产、调控土地市场及引导土地交易行为的依据,我市范围内的土地评估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本次城区更新范围北至银通街以北1000 米,南至广福寺路以南1000 米,西至仰天山路以西1000 米,东至仙客来路以东1000 米,总面积138.69平方公里。
黄楼街道、弥河镇、王坟镇、庙子镇、邵庄镇、高柳镇、何官镇、东夏镇、谭坊镇建成区及部分规划区,总面积11.83 平方公里。
三、本次基准地价内涵为:1、地价概念:基准地价是熟地状态下的平均市场价格。
2、基准地价的评估基准日:2010年1 月1 日。
3、土地开发程度:城区各类用途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如下:商服用地:一、二级地“六通一平”(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土地平整);三、四、五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土地平整)。
住宅用地:一、二级地“六通一平”(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土地平整);三、四、五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土地平整)。
工业用地:一、二、三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土地平整);四级地“三通一平”(通路、供电、通讯、场地平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青政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
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f3af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60.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0]10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产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建设和企业发展。
但全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管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形式比较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比例较低,土地隐形交易时有发生,政府尚未完全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等,造成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尽早全面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土地的资产意识、市场意识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识,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
要从实际出发,依法行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一)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强化对土地市场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制度,做到土地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市场化,确保政府应得的土地收益及时足额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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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9施行日期2005.09.09文号青政办发[2005]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2005年9月9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调整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
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定上限的30倍补偿。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11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b463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8e.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115号二○○七年九月二十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在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把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遏制违法违规用地,保证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掌握违法违规用地底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问责制,实现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根本好转。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二是对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8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3536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2.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86号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变化情况,更好地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科学管理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00号)要求,市政府定于2007年7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工作的目的通过调查,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和解决民生等问题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信息。
二是为2008年至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3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三是利用此次调查数据,评估现行住户调查工作中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调查范围与调查内容此次调查工作将在全市12个区市的城镇居民家庭中进行。
调查的样本量为经常性调查户数的10倍,全市共需成功调查7080户城镇居民家庭。
根据统计有关要求,实际需要调查8850户。
各区市抽样调查户数分别为:市南区、市北区各1100户,四方区850户,李沧区800户,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各625户。
调查报告期为2007年上半年和2007年6月。
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收支状况、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及社会保障状况。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二、对土地出让、企业改制、抵押等地价评估必须依据新公布的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本次调整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盘政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级别范围2.关于盘锦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盘锦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6日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级43632117553Ⅱ级32281768456Ⅲ级24651395373Ⅳ级14601068341Ⅴ级1074843一类253二类161Ⅵ级794664--商业用地级别范围级别所在区路段范围Ⅰ级兴隆台区兴隆台街-双兴路-市府大街-泰山路-兴隆台街Ⅱ级兴隆台区公园街-双兴路-兴油街-林丰路-惠宾街-兴油支路-兴一联东路-兴油街-泰山路-公园街(扣除Ⅰ级范围)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双兴路-东风街-渤海路-新华街-辽河路-红旗大街Ⅲ级兴隆台区工业街-双兴路-公园街-青年路-兴油街-石化路-惠宾街-青年路-友谊街-双兴路-环城南街-泰山路-友谊街-兴油支路-盘宇街-辽河路-石油大街-群英路-兴油街-辽河路-公园街-油海路-管廊街-泰山路-工业街(扣除Ⅰ、Ⅱ级范围)双台子区长征街-铁路-新颜街-湖滨路-礼贤路-长征街(扣除Ⅱ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环城南街-双兴路-东方大街-泰山路-环城南街Ⅳ级兴隆台区沿河北街-铁路-兴油街-芳草路-友谊街-石化路-盛市街-香稻路-环城南街-中华路-沿河北街(扣除Ⅰ、Ⅱ、Ⅲ级范围)双台子区城北街-滨河东路-新颜街-新堤街-中华路-一统河-延湖路-城北街(扣除Ⅱ、Ⅲ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和前进街道环城南街-紫江路-学府街-双兴路-霍田公路-泰山路-学府南街-锦江路-环城南街(扣除Ⅲ级范围)Ⅴ级兴隆台区沿河北街-环城东路-长湖街-铁路-规划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街-环城西路-沿河北街(扣除Ⅰ、Ⅱ、Ⅲ、Ⅳ级范围)双台子区双绕街-林丰路-双台子河-环城西路-双饶街(扣除Ⅱ、Ⅲ、Ⅳ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环城南街-芳草路-学府街-向海大道-秀水河-中华路-环城南街(扣除Ⅲ、Ⅳ级范围)Ⅵ级兴隆台区Ⅰ-Ⅴ级别以外区域双台子区Ⅱ-Ⅴ级别以外区域大洼区田家街道Ⅲ-Ⅴ级别以外区域注:以上描述不详之处以用地级别图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07]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07]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88e6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cf.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省内各级政府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关系、收入比例发生变化,支出内容也有所调整的新情况,《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130号)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下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的管理。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青政办〔2003〕130号文即行废止,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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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7‟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总面积为198平方公里。
—1—二、此次基准地价调整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三、市政府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调整一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同时废止。
五、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镇土地分类表2.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范围3.青岛市市内四区基准地价内涵4.青岛市市内四区基准地价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六日—2—附件一:城镇土地分类表—3—附件二: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范围一、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1.一级地第一片:西起朝城路,沿费县路—沿铁路线—北京路—即墨路—济宁路—安徽路—广西路—龙口路—大学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延安三路—江西路—香港中路—台湾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中山路、湖北路、湖南路、太平路、八大关、东海路、闽江路、南京路南端、珠海路等区片。
第二片:北起顺兴路,沿辽宁路—宁海路—登州路—延安一路—延安路—桑梓路—丰盛路—台东八路—大名路—营口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台东一路、台东三路、台东六路、利群商厦、当代商城等区片。
2.二级地第一片:西起团岛一路,沿台西一路—磁山路—费县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八大峡区片。
第二片:南与一级地共界,西沿铁路线—上海路—德平路—包头路—铁山路—长山路—青海路—昌乐路—沾化路—诸城路——4—利津路—长春路—延安三路—宁夏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的一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大连路、莱芜路、上清路、登州路、延安路、延安一路、宁夏路等区片。
第三片:北起源头路,沿夏庄路—滨河路—万年泉路—书院路—峰山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区片。
3.三级地第一片:南与二级地共界,北沿海泊河—山东路—延吉路—福州北路—旌德路—安庆路—银川西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四川路、小港、大港、孟庄路、长春路、延吉路等区片。
第二片:西起人民一路,沿嘉定路—鞍山二路—鞍山路—人民路—平安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人民路商业中心区片。
第三片:西起青峰路,沿果园路—南崂路—观崂路—九水路—京口路—李村河界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的二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外围区片。
4.四级地第一片:南与三级地共界,西沿瑞昌路—杭州路—宁冈路—都昌路—南昌路—瑞昌路—重庆南路—淮安路—三零八国道—合肥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的三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兴隆路、宜昌路、杭州路、山东路北端、—5—辽阳西路、福州北路、劲松三路、南京路北端等区片。
第二片:沿李村河—君峰路—李村河—夏庄路—中崂路—三零八国道—栆山路—万年泉路—双山路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的二、三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外围区片。
第三片:沿振华路—四流中路—兴山路—文安路—永清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振华路商业中心外围区片。
5.五级地南与四级地共界,沿李村河—重庆中路—金水路—环城东路—青银高速公路—栆山东路—三零八国道—劲松五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二、三、四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瑞昌路以北、唐河路、大沙路、四流南路、周口路、南昌路、重庆南路、青山路、重庆中路、三零八国道等区片。
6.六级地南与五级地共界,沿滨海路—重庆北路—南岭一路—文昌路—老虎山南界—三零八国道—上王埠村—青银高速公路—金水路—铜川路—九水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的二、三、四、五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大同南路、四流北路、九水东路东段等区片。
7.七级地—6—六级地以北至城阳区界为七级地。
二、住宅用地土地级别界线1.一级地西起朝城路,沿贵州路—太平路—广西路—蒙阴路—湖南路—泰安路—湖北路—浙江路—曲阜路—平原路—龙山路—龙江路—华山路—齐东路—莱芜二路(西侧)—红岛路—京山路—延安一路—岞山路—香港西路—佛涛路—陨阳路—太平角六路—香港中路—崂山界—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栈桥、太平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以南、东海西路、东海中路等区片。
2.二级地第一片:沿团岛路—团岛四路—贵州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团岛区片。
第二片:南与一级地共界,沿泰安路—北京路—中山路—四方路—禹城路—胶东路—莱芜二路(东侧)—松江路—登州路—兴安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观象山公园、莱芜一路、曲阜路、中山路百盛等区片。
第三片:南与一级地共界,沿延安一路—上清路—龙潭路—太清路—南九水路—延安三路—江西路—福州路—宁夏路—银川西路—宁德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中山公园、芝泉路、闽江路、燕儿岛路、—7—江西路以南等区片。
3.三级地南与二级地共界,沿普集路—青海路—大港纬三路—辽宁路—利津路—长春路—延吉路—南京路—吴兴二路—绍兴路—吴田路—福州北路—同兴路—劲松三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包括:四川路、费县路、云南路、包头路、小港、台东商业中心、延安路、宁夏路、延吉路以南等区片。
4.四级地南与三级地共界,沿杭州支路—康宁路—康定路—抚顺路—辽阳西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包括:杭州路、华阳路、鞍山二路、敦化路、吴田路等区片。
5.五级地第一片:南与四级地共界,沿瑞昌路—湖清路—四流南路—郑州路—李村河—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人民路商业中心区片、瑞昌路、重庆南路、南京路北端、萍乡路、伊春路、南昌路、洛阳路等区片。
第二片:沿青峰路—果园路—南崂路—三零八国道—福岛路—栆山路—万年泉路—向阳路—书院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区片。
6.六级地南与五级地共界,沿太原路—大同南路—沔阳路—四流中路—兴城路—唐山路—重庆中路—金水路—三零八国道—上王埠村—8——青银高速公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
其中,除去所含的五级地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李村河两岸区域、唐河路、重庆中路、振华路、台柳路、四流中路、永平路等区片。
7.七级地六级地以北至城阳区界为七级地。
三、工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1.限制区西起市南与市北区界,沿山东路—鞍山路—辽阳西路—福州北路—市南与市北区界—崂山区界—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市南区全部及市北区敦化路区片。
2.一级地西起海泊河,沿威海路—台柳路—山东路—限制区界限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小港、大港、台东、延安路、威海路、延吉路西端区片。
3.二级地南与限制区和一级地共界,沿瑞昌路—重庆南路—南京路—哈尔滨路—三零八国道—崂山区界所围城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人民路、人民一路、鞍山二路、兴隆路、嘉定路、伊春路、劲松三路、辽阳西路等区片。
4.三级地第一片:南与二级地共界,西至胶州湾海岸线,东至三零八—9—国道,北至张村河和李村河。
该区域主要包括:四流南路、大沙路、唐河路、重庆南路、萍乡路、长沙路、郑州路、周口路、南昌路等区片。
第二片:西起四流中路,沿兴城路—乐亭路—重庆北路—金水路—三零八国道—中崂路—巨峰路—九水路—栆山路—浮山路—书院路—环城西路—京口路—振华路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永平路、振华路、李沧商业中心、虎山路、北崂路、中崂路、南崂路、大崂路等区片。
5.四级地南与三级地(第一片)共界,沿太原路—铁路—遵义路—重庆北路—十梅庵路—南岭路—文昌路—老虎山南界—三零八国道(北端)—上王埠村—青银高速公路—山界—金水路—崂山区界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四流北路、重庆北路、太原路、长治路、青银高速公路、栆山东路、九水路等区片。
6.五级地南至四级地地界,东至崂山区界,北至城阳区界,西至胶州湾海岸线。
—10—附件三:青岛市市内四区基准地价内涵一、地价构成:基准地价是熟地状态下的市场价格(该价格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评估基准日:2007年1月1日。
三、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用地:“七通一平”,即宗地外“七通”(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暖气、煤气、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住宅用地:“七通一平”,即宗地外“七通”(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暖气、煤气、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工业用地:“五通一平”,即宗地外“五通”(包括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
四、容积率商业用地:1.3;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0.7。
五、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六、用地类型商服用地:指商服、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住宅用地:指人们日常生活住宅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工业用地: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11—附件四:青岛市市内四区基准地价表土地单价:元/平方米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6日印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