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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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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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作者:吴愔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促进刑法的科学性、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利于制衡刑事司法人员的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关键词:刑法立法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制度作者简介:吴愔愔,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5-0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罪行法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豍具体内容包括:(一)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应当是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法院依据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保证处罚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维护行为人的公平权利,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准则的体现。
(二)刑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期限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
行为人违法刑法的任何规定,都应当有明确的刑期,应当避免绝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即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而由行刑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情况来决定服刑的时间,这样做,行为人的人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绝对避免不定期刑。
(三)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如果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明文规定,则法官可以援用相类似的事项进行解释。
必须根据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事实和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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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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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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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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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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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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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正文 (1)(一)罪刑法定在中国的确立 (2)(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3)1、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3)2、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 (4)(1)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困境 (4)(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5)3、佘祥林案之反思 (5)(三)对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领域发展的期待与展望 (5)三、注释、附录与参考文献 (6)论文摘要我国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实现刑法理性、以法治国的目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法制还不健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某些地方还未落到实处,还未从观念上得到真正转变。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是社会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研究,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推动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型,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罪刑法定确立影响困境展望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治国的产物,被誉为是“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的必不可少的一大铁的规律”。
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被人们耳熟能详。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对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主义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社会罪行擅断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的思想于清朝末年由日本传入中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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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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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应用作者:王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以张金柱案作为立足点,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通过对本案判决中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地方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更好的了解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应用,来彰显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作用。
【关键词】张金柱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一、引言1997年8月的某天晚上,原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驾车到某酒店就餐完毕后,醉酒驾驶车辆撞上了骑自行车正常通过的苏东海父子。
儿子苏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而苏东海则构成重伤。
本案经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的行为不仅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郑州中院的判决做出之后,被告人张金柱上诉到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罪量刑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原判决[1]。
对于上述案件的定罪量刑即使在二审判决生效若干年之后仍然值得商榷。
张金柱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张金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张金柱的行为仅仅属于交通肇事罪,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而言缺乏证据,量刑过重。
围绕着张金柱案而展开的是否在交通肇事罪之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争论,实质上还是一个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应用问题。
本文拟以张金柱案作为立足点,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对本案判决中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地方进行力所能及的分析,藉此希望可以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运用情况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的具体表现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这种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都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罪行擅断而提出的[2]。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源于两百年前由费尔巴哈以三句格言的形式所表达的广为人知的法律术语,即:“无法律则无犯罪;无法律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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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摘要:对于罪刑法定的把握,不能盲目地将行为事实与刑法条文机械地对应,生硬照套刑法规范的文字术语,更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考量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方法趣旨。
罪之法定中的“罪”,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不是简单地指罪行实施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刑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刑法经过解释后,内容清晰明了,为罪刑法定提供可能。
而在我国也存在这多种刑法解释主体,权力来源和解释后内容均不相同,各解释主体行使其权力均有不足。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我国新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成文法主义。
法律必须成文,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法典和刑法规范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来定罪量刑。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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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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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内容摘要】罪刑法定从口号的提出到原则的形成无不体现"不定罪、不处罚";的侧重面,所谓"两点论";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也与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悖。
罪刑法定的侧重面集中表明这一原则所要体现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
我们不能因为刑法尚不完善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正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内容理应立足于刑法的立法原意,着眼于有条件地适用"举重明轻";的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点论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大原则。
就这三大基本原则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罪刑法定原则不再停留在理论上进行讨论,而且已经在刑事立法中有了体现。
罪刑法定刑法条文化充分表明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从不成熟走向了成熟,因而这对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可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我们已经从理论上较为深入地对罪刑法定原则开展了讨论,笔者在此仅就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以及需要排除的几种观念作些探讨。
一、"两点论";观点明显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的分水岭。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予处罚。
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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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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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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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王媛媛
【期刊名称】《新东方》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我国刊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王媛媛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J], 李克艳
2.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J], 洪亚平
3.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J], 荣晓莉;
4.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及体现 [J], 郑丽萍
5.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J], 费贵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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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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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的体现作者:王曦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王曦苑(1991—),女,陕西高陵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刑事立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平等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又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漏洞。
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应运而生。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在刑法解释中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刑法的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真正统一。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解释;运用;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评析(一)积极方面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法典化,这是我国刑法史上一次根本性的转折。
对于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它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将有利于严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我国刑法的现代化步伐、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1](二)不足之处首先,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了个人、单位或者社会的利益。
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些行为无法定罪量刑。
这事实上放纵了犯罪,造成司法认定与裁量的偏差。
势必影响公民及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其次,刑法空白罪状较多。
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的表述偏于笼统、概括和抽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由空白罪状规定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难以有一个确定的判断标准。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存在必要性第一,以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简洁性。
第二,法律规范的数量是有限的,法律更倾向于采用抽象性强、包容性大的用语。
第三,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刑法须保持相对稳定性,采用相对抽象的文字能因应社会发展需要。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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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王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甚至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
我国的罪刑法定是在摈弃了类推制度之后在1997年新刑法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认的,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思想基础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5-01作为现代刑法的根基制度,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均坚持的基本原则。
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Johe,1167-1216)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此条强调了依法定罪和依法判决的精神。
而费尔巴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并第一次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①其核心意义在于:“以民主政治为根基,为防止罪刑擅断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②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罪刑法定的“法”必须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是不被承认的,故罪刑法定的“法”是有合法立法权力的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一般是指成文的刑法。
从而排除了无立法权的机关,如司法机关等,擅自制定所谓的法律来侵犯人民权利的可能性。
若这样的话,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便形同虚设。
换言之,若一个国家无独立的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权就很容易被滥用,法制上便会混乱不堪,后果将难以想象!(二)禁止类推的适用一般认为,由于类推解释的前提是刑法对于待解释的事项无明文规定,故类推解释必然是超出了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解释刑法。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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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它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10条:“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
”新中国成立后,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废止了以前的类推制度。
这一原则的写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治,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充分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要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的一大进步。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因此,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极为重大的,例如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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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正文 (1)(一)罪刑法定在中国的确立 (2)(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3)1、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3)2、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 (4)(1)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困境 (4)(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5)3、佘祥林案之反思 (5)(三)对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领域发展的期待与展望 (5)三、注释、附录与参考文献 (6)论文摘要我国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实现刑法理性、以法治国的目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法制还不健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某些地方还未落到实处,还未从观念上得到真正转变。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是社会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研究,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推动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型,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罪刑法定确立影响困境展望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治国的产物,被誉为是“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的必不可少的一大铁的规律”。
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被人们耳熟能详。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对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主义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社会罪行擅断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的思想于清朝末年由日本传入中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此后在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国民党政府1935年颁布施行的《刑法》第一条,也在形式上规定了“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但无论清王朝的刑律规定,还是国民党刑法典的规定,仅为一种粉饰而已。
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刑法已存在罪刑法定主义,并且随着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而产生,逐步发展为系统理论。
其根据是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吏虽对少数的刑事案件,没有排除适用类推原则,但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科刑是根据事前公开颁布的成文法或经过官府认可的廷行事。
可见,秦朝基本上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而且,秦朝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以廷行事和认定类推案件的形式,订正、补充和扩展成文法的内容。
这种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努力,也是不断扩大实行罪刑法定主义范围的表现。
②“子产不是不认同礼的价值,而是看见了罪刑法定和刑法公布的重要性。
……有趣的是,郑国铸刑书之后23年,批评郑国的晋国也仿效郑国,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于世。
这充分说明了春秋中后期罪刑法定与明定的重要性。
”③蔡枢衡先生通过对《尚书》等一些古籍的训诂、解读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古代刑法已存在罪刑法定主义,并且将其源头追溯到五帝时代。
④台湾的戴炎辉先生亦认为:“周代治罪,已有罪刑法定主义与非罪刑法定主义的争辩。
”“罪刑法定主义乃法家所主张,汉代以还,律令常有规定;无正条不为罪,新法不溯及既往。
”⑤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封闭的自然经济造就的是义务本位的价值观。
义务本位的价值观为刑事类推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难以生成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的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在义务本位的价值前提下谈论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就是对该主义的误读。
在封建社会,皇帝拥有立法、司法、行政的一切权力,其拥有的罪行擅断权本身就是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大障碍。
并且,中国古代刑法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皇权、巩固统治阶级利益。
以人治为治国根本,强调国家权力,而且中国传统文化追求实质伦理,轻视形式理性。
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体现的平等、自由、法治、人权等思想南辕北辙。
不具备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通过对中西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中国法基于信仰伦理而注重对事物的主观价值判断,因而是一种价值合理性的实质伦理法——追求道德上的正义性而非规范性的法律。
西方法基于责任伦理而强调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后果,因而是一种工具合理性的形式化。
中西法律在文化品格上的这种差别决定了中国法尽管有一套完备的规范体系,但由于宗教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与司法都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
正如韦伯所说,十分重要的是立法的内在性质。
以伦理为取向的家产制,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各地,所寻求的总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
⑥如上所述,罪刑法定以形式合理性为优先选择,对形式合理性的排斥,决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不存在产生罪刑法定主义的条件。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在这之前,我国实行的乃是类推制度。
在起草1979年刑法典之时,就存在类推和罪刑法定的争论,在考虑到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不免存在漏洞或不完备之处,于是类推保留作为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应急措施,在法制完善时是可以考虑废除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界和实务界关于国家职能观、犯罪观、刑罚观的转变,促使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呼声越来越高。
至1994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专题研讨会,呈现出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一边的的形势。
1996年初,刑法典的修改逐步进入立法程序,废除类推制度、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并被确立为刑法修改中应当着重研究的十大问题之首。
1996年4月3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一个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人员参加的刑法修改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且废除类推制度达成了完全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法工委1996年8月形成的《刑法总则修改稿》即明确规定了“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此后199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其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直至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第3条,也沿用这一表述。
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得以确立。
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一)、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重视。
我国1997年新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立法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也在立法法条变化中得以体现。
1、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与刑法要求格格不入。
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表明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拉近了我国刑法与世界各国刑法的差距,对保护人权、发扬民主、言论自由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2、对死刑的适用更为谨慎。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死刑作为一种威慑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世界各国刑法去死刑化潮流下,我国基于基本国情,保留了死刑制度,但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
主要表现在:(1)1997年新刑法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彻底取消死刑。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
(2)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新《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而将1983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
使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得以提高。
(3)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1997年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使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条件的“在死缓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得以明确。
从而使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放宽和具体化,有利于犯罪分子安心接受劳动教育和改造。
3、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防卫过当的范围通过“明显”、“重大”做了限制。
4、对1997年刑法典中的三大“口袋罪”做了细化和分解。
三大“口袋罪”(玩忽职守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由于概念模糊,执法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有必要加以明确和细化。
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对三大“口袋罪”进行细化和分解。
将流氓罪分解为侮辱妇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具体罪名;投机倒把罪也被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具体罪名所取代;玩忽职守罪在保留的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具体罪名。
三大“口袋罪”的细化和分解,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5、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处罚原则。
在1997年新刑法之前,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只是一些单行刑事立法和附属刑法中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缺乏明确体系,甚至互相冲突。
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
在总则第二章“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中做了一般性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分则的许多条文也明确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
对单位犯罪的立法,适应了打击单位犯罪的社会需要,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