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05试行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细分和授信管理,进一步健全我行客户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浦银发[2005]第355号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所指的小型与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我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7级,分别为甲A+、甲A、甲A-、甲、乙、丙、丁级。
其中,甲A+是最优级,其对应评定分值为90分(含)以上;甲A是优秀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80分(含)-90分;甲A-是良好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70分(含)-80分;甲级是标准级,其对应分值是60分(含)-70分;乙级是可交易级,其对应分值是50分(含)-60分;丙级是关注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含)-50分;丁级是风险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以下第四条根据不同行业及我行需求,将客户分为6个大类,分别为工业类、批发类、零售商贸类、交通运输类、建筑施工类及综合类,分别制订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模板。
具体分类时,根据授信企业的主营业务,选取对应的评分表进行测定。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分为非财务因素和财务因素两部分。
评定人员在评定时必须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六条对于财务数据的选取,若信用等级测评发生在上半年,则以上年度年报为准;对于测评发生在下半年的则以本年半年度报表结合上年年报,进行必要调整和推算。
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或者根据其它信息来源确需对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的,评定人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确实情况和凭证对报表的财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是调整人需对所调整的结果真实性负责。
对于非财务因素的提取,应以评定时的情况为准,并取得相关的真实可信的资料加以佐证。
第七条对于新发生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其提出授信申请时进行信用等级与相关授信风险度的测定。
对于新增的授信业务或者前期余额已经清偿而续发生的授信业务若上次信用评级时间未超过半年且企业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延用上次信用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湖州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湖州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 1 - / 27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
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共分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五个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应当分别申请信用评价。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整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12月1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环发〔2013〕150号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13年12月18日21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规范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客户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行业类别及风险特征细分为制造类、流通类、建筑类、服务类及综合类五个类别。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我行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每个评级对象对应一个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巳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客户,具体包括:(一)已与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二)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三)需要我行提供资信证明的法人客户;(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我行评估资信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对应行业类型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经营状况为评价核心,釆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在真实、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开发和维护,经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釆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结合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对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具体制订,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分级授权是指对各级行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08.03•【文号】进出银项发[1998]第197号•【施行日期】1998.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21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3日进出银项发〔1998〕第197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代表处通知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借款企业向项目评审部申请信用等级评定,非代表处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借款企业和中央企业由信贷部协助项目评审部通知。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外贸及金融政策,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增强企业信誉观念,便于计算贷款风险度,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与政策性相统一,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企业信用”系指对企业偿还我行贷款的历史记录、主观意识和客观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借款单位,已经还清其中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向我行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条凡被我行提起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和发生呆滞、呆账贷款或在贷款风险分类中被认定为有损失贷款的企业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二章信用标准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六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
第七条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企业信用等级怎么评定
企业信⽤等级怎么评定我们在看⼀个企业的信⽤好坏时,通常看他们的企业信⽤等级,⼀般就是AAA、AA、A、BBB、BB、B、CCC、CC、C。
等级别,那么⼤家知道这些等级是怎么评定⽽来的吗?今天⼤家就请跟随店铺⼩编的步伐⼀起去看看企业信⽤等级怎么评定!⼀、企业信⽤等级信⽤等级是信⽤(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企业资信评估结果对企业信⽤度划分的等级类别,它反映了企业信⽤度的⾼低。
西⽅国家划定企业信⽤等级,有的采⽤AAA、AA、A三类等级,也有的采⽤三类九级,即3A、3B、3C,通过划定企业类别来指导投资者的⾏为。
中国企业的信⽤评估和划定等级的⼯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般只把企业划分为三类等级,有的地⽅采⽤国外的表⽰⽅式,即AAA、AA、A三类等级,有的则⽤中国的表⽰⽅式,称为⼀、⼆、三级企业。
不同的信⽤等级,对企业在市场上筹资,获得银⾏贷款,其难易程度和条件会有极⼤差别。
⼆、企业信⽤等级怎么评定信⽤评级的对象⼀般可分为⼆类:即债券信⽤评级和主体信⽤评级。
借款企业信⽤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为:AAA、AA、A、BBB、BB、B、CCC、CC、C。
借款企业信⽤等级符号及其含义如下所⽰:——AAA级:短期债务的⽀付能⼒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具有最⼤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AA级:短期债务的⽀付能⼒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A级:短期债务的⽀付能⼒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和偿债能⼒会产⽣波动;——BBB级:短期债务的⽀付能⼒和长期债务偿还能⼒⼀般,⽬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和偿债能⼒会有较⼤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以保障本息的安全;——BB级:短期债务⽀付能⼒和长期债务偿还能⼒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付能⼒不稳定,有⼀定风险;——B级:短期债务⽀付能⼒和长期债务偿还能⼒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付能⼒具有较⼤的不确定性,风险较⼤;——CCC级:短期债务⽀付能⼒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付能⼒很困难,风险很⼤;——CC级:短期债务的⽀付能⼒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严重不⾜;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C级:短期债务⽀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极差;企业经营状况⼀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规范建设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企业是指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设企业考评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诚信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成立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站、办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设企业诚信评定的组织及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设局质量安全科,负责建设企业的诚信信息认定、等级评定及评定结果发布等工作。
建设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建立专家库和组织专家评价等工作委托娄底市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评定指标和诚信等级第五条建设企业诚信根据以下诚信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等级评定:一、企业内部各项管理保障体系;二、资金支付信用体系;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情况;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六、投标管理活动及合同履约情况;七、市场行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八、培训工作情况;第六条建设企业诚信评定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按照《娄底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评定,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娄底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3)进行评价。
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
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小企业信用风险,提高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防控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小企业客户包括以下两类:(一)符合《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界定的小企业标准,即根据授信量划分,将本公司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列为小企业客户。
(二)符合贷款条件、单户授信总额30万元以上(含)的个体经营户(含私营业主)。
上述第二类个体经营户(含私营业主)的单户授信总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公司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来源的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性客户、政府平台公司。
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或虽符合小企业标准但彼此关联的客户,不纳入小企业范畴。
第三条按照统一授信的要求,我公司对小企业客户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所有小企业客户都必须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才能发生授信业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对象是指已经或拟在我公司办理授信业务的小企业、已经或拟为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小企业。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评级是对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信情况,经营者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完成调查报告,据此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量的测算,进而对小企业偿债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小企业信用评级应坚持真实性、一致性、独立性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第六条信用评级指标设置的指导思。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选取及权重设定,依据其特点进行设置,不单纯依赖财务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信息渠道;应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吉建管[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4〕3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是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建筑支柱产业发展全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将做为企业市场准入、升级增项、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二、具体评价范围2014年度,主要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从2015年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类别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三、工作时间安排目前,我厅正在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预计12月投入使用。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学习培训,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等工作;从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相关信息录入和评价工作。
各市(州)要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初步评价结果报我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20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建立全行统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或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以及为我行的信贷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均需具有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
第三条我行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是掌握企业信用状况,为信贷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布。
第四条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为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贷款审查部门是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信用评级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程序(一)信贷经办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所需的全面、真实、准确的有关资料,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在上述资料基础上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二)各分行(含北京管理部、直属支行,以下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本级行经办的贷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总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总行直属发放的贷款企业和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一)对于与我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与信贷业务办理同步进行,做到随报随评。
(二)对于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一年进行一次,每年3-4月份为本年度企业信用等级的集中评定时间。
当年评定的信用等级全年有效,客户在下半年提出贷款需求时,需提供当年最新的月度财务报表。
(三)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等发生突然、重大变化时,信贷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变化的情况反馈给贷款审查部门,贷款审查部门可临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作出企业信用等级的变更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1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3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1、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依法纳税,评定组织【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3﹞92号【发文日期】2003-07-10【实施时间】2003-07-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11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
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分类第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对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予评级外,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往来、需由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及自愿申请或委托本行评估资信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建筑安装、综合等六类企业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综合类客户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含事业法人)。
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八条本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与本行合作情况等4个方面.第九条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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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建立全行统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或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以及为我行的信贷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均需具有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
第三条我行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是掌握企业信用状况,为信贷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布。
第四条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为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贷款审查部门是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信用评级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程序(一)信贷经办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所需的全面、真实、准确的有关资料,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在上述资料基础上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二)各分行(含北京管理部、直属支行,以下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本级行经办的贷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总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总行直属发放的贷款企业和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一)对于与我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与信贷业务办理同步进行,做到随报随评。
(二)对于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一年进行一次,每年3-4月份为本年度企业信用等级的集中评定时间。
当年评定的信用等级全年有效,客户在下半年提出贷款需求时,需提供当年最新的月度财务报表。
(三)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等发生突然、重大变化时,信贷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变化的情况反馈给贷款审查部门,贷款审查部门可临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作出企业信用等级的变更调整。
第八条为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充当保证人的企业,如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我行对其评定的信用等级可做为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如与我行无信贷关系,则担保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与信贷业务办理同步进行。
第九条总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总行级名牌客户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评级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第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利用多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测定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判断的过程。
本办法借鉴了国外商业银行和我国其他商业银行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基本内容,建立以下六类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估内容。
(一)领导者素质1.经历和学历考察对象是企业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董事长或总经理。
如董事长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则考察其总经理。
经历的考察内容是反映其对本行业的熟悉程度和具有的经验,以其从事本行业的时间长短来衡量;计算时,时间满半年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计,不足半年者不计入内。
学历的考察内容是反映其受教育程度。
2.业绩和能力考察对象是企业领导层。
业绩的考察方式是根据企业近年来的净资产、利润总额和市场份额等的变化情况来判定企业领导层的经营业绩。
能力的考察方式是根据其企业市场开拓、适应和发展能力,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贯彻执行状况是否良好,企业内部协调合作是否简捷有效,领导层是否团结,在职工中是否有较高威信以及领导层品质等多方面的情况来判定领导层的能力。
(二)经济实力1.实有净资产反映企业以自身实有净资产承受风险的能力。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实有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待处理资产损失-未弥补亏损2.有形长期资产反映企业长期资产实力和相对稳定的承债能力。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有形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3.人均实有净资产反映企业实有净资产人均占有情况。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实有净资产人均实有净资产=————————————————在岗职工人数+离退职工人数(三)资产结构1.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负债高低情况。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100% 资产总额2.债务股权比率反映企业实际自有资本承担债务状况,是资产负债率校正指标。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债务股权比率=负债总额×100% 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待处理资产损失3.流动比率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100% 流动负债4.速动比率反映企业即期偿债能力。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100% 流动负债(四)经营效益1.应收帐款票据周转次数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票据质量和流动性。
计算期间取全年,指标计算公式如下:(1)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交通(电信)企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平均余额=[年初(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余额+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余额] —————————————————————————————————— 2应收帐款票据周转次数=销售(营业)净收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平均余额(2)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收帐款票据周转次数=全年工程结算收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平均余额2.存货周转次数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状况。
计算期间取全年,指标计算公式如下:(1)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交通(电信)企业平均存货成本= 年初存货成本+年末存货成本2存货周转次数= 产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平均存货成本(2)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周转次数= 工程结算成本平均存货成本3.销售(营业)利润率反映销售(营业)利润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基本标志。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销售(营业)利润率= 销售(营业)利润×100% 销售(营业)收入4.总资产利润率反映企业资产收益能力。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总资产利润率= 利润总额×100% 资产总额(五)信誉状况1.贷款按期偿还率反映企业在我行的贷款本金按期偿还情况(其他信用发放形式的比照给分)。
计算期间取全年,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贷款按期偿还率= 本年度按期实际归还贷款本金总额×100% 本年度按期应还贷款本金总额2.贷款利息偿还率反映企业在我行的贷款利息的偿还情况(其他信用发放形式的比照给分)。
计算期间取全年,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贷款利息偿还率=本年度实付贷款利息总额×100% 本年度到期应还贷款利息总额3.存贷比反映以贷引存和以贷稳存情况。
计算期间取全年,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存贷比= 企业在我行存款平均余额×100% 企业在我行贷款平均余额(六)发展前景1.近三年利润情况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趋势。
考察方式是以其三年内利润增长情况判定得分。
2.资本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
计算值取年末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末未分配利润-1)×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年初未分配利润3.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企业经营规模增长情况。
计算期间取全年,指标计算公式如下: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100% 上年销售(营业)收入4.发展前景综合分析反映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各个主要方面。
考察方式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自身的设备先进程度、研究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定性的判断。
第十一条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采取计分制形式,将各种考核内容分别量化,最后以得分多少划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对于无法量化的指标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掌握其定性评定的标准,确定分数。
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十二条根据全部六项信用等级系数评定量值,将企业划分为如下信用等级:AAA级 90-100 AA级 75-89 A级 60-74BBB级 45-59 BB级 30-44 B级 29分以下第十三条新开户企业如与我行没有信贷关系,信誉状况一项不评分。
根据五项信用等级系数评定量值,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如下:AAA级 72-80 AA级 60-71 A级 48-59BBB级 36-47 BB级 24-35 B级 23分以下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标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表1-4。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二、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三、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四、交通(电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附表二附表三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