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

合集下载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3.便民原则 3.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主要体现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主要体现于《行政许可法》关于办 理行政许可的管辖和程序的规定。 理行政许可的管辖和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5和26条确立的管辖规则设定了 行政许可法》 25和26条确立的管辖规则设定了 “相对集中管辖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 相对集中管辖权” 一个窗口对外” 服务” 政府超市”等应采行或可采行的便民措施; 服务”、“政府超市”等应采行或可采行的便民措施; 《行政许可法》第29-50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法》 29-50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 审查、决定及变更、延续等确立了一系列便民的程序。 审查、决定及变更、延续等确立了一系列便民的程序。
公正主要是针对“偏私”( 如地方保护主义、 公正主要是针对 “ 偏私 ” 如地方保护主义、 部门保护主义、 以权谋私等) 而规定的,内容 部门保护主义、 以权谋私等) 而规定的 , 是要求在行政许可中,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和应 是要求在行政许可中, 考虑相关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 考虑相关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超 越法律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 越法律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和各 关系” 所谓“相关因素” 种 “ 关系 ” 等 ; 所谓 “ 相关因素 ” , 是指法定 条件、政策要求和社会正义。 条件、政策要求和社会正义。
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
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规 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 凡符合法 定条件和标准的, 均应平等地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 定条件和标准的, 机会, 不能厚此薄彼。 机会, 不能厚此薄彼。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

论行政许可的核心价值取向——公民本位

论行政许可的核心价值取向——公民本位
维普资讯
20 06年 1 月 1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 a o n n E o o c Ma a e n l g o r l fHu a c n mi n g me tCo e e n l
No v.. o 2 o6
第1 7卷第 6期
许 当场 更 正 ,如 果 没 有 告 知 则 视 为 已 经 受 理 ;对 不 属 于 自
为公 民法律 联合的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政府 具有管 理权 ,政
府 的管理权 是人 民赋予 的 ,政府 不仅 应该 以方便公 民 申请 行 政许 可为原则设 定和 进行行 政许 可 ,而且 ,当公 民在行 政许可中权 利被 侵害 时有完 善 的救济措 施。 以公 民的利益 为根本 ,坚持行 政许可 为 民 ,理 当成 为行政许 可 的核 心价 值取向。坚持这 一价值 取 向 ,相 应地 必然要求 国家进 行行 政许可立法 和实 施行政 许可 行为 时 ,应该 以公 民的利益为 本位设 置 ,以最 大 限度地保 护公 民 的行 政许可 权益。根据
我国 《 行政许可法》 第 6条 的规定 ,实施 行政许 可 ,应 当 遵 循 民的原则 ,提高办 事效率 ,提供优质 服务 。行 政许
可遵循便 民原则 ,就 是要求 行政 许可要 手续 简化 、方便快 捷。具 体来说 ,行政许可 的一切 规定应尽量考 虑便 于公 民、
己职责范 围的应 当立 即告知 申请 人 相关情况。第 四,在 审 查过程 中,需要许 可机关 内设多个 机构 办理 的 ,应 当确立
论行政许可的核心价值取 向
周 湘 伟
公 民本位
( 中共湖南省委 党校 ,湖 南 长沙 4 0 0 ) 10 6
[ 摘

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

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

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民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许多民事活动都需要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与民法的关系、行政许可的意义、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和民法有着密切。

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许可往往是民事活动的前置程序。

例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工商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

同样,从事一些特定职业如律师、教师等,也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因此,行政许可是民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许可可以提高市场效率。

通过行政许可,政府可以将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避免低质量产品或服务的进入,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行政许可可以维护公平竞争。

在某些领域,如金融、公用事业等,行政许可可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出现。

最后,行政许可还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例如,通过强制性的产品认证制度,行政机关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那么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原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曹康泰(2003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学习好、实施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一)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据此,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无申请即无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可事项过多。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果没有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把控,可能会出现设计不科学、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最终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事故频发。

2、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发展。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

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3、保护环境资源。

建设工程是消耗资源最大、影响环境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审核规范建设项目,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绿色建设。

4、保障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符合公共利益。

5、保障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包括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各方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减少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概念、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功能布局、环境影响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建设工程设计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配置、建筑风貌、材料选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设计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美观性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深究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

深究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

深究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近几年来,越来越多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引发人们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关注,而这也让我们意识到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度价值。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许可?它为什么具有如此重要的制度价值?一、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政府为了管理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的审批、核准和认可等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

这一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对特定行为、事项、业务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一)保护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和民众的权益,防范有害物质和行为的危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二)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优化和统一行政行为,推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利用,扶持经济转型升级和支持行业发展。

同时,合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防止政府部门过度干预和滞后,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规和不公平的行为和竞争,减少市场垄断或扭曲,促进市场公平和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社会公正性的认可。

(四)强化社会责任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或其他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和品质,同时也能够推动企业价值链的升级和转型。

另外,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行业中,行政许可制度能够引导企业或单位发挥更大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的青山绿水和美好生活。

(五)促进科学决策行政许可制度经常涉及到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各类问题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判断。

这有助于促进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引导政策行业的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结论行政许可制度在保障公共利益、提高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强化社会责任、促进科学决策方面的价值已经展现出了强大能量。

因此,我们应该更好地发挥其利益,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推进行政许可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二篇)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二篇)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作为一位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感慨。

下面是我对行政许可法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能给其他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同学一些参考。

一、行政许可法的起源和意义行政许可法是一门研究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学科。

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行政授权行为,是政府对个人、组织和企业等特定主体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赋予特权制度,但现代行政许可制度是在法治国家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研究和规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行政许可法有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我个人认为其中三个特别重要。

首先是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制度必须有法律依据。

即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条件、程序等都必须依法规定,不能滥用行政权力。

法定原则是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性最强的原则之一。

其次是禁止滥用行政许可的原则。

禁止滥用行政许可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不能对申请人进行歧视性的待遇。

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是行政许可法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程序的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要求对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许可法的挑战和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在维护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行政许可的过程繁琐,程序复杂。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的事项繁多,程序复杂,导致行政许可的办理周期长、效率低,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不便。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多,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扮演着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推进社会发展的关键角色。

然而,行政许可的复杂性和分散性带来的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正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改革的重点。

本文将探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内涵、必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内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将原来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进行整合,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等手段,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集中管理,减少重复审批、多头管理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2. 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降低行政成本。

3. 优化资源配置:集中行使许可权,有利于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4. 增强政府服务能力: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增强政府服务能力,提高公民满意度。

四、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1. 法律障碍:部分地区或领域可能存在法律冲突或滞后,影响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利益调整:部分部门或地区可能因失去部分权力或利益而出现抵触情绪。

3. 人员素质:集中行使许可权需要高素质的行政人员,但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人员素质不达标的问题。

4. 监管问题:集中行使许可权后,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障碍,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各部门和地区的认识和配合度。

3.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许可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将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与特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政府层级和部门之间实现行政许可权的适当集中和分权。

具体来说,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权的配置,将部分行政许可权从基层部门上收至上级部门或集中到特定部门进行统一审批。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集中审批,提高效率:通过集中审批,可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2. 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滥用:在集中审批的同时,实现权力分立与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和滥用。

3.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行政许可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自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地区差异大:不同地区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2. 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争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政策标准: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政策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

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

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

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

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为什么说行政权力比其他国家权力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答:1.行政职能比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关系更密切;(1分)2.行政权的作用比其他国家权力更直接、更主动;(1分)3.现代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使得权力极易被滥用;(1分)4.行政权的实施程序没有立法、司法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2分)第二节行政法关系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简答)行政法的基本作用有哪些?答:1.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权力运行秩序。

(2分)2.保障公益和私益的实现。

(1分)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1分)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1分)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法律优位: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简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合法行政。

(1分)2.合理行政。

(1分)3.程序正当。

(1分)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1分)6.权责统一。

(1分)(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答: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分)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3分)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

(3分)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政府管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管理方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及特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行政许可机构,集中办理、统一受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集中性: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机构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2. 统一性:统一决策、统一实施,提高了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效率。

3. 法治性: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纷纷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 实施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地区,尚未实现全面覆盖。

2. 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制度运行缺乏法律依据。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扩大实施范围:逐步将更多领域和地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现全面覆盖。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电子化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5.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许可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及其重要意义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及其重要意义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及其重要意义作者:周林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0期[摘要]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制度的起点。

本文首先阐释了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及行政许可制度产生的原因,然后阐述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行。

最后从四个方面说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已在十分广泛的范围内得以运用,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制度的起点,它对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许可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认为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内容是国家一般限制或者禁止的活动,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另一种观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法律行为。

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其存在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其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至少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而做出的事先批准的行政行为。

无申请即无行政许可。

但一经申请也不是即可取得许可,而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许可或者是不给予许可。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直接体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

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

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

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

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

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

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

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

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

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论《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制度

论《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制度
[ 收稿 日期] 0 0 1 . 2 1 .20 9
上述 听证制度及听证会实 践中有关利害关系人代表 的 产生方式存在着以下问题 : () 1 利害关系人代表的产 生不够 民主、透 明。 有不少听 证 会 的听 证代 表 遴 选 具 有 明显 的政 府 主 导 色彩 , 体 表 现 在 具 听 证 组织 机 关 掌 握 着 听 证代 表 的主 导权 , 表 如 何 产 生 , 代 代 表人数如何确定,代表比例如何分配都 由行政机关决定, 这 种不 民主 的代表遴选方式难 以拥有广泛 的民意基础 。 而且众 多听证会对代表产生 的标准、过程均不公开,难免有 “ 暗箱 操作 ”之嫌。如 “ 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听证会 ”明确 公告听 证会参加人 的遴选权属于环保 总局 , 通知书中宣布 了参加听 证会人员的遴选结果, 但是对遴选 的具体过程和标准没有任 何说明。这种采取单一的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代表 的方式 , 缺乏利害关系人通过 民主方式 自由决定代表的因素, 可能造 成利害关系人对 听证组织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 听证组 且 织 机 关 又 不 公 示代 表 遴 选 的 具 体过 程 和 标准 , 众甚 至 会 产 公 生抵触心理, 使得最终无法实现 听证会应有的查明事实、了 解 民意 的制 度 功 能 。 ( )利害关系人代表 的广泛性、代表性不足 。合理确定 2 出席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合理分配听证会 “ 席位 ”给各利益 群体,合理选择有能力 、并且愿意代表各利益群体的代表 , 是确 保 其 广 泛 性 、代 表 性 的 关键 问题 。而 实践 中 ,过 多 的带 有政府主导色彩 的选定模式, 以及任何不合理确定听证会席 位 和 分 配席 位 的做 法 , 因 其 代表 性不 足 而 导 致 听证 流 于 形 将 式 。如 “ 江西金科光盘建设环评许可听证会 ”由听证组织机 关确定听证会坐席的最大容量 , 害关系人根据报名先后 自 利 动产生出席代表 的方式, 能确保其代表性么?不 能确保其代 表性 ,其主张又 怎能代 表利害关系人 的真正心声呢 ?又如 “ 明园 环 境 整 治 工程 听证 会 ”的 听证 会 人 员几 乎 是 各类 专 圆 家 , 明显 广 泛 性 不足 。 3 .利 害关 系 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不 明 如 果 说 利 害 关 系 人 代 表 遴 选 机 制 的 健全 主 要 解 决 的 是 参与主体的问题 , 么按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代表如何有效 那 地 行 使 自己 的 使 命— — 利 用 所 掌握 的信 息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进 行 充 分辩 论 , 而 达 到 影 响结 果 的 目的 。要解 决这 个 问题 进 就必须明确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 当然最主要是权利 问题,因为听证代表相对于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而言 是 个弱 势 群 体 。 权 利 可 以分 为 实体 权 利 和 程 序权 利 。 实 践 中,利 害关 在 系人在实体权利方面突 出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 听证代 表 使 命 能 够 实 现 的外 因取 决 于代 表 对 信 息 的 占有 程 度 , 分 充

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

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

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门许可法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体现了政府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高度重视。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对行政机关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同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入世协定的影响。

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我国正在步入国际化的市场经济阶段,接受国际性的市场调节和制度约束。

行政许可法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上是一个新的尝试。

行政许可通过事前调控,可以预防和控制危险,纠正市场失灵,合理配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它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当然,正如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每一项政府措施都背着一个大烟囱”。

行政许可也不例外。

每一项行政许可在达到它的某些价值预期的同时,也都会逻辑地暗含着许多消极影响和腐败机会。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是一项充满矛盾性的行政权,是一种“必要的恶”。

为公允地发掘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的有效作用,完善行政许可制度,需要探寻行政许可的合理定位,这涉及到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三个基本问题的处理。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法治建设,应当很好地研究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从这个层面考察,行政许可制度正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具体表现。

行政许可权创设的初意是出于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考虑。

在许可之前,“虽然从行为的本身的性质来看并不能说会给公共安全和秩序带来障碍。

行政法的价值及实在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实在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实际应用概述行政法是研究政府行为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行政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价值和实际应用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

行政法的价值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行政法的第一个价值在于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益。

行政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和采取行政措施时尊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防范政府的滥权行为,保护公正和正义。

例如,行政法可以对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和恣意行使。

行政法可以保护被处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行政法的第二个价值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行政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法可以规范行政程序和内容,避免行政机关的专断和不公,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时行政法还可以排除行政程序中的错误和不当,使行政行为的结果更加公平和正义。

例如,行政法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公正裁决。

又如,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过度扩张。

促进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行政法的第三个价值在于促进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

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机关,以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福祉。

行政法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则,从而促进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

例如,行政法可以规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增强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和集成度。

行政许可法立法价值

行政许可法立法价值
要求赔偿。
04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
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 、实施和监督,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 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使政府更加 专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监管市场。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政府简化行政 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满足人 民群众的需求。
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01
行政许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 要保障,通过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有利于约束行政权力,防止权 力滥用。
通过对特定行业或活动的行政许可管 理,行政许可法可以有效保障公共安 全和公共卫生,防止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保障国家安全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行政许可 法可以通过对相关行业或活动的行政 许可管理,确保国家安全。
通过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 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市场准入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性。
完善行政许可救济制度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
为当事人提供异议处理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简化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确保当事人获得 及时、公正的救济。
加强司法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应有权依法提起 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行政机关的 执法行为。
规范了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强化了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保障了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 政许可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开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管理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因此,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

行政许可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二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公权力。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

三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

这是设定行政许可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行政许可体制价值

行政许可体制价值

行政许可体制价值一行政许可的涵义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赋权说”——也称“授益说”,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

”2、“解禁说”——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处理决定。

”即“普遍禁止,部分解禁”。

3、“确认说”——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活动。

其性质是对相对人特殊主体资格的确认;其结果是使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上述观点都不完全正确。

就“赋权说”而言,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怀疑赋权的主体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机关。

但是从文字逻辑看应该是后者。

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权利,当然也能够变更、剥夺之。

这将产生危险的后果。

换句话说,即使这里指的是法律授权,但行政权仍功不可没,强大、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总会给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概括性将会给行政机关预设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缺乏监督和制约,将会最终导致行政的专横。

“解禁说”与“赋权说”实质上并无二致。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解禁之前,相对人的权利是被法律禁止的;而法律禁止的权利无异于没有权利。

因此行政机关的解禁行为实质是“赋权说”的赋权行为。

马怀德教授也认为,许可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化为赋权性的。

“赋权说”与“解禁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而已。

前者强调许可行为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表面上似乎政府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权利”是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后者强调许可行为中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一旦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就不得任意撤消。

“确认说”是可以接受的,但它没有完全摆脱“解禁说”的阴影。

“确认说”同样认为规定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面禁止规范和部分解禁规范,它与“解禁说”不同的只是:后者认为部分解禁是许可行为的结果,而前者认为全面禁止和部分解禁都是许可行为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已被现代国家广泛使用。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之一,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权力色彩,缩短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加强了彼此的相互沟通。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积极地研究行政许可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行政许可法》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价值等方面作肤浅地探讨。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赋权说”——也称“授益说”,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

”(1)2、“解禁说”——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处理决定。

”即“普遍禁止,部分解禁”。

(2)3、“确认说”——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活动。

其性质是对相对人特殊主体资格的确认;其结果是使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3)上述观点都不完全正确。

就“赋权说”而言,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怀疑赋权的主体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机关。

但是从文字逻辑看应该是后者。

(4)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权利,当然也能够变更、剥夺之。

这将产生危险的后果。

换句话说,即使这里指的是法律授权,但行政权仍功不可没,强大、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总会给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概括性将会给行政机关预设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缺乏监督和制约,将会最终导致行政的专横。

“解禁说”是目前较普遍的观点。

它在较好地解决权利的来源问题,从而避免了类似对“赋权说”的责难的同时,却陷入了一个矛盾的法律逻辑:对于某个行为或事项,法律禁止所有人为之(即“普遍禁止”),而同时法律又许可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为之(即“部分解禁”);这将会导致对部分人既禁止又许可的矛盾境地。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需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该条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全面禁止规范;“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是部分解禁规范。

按照“解禁说”的观点,首先普遍禁止然后再部分解禁;也就是说在该条中,法律首先禁止任何人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如果为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获得猎捕证。

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禁止规范和解禁规范应该同时生效,并不存在先后问题。

因此可能的解释只能是把禁止规范和解禁规范统一理解,即除了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猎捕证外,不得因任何其它理由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但是,这显然已经不是“解禁说”的意图。

该条实际是说大部分情况下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为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特许猎捕证。

这里是大部分情况下禁止而不是全面禁止,是也不存在部分解禁,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

“解禁说”与“赋权说”实质上并无二致。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解禁之前,相对人的权利是被法律禁止的;而法律禁止的权利无异于没有权利。

因此行政机关的解禁行为实质是“赋权说”的赋权行为。

马怀德教授也认为,许可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化为赋权性的。

(5)“赋权说”与“解禁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而已。

前者强调许可行为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表面上似乎政府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权利”是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后者强调许可行为中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一旦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就不得任意撤消。

(6)“确认说”是可以接受的,但它没有完全摆脱“解禁说”的阴影。

“确认说”同样认为规定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面禁止规范和部分解禁规范,它与“解禁说”不同的只是:后者认为部分解禁是许可行为的结果,而前者认为全面禁止和部分解禁都是许可行为的条件。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据以许可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大部分禁止和小部分赋权的统一,而不是“普遍禁止”和“部分解禁”。

这个差别是巨大的。

“部分解禁”意味着在行政主体解除禁止之前,相对人是没有权利的,因为法律是“普遍禁止”的;而“小部分赋权”则意味着法律本来就赋予了该少数人权利,只是在行政机关确认之前尚不能行使而已。

根据韩国学者的观点,“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两个前提:一是一般禁止的保留,二是禁止的例外。

”(7)在这里,“一般禁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普遍禁止”;因为一般是与例外相对的,例外的部分显然就不禁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韩国学者的观点等同于“大部分禁止,小部分赋权”的主张。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应作如下界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行为;而该法律应当包括对大部分人的禁止和对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人的赋权。

公民的权利只能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样,宪法和法律也可以限制、禁止、剥夺公民的权利。

在许可制度中,法律限制了大部分人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权利,只赋予小部分人有该权利。

但该小部分人并不能实际地行使该权利,因为他缺少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即不具备行为能力。

而行政许可的目的正是审查、确认权利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8)换句话说,该小部分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而不是被禁止的。

限制与禁止不同,所谓限制,是指公民有该权利,只是不具备特定的法律条件即行为能力因而不能立即行使而已;所谓禁止,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如果某事项为法律绝对禁止,则无许可而言;如果为法律相对禁止,当事人需要解除禁止的,则为行政特许。

”(9)而特许与许可是不同的。

二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前文论述行政许可含义的目的旨在发掘蕴于其中的价值理念。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行政权收缩,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增强,行政机关正在由主人嬗变为公仆。

具有强权色彩的行政计划、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正在日益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行政指导等非行政行为日益发达。

而处在两者的过渡之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则印证了这一转变过程:(一)行政许可权是程序性权利。

相对人通过行政许可行为可以获得权利,以民事性权利为主。

“民事权利依其全部要件是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0)其中,既得权是其全部法律要件都具备,从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只具备部分要件,须俟其全部要件都具备时放可实际发生效力的权利。

设定许可权的法律法规一旦生效,其中的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便同时生效。

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相对人便由此获得了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权利,只不过在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其行为能力之前,处于应然状态即期待权而已。

换句话说,行政许可机关的确认行为,仅是相对人行使权利的一个程序性条件而已;缺失该条件时,相对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解禁说”的基础法律规范可以抽象为“禁止一切人为某行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由行政机关解禁。

”前者是“普遍禁止”规范,后者是“部分解禁”规范。

在“部分解禁”规范中,实质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进行解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依法行政原理,这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在这一授权关系中,相对人被置于权力客体的地位,而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则成了权利(力)主体,“许可权”的名称便由此而来,与这个权力(利)相对应,相对人则成了义务人。

因此相对人所获得的从事许可事项的权利是作为许可机关权力运行结果实现的。

这种权利实现的“二阶段”性决定了处于中间位置的许可机关的实质性地位。

而在“确认说”中,法律是一次性赋权的,许可机关的确认行为仅仅是程序性条件而已。

该条件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消灭。

因此,对公民未经许可即实施应经许可的事项也可以区分为形式违法和实体违法:如果(只是)未经许可,那么就是形式违法;如果同时也违反了有关拒绝许可的规定,则构成了实体违法。

(11)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民的权利从受到许可制度的限制到获得许可而实施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行政许可行为是一个程序性要件而非实质性要件,已如上所述;二是行政许可行为本身的程序化,“程序化意味着行政许可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许可权的每一步骤和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12)这两方面是统一的。

后者是从许可权运作的过程考虑的,尽管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出于对行政权这一“最易导致腐败”权力的畏惧,而对行政许可权的运行作了如此详细、谨慎的程序化规制,从而使许可行为几近乎程序的组合;而组合的程序增强了它的程序性条件的地位。

(二)行政许可不仅是一种行政权运作的手段,更应当是一种权利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许可制度实现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在强调许可手段性的同时,很自然地把许可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摆在了不平等的位置;既然是手段,许可机关就是实施该手段的主体;相对人就是该手段作用的对象——客体。

权力与服从关系从而形成了。

在“解禁说”的理论基础上,“二阶段”的赋权模式使这种权力——服从关系更加突出;许可事项对相对人越重要,或者越能够给相对人带来利益,则这种权力——服从关系越明显。

尤其出现竞争性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在数个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之间任意地选择,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伴随着专横和腐败。

纵管在第一阶段,法律谨慎地、详尽地对行政许可权设防,但也不可能事先对许可条件作出缺漏无遗地规制从而使许可行为成为羁束性裁量。

只要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它便以主权者和施恩者自居。

“确认说”建立的一次性赋权理论淡化了许可的手段性功用,而认为许可是法律为公民赋权的一种机制,正如学者们所主张:许可“设定权属立法权。

”(13)法律为了限制某一行业,而对大部分人禁止,只对少数符合条件的人赋权,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法律赋权的同时,给相对人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即不得违背许可的目的及社会公益,否则就要承受被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变更许可的责任;同时,公民、法人也只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承担法外义务。

许可机关作为该机制运行的润滑剂,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的规则行为,为相对人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其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任何非法干涉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都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违反。

在这一赋权机制中,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法律在赋予相对人权利的同时规定了获得许可的条件,。

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越具体、明确,则权利人身份的界定及权利的行使就越容易;相反,若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很模糊,则权利人的范围就不易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